叔译世界学米名着丛中 古代社会 下册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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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罗马人的氏族 意大利诸部落是按氏族组织的——罗马城的建立部落按军事民主制组织起来—罗马 人的氏族——西塞罗对氏族成员一词所下的定义斐斯土斯所下的定义瓦罗所下的定义 ——世系由男性下传——氏族内互不通婚—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古代拉丁社会 的民主政体一一个氏族的人数 拉丁人及其同种萨贝利人、鄂斯坎人、翁布里人大概是作为一支人进入 意大利半岛的,当时他们已饲养家畜,还可能种植谷类和其他作物。①他们 至少早就发展到中级野蛮社会了;当他们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时,则已进入高 级野蛮社会,接近文明之域了。 拉丁诸部落传说时代的历史,涉及罗木卢斯以前者,比之希腊人更为残 缺贫乏,因为希腊人在这一方面的文学创作产生得比较早,文学爱好比较强, 所以能把他们的历史传说保留下一大部分关于拉丁部落祖先的经历,传说 仅始于他们在阿耳班丘陵以及在罗马城址以东的亚平宁山脉中的生活,在此 以前毫无所闻。这些部落在生活技术方面已十分发达,因此他们占据意大利 必然已有很长的时间,才会把他们在发祥地时的情况全忘光了。到了罗木卢 斯时代②,他们已经由于分化而形成了三十个独立的部落,但为了共同防御 仍结成一个不紧密的联盟。它们所占的领土也彼此毗连。萨贝利人、鄂斯坎 人和翁布里人的一般状况与此相同;他们各自所包括的部落彼此之间的关系 也与拉丁诸部落相同;而他们的领土界限,可想而知,是以方言为标准的。 连他们北面的邻居埃特鲁里亚人包括在内,他们都一样地按氏族组织着,其 制度与希腊部落相似。当他们从原先幽暗的幕布中初露头角的时候,当历史 的光明照射到他们身上的时候,他们的一般情况即如上述 关于罗马建城(公元前753年左右)以前的一大段经历的细节,罗马史虽 然有所涉及,但却微乎其微。在那时候,意大利部落的数目已经很多,人口 也很繁盛;他们的生活习惯已经成为真正的务农者,他们有成群的牲畜,他 们的生活技术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他们也已经发展到专偶制家族的阶段。所 有这些都表现在他们刚刚为我们所知的那个时代的状况中;但他们如何从一 个低级状态进至高级状态,其详细情况多半已无从知晓了。他们在政治观念 的发展方面是落后的;因为他们前进的最远限度还只是部落联盟。三十个部 落虽然已结成联盟,其性质不过是一种攻守同盟,其紧密或亲近的程度都还 不足以倾向于形成一个民族。 埃特鲁里亚人部落是结成联盟的;萨贝利人、鄂斯坎人和翁布里人部落 大概也是如此。而拉丁人部落则有许多筑着城郭的市镇和乡间的坞壁,他们 为了经营农业和牧放牲畜,分散居住在乡村各处。在归功于罗木卢斯的伟大 运动(它导致了罗马城的建立)发生以前,集中和联合没有取得任何显著的进 展。这些联合得不紧密的拉丁部落为罗马这座新城市吸收力量时提供了主要 的材料。从阿耳巴的酋长们占最高统治地位时起,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 之时止,关于这段时期诸部落的记载大部分都是用神话和传说构成的;但是, 在流传到有史时期的一些制度和社会风俗中保留下某些事实,这些事实显然 有助于说明他们早先的状况。它们甚至比叙述具体事件的历史梗概更为重 要。 在拉丁部落开始进入有史时期的各种制度中,罗木卢斯及其后继者借以
第十一章 罗马人的氏族 意大利诸部落是按氏族组织的——罗马城的建立——部落按军事民主制组织起来——罗马 人的氏族——西塞罗对氏族成员一词所下的定义——斐斯土斯所下的定义——瓦罗所下的定义 ——世系由男性下传——氏族内互不通婚——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古代拉丁社会 的民主政体——一个氏族的人数 拉丁人及其同种萨贝利人、鄂斯坎人、翁布里人大概是作为一支人进入 意大利半岛的,当时他们已饲养家畜,还可能种植谷类和其他作物。①他们 至少早就发展到中级野蛮社会了;当他们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时,则已进入高 级野蛮社会,接近文明之域了。 拉丁诸部落传说时代的历史,涉及罗木卢斯以前者,比之希腊人更为残 缺贫乏,因为希腊人在这一方面的文学创作产生得比较早,文学爱好比较强, 所以能把他们的历史传说保留下一大部分。关于拉丁部落祖先的经历,传说 仅始于他们在阿耳班丘陵以及在罗马城址以东的亚平宁山脉中的生活,在此 以前毫无所闻。这些部落在生活技术方面已十分发达,因此他们占据意大利 必然已有很长的时间,才会把他们在发祥地时的情况全忘光了。到了罗木卢 斯时代②,他们已经由于分化而形成了三十个独立的部落,但为了共同防御 仍结成一个不紧密的联盟。它们所占的领土也彼此毗连。萨贝利人、鄂斯坎 人和翁布里人的一般状况与此相同;他们各自所包括的部落彼此之间的关系 也与拉丁诸部落相同;而他们的领土界限,可想而知,是以方言为标准的。 连他们北面的邻居埃特鲁里亚人包括在内,他们都一样地按氏族组织着,其 制度与希腊部落相似。当他们从原先幽暗的幕布中初露头角的时候,当历史 的光明照射到他们身上的时候,他们的一般情况即如上述。 关于罗马建城(公元前 753 年左右)以前的一大段经历的细节,罗马史虽 然有所涉及,但却微乎其微。在那时候,意大利部落的数目已经很多,人口 也很繁盛;他们的生活习惯已经成为真正的务农者,他们有成群的牲畜,他 们的生活技术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他们也已经发展到专偶制家族的阶段。所 有这些都表现在他们刚刚为我们所知的那个时代的状况中;但他们如何从一 个低级状态进至高级状态,其详细情况多半已无从知晓了。他们在政治观念 的发展方面是落后的;因为他们前进的最远限度还只是部落联盟。三十个部 落虽然已结成联盟,其性质不过是一种攻守同盟,其紧密或亲近的程度都还 不足以倾向于形成一个民族。 埃特鲁里亚人部落是结成联盟的;萨贝利人、鄂斯坎人和翁布里人部落 大概也是如此。而拉丁人部落则有许多筑着城郭的市镇和乡间的坞壁,他们 为了经营农业和牧放牲畜,分散居住在乡村各处。在归功于罗木卢斯的伟大 运动(它导致了罗马城的建立)发生以前,集中和联合没有取得任何显著的进 展。这些联合得不紧密的拉丁部落为罗马这座新城市吸收力量时提供了主要 的材料。从阿耳巴的酋长们占最高统治地位时起,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 之时止,关于这段时期诸部落的记载大部分都是用神话和传说构成的;但是, 在流传到有史时期的一些制度和社会风俗中保留下某些事实,这些事实显然 有助于说明他们早先的状况。它们甚至比叙述具体事件的历史梗概更为重 要。 在拉丁部落开始进入有史时期的各种制度中,罗木卢斯及其后继者借以
奠定罗马权力的组织就是氏族、库里亚和部落。新政府并非在一切方面都是 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它借立法措施对原有体系的上层组织进行了变革。但 是,构成组织基础的氏族却是自然产生的,这些氏族大体上或具有共同血统 或具有亲戚关系。这就是说,拉丁诸氏族具有共同血统;而萨宾人等其他氏 族,除埃特鲁里亚人以外,都有亲戚关系。到了罗木卢斯的第四代继承人塔 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的时代,曾将这种组织按数目比例分成级别,即:以 十个氏族为一个库里亚,十个库里亚为一个部落,而将罗马人总共分为三个 部落;共计凡三百个氏族,结合成一个氏族社会。 罗木卢斯有明察之慧,他看出:一个包括若干氏族的部落联盟,居地分 散,无一致的目的,其力量仅足以维持独立生存而已。分裂的倾向抵消了联 合因素的好处。因此,罗木卢斯及其同时代的明智之士便提出了集中与合并 运动作为补救之策。就那个时代而言,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运动;而从罗木 卢斯时代进步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建立政治社会时止,在这段过程中, 这一个运动的意义尤其重大。他们步雅典部落之后尘,向一个城市集中,经 五代人的努力,终于在政治方式上进行了与雅典人相似的一次彻底的改革 将氏族组织改变为政治组织 只要请读者回想下面这些普通史实就够了:罗木卢斯在帕拉丁山上及其 周围联合了一百个拉丁氏族,组成一个部落,即腊姆尼部;凑巧在情势有利 的配合下,这个新团体中又增加了一大批萨宾人,后来萨宾人的氏族也增至 百之数,于是就组成了第二个部落,即梯铁部;到了塔尔昆纽斯·普利斯 库斯时代,又组成了第三个部落,即卢策瑞部,这个部落也由一百个氏族组 成,均来自四邻部落,包括埃特鲁里亚人在内。三百个氏族,在一百年左右 的时间内,就这样聚集于罗马而完全组织起来了,领导这个组织的是这时候 称为罗马元老院的酋长会议、为时称为库里亚大会的人民大会、以及一位军 事指挥官勒克斯;他们组织起来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在意大利称雄称霸。 在罗木卢斯所创立的体制下,以及在后来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立法 下,罗马政府基本上是一种军事民主制,因为军事精神在政府中凌驾一切。 我们在说明这一点的时候可以指出,这时在社会制度的中心已经有了一个与 军事民主制相对抗的新因素,那就是罗马元老院,它把贵族头衔授给了它的 成员以及他们的子孙。于是一下子就创造出一个特权阶级,这个阶级首先侵 犯了氏族制度,然后又侵犯了政治制度,最后摧毁了由氏族组织承袭下来的 民主原则。使罗马人民的制度和他们的命运发生转变的就是罗马元老院及其 所创造的贵族阶级;按照他们所承袭的原则自然而然地合乎逻辑地发展,其 历程本来应与雅典人相似,但元老院和贵族阶级却改变了这个发展道路。 从这个新组织的主要特征来看,它是达到军事目标的一个智慧的结晶。 它使罗马人很快地就完全超越于意大利其他部落之上,终于成为整个半岛的 霸主。 关于拉丁及意大利其他部落之组成氏族的情况,尼布尔、赫尔曼、蒙森、 朗恩等人已经研究过了;但这些人的叙述对意大利氏族的结构和原则还缺乏 个清晰完整的说明。这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该问题的若干情节晦暗不明 以及拉丁著述家未作详细的记载。但也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上面所提到的学 者中有些人对家族与氏族的关系产生误解所致。他们以为氏族是由各家族组 成的,其实氏族只是由各家族的一部分成员组成的;因此,社会制度的基本 单元是氏族而非家族。要把研究工作从他们所停留的水平往前大大推进,这
奠定罗马权力的组织就是氏族、库里亚和部落。新政府并非在一切方面都是 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它借立法措施对原有体系的上层组织进行了变革。但 是,构成组织基础的氏族却是自然产生的,这些氏族大体上或具有共同血统, 或具有亲戚关系。这就是说,拉丁诸氏族具有共同血统;而萨宾人等其他氏 族,除埃特鲁里亚人以外,都有亲戚关系。到了罗木卢斯的第四代继承人塔 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的时代,曾将这种组织按数目比例分成级别,即:以 十个氏族为一个库里亚,十个库里亚为一个部落,而将罗马人总共分为三个 部落;共计凡三百个氏族,结合成一个氏族社会。 罗木卢斯有明察之慧,他看出:一个包括若干氏族的部落联盟,居地分 散,无一致的目的,其力量仅足以维持独立生存而已。分裂的倾向抵消了联 合因素的好处。因此,罗木卢斯及其同时代的明智之士便提出了集中与合并 运动作为补救之策。就那个时代而言,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运动;而从罗木 卢斯时代进步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建立政治社会时止,在这段过程中, 这一个运动的意义尤其重大。他们步雅典部落之后尘,向一个城市集中,经 五代人的努力,终于在政治方式上进行了与雅典人相似的一次彻底的改革, 将氏族组织改变为政治组织。 只要请读者回想下面这些普通史实就够了:罗木卢斯在帕拉丁山上及其 周围联合了一百个拉丁氏族,组成一个部落,即腊姆尼部;凑巧在情势有利 的配合下,这个新团体中又增加了一大批萨宾人,后来萨宾人的氏族也增至 一百之数,于是就组成了第二个部落,即梯铁部;到了塔尔昆纽斯·普利斯 库斯时代,又组成了第三个部落,即卢策瑞部,这个部落也由一百个氏族组 成,均来自四邻部落,包括埃特鲁里亚人在内。三百个氏族,在一百年左右 的时间内,就这样聚集于罗马而完全组织起来了,领导这个组织的是这时候 称为罗马元老院的酋长会议、为时称为库里亚大会的人民大会、以及一位军 事指挥官勒克斯;他们组织起来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在意大利称雄称霸。 在罗木卢斯所创立的体制下,以及在后来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立法 下,罗马政府基本上是一种军事民主制,因为军事精神在政府中凌驾一切。 我们在说明这一点的时候可以指出,这时在社会制度的中心已经有了一个与 军事民主制相对抗的新因素,那就是罗马元老院,它把贵族头衔授给了它的 成员以及他们的子孙。于是一下子就创造出一个特权阶级,这个阶级首先侵 犯了氏族制度,然后又侵犯了政治制度,最后摧毁了由氏族组织承袭下来的 民主原则。使罗马人民的制度和他们的命运发生转变的就是罗马元老院及其 所创造的贵族阶级;按照他们所承袭的原则自然而然地合乎逻辑地发展,其 历程本来应与雅典人相似,但元老院和贵族阶级却改变了这个发展道路。 从这个新组织的主要特征来看,它是达到军事目标的一个智慧的结晶。 它使罗马人很快地就完全超越于意大利其他部落之上,终于成为整个半岛的 霸主。 关于拉丁及意大利其他部落之组成氏族的情况,尼布尔、赫尔曼、蒙森、 朗恩等人已经研究过了;但这些人的叙述对意大利氏族的结构和原则还缺乏 一个清晰完整的说明。这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该问题的若干情节晦暗不明, 以及拉丁著述家未作详细的记载。但也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上面所提到的学 者中有些人对家族与氏族的关系产生误解所致。他们以为氏族是由各家族组 成的,其实氏族只是由各家族的一部分成员组成的;因此,社会制度的基本 单元是氏族而非家族。要把研究工作从他们所停留的水平往前大大推进,这
也许是很困难的;但是,从氏族的原始结构所得到的知识可用来阐明至今尚 未明了的某些氏族特征。 关于意大利部落中氏族组织之普遍流行,尼布尔指出如下:“现在如果 还有谁坚持认为从雅典人的氏族( gennetes)同罗马人的氏族( gentiles)二者 的性质之间得不岀任何结论的话,那他就必须说清楚整个古代世界普遍流行 的一种制度为什么在意大利和在希腊两地产生完全不同的性质 每一个 公民团体都是按氏族划分的;雅典人如此,哲菲瑞安人和萨拉米尼安人也如 此;罗马人如此,图斯库兰人也如此。”③ 我们除了知道罗马人具有氏族组织以外,还希望知道这个组织的性质 希望知道该组织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权利、特权和义务, 以及各氏族彼此之间的关系。在研究了上述问题以后,关于氏族同库里亚、 同部落的关系,关于它们之终于组成民族等问题,则留待下章再讨论。 我们从有关上述问题的各种史料中汇集了可能得到的情况之后,就会发 现这些情况在许多方面是不完备的,因而对氏族的某些属性和功能,仍只有 付诸推测。当罗马人尚未正式着手著述历史以前,氏族的权力已被取消而转 给新的政治团体了。所以,罗马对于这一个实质上已被抛弃的制度的特征 并无予以保存的实际需要。于公元2世纪初期写下《法学阶梯》的盖乌斯曾 顺便提到:全部“氏族法”业已废止不用,兹不赘述。④但是,在罗马城初 建之时以及其后若干世纪中,氏族组织仍是生机蓬勃的。 在讨论氏族的特征以前,我们必须先谈谈罗马人对“氏族”和“氏族成 员”所下的定义,以及他们所承袭的是哪一种世系。在西塞罗的《立论术》 书中给氏族成员所下的定义如下:凡属姓氏相同之人则称之为本氏族成 员。这还不够。他们的父母必须是自由人。甚至这也不够。在他们的祖先当 中不得有任何人曾为奴隶。还需要补充一点。他们必须从未受过褫权的处分。 这样大概可以行了;因为我不知道太祝斯凯沃拉对这个定义还能补充什么。 ⑤斐斯土斯所下的定义是这样:“本氏族成员者,指出生于同一族系并具有 共同姓氏的人。”⑥瓦罗也下过定义:从一个名叫艾米留斯的人蕃衍出一些 以艾米留斯为姓氏的人,也就蕃衍出该姓氏的氏族成员;于是便由艾米留斯 这个姓氏产生了属于该氏族的种种名称。⑦ 西塞罗并未打算为氏族下一定义,但却提供了若干判断的标准,我们根 据这些标准可以证明氏族关系所具有的权利,或者说,可以看出怎样就丧失 了这种权利。上面所引的各种定义,没有一条表明了氏族的结构;那就是说, 没有表明一个假定的氏族始祖的子孙究竟是全体还是只有一半有资格使用这 个氏族的姓氏;如果只有一半,是哪一半。假如世系由男性下传,则氏族只 会包括那些完全由男系一脉相承下来的人;假如世系由女性下传,则氏族只 会包括那些完全由女系一脉相承下来的人。假如不限于男系或女系,那么就 会把全体子孙都包括在氏族之内了。上面所引的那些定义,必然认定世系由 男性下传,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根据旁的材料来看,似乎只有能从某氏族 男性成员方面溯其世系的人才属于该氏族。罗马人的族谱为此提供了证据 西塞罗遗漏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只有能在氏族内完全由男性世系追溯 至一个公认的祖先的人才得称为本氏族成员。斐斯土斯和瓦罗部分地谈到了 这一点。瓦罗指出,从一个名叫艾米留斯的人蕃衍出一些以艾米留斯为姓氏 的人,也就蕃衍出该姓氏的氏族成员;其每一个氏族成员必须是由具有该姓 氏的男子所生的。不过西塞罗的定义也表明了氏族成员必须具有氏族的姓
也许是很困难的;但是,从氏族的原始结构所得到的知识可用来阐明至今尚 未明了的某些氏族特征。 关于意大利部落中氏族组织之普遍流行,尼布尔指出如下:“现在如果 还有谁坚持认为从雅典人的氏族(gennētes)同罗马人的氏族(gentiles)二者 的性质之间得不出任何结论的话,那他就必须说清楚整个古代世界普遍流行 的一种制度为什么在意大利和在希腊两地产生完全不同的性质。……每一个 公民团体都是按氏族划分的;雅典人如此,哲菲瑞安人和萨拉米尼安人也如 此;罗马人如此,图斯库兰人也如此。”③ 我们除了知道罗马人具有氏族组织以外,还希望知道这个组织的性质, 希望知道该组织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权利、特权和义务, 以及各氏族彼此之间的关系。在研究了上述问题以后,关于氏族同库里亚、 同部落的关系,关于它们之终于组成民族等问题,则留待下章再讨论。 我们从有关上述问题的各种史料中汇集了可能得到的情况之后,就会发 现这些情况在许多方面是不完备的,因而对氏族的某些属性和功能,仍只有 付诸推测。当罗马人尚未正式着手著述历史以前,氏族的权力已被取消而转 给新的政治团体了。所以,罗马对于这一个实质上已被抛弃的制度的特征, 并无予以保存的实际需要。于公元 2 世纪初期写下《法学阶梯》的盖乌斯曾 顺便提到:全部“氏族法”业已废止不用,兹不赘述。④但是,在罗马城初 建之时以及其后若干世纪中,氏族组织仍是生机蓬勃的。 在讨论氏族的特征以前,我们必须先谈谈罗马人对“氏族”和“氏族成 员”所下的定义,以及他们所承袭的是哪一种世系。在西塞罗的《立论术》 一书中给氏族成员所下的定义如下:凡属姓氏相同之人则称之为本氏族成 员。这还不够。他们的父母必须是自由人。甚至这也不够。在他们的祖先当 中不得有任何人曾为奴隶。还需要补充一点。他们必须从未受过褫权的处分。 这样大概可以行了;因为我不知道太祝斯凯沃拉对这个定义还能补充什么。 ⑤斐斯土斯所下的定义是这样:“本氏族成员者,指出生于同一族系并具有 共同姓氏的人。”⑥瓦罗也下过定义:从一个名叫艾米留斯的人蕃衍出一些 以艾米留斯为姓氏的人,也就蕃衍出该姓氏的氏族成员;于是便由艾米留斯 这个姓氏产生了属于该氏族的种种名称。⑦ 西塞罗并未打算为氏族下一定义,但却提供了若干判断的标准,我们根 据这些标准可以证明氏族关系所具有的权利,或者说,可以看出怎样就丧失 了这种权利。上面所引的各种定义,没有一条表明了氏族的结构;那就是说, 没有表明一个假定的氏族始祖的子孙究竟是全体还是只有一半有资格使用这 个氏族的姓氏;如果只有一半,是哪一半。假如世系由男性下传,则氏族只 会包括那些完全由男系一脉相承下来的人;假如世系由女性下传,则氏族只 会包括那些完全由女系一脉相承下来的人。假如不限于男系或女系,那么就 会把全体子孙都包括在氏族之内了。上面所引的那些定义,必然认定世系由 男性下传,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根据旁的材料来看,似乎只有能从某氏族 男性成员方面溯其世系的人才属于该氏族。罗马人的族谱为此提供了证据。 西塞罗遗漏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只有能在氏族内完全由男性世系追溯 至一个公认的祖先的人才得称为本氏族成员。斐斯土斯和瓦罗部分地谈到了 这一点。瓦罗指出,从一个名叫艾米留斯的人蕃衍出一些以艾米留斯为姓氏 的人,也就蕃衍出该姓氏的氏族成员;其每一个氏族成员必须是由具有该姓 氏的男子所生的。不过西塞罗的定义也表明了氏族成员必须具有氏族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