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产生的,那种亲属制度把所有的亲族归纳入少数几个范畴之内,并使他 们的子孙永远不出自己原来的范畴。人们不论其实际的共同祖先多么遥远, 都可以很容易地辨清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在一个五百人的易洛魁氏族中, 所有的成员彼此之间都有亲属关系,每一个人都能知道或能辨清他与其他任 何一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在原始形态的氏族中,血缘关系是一直表 现出来的。自从出现专偶制家族以后,随之出现了一种与此截然不同的新式 亲属制度,在这种新亲属制度下,旁系亲族关系很快就消失了。这就是拉丁 人和希腊人部落刚出现于历史舞台时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之前则为土兰尼亚 式的亲属制度,至少据推测应当如此;在那种制度下,同氏族人彼此之间的 亲族关系还会是很清楚的 当氏族组织开始衰落以后,旧日那种由分化而产生新氏族的过程便停止 了;还有一些现存的氏族也消灭了。因此,势必增强氏族世系在论族谱时的 价值。在罗马帝国时期,不断地有新家族从外地移居于罗马城,并僭用氏族 姓氏以图获取有利的社会地位。皇帝克劳丢斯(公元40-54年)认为这是一种 弊端,于是下令禁止外地人僭用罗马人的姓氏,尤其不许僭用那些古老氏族 的姓氏。(38)属于历史上著名的各氏族的罗马家族,无论在共和国时期或在 帝国时期,始终极其重视他们的族谱。 个氏族的全体成员,无论最穷的或最富的,无论扬名显声的或默默无 闻的,一律都是自由的,在他们的权利和特权方面一律平等;至于氏族姓氏 是作为出生权而享有的,凡是这个姓氏所赋予的任何尊荣,他们都一律平等 地分享。自由、平等、友爱,是为罗马氏族的主要原则;在这一点上,决不 逊于希腊人和美洲的印第安人。 (八)收养不同血统的外人为本氏族成员之权在共和国时期,以及在帝 国时期,都有把外人吸收入本家族所属之氏族的做法。但收养必须通过一些 手续,因而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一个人没有子女,并超过了能生育子女的 年龄,他可以取得太祝们和库里亚大会的同意收养一个义子。太祝集团之所 以具有备咨询权,是为了怕被收养者原来所属之家族的祀典因此事而受到损 害;(39)而库里亚大会之所以也具有备咨询权,是因为被收养者将承用氏族 姓氏,并得继承其义父的产业。我们从西塞罗时代仍然保留着的那些防范谨 严的手续来看,自可得出合理的推论,认为在早先的纯氏族制度之下,限制 必定更严,而收养的事例必定罕见。在早先时代,如未得氏族的同意和未得 氏族所属胞族的同意而收养义子,那大概是决不可能的;若是这样,则被收 养的人数必然有限得很了。有关古代收养义子的习俗,保留下来的详细纪录 极少 (九)选举及罢免氏族酋长之权;此条存疑关于氏族酋长( prInceps)的 职权,缺乏直接的资料,由此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我们对罗马氏族的知识是 很不完备的。在政治社会建立之前,每一个氏族都有其酋长,而且很可能不 止一位。当这个职位出缺时,必须有人补任,补任的方式或者象易洛魁人那 样选举一个本氏族成员充当,或者由世袭。但是,我们见不到任何有关世袭 权的证据,而在共和时代以及在此以前的勒克斯执政时代,几乎所有的官职 都是按选举原则产生的,因此我们推断世袭权与拉丁部落的制度是不相容 的。最高的职位勒克斯是由选举产生的,元老院议员由选举产生或由任命, 执政官以及下级行政官吏也是一样。至于努玛所建立的太祝集团,其情况则 在不断变化中。起初,太祝出缺时由他们自己选举补任人员。李维提到在公
同时产生的,那种亲属制度把所有的亲族归纳入少数几个范畴之内,并使他 们的子孙永远不出自己原来的范畴。人们不论其实际的共同祖先多么遥远, 都可以很容易地辨清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在一个五百人的易洛魁氏族中, 所有的成员彼此之间都有亲属关系,每一个人都能知道或能辨清他与其他任 何一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在原始形态的氏族中,血缘关系是一直表 现出来的。自从出现专偶制家族以后,随之出现了一种与此截然不同的新式 亲属制度,在这种新亲属制度下,旁系亲族关系很快就消失了。这就是拉丁 人和希腊人部落刚出现于历史舞台时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之前则为土兰尼亚 式的亲属制度,至少据推测应当如此;在那种制度下,同氏族人彼此之间的 亲族关系还会是很清楚的。 当氏族组织开始衰落以后,旧日那种由分化而产生新氏族的过程便停止 了;还有一些现存的氏族也消灭了。因此,势必增强氏族世系在论族谱时的 价值。在罗马帝国时期,不断地有新家族从外地移居于罗马城,并僭用氏族 姓氏以图获取有利的社会地位。皇帝克劳丢斯(公元 40—54 年)认为这是一种 弊端,于是下令禁止外地人僭用罗马人的姓氏,尤其不许僭用那些古老氏族 的姓氏。(38)属于历史上著名的各氏族的罗马家族,无论在共和国时期或在 帝国时期,始终极其重视他们的族谱。 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无论最穷的或最富的,无论扬名显声的或默默无 闻的,一律都是自由的,在他们的权利和特权方面一律平等;至于氏族姓氏, 是作为出生权而享有的,凡是这个姓氏所赋予的任何尊荣,他们都一律平等 地分享。自由、平等、友爱,是为罗马氏族的主要原则;在这一点上,决不 逊于希腊人和美洲的印第安人。 (八)收养不同血统的外人为本氏族成员之权 在共和国时期,以及在帝 国时期,都有把外人吸收入本家族所属之氏族的做法。但收养必须通过一些 手续,因而不是很容易的事。如果一个人没有子女,并超过了能生育子女的 年龄,他可以取得太祝们和库里亚大会的同意收养一个义子。太祝集团之所 以具有备咨询权,是为了怕被收养者原来所属之家族的祀典因此事而受到损 害;(39)而库里亚大会之所以也具有备咨询权,是因为被收养者将承用氏族 姓氏,并得继承其义父的产业。我们从西塞罗时代仍然保留着的那些防范谨 严的手续来看,自可得出合理的推论,认为在早先的纯氏族制度之下,限制 必定更严,而收养的事例必定罕见。在早先时代,如未得氏族的同意和未得 氏族所属胞族的同意而收养义子,那大概是决不可能的;若是这样,则被收 养的人数必然有限得很了。有关古代收养义子的习俗,保留下来的详细纪录 极少。 (九)选举及罢免氏族酋长之权;此条存疑 关于氏族酋长(princeps)的 职权,缺乏直接的资料,由此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我们对罗马氏族的知识是 很不完备的。在政治社会建立之前,每一个氏族都有其酋长,而且很可能不 止一位。当这个职位出缺时,必须有人补任,补任的方式或者象易洛魁人那 样选举一个本氏族成员充当,或者由世袭。但是,我们见不到任何有关世袭 权的证据,而在共和时代以及在此以前的勒克斯执政时代,几乎所有的官职 都是按选举原则产生的,因此我们推断世袭权与拉丁部落的制度是不相容 的。最高的职位勒克斯是由选举产生的,元老院议员由选举产生或由任命, 执政官以及下级行政官吏也是一样。至于努玛所建立的太祝集团,其情况则 在不断变化中。起初,太祝出缺时由他们自己选举补任人员。李维提到在公
元前212年左右有一次由库里亚大会选举一位太祝长。(40)根据《多米戚亚 法》,把选举某些太祝集团和祭司集团成员的权利转给了民众,但这条法律 后来又被苏拉修改过了。(41)当拉丁人初出现于历史舞台之时,以及从那时 以后一直经历共和时代,在他们的氏族中选举原则始终表现得很活跃,这 点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论据,使我们推断他们的氏族酋长也是由选举产生 的。他们的社会制度所具有的民主特征表现在很多方面,这些特征都是从氏 族组织承袭下来的。如果要推翻上述的假定而认为酋长的职位由世袭权递 任,那就必须有肯定的证据。无论职位的任期是否终身,总之,既有权选举 之,便有权罢免之。 在罗马建城以前,拉丁部落的议会即由这些酋长组成,或由其中选一部 分人组成,这种议会就是主要的政府机构。在拉丁部落中,也同希腊部落· 样,其政府中表现出三权分立的迹象,即:酋长会议、人民大会我们不得不 推想凡是比较重要的政令都要交付人民大会表决)、军事指挥官。蒙森指出 在原始时期,所有这些邦[部落]在政治上都是自主的,各由其邦君统治 之,与邦君相辅者则有长老会议和战士大会。”(42)我们必须把蒙森这一说 法的次序颠倒过来,并且予以订正。这个长老会议是他们的社会制度的产物 它在这个制度中处于中心地位,我们根据这种地位来看,以及根据它的职能 来看,这个会议必然握有处理内政的最高权力。居统治地位者是这个会议而 不是军事指挥官。尼布尔说:“在地中海沿岸,凡属文明民族的一切城市中 其元老院在城邦里所处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地位,不在民众大会之下;它是由 高年公民中选出来的一个团体;亚理士多德说过,什么时候都有这么一个会 议,不论这个会议是贵族的还是民主的;甚至在寡头政治中,参与统治权的 人数是那么少,也要任命一些参议人员来草拟政令。”(43)政治社会的元老 院接替了氏族社会的酋长会议。罗木卢斯组成罗马最早的元老院,包括一百 名元老;当时正有一百个氏族,由此我们推断这一百名元老就是这一百个氏 族的酋长,这个推论大概是没有疑问的。元老是终身职,但非世袭;由此得 出最后的推论:酋长之职在那时是由选举产生的。倘若不是这样,那罗马元 老院大概就会组织成一个世袭团体了。我们在许多方面都遇到证据,表明古 代社会的体制基本上是民主的;但近代史学对希腊罗马氏族社会所作的阐述 中却未能表达这一事实。 关于罗马一个氏族所包括的成员人数,我们幸而不无所知。在公元前474 年左右,费边氏族曾向元老院提议,愿以一个氏族来应付威伊人的战争,他 们说这场战争并不需要强大的兵力,却需要持久的兵力。(44)他们的提议被 接受了,于是他们征发三百零六名战士,全都是贵族,这些战士在国人欢呼 声中开出了罗马。(45)经过一系列胜利以后,他们最后遭到一次伏击,被杀 得一人不剩。但是,他们在罗马留下了唯一的男性成员,一个尚未成年的男 孩,就保存他一人为费边氏传宗接代。(46)三百人在他们的家中就只能留下 一个男孩,这似乎有些难以相信,但记载是如此。上述人数自然表明还有相 等数目的女子,再加上男子所生的子女,合计起来,则费边氏族的人口总数 至少有七百名。 罗马氏族的权利、义务和职能虽然表现得不够充分,但我们所援引的材 料已足以表明这种组织是他们的社会活动、政治活动和宗教活动的动力来 源。作为他们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氏族将它本身的特点反映在比它更高 的各层组织之中,它本身亦将参加到那些组织之中,成为其一个组成部分
元前 212 年左右有一次由库里亚大会选举一位太祝长。(40)根据《多米戚亚 法》,把选举某些太祝集团和祭司集团成员的权利转给了民众,但这条法律 后来又被苏拉修改过了。(41)当拉丁人初出现于历史舞台之时,以及从那时 以后一直经历共和时代,在他们的氏族中选举原则始终表现得很活跃,这一 点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论据,使我们推断他们的氏族酋长也是由选举产生 的。他们的社会制度所具有的民主特征表现在很多方面,这些特征都是从氏 族组织承袭下来的。如果要推翻上述的假定而认为酋长的职位由世袭权递 任,那就必须有肯定的证据。无论职位的任期是否终身,总之,既有权选举 之,便有权罢免之。 在罗马建城以前,拉丁部落的议会即由这些酋长组成,或由其中选一部 分人组成,这种议会就是主要的政府机构。在拉丁部落中,也同希腊部落一 样,其政府中表现出三权分立的迹象,即:酋长会议、人民大会(我们不得不 推想凡是比较重要的政令都要交付人民大会表决)、军事指挥官。蒙森指出, “在原始时期,所有这些邦[部落]在政治上都是自主的,各由其邦君统治 之,与邦君相辅者则有长老会议和战士大会。”(42)我们必须把蒙森这一说 法的次序颠倒过来,并且予以订正。这个长老会议是他们的社会制度的产物, 它在这个制度中处于中心地位,我们根据这种地位来看,以及根据它的职能 来看,这个会议必然握有处理内政的最高权力。居统治地位者是这个会议而 不是军事指挥官。尼布尔说:“在地中海沿岸,凡属文明民族的一切城市中, 其元老院在城邦里所处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地位,不在民众大会之下;它是由 高年公民中选出来的一个团体;亚理士多德说过,什么时候都有这么一个会 议,不论这个会议是贵族的还是民主的;甚至在寡头政治中,参与统治权的 人数是那么少,也要任命一些参议人员来草拟政令。”(43)政治社会的元老 院接替了氏族社会的酋长会议。罗木卢斯组成罗马最早的元老院,包括一百 名元老;当时正有一百个氏族,由此我们推断这一百名元老就是这一百个氏 族的酋长,这个推论大概是没有疑问的。元老是终身职,但非世袭;由此得 出最后的推论:酋长之职在那时是由选举产生的。倘若不是这样,那罗马元 老院大概就会组织成一个世袭团体了。我们在许多方面都遇到证据,表明古 代社会的体制基本上是民主的;但近代史学对希腊罗马氏族社会所作的阐述 中却未能表达这一事实。 关于罗马一个氏族所包括的成员人数,我们幸而不无所知。在公元前 474 年左右,费边氏族曾向元老院提议,愿以一个氏族来应付威伊人的战争,他 们说这场战争并不需要强大的兵力,却需要持久的兵力。(44)他们的提议被 接受了,于是他们征发三百零六名战士,全都是贵族,这些战士在国人欢呼 声中开出了罗马。(45)经过一系列胜利以后,他们最后遭到一次伏击,被杀 得一人不剩。但是,他们在罗马留下了唯一的男性成员,一个尚未成年的男 孩,就保存他一人为费边氏传宗接代。(46)三百人在他们的家中就只能留下 一个男孩,这似乎有些难以相信,但记载是如此。上述人数自然表明还有相 等数目的女子,再加上男子所生的子女,合计起来,则费边氏族的人口总数 至少有七百名。 罗马氏族的权利、义务和职能虽然表现得不够充分,但我们所援引的材 料已足以表明这种组织是他们的社会活动、政治活动和宗教活动的动力来 源。作为他们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氏族将它本身的特点反映在比它更高 的各层组织之中,它本身亦将参加到那些组织之中,成为其一个组成部分
如要充分了解罗马各项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那就必须对罗马氏族具有比我 们现在所知者充分得多的知识。 本章注释 (1)“当现已分离的印度一日耳曼系诸民族尚未分化并操同一种语言的时 候,他们的文化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而且他们已经有一套与此文化相适 应的词汇。其后各民族带着这套词汇及其习惯用法作为他们共同获得的嫁 妆,并作为进一步构成他们各自方言的基础。……由此我们便能从固定不变 的家畜名称中找到那个遥远的时代已经发展畜牧生活的证据;例如,梵语的 gaus(牛),即拉丁语的bos,即希腊语的βoυs:梵语的avis(羊),即拉 丁语的ovis,即希腊语的ots;梵语的 acas(马),即拉丁语的equs, 即希腊语的tππos;梵语的 ha n sas(鹅),即拉丁语的 anser,即希腊语 的ⅹnv;……另一方面,我们尚未找到任何证据能证明当时已经有了农业。 从语言来看,颇倾向于否定有农业的观点。”—特阿多·蒙森,《罗马史》, 威廉·狄克孙牧师英译本,共四卷(纽约,1870年),第1卷,第37-38页。 他在一个附注中指出:“我们在幼发拉底河右岸阿纳赫西北处发现大麦、小 麦和斯佩耳特小麦一同处于野生状态下。巴比伦的史学家贝罗苏斯已经提到 大麦和小麦在美索不达米亚是野生的 费克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如下:“畜牧业显然构成原始社会生活的基础, 但我们在原始社会生活中所能见到的农业萌芽的痕迹却微乎其微。他们固然 熟悉少数几种谷物,但只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才栽种这些谷物,目的是为了 获得乳类和肉食的供应。人们的物质资料完全不取给于农业。涉及农业的原 始词汇为数甚少,即可完全说明这一点。这类词汇有:yava一野果, varka 一锄或犁,rava-镰,以及pio, pInsere[焙烤],和mak即希腊语之μα σσω,义为打谷和碾谷。”——奥古斯特·费克,《印欧语的原始共同体》 哥廷根,1873年),第280页。[怀特注:摩尔根本段引文意译之处颇多。] 又请参看马克斯·缪勒,《从一家德国作坊所见到的片段》,共二卷(纽约 1869年),第2卷,第42页。 关于希腊一意大利居民之具有农业,请看蒙森,《罗马史》,第1卷 第42-46页。 2)我们使用罗木卢斯这个名字及其后继者的名字,并非表示采用古代罗 马传说。这些名字把我们所主要论及的发生于那个时候的伟大运动人格化 了。 (3)B.G.尼布尔,《罗马史》,尤留斯·查理·海尔和孔诺普·瑟耳沃耳 英译本,共三卷(剑桥,1828年),第1卷,第270页,275页。 (4)“我们在第一条注释中已经论及氏族成员( gentiles)指的是什么人 了。而且,因为我们在该注中已强调指出整个的氏族法( jusgent i l icium)业 已废弃不用,所以如果在此处再对它作充分论述就嫌冗赘了。”——一盖乌斯, 《法学阶梯》,3.17。 (5)西塞罗,《立论术》,6。 (6)转引自威廉·斯密士所编之《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波士顿,1870 年),第567页 7)“在人们当中有一些王位,其中一部分是从男子产生的,另一部分是
如要充分了解罗马各项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那就必须对罗马氏族具有比我 们现在所知者充分得多的知识。 本章注释 (1)“当现已分离的印度—日耳曼系诸民族尚未分化并操同一种语言的时 候,他们的文化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而且他们已经有一套与此文化相适 应的词汇。其后各民族带着这套词汇及其习惯用法作为他们共同获得的嫁 妆,并作为进一步构成他们各自方言的基础。……由此我们便能从固定不变 的家畜名称中找到那个遥远的时代已经发展畜牧生活的证据;例如,梵语的 ga$us(牛),即拉丁语的 bos,即希腊语的βουs:梵语的 avis(羊),即拉 丁语的 ovis,即希腊语的οιs;梵语的 acvas(马),即拉丁语的 equus, 即希腊语的ιπποs;梵语的 ha ~n sas(鹅),即拉丁语的 anser,即希腊语 的χην;……另一方面,我们尚未找到任何证据能证明当时已经有了农业。 从语言来看,颇倾向于否定有农业的观点。”——特阿多·蒙森,《罗马史》, 威廉·狄克孙牧师英译本,共四卷(纽约,1870 年),第 1 卷,第 37—38 页。 他在一个附注中指出:“我们在幼发拉底河右岸阿纳赫西北处发现大麦、小 麦和斯佩耳特小麦一同处于野生状态下。巴比伦的史学家贝罗苏斯已经提到 大麦和小麦在美索不达米亚是野生的。” 费克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如下:“畜牧业显然构成原始社会生活的基础, 但我们在原始社会生活中所能见到的农业萌芽的痕迹却微乎其微。他们固然 熟悉少数几种谷物,但只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才栽种这些谷物,目的是为了 获得乳类和肉食的供应。人们的物质资料完全不取给于农业。涉及农业的原 始词汇为数甚少,即可完全说明这一点。这类词汇有:yava—野果,varka —锄或犁,rava—镰,以及 pio,pinsere[焙烤],和 mak 即希腊语之μα σσω,义为打谷和碾谷。”——奥古斯特·费克,《印欧语的原始共同体》 (哥廷根,1873 年),第 280 页。[怀特注:摩尔根本段引文意译之处颇多。] 又请参看马克斯·缪勒,《从一家德国作坊所见到的片段》,共二卷(纽约, 1869 年),第 2 卷,第 42 页。 关于希腊—意大利居民之具有农业,请看蒙森,《罗马史》,第 1 卷, 第 42—46 页。 (2)我们使用罗木卢斯这个名字及其后继者的名字,并非表示采用古代罗 马传说。这些名字把我们所主要论及的发生于那个时候的伟大运动人格化 了。 (3)B.G.尼布尔,《罗马史》,尤留斯·查理·海尔和孔诺普·瑟耳沃耳 英译本,共三卷(剑桥,1828 年),第 1 卷,第 270 页,275 页。 (4)“我们在第一条注释中已经论及氏族成员(gentiles)指的是什么人 了。而且,因为我们在该注中已强调指出整个的氏族法(jusgentilicium)业 已废弃不用,所以如果在此处再对它作充分论述就嫌冗赘了。”——盖乌斯, 《法学阶梯》,3.17。 (5)西塞罗,《立论术》,6。 (6)转引自威廉·斯密士所编之《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波士顿,1870 年),第 567 页。 (7)“在人们当中有一些王位,其中一部分是从男子产生的,另一部分是
从氏族产生的!名词也与此相似,因此,从一个艾米留斯便产生出一些以艾 米留斯为姓氏的人,产生出属于该姓氏的氏族成负,并由艾米留斯的姓氏引 出该氏族名词的各种变格,因为这个姓氏既以艾米留斯( Aemi l ius)为其主 格,从而产生了 Aemi i, Aem iI ium, Aemui0s, Aemi I i0rⅧm,凡属这一系统 的其他名词都采取这个变法。 瓦罗,《拉丁*语》,8.4 8)李维,《罗马史》,4.4。 (9)“如果某家只有一个女儿,通常即以姓氏来称呼她;如西塞罗的女儿 称土利娅,凯撒的女儿称尤利娅,奥古斯都的姊妹称屋大维娅等等即属此例 这些女子结婚以后,仍用原名。如果一家有两个女儿,则以‘大‘小’为 别。如多于两个,则按她们的行第依次称之为‘大娘’‘二娘’‘三娘’四 娘’‘五娘’等等;或称呼得更悦耳一点,就称之为‘三娘子’‘四娘子’ 五娘子’等等。在共和国鼎盛时期,氏族姓氏和家族姓氏一直是固定不变 的。[译者注:氏族姓氏约相当于我国春秋时代的“姓’,家族姓氏约相当 于春秋时代的‘氏’,此仅就二者的区别而言,不包括其性质和使用习惯。] 这两种姓氏是一家所有的子女共同的,世代相传。但自从自由精神被摧灭以 后,这些姓氏便有改变并被混淆了。”—亚历山大·亚当,《罗马古代制 度》,修订版(纽约,1819年),第49页 (10)隋托尼乌斯,《屋大维传》,3.4。 (11)盖乌斯,《法学阶梯》,3.1,2。 (12)同上书,3.9。 (13)同上书,3.17 (14)马尔策卢斯家和克劳丢斯家是克劳丢斯氏族中的两个家族,在这两 个家族之间,为了马尔策卢斯家一个免奴的儿子的产业问题,发生了一场奇 怪的争执;前者诉诸家族权,而后者诉诸氏族权。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 一个免奴的故主既将该奴脱籍就成为他的靠主,如果该免奴死去,未立遗嘱, 又无直接继承人,则其产业应归其故主所有;然而,铜表法却没有一项条例 涉及免奴的儿子。固然,克劳丢斯家是一个贵族,而马尔策卢斯家不是贵族, 但这并不能影响这个问题。虽然允许免奴用其靠主的氏族姓氏,如西塞罗的 免奴悌罗称为土利乌斯·悌罗;但是,免奴不能因为脱籍便可享受其主人的 氏族权利。这件诉讼案是西塞罗所提到的(《论演说》,1.39),朗恩(见斯密 士之《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568页)和尼布尔两人对此均有考释,该 案最后如何判决则不得而知;不过,尼布尔认为结果大概是克劳丢斯家败诉 (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76页注)。无论克劳丢斯家怎么强求, 很难看出他们有任何申诉的理由;也很难看出马尔策卢斯家有任何理由,除 了借法官对靠主权利作扩大的解释。这件案子值得我们注意,因为它表明了 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在氏族中是多么根深蒂固。 (15)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71页。[怀特注]摩尔根在原 文“甚至到盖乌斯的时代”一语后面添进了一句插入语: 虽说这的确 不过是一个历史上的问题而已”。 (16)隋托尼乌斯,《提贝里乌斯传》,3.1 (1刀)韦累攸斯·帕特尔库卢斯书,2.119 (18)西塞岁,《论法律》,2.22。 (19)同上书,2.23。 (20)“有某些祀典( sacragent i l icia)是属于某一氏族的,这个氏族的所
从氏族产生的!名词也与此相似,因此,从一个艾米留斯便产生出一些以艾 米留斯为姓氏的人,产生出属于该姓氏的氏族成负,并由艾米留斯的姓氏引 出该氏族名词的各种变格,因为这个姓氏既以艾米留斯(Aemilius)为其主 格,从而产生了 Aemilii,Aemilium,AemuiOS,AemiliOrum,凡属这一系统 的其他名词都采取这个变法。”——瓦罗,《拉丁* 语》,8.4。 (8)李维,《罗马史》,4.4。 (9)“如果某家只有一个女儿,通常即以姓氏来称呼她;如西塞罗的女儿 称土利娅,凯撒的女儿称尤利娅,奥古斯都的姊妹称屋大维娅等等即属此例; 这些女子结婚以后,仍用原名。如果一家有两个女儿,则以‘大’‘小’为 别。如多于两个,则按她们的行第依次称之为‘大娘’‘二娘’‘三娘’‘四 娘’‘五娘’等等;或称呼得更悦耳一点,就称之为‘三娘子’‘四娘子’ ‘五娘子’等等。在共和国鼎盛时期,氏族姓氏和家族姓氏一直是固定不变 的。[译者注:氏族姓氏约相当于我国春秋时代的‘姓’,家族姓氏约相当 于春秋时代的‘氏’,此仅就二者的区别而言,不包括其性质和使用习惯。] 这两种姓氏是一家所有的子女共同的,世代相传。但自从自由精神被摧灭以 后,这些姓氏便有改变并被混淆了。”——亚历山大·亚当,《罗马古代制 度》,修订版(纽约,1819 年),第 49 页。 (10)隋托尼乌斯,《屋大维传》,3.4。 (11)盖乌斯,《法学阶梯》,3.1,2。 (12)同上书,3.9。 (13)同上书,3.17。 (14)马尔策卢斯家和克劳丢斯家是克劳丢斯氏族中的两个家族,在这两 个家族之间,为了马尔策卢斯家一个免奴的儿子的产业问题,发生了一场奇 怪的争执;前者诉诸家族权,而后者诉诸氏族权。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 一个免奴的故主既将该奴脱籍就成为他的靠主,如果该免奴死去,未立遗嘱, 又无直接继承人,则其产业应归其故主所有;然而,铜表法却没有一项条例 涉及免奴的儿子。固然,克劳丢斯家是一个贵族,而马尔策卢斯家不是贵族, 但这并不能影响这个问题。虽然允许免奴用其靠主的氏族姓氏,如西塞罗的 免奴悌罗称为土利乌斯·悌罗;但是,免奴不能因为脱籍便可享受其主人的 氏族权利。这件诉讼案是西塞罗所提到的(《论演说》,1.39),朗恩(见斯密 士之《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 568 页)和尼布尔两人对此均有考释,该 案最后如何判决则不得而知;不过,尼布尔认为结果大概是克劳丢斯家败诉 (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76 页注)。无论克劳丢斯家怎么强求, 很难看出他们有任何申诉的理由;也很难看出马尔策卢斯家有任何理由,除 了借法官对靠主权利作扩大的解释。这件案子值得我们注意,因为它表明了 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在氏族中是多么根深蒂固。 (15)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71 页。[怀特注]摩尔根在原 文“甚至到盖乌斯的时代”一语后面添进了一句插入语:“——虽说这的确 不过是一个历史上的问题而已”。 (16)隋托尼乌斯,《提贝里乌斯传》,3.1。 (17)韦累攸斯·帕特尔库卢斯书,2.119。 (18)西塞岁,《论法律》,2.22。 (19)同上书,2.23。 (20)“有某些祀典(sacragentilicia)是属于某一氏族的,这个氏族的所
有成员,不论是出生于本氏族的,或是收养来的,或是由公众投票纳入的养 子,只要是本氏族成员,即一律有遵奉这种祀典的义务。如果一个人丧失了 他的氏族,就用不着再遵奉这种祀典,同时也就丧失了与氏族权有关的种种 特权。 斯密士,《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568页。 (21)西塞罗,《论克己》,13 (22)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71页。 (23)西塞罗,《论法律》,2.23。 (24)迪约奈修斯书,2.20。 (25)同上书,2.21。 (26)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71页。 (27)“罗木卢斯最初规定以两罗亩为每一个部落成员应得的一份财产, 于是这就成了世代相传的产业单位而被称为永业了。”—瓦罗,《农事杂 谈》,1.10。 (28)蒙森,《罗马史》,英译本,第1卷,第62-63页。他列举了卡米 利、加勒里、勒莫尼、波利、普丕尼、沃耳梯尼、艾米利、科尔纳利、费边、 贺拉戚、梅纳尼、帕丕里、罗米利、塞尔基、韦图里等名称。—同上书 第1卷,第63页。 (29)同上书,第1卷,第63页。 (30)“在这样一种邦中,完全同在一个克兰中一样,必须有一个固定的 地区中心;但是,由于克兰的成员,换句话说,由于邦的组成分子,是住在 乡村里的,所以,邦的中心不可能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市镇或居民集中点。 相反地,这个中心只可能是一个公共集会的场所,设有审判的公堂和全邦公 共的祀坛。邦的成员为了交际和娱乐每八天到这里来聚会一次,而在战时 他们于此可以得到一个比乡村较为安全的避难所,用以保护他们自身及其性 畜;至于平时,这个聚会场所根本无人或很少有人居住。…这些邦,既有 一个堡邑作为他们的避难所,且包括一定数量的克兰,当然就形成原始的政 治单位,意大利的历史就是由此开始的 在原始时期,所有这些邦在政 治上都是自主的,各由其邦君统治之,与邦君相辅者则有长老会议和战士大 会。但是,基于世系相共、语言相同的亲睦友情不仅渗透在所有这些邦中, 并且还表现于一个重要的宗教政治组织之中,那就是拉丁诸邦聚集起来的永 久联盟。 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64-66页。他说邦(即部落) 由邦君统治而辅之以会议云云,这一叙述颠倒了正确的次序,因而令人发生 误解。我们必须假定,军事指挥官是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职位,选举他的选民 们可以随意罢免他。不仅如此,而且没有任何根据能认为他掌握丝毫內政职 权。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部落由氏族酋长组成的一个会议和一个战士 大会统治而辅之以一个最高军事统帅,最高军事统帅的职权仅限于军事方 面;这即使不说是必然的结论,至少可以说是合理的结论。这是一个三极分 立的政府,在高级野蛮社会中甚为普遍;它是一种基本上具有民主性质的制 度 (31)李维书,6.20 (32)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72页。 (33)李维书,5.32。 34)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72页;引迪约奈修斯书,2.10.2 靠客有义务)同他们的靠主一道分担(他们的长官和贵人们所受判的罚款
有成员,不论是出生于本氏族的,或是收养来的,或是由公众投票纳入的养 子,只要是本氏族成员,即一律有遵奉这种祀典的义务。如果一个人丧失了 他的氏族,就用不着再遵奉这种祀典,同时也就丧失了与氏族权有关的种种 特权。”——斯密士,《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 568 页。 (21)西塞罗,《论克己》,13。 (22)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71 页。 (23)西塞罗,《论法律》,2.23。 (24)迪约奈修斯书,2.20。 (25)同上书,2.21。 (26)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71 页。 (27)“罗木卢斯最初规定以两罗亩为每一个部落成员应得的一份财产, 于是这就成了世代相传的产业单位而被称为永业了。”——瓦罗,《农事杂 谈》,1.10。 (28)蒙森,《罗马史》,英译本,第 1 卷,第 62—63 页。他列举了卡米 利、加勒里、勒莫尼、波利、普丕尼、沃耳梯尼、艾米利、科尔纳利、费边、 贺拉戚、梅纳尼、帕丕里、罗米利、塞尔基、韦图里等名称。——同上书, 第 1 卷,第 63 页。 (29)同上书,第 1 卷,第 63 页。 (30)“在这样一种邦中,完全同在一个克兰中一样,必须有一个固定的 地区中心;但是,由于克兰的成员,换句话说,由于邦的组成分子,是住在 乡村里的,所以,邦的中心不可能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市镇或居民集中点。 相反地,这个中心只可能是一个公共集会的场所,设有审判的公堂和全邦公 共的祀坛。邦的成员为了交际和娱乐每八天到这里来聚会一次,而在战时, 他们于此可以得到一个比乡村较为安全的避难所,用以保护他们自身及其牲 畜;至于平时,这个聚会场所根本无人或很少有人居住。……这些邦,既有 一个堡邑作为他们的避难所,且包括一定数量的克兰,当然就形成原始的政 治单位,意大利的历史就是由此开始的。……在原始时期,所有这些邦在政 治上都是自主的,各由其邦君统治之,与邦君相辅者则有长老会议和战士大 会。但是,基于世系相共、语言相同的亲睦友情不仅渗透在所有这些邦中, 并且还表现于一个重要的宗教政治组织之中,那就是拉丁诸邦聚集起来的永 久联盟。”——蒙森,《罗马史》,第 1 卷,第 64—66 页。他说邦(即部落) 由邦君统治而辅之以会议云云,这一叙述颠倒了正确的次序,因而令人发生 误解。我们必须假定,军事指挥官是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职位,选举他的选民 们可以随意罢免他。不仅如此,而且没有任何根据能认为他掌握丝毫内政职 权。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部落由氏族酋长组成的一个会议和一个战士 大会统治而辅之以一个最高军事统帅,最高军事统帅的职权仅限于军事方 面;这即使不说是必然的结论,至少可以说是合理的结论。这是一个三极分 立的政府,在高级野蛮社会中甚为普遍;它是一种基本上具有民主性质的制 度。 (31)李维书,6.20。 (32)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72 页。 (33)李维书,5.32。 (34)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72 页;引迪约奈修斯书,2.10.2: “(靠客有义务)同他们的靠主一道分担(他们的长官和贵人们)所受判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