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的发生原因 (三)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 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 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五)其他事由:缔约过失责任
三、债的发生原因 (三)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 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 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五)其他事由: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债的分类 、 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 ,(一)单一之债:债的主体各方均为一人的债。 (二)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人数为 两人以上的债。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多数人之债分为可 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根据债的主体关系特点,可分之债又分为按 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 (一)单一之债:债的主体各方均为一人的债。 (二)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人数为 两人以上的债。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多数人之债分为可 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根据债的主体关系特点,可分之债又分为按 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二、以债的标的的种类为标准 (就标的“质”上的“可选择性”而言) (一)简单之债:只以一种确定的给付为客 体的债。 (二)选择之债:债的客体有数种,当事人 只须就其中一种为实际给付,即可引起债的 关系消灭。 ·(三)任意之债:以确定的给付为客体,但 该项给付可以由其他给付来替代的债
二、以债的标的的种类为标准 (就标的“质”上的“可选择性”而言) (一)简单之债:只以一种确定的给付为客 体的债。 (二)选择之债:债的客体有数种,当事人 只须就其中一种为实际给付,即可引起债的 关系消灭。 (三)任意之债:以确定的给付为客体,但 该项给付可以由其他给付来替代的债
●三、以债的标的的性质为标准 ·(一)财务之债: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可 直接强制履行。 ·(二)劳务之债:不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不可直接强制履行
三、以债的标的的性质为标准 (一)财务之债: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可 直接强制履行。 (二)劳务之债:不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不可直接强制履行
●四、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一)特定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给付对象的债; ·(二)种类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给付对象的债
四、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一)特定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给付对象的债; (二)种类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给付对象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