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 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 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二、秦朝一(前221-前206) 严刑峻法 (一)入来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泰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二)、秦朝的立法概况 1、主要法律形式。 )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国家大法,泰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2、睡虎地案基竹简。(云梦案简、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入、为吏之道(规定 官员应逍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体现了泰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 A、罪名。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牧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主要有五类: 谋反,这 E当时被视为最 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 4)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危害皇权罪 5)诽谤、妖言: 6)诅咒、妄言: 非所官言, 8)投书,即投寄能名信 9)不行君令等。 )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 )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h)批咨指五人以上比同咨窃。 要是“资” 2)得犯财产和 ©群咨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干倍害皇权的重大治犯罪。 人身罪 2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 A这里的”是“害良”、“无变斩击”之意,即杀死、伤害他人,以 要是贼杀、伤人 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B.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见知不举”里,“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 (3)读职罪 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3)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 )“不直”罪,罪应重而故音轻判,应轻而故音重判: 罪,主要有: c) “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以及 法减轻案情,故意 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d)“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第6页共29页
第 6 页 共 29 页 2、历史 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虽然商鞅 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 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二、秦朝——(前 221-前 206)——严刑峻法 (一)、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 法令由一统。 2) 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 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二)、秦朝的立法概况 1、主要法律形式。 1) 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 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 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 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2、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 官员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 A、罪名。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主要有五类: (1)危害皇权罪 1) 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 2) 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 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 4)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5) 诽谤、妖言; 6) 诅咒、妄言; 7) 非所宜言; 8) 投书,即投寄匿名信; 9) 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 人身罪 1) 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 要是“盗” a) 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b) 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c) 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 要是贼杀、伤人 A.这里的“贼”是 “害良”、“无变斩击”之意,即杀死、伤害他人,以 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B.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 1) 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 军职罪 3) 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 罪,主要有: a) “见知不举”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 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b) “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c) “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 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d)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4)妨害社会管 A、“诚b加事”,指己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理秩序罪 2)递避徭役 B、乏徭”,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C、《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史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 3)逃避赋税 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破坏婚烟家 1)关于婚姻关系 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庭秩序罪 2)关于家庭秩序 句括按杀子、子不老、子女控告父母、卑幼码尊长、乱伦等等 主要包括8大类: 答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 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 惭类当种的主和,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未形成定整的用柯体系,耳刑韧极为残阿 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答刑 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 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①城旦春,(五年)男犯筑城,女犯春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 剥夺罪犯人 ②鬼薪、白粲cn,(四年)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 乌白由。器 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2徒刑 其服劳铅的 ③隶臣妾,(三年)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求臣,女为求妾,其刑轻于鬼薪 刑罚。在泰代 白怒 主要包括: ④司寇,(二年)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一年)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③)流放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 (4)肉刑 即qig(或墨)、劓、(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于 分广泛。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春chog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①弃市,即所消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裁,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he,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界, (5)死刑 ⑥B亢”,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具五刑,“当夷三族者,皆先腺、唰、斩左右趾,答杀之,枭其首,其骨肉于市。其诽谤晋证 者, 又先断舌,放谓之具五州刑 (6羞辱 秦时经常使用“髡”、“耐”、 ①鼎”是指别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壁毛: “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 ②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刑 加刑。 ③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a、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强制 A纯属罚金性质的“资甲”、 “货盾”: 激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 B.“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特”万,是用经济制裁来怎 C.“赀徭”,即罚服劳役。 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 (7)经济 姓的一船违法行为的独立开 刑 种,它包括三种: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 6 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 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 “续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主要是族(见死刑条)和收”收,亦称收孥心、籍家,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 第7页共29页
第 7 页 共 29 页 (4)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罪 1) 《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2) 逃避徭役 A、“逋 bū 事”,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B、“乏徭”,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C、《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 3) 逃避赋税 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5)破坏婚姻家 庭秩序罪 1) 关于婚姻关系 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2) 关于家庭秩序 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B、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 8 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 前 5 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 3 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 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1)笞刑 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 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 剥夺罪犯人 身自由,强制 其服劳役的 刑罚。在秦代 主要包括: ①城旦舂,(五年)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 càn,(四年)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 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三年)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 白粲; ④司寇,(二年)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一年)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 流 放 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 刑要轻。 (4)肉刑 即黥 qing(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 分广泛。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 chōng 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 zhé,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阝亢”,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 zū 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 lì诅 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 羞 辱 刑 秦时经常使用“髡”、“耐”、 “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 加刑。 ①“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 ②“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③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 经 济 刑 a、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强制 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 “赀”zī,是用经济制裁来惩 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 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 种,它包括三种: A.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B.“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C.“赀徭”,即罚服劳役。 b、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 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 “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 株 连 主要是族(见死刑条)和“收” 收,亦称收孥 nú、籍家,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
刑 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2、刑法之刑罚适用原则〔此处辅导用书有误!应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贵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 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 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 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 原则 从轻处理 3、咨窃按脏值定罪的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 原叫 的定罪面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 江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 加重处罚的原贝 5、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峻犯罪加重处罚 教酸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峻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峻者 的原 自首减轻处罚的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 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 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 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四)、秦朝的司法制度 (1)最高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2)中央 可法机关 延尉,市理全国案件,高司法长官 (3)地方 郡守、县令 司法行政不分】 (4)基层 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2、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1)“公室 )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2 告”与“非公 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b)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 3、诉讼制度 室告” 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2)提倡官吏主动纠举罪犯, (3)励罪犯投案自首,用以减少官府侦与追描的困准 (4)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第8页共29页
第 8 页 共 29 页 刑 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2、刑法之刑罚适用原则〔此处辅导用书有误!应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 定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 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 原则 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 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 原则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 的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 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 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 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的原则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 15 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 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 则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 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 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四)、秦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2)中央 廷尉,审理全国案件,最高司法长官 (3)地方 郡守、县令 ―――司法行政不分 (4)基层 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2、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 3、诉讼制度 (1) “ 公室 告 ” 与 “ 非 公 室告” a) 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 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b)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 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2)提倡官吏主动纠举罪犯, (3)鼓励罪犯投案自首,用以减少官府侦缉与追捕的困难。 (4)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 一“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汉代法制思想一 一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 西汉初年,以道家的黄老学说 无为而治”的思想为指导 1、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里”。 1)“上请”,汉高祖七年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 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宜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 越宽, 遂成为官贵的 项普遍特权, 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 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1)“上 A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 请”与“们 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 2、汉律的儒家 2)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 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化开始考虑洗 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 B.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 律的正当性基 的恤刑思想。 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础 C.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 益为限。 (2)“亲 A汉宜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屠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亲得相首 B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 屠” 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C.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 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二)、汉朝立法概 1)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综 1、主要法律形 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 今。皇帝所发布的诏今,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的法律形式。 3) 是律以外关于规 犯罪与刑 “种单行禁条。 也称事条科条 4) 冬权决华生神在律上文现足,比最的中令客文成爽家处分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 的基本法独。 3、汉律六十篇 傍章律。 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 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 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政革】 社会 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条件 2、直接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浮于)缇蒙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 起因 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去发颈 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文帝的改革,丛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 (1 2)喇刑改为答三百: 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 3、内容 文帝 3)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答五百: 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 4)斩右趾为弃市死刑。 步完善。 (2) 将文帝时刑答三百,改为答二百: 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 景帝斩左趾答五百,改为答三百。 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第9页共29页
第 9 页 共 29 页 三、两汉(西汉:前 202-公元 23 年,东汉 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 西汉初年,以道家的黄老学说―――“无为而治”的思想为指导 1、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2、汉律的儒家 化[开始考虑法 律的正当性基 础] (1)“上 请”与“恤 刑” 1) “上请”,汉高祖七年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 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 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 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 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 的恤刑思想。 A.年 80 岁以上的老人,8 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 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 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B.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 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C.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 益为限。 (2)“亲 亲得相首 匿” A.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B.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 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C.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 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二)、汉朝立法概况 1、主要法律形 式 1)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综 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 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2、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3、汉律六十篇 1) 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 3 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 的基本法律。 2) 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 18 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 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27 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 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 6 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 60 篇 (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 条件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2、直接 起因 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 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内容 (1) 文帝 1) 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 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 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 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 步完善。 2) 劓刑改为笞三百; 3) 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4)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 景帝 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 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领布《垂令》,规定杖尺寸,以竹板制 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签 (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 重要基础。 4意义 (2)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 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汉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汉承表制 御史大夫(西汉 (1) 2) 御史中丞(东汉) 中央 2、监察机关 3)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慰,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 (2) 地方 西汉武帝以后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 (1) 律宙室。 一还是依汉律审案 《春 3)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决狱 4)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3、诉讼制度 5)“论心定罪”,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主观) 6)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同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存、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 “秋冬 台肃”,杀气己至,使 行刑” 2)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湖源于 此。 一实际明朝没有秋审,清朝才有秋审 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 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了律、令、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科、比、格、式 2)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相互为用的立 )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法格局 4)式是公文程式。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家化。 3)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基本情祝: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貌律。需国沿用汉律,补东制定器科。是国猴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今。 2) 魏律改的特占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 典的结构与内容。 3)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 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4)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恋化」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b)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山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第10页共29页
第 10 页 共 29 页 颁布《垂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 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4、意义 (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 重要基础。 (2)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 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汉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汉承秦制 2、监察机关 (1) 中央 1) 御史大夫(西汉) 2) 御史中丞(东汉) 3) 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 (2) 地方 西汉武帝以后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3、诉讼制度 (1) 《春秋》 决狱 1)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 律审案。―――还是依汉律审案 3) 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4) 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5) “论心定罪”,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主观) 6) 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2) “秋冬 行刑” 1) 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 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 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2)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 此。―――实际明朝没有秋审,清朝才有秋审 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了律、令、 科、比、格、式 相互为用的立 法格局 1)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2)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3) 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 式是公文程式。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2)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3)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1) 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2) 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 典的结构与内容。 3) 晋律:又称泰始律,20 篇 602 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 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4) 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力。 5) 法律形式的变化。 a)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b) 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c) 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d) 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