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们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特征口是一种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活动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 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们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 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特征 是一种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活动 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口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口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手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 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 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一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 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 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 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 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3)《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 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 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4)《若于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手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五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 《若干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 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 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 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