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子: 作为一个民法的职业学者,我从 1984 年开始研究民法,至近已 17 年,在这 17 年中,有四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我: 1、民法的命名方法为什么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其他部门法都是以其所调整 的人类的行为类型来命名,如刑法,劳动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保 障法等等,他们命名的特征是一目了然,看了名称就知道是干什么的。而民法却 没有告诉我们它所调整哪种人类行为类型,或者告诉我们一个可以实施这种人类 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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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 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 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学 发展整体性要求的客观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无论对话是否达成较 多共识,对话本身都有助于推进双方的理性发展。在对话中,法学不同学科之间 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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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精神是私法的基本精神,但什么是人文精神,人文主义和所谓的物文主 义是什么关系,传统民法典是如何体现人文精神的,我国的民法典又将如何体现 人文精神?在三位学者的对话中我们将能找到一些答案,受到一些启发,敬请关 注本期高峰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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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讲\德国民法的百年发展\,我想分五个部分和大家一起研讨。第一部分是导 言,总体地概括德国民法典的编篡、体例、特点,进行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时 代变迁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其中将列举德国重要的历史事件,及此事件对民法 典基本制度的挑战;第三部分是德国民法典各编的变动。主要是总则、物权、债 权、亲属、继承编的内容变化;第四部分是德国民法典如何适应变动的社会环境, 尤其着重介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者的影响,司法机关主要是指联邦最高法 院;第五部分是对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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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个月以来,《物权法(草案)》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 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以下简称“违宪论”),草案的修改与审议过程也 因此而一度中断。作为宪法学者,我对这种现象感到一种本能的兴奋,因为不论 我个人在此特定问题上的立场如何,我赞成言论自由,赞成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 经受过实质性的辩论和质疑,这么一部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自然 更不必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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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中写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不仅从立法技术角度是必要 的,从维持法律形式统一和端正人们的宪法与民法关系观念的角度看也有意义。 地方政府处理重要国有资产应该事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和获得批准。国有、 集体和私人物权刑法保护的条文应该朝修改刑法、创设新罪名和规定单位犯罪的 方向做明白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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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1 月 24 日,中心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彗星教授作题为“中 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的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 梁彗星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已经经过了六次审议,这说明它是一部 非常重要和极为特殊的法律。但是如果一部即将通过的法律存在错误,那么等将 来出台后就很难予以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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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1949) 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49-1977) 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与发展(1978-) 四、中国民法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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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梁启超(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第一册,文集之一,页九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2003.) 今日国人谈及中国前途者,什有九心灰意尽,曰,噫,国其殆亡!国其殆亡! 吾则以为我国人苟不自亡,他人决无能亡我者。 ——梁启超(梁启超:《饮冰 室合集》,第八册,专题之三十二,页二 0,北京,中华书局,1989/2003.) 英魂应化狂涛返,好与吾民诉不平。 ——田汉悼聂耳诗 (见拙文:《初入古滇国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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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请注意,物权法草案前四次审议稿的第一条均无“根据宪法”四字,仅规定制 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立法目的”条款。现行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 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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