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序良俗原则法律适用 从“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看 公序良俗原则的排除适用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一 、公序良俗原则法律适用 从“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看 公序良俗原则的排除适用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张学英(“二 蒋伦芳(妻子) 奶”)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 张学英(“二 奶”) 被告(被上诉人 ): 蒋伦芳(妻子)
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赠约60000元 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的抗辩及其理由: 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1)遗赠的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 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理: (2)遗赠涉及的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所涉及的条款 应属无效; (3)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 永彬所立遗赠属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赠约60000元 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的抗辩及其理由: 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1)遗赠的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 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理; (2)遗赠涉及的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所涉及的条款 应属无效; (3)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 永彬所立遗赠属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张学英基于其情夫 黄永彬与其签订并经公 证的遗嘱而向黄永彬的 妻子蒋伦芳要求交还黄 某死后遗赠给他的财产, 遭到拒绝而向法院提起 : 需 诉请。 weo.con 100241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张学英基于其情夫 黄永彬与其签订并经公 证的遗嘱而向黄永彬的 妻子蒋伦芳要求交还黄 某死后遗赠给他的财产, 遭到拒绝而向法院提起 诉请
详细案情 张学英向其情夫黄永彬的妻子蒋伦芳要求交还黄某 死后遗赠给他的财产。 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系夫妻关系,有一养子黄勇。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被拆迁,蒋伦芳获得一安置房,并以其 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 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 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
详细案情 张学英向其情夫黄永彬的妻子蒋伦芳要求交还黄某 死后遗赠给他的财产。 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系夫妻关系,有一养子黄勇。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被拆迁,蒋伦芳获得一安置房,并以其 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 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 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