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课日期:2013年9月2日周次:第1周星期:1学时::2第1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目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及基本框架;了解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难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教学内容:1.1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1.1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法的概念广义法的定义为: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定义为: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2.法律规范规范: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关系:既区别又联系,技术规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规范的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3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和统一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4.法的效力1)法的对象效力:实行的原则大体上三四种: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采用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结合原则。2)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
1 第 1 讲课 日期:2013 年 9 月 2 日 周次: 第 1 周 星期: 1 学时: 2 第 1 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 教学目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及基本框架;了解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重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 难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 教学内容: 1.1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1.1.1 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法的概念 广义法的定义为: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定义为: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 规范: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关系:既区别又联系,技术规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义务的具体内容。 法律规范的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 3.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 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和统一性。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 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 人民性的统一。 4.法的效力 1)法的对象效力: 实行的原则大体上三四种: 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我国采用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结合原则。 2)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5.法的特征1)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6.法的分类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成文法、不成文法。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分: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分:特殊法、一般法。1.1.2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2.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的3层含义: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2
2 3)法的时间效力。 5.法的特征 1)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6.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成文法、不成文法。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行政规章。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分:宪法性法律、普通法律。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分:特殊法、一般法。 1.1.2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2.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 3 层含义: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专指社会主义的法 律、制度;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 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第,2-3讲课日期:2013年9月9日周次:第2-3周星期:1学时:4第2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学目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难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教学内容:2.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产过程组织是指为提高生产效率,缩短生产周期,对生产过程的各个组成部分从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安排,使它们能够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的设计与组织工作。2.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2.1.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条)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2.2.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隐患预防、监督有限在先。2.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3
3 第 2-3 讲课 日期:2013 年 9 月 9 日 周次: 第 2-3 周 星期: 1 学时: 4 第 2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教学目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 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 难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教学内容: 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生产过程组织是指为提高生产效率,缩短生产周期,对生产过程的各个组 成部分从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安排,使它们能够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的设计 与组织工作。 2.1.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 2.1.2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97 条)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2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2.2.1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 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隐患预防、监督有限在先。 2.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2.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职责:依法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6项基本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2.2.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为了发挥工会在“三同时”中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等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及建议的权利;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场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2.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4
4 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2.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 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职责:依法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6 项基本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 定追究责任。 2.2.4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为了发挥工会在“三同时”中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 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等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及建议的权利;对危 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场 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2.2.5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2.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2.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2.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业务范围: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监管的全过程。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2.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2.事故责任主体定义: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分类: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事故责任主体划分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5
5 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2.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2.2.7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 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 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2.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 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 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 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 业务范围: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 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监管的全过程。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2.8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和违法责任的追究 3 项内容。 2.事故责任主体 定义: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 分类: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事故责任主体划分为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