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 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 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2.犯罪的特征3.刑罚4.犯罪构成5.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犯罪《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 规定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2.犯罪的特征 3.刑罚 4.犯罪构成 5.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犯罪 《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如 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 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四)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五)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六)消防责任事故罪(七)重大飞行事故罪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九)交通肇事罪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 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四)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五)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 (六)消防责任事故罪 (七)重大飞行事故罪 (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九)交通肇事罪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贪污罪(二)受贿罪(三)渎职罪1.玩忽职守罪2.伺私舞弊罪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 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贪污罪 (二)受贿罪 (三)渎职罪 1.玩忽职守罪 2.徇私舞弊罪
四、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隐脑、报或者拖延上报事故的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主体是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客观要件是对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违法行为,致使生产安全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报告和救援,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主观要件是具有隐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故意和过失
四、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隐瞒、谎报或 者拖延上报事故的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 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犯罪客体是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主体是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领导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客观要件是对已 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的违法行为,致使生产安全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 报告和救援,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主观要 件是具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故意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