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 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行政处罚权。(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4)事故调查处理权。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共六项)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行政处罚权。 (2)安全检查权。 (3)建议报告权。 (4)事故调查处理权。 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 (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共六项)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7.专用设备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6 .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7.专用设备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2.吊销营业执照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事故隐患的处罚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2.吊销营业执照 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 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第二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并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惠,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二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 》,自公布日起施行。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 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