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3.法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2.9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加强管理,而且需要制定大批安全标准,以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安全标准时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2.2.10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2.2.11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2.2.12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3.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6项职责:6
6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3.法律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 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2.9 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 标准和管理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加强管理,而且需要制定大批安全 标准,以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安全标准时法律规范的重要补 充。 2.2.10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 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 安全生产意识。” 2.2.11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2.12 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 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3.1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 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3.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负有的 6 项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2.3.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1.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好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2.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2.3.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3.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方面作了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安全培训的要求,包括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时序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2.3.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1
7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3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 3 个方 面作出严格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安全投入不足的 法律责任。 2.3.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 问题,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 员。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好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2.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2.3.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 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从 3 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3.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 3 方面作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安全培训的要求,包括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时序有关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3.7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2.3.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3.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2.3.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3.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3.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3.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3.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8o
8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 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3.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 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3.9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3.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 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3.12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3.13 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 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3.14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 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3.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3.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加强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3.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3.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2.3.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3.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3.2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9
9 2.3.15 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3.16 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加强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3.17 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 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 2.3.18 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 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3.19 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3.20 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 2.3.21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
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3.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2.3.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2.3.24工伤保险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偿时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2.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2.4.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2.4.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2.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10
10 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3.2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3.23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 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3.24 工伤保险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3.民事赔偿时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 2.4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 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4.1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 离的权利。 2.4.2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 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2.5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 (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