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目录 第一节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物 第三节智力成果 第四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目 录 第一节 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四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三节 智力成果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概念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体 灾利客体 客体的范围 效力之所及 物 2、智力成果 3、人格要素 4、身份 、权利 6、行为
第一节 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3、人格要素 2、智力成果 4、身份 5、权利 主体 客体 权利 6、行为 效力之所及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物 、概念、特征 人身以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的实体存在 特征: 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物质需要、精神需要 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 4、具有稀缺性 5、一般为有体物 + 讨论:“有体物”与“无体物” 讨论:“物”与“财产
第二节 物 一、概念、特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以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的实体存在 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 —— 物质需要、精神需要 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 4、具有稀缺性 5、一般为有体物 特征: 讨论:“有体物” 与 “无体物” 讨论:“物” 与 “财产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物的分类 )动产、不动产 区分标准:空间上是否可以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或者形态形态形态 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 2、地上定着物 3、准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 区分意义: 1、立法政策取向不同 权利配置方式 2、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同 物权的外观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不动产 区分标准:空间上是否可以移动 不会损害其价值或者形态形态形态 区分意义: 1、立法政策取向不同 2、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同 “物权的外观” 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 2、地上定着物 3、准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 权利配置方式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区分标准:流通范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流通物:流通范围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限制流通物:流通主体的范围,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禁止流通物:法律上禁止流通 区分意义:超越流通范围,流通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种类物、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可以类化、以同类物所替代 种类物:可以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等方式类化的物 特定物:1、固有的特定物2、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 区分意义: 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的标的,两者均可 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不同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区分标准:流通范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流通物:流通范围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限制流通物:流通主体的范围,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禁止流通物:法律上禁止流通 区分意义:超越流通范围,流通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种类物、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可以类化、以同类物所替代 种类物:可以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等方式类化的物 特定物:1、固有的特定物 2、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 区分意义: 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的标的,两者均可 2、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