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债权第二分编合同之债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和解释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解释 目 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第四编债权第二分编合同之债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概念—达成“合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缔约的建议 1、要约的要件 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 内容明确具体—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为缔约之目的 、要约的效力 生效时间:发信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 要约效力的阻止:撤回 同时到达;或先于要约到达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 达成“合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 缔约的建议 • 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有相对人 • 内容明确具体 ——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为缔约之目的 1、要约的要件 2、要约的效力 • 生效时间:发信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 • 要约效力的阻止:撤回 ——同时到达;或先于要约到达
第四编债权第二分编合同之债 3、要约效力的消灭 受要约人拒绝 承诺期限届满 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撤销 要约撤销的限制: 受要约人并未承诺 要约中明示不可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约准备 (二)承诺 缔约的建议的接受 1、要约的要件 受要约人作出 实质变更—新要约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形式变更—及时异议 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迟发迟到—新要约 早发迟到—及时异议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3、要约效力的消灭 • 受要约人拒绝 • 承诺期限届满 • 实质性变更 • 要约被撤销 受要约人并未承诺; 要约中明示不可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约准备 (二)承诺 ——— 缔约的建议的接受 —— 要约撤销的限制: • 受要约人作出 •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1、要约的要件 • 实质变更——新要约 • 形式变更——及时异议 • 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 迟发迟到——新要约 • 早发迟到——及时异议
第四编债权第二分编合同之债 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招标 招标公告 要约邀请 投标 要约 开标 承诺 (二)拍卖 拍卖公告 要约邀请 喝买 要约 开标 承诺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三、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招标 • 招标公告 • 投标 • 开标 —— 要约邀请 —— 要约 —— 承诺 (二)拍卖 • 拍卖公告 • 喝买 • 开标 —— 要约邀请 —— 要约 —— 承诺
第四编债权第二分编合同之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诺成合同,承诺生效时 要式合同,形式具备时 实践合同,标的物交付时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 合同形式具备地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 诺成合同,承诺生效时 • 要式合同,形式具备时 • 实践合同,标的物交付时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 承诺生效地 • 合同形式具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