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和县统计年鉴 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 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 其他内资企业 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 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言企业 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 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 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 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 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 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港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的划分办法如下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 ①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 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 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港溴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②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列为“集体” 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 ③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 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 位,列为“私营 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 ④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 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公司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等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划分办法如下: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 ①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 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 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 中外合作经企业 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 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②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 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列为“集体 外资企业 ③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体,划为“私营 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 ④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 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和县统计年鉴 —24— 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 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 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 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 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 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 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 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比例达 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 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 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 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 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 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 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 例达 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 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 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 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⑴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 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 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⑵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的划分办法如下: ①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 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 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②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 列为“集体”。 ③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 位,列为“私营”。 ④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 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⑶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 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 等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划分办法如下: ①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 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 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 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 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 有”。 ②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 列为“集体”。 ③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 体,划为“私营”。 ④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 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国民经济核算
二 国民经济核算
简要说明 、本篇包括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等内容, “以上年为100的指数”表中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数据是按1990年价格计算的, 20002005年的数据按2000年价格计算的,2005-010年的数据按2005年价格计算的,2010-2015 年的数据按2010年价格计算的,2015年以后的数据按2015年价格计算的 、全县人均GDP为按年平均常住人口算 本篇资料由县统计局综合统计股整理
简要说明 一、本篇包括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等内容。 二、“以上年为 100 的指数”表中 2000 年以前(含 2000 年)的数据是按 1990 年价格计算的, 2000-2005 年的数据按 2000 年价格计算的,2005-2010 年的数据按 2005 年价格计算的,2010-2015 年的数据按 2010 年价格计算的,2015 年以后的数据按 2015 年价格计算的。 三、全县人均 GDP 为按年平均常住人口算。 四、本篇资料由县统计局综合统计股整理
国民经济核算 2-1主要年份生产总值 本表按当年价格计算 人均生产总值 年份生产总值 (亿元)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常生人口计第 (元) 2000 1787 6.54 5.34 3.82 5.99 2005 3265 9.71 1038 7.02 3.36 12.56 2006 36.26 9.8812268.66 3.59 14.12 2007 43.62 11.21 16.16 12.17 1625 2008 1900 2009 14.37 6.30 21.16 2011 91.87 18.11 47.39 39.29 8.10 26.37 2012 102.78 43.80 9.14 29.85 2013 11643 22.03 51.66 9.60 33.14 2014 129.16 23.34 59.51 1048 35.84 27897 2015 13523 23.35 71.90 61.50 1041 28833 2016 14968 24.19 80.6269.84 44.87 31812 2017 17156 24.37 9595 83.98 11.98 5124 35930 2014年起,三次产业划分采用新的国家标准,与历史年份数据不可比,下同 2-2主要年份生产总值构成 本表按当年价格计算 单位:% 年份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工业 建筑业|第三产业 100.0 214 2005 100.0 31.8 21.5 10.3 100.0 27.2 23.9 9.9 2007 100.0 25.7 37.1 27.9 9.2 37.2 2008 100.0 24.3 40.5 32.0 8.5 35.2 2009 100.0 42.7 2010 100.0 214 2011 100.0 197 51.6 42.8 8.8 100.0 19.5 51.5 42.6 8.9 29.0 2013 100.0 18.9 526 444 8.2 28.5 100.0 2015 100.0 53.2 45.5 2016 100.0 16.2 53.9 7.2 30.0 2017 100.0 14.2 55.9 490 7.0 299 27
国民经济核算 —27— 2—1 主要年份生产总值 本表按当年价格计算 年 份 生产总值 (亿元) 人均生产总值 (按常住人口计算) (元)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工 业 建筑业 第三产业 2000 17.87 6.54 5.34 3.82 1.52 5.99 2005 32.65 9.71 10.38 7.02 3.36 12.56 2006 36.26 9.88 12.26 8.66 3.59 14.12 2007 43.62 11.21 16.16 12.17 3.99 16.25 2008 54.01 13.15 21.86 17.29 4.57 19.00 2009 61.65 14.37 26.30 21.16 5.15 20.98 2010 73.98 15.81 34.91 28.45 6.46 23.26 2011 91.87 18.11 47.39 39.29 8.10 26.37 2012 102.78 19.99 52.94 43.80 9.14 29.85 2013 116.43 22.03 61.26 51.66 9.60 33.14 2014 129.16 23.34 69.99 59.51 10.48 35.84 27897 2015 135.23 23.35 71.90 61.50 10.41 39.98 28833 2016 149.68 24.19 80.62 69.84 10.79 44.87 31812 2017 171.56 24.37 95.95 83.98 11.98 51.24 35930 注:2014 年起,三次产业划分采用新的国家标准,与历史年份数据不可比,下同。 2—2 主要年份生产总值构成 本表按当年价格计算 单位:% 年 份 生产总值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工 业 建筑业 第三产业 2000 100.0 36.6 29.9 21.4 8.5 33.5 2005 100.0 29.7 31.8 21.5 10.3 38.5 2006 100.0 27.2 33.8 23.9 9.9 39.0 2007 100.0 25.7 37.1 27.9 9.2 37.2 2008 100.0 24.3 40.5 32.0 8.5 35.2 2009 100.0 23.3 42.7 34.3 8.4 34.0 2010 100.0 21.4 47.2 38.5 8.7 31.4 2011 100.0 19.7 51.6 42.8 8.8 28.7 2012 100.0 19.5 51.5 42.6 8.9 29.0 2013 100.0 18.9 52.6 44.4 8.2 28.5 2014 100.0 18.1 54.2 46.1 8.1 27.7 2015 100.0 17.3 53.2 45.5 7.7 29.5 2016 100.0 16.2 53.9 46.7 7.2 30.0 2017 100.0 14.2 55.9 49.0 7.0 29.9
2018年和县统计年鉴 2-3主要年份生产总值指数 本表按不变价格计算(上年为100 年份 生产总值 第二产业 工业 第三产业 2005 114.5 l11.2 116.3 128.8 2007 113.4 103.6 123.1 131.3 l114 1140 108.6 l17.1 122.5 114.3 2009 112.5 1056 1191 1226 110.0 113.0 04.6 1227 20l1 115.3 105.7 124.6 127.2 107.7 2012 1140 106.1 118.6 2013 113.6 105.3 l18.8 121.5 2014 113.0 1054 120.0 106.9 2015 112.7 104.4 116.3 117.7 1094 2016 1106 113.7 115.3 2017 108.9 104.0 1097 1104 1099 2-4主要年份三次产业贡献率 本表按不变价格计算 单位:% 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第二产业 工业 第三产业 100.0 24.7 2006 13.6 36.8 2007 1000 7.2 599 57.3 2008 100.0 15.1 46.2 45.7 2009 1000 10.5 30.5 2010 67.9 244 20l1 18.2 65.2 8.6 68.2 2013 1000 2014 1000 7.0 78.5 73.3 14.5 193 2016 5.0 a业单业如值与Cm甲增之比,按不变
2018 年和县统计年鉴 —28— 2—3 主要年份生产总值指数 本表按不变价格计算(上年为 100) 年 份 生产总值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工 业 第三产业 2005 114.5 102.7 111.2 116.3 128.8 2006 106.7 96.2 116.5 121.5 106.7 2007 113.4 103.6 123.1 131.3 111.4 2008 114.0 108.6 117.1 122.5 114.3 2009 112.5 105.6 119.1 122.6 110.0 2010 113.0 104.6 121.6 122.7 108.6 2011 115.3 105.7 124.6 127.2 107.7 2012 114.0 106.1 118.6 120.1 111.1 2013 113.6 105.3 118.8 121.5 109.1 2014 113.0 105.4 118.4 120.0 106.9 2015 112.7 104.4 116.3 117.7 109.4 2016 110.6 103.1 113.7 115.3 109.4 2017 108.9 104.0 109.7 110.4 109.9 2—4 主要年份三次产业贡献率 本表按不变价格计算 单位:% 年 份 生产总值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工 业 第三产业 2005 100.0 6.0 25.3 24.7 68.6 2006 100.0 13.6 49.7 36.8 36.7 2007 100.0 7.2 59.9 57.3 32.8 2008 100.0 15.1 46.2 45.7 38.7 2009 100.0 10.5 59.1 55.1 30.5 2010 100.0 7.7 67.9 57.9 24.4 2011 100.0 18.2 65.2 55.5 16.6 2012 100.0 8.6 68.2 61.1 23.3 2013 100.0 7.1 73.7 70.8 19.2 2014 100.0 7.0 78.5 73.3 14.5 2015 100.0 5.5 75.2 70.9 19.3 2016 100.0 5.0 68.7 65.5 26.3 2017 100.0 7.2 60.3 56.3 32.5 注:产业贡献率指各产业增加值与 GDP 增量之比,按不变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