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文件选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导。各地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 委、各直属机构 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 1.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 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 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 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 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 2.各地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 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乂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 3.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举办中 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高级领导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和研讨 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班。国家及地方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 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专题研讨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人学习研 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讨范围。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 4.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 培训 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人事部负责。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5.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后,各地区、各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 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 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具体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 (一)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 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 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11 国 务 院 文 件 选 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 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 29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 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 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 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 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 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 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 培训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后,各地区、各 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 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 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 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 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 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 导。各地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 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1.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 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 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 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2. 各地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 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 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 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3. 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举办中 高级领导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和研讨 班。国家及地方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 专题研讨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 讨范围。 4. 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 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人事部负责。 5. 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 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 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 具体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 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国务院文件选登 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5条的相关规 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财政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控制和 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演练活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 7.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6条的相关规 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 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 隐患排査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 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 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 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岀鼓励、扶 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 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 (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三、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 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检查 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民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卫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 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对建立和完善国家重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 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提出意见 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条、第26条的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 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 门研究提岀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的意见和措施,鼓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 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 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9条的相关规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 定,由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和县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査。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 (四)国务院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三季 具体职责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批 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第34条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査。 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财政部、民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 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完善应急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 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建立应急管理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 公益性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 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的相关规 OO七年十一月七日 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预 案制定、修订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主题词:行政事务法律通知
12 国 务 院 文 件 选 登 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 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 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 演练活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 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 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 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 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 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 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 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1.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 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民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卫 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对建立和完善国家重 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提出意见。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 条、第 26 条的 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 门研究提出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的意见和措施,鼓 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 3.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9 条的相关规 定,由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和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 具体职责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批。 4.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2 条、第 34 条 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财政部、民 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完善应急 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建立应急管理 公益性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 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 置工作。 5.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7 条的相关规 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预 案制定、修订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6.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5 条的相关规 定,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财政 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控制和 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7.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6 条的相关规 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 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 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 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 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 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扶 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 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 三、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 检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 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 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 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 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 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 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国务院办公厅将于 2008 年第三季 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 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 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 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 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律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