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航标维护 4.1一般规定 4.1.1航标的维护内容应包括航标的设置、调整、检查、保养和维 修等。 4.1.2航标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航标的位置正确,外形尺寸符合规定,颜色鲜明,灯光明 亮,灯质和视距等符合要求; (2)航标通视有效范围内无遮掩物: (3)通行信号和水深信号揭示及时、正确; (4)航标维护正常率,一类维护不小于99%,二类维护不小于 95%,三类维护不小于90%。 4.1.3航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一类维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一类或二类航标配 布要求,条件优良的运河航道和水网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 设置发光的航标。 4.1.3.2二类维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二类或三类航标配 布要求,运河航道、水网航道和通航条件较好的天然航道,可按重 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发光或不发光的航标。 4.1.3.3三类维护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航标。通 航要求低且稳定少变的三类维护航道可不设置航标。 4.1.3.4各类航标配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 志》(GB5863)的有关规定。 4.1.4同-河流上的航标配布必须连续 4.1.5通航海轮的河段,内河航标和海区航标应合理衔接。 10
4.1.6航道交汇处航标的配布应连贯、不混淆。 4.1.7专设航标应根据航标所处的位置和作用进行设置,位于航 道上的专设航标应采用航行标志,位于非航道上的专设航标应采 用专用标志。 4.1.8钢质航标备品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钢质浮具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30%~40%。在航标易 被碰损或水质对浮具有严重腐蚀的河段,备品数量适当提高; (2)专设航标浮具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100%; (3)航标索具、锚具、电源和灯器等航标器材备品数量为在用 数量的50%。 4.2航标的设置与调整 4.2.1同一水系或同一水网地区相同等级的航道,航标种类和外 形尺寸宜一致。 4.2.2航标设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并应满足规定的航道水 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 4.2.3一类和二类维护航道所设航标应编号或命名。 4.2.4一类和二类维护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上、下游宜设置标 示通航净高的标牌,必要时应设置自动显示牌。 4.2.5通航海轮的河段,宜在重点航标标位设置无线电航标或雷 达反射器。 4.2.6河床稳定的航道应按航标配布图设置航标,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4.2.6.1航标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水位或水深变化及时调整。 4.2.6.2发光航标里程应按规定的水位或时间延长或缩短。 4.2.7通航条件变化较大的滩险航道,应根据航道变化情况和船 舶安全航行要求及时调整航标位置和数量。 4.2.8岸标应设置在岸坡稳定、背景和通视条件良好的岸边。当 岸坡较高时,岸标标位距水面的垂直高度应满足船舶引用航标的 要求。 11
4.2.9碍航物浮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9.1浮标的数量应根据碍航物的形状大小和碍航程度确 定。 4.2.9.2浮标的位置应满足侧向风压和流压作用下与碍航物 安全距离的要求。 4.2.9.3浮标的设置时间应根据航道维护水深和碍航的起迄 水位合理确定。 4.2.10标示航道界限的浮标应保证回转或摆动后所标示航道内 有规定的维护水深。 4.2.11泛滥标应在河岸或岛屿淹没前设置,并应在规定的水位 或时间发光。 4.2.12通航控制河段应设置通行信号标、鸣笛标、界限标和通行 信号台。通行信号台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控制范围和通视条件确 定。 4,2.13通行信号台开班和收班的时间或水位应根据控制河段的 航道条件和船舶运行情况确定。 4.2.14通信困难的地区宜在航道浅段设置水深信号标或航道水 深数字牌。 4.2.15专设航标的设置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5.1临河工程的施工期临时专设航标的数量应根据施工 占用通航水域的长度和碍航程度确定。工程建成后,永久性专设 航标的数量应根据临河工程的碍航程度确定。 4.2.15.2过河工程的施工期和建成后,专设航标的数量应根 据过河工程的碍航程度确定。 4.2.15.3拦河工程的施工期和建成后,专设航标的数量应按 工程需要和通航要求确定。 4.2.15.4未设通航建筑物的拦河工程应在上游和下游设置禁 止通航信号标志。 4.2.16航标灯器和能源应满足性能良好、质量可靠、使用维护方 便、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12
4.2.17城镇、桥区和坝区等灯光杂乱地区的航标灯,应增强亮 度,航标灯的灯质应避免与其他灯光混淆。 4.2.18桥区、碍航礁石和滩嘴等关键位置的航标失常时,必须立 即恢复,其他航标失常时应及时恢复。 4.2.19在下列情况下设置或调整航标应进行扫床: (1)新开辟航道和季节性航道开放前: (2)航道内的碍航物位置及碍航程度不明; (3)崩崖、滑坡和泥石流等碍航情况: (4)有变化的卵石河床航道水深接近规定的维护水深。 4.2.20存放在岸上或水中的备用航标不得与在用航标相混淆。 4.2.21陡涨洪峰或大量漂木到达前,应对水上航标采取保护措 施,洪峰、漂木或暴风雨雪后,应及时恢复失常或受损的航标。 4.3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 4.3.1航标检查、保养与维修的内容、技术要求和周期,应根据河 流特性、航道特点、航标类型及材质确定。 4.3.2航标应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下列情况尚应组织临 时检查: (1)洪峰或漂木来到前后; (2)灾害性天气之后; (3)船舶执行重要任务之前。 4.3.3航标的日常检查和临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航道内水深是否足够,标位是否正确: (2)标志是否完好、牢固、整洁和鲜明; (3)锚链上有无缠挂物; (4)灯器和电源是否正常、有效。 4.3.4航标的定期检查除应包括日常检查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 内容: (1)全面探测航道浅变部位和可能发展的航槽; (2)夜航检查航标灯质和灯光亮度; 13
(3)逐个查看浮具有无损伤、积水和锚链磨损程度。 4.3.5航标的检查内容可根据航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 用情况进行调整。 4.3.6航标的检查方法可采用逐标检查和重点检测相结合的方 式。 4.3.7航标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周期,可根据航道维护类 别、航道特性和维护工作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1一类和二类维护航道,日常检查的周期不宜大于5 天,定期检查的周期不宜大于20天。 4.3.7.2滩险河段成滩期和桥区、坝区、港区航道设标期,航标 的日常检查应每天进行。 4.3.7.3已建立航标遥控遥测系统的航道,日常检查和定期检 查的周期可适当延长。 4.3.8航标保养与维修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4.3.8.1岸标每年应清洗2~3次、油漆1~2次。钢质岸标每 2~3年应进行1次除锈。 4.3.8.2钢质浮标每月应清洗2~3次,水线以上每年应油漆 1~2次。 4.3.8.3当钢板厚度不大于6m时,钢质浮标每2年应进行1 次检修和除锈油漆;当钢板厚度大于6mm时,钢质浮标每3年应 进行1次检修和除锈油漆。钢质灯船每5年应进行1次进厂检修 和除锈油漆。 4.3.8.4竹质和木质浮标的清洗和油漆次数应大于钢质浮 标。 4.3.8.5航道水尺和航道水深数字牌每年应清洗2次、油漆1 次。 4.3.8.6设置在河床变化较大河段的钢质浮鼓,每年宜进行2 次活锚。 4.3.9航标的灯器、电源和自动显示牌每年应进行1次质量检 验。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