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保险法 并为投保人收到时生效,除非另有书面规定,本保单的生效日期与投保日期无 关。由于这种收据规定保险自保单送达之日起生效,所以,这种收据也做“送达 收据”。这种收据对保险人减低承保风险有利,但不利于他的保险营销,因为这种 保费收据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任何好处。 2.无条件提供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 无条件提供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规定:如果投保时即已支付首期保费, 保险人自收到上述保费之时起其所负保险责任与保险人出具并送达保单时应负 保险责任相同,临时保险的有效期至:(1)为正式保单所替代,或(2)投保单为保 险人所拒绝时止,四十五天不答复即视同拒绝。 这种保费收据具有与财产责任保险中暂保单相类似的作用。但是所不同的 是,财产责任保险中暂保单是临时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已经完成了要约 和接受的法律过程,除非存在着为法律所允许的理由,保险人不能拒绝签发正式 保单或变更保险条件。而人身保险中的这种提供无条件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 据所提供的保险保障既是无条件的,又是有条件的。在保险公司拒绝投保单之 前,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承保伤害,保险人应无条件履行赔付义务;但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虽然享有临时保险保障期间的无条件保险保障,保险人仍然拥有拒绝 投保人要约并终止这种保障的权利。 考虑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临时保障期间的无条件保险对保险人更为不利, 保险人多不感意采用这种保费收据,为兼顾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双方的利 益,产生了第三种提供有条件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这也是使用最广泛的保 费收据。 3.提供有条件临时保险保倖的保费收据 这种提供有条件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就是通常英文中所称的“codi- tional receipt'”或“conditional premium re(eipt”,根据“条件"的不同,这种保费收 据又可分为:(1)批准型保费收据:(2)符合保险条件型保费收据:和(3)其他类型 保费收据。 (1)批准型保费收据(approval type)。这种保费收据规定:保险人所提供的 保险保障自保险人批准(投保书或体检结果)之时起生效.这就是说,保费收据承 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保险保障是从保险人批准的时候开始的 例如,3月11日投保人填写了投保书并支付了首期保费;3月10H保险人 批准同意承保,并出具保单;3月15日被保险人意外死亡:3月15日保单送达被 保险人处所。这种情况下,保单虽然并未送达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是于保险批准 时起生效的,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履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2)符合保险条件型保费收据(insurability type)。这是一种目前使用最广 泛的保费收据。这种保费收据通常规定:本保险自本收据出具之日起,或者,自体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形式 25 检之日起生效,但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该日符合保险条件者为限 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存在着两种保险期限开始的时间。 第种:保费收据和投保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费收据签发之日符合保 险要求,其有可保性,该日期便是保险生效的日期。例如,3月1日投保人填写了 投保书,支付了首期保费,得到保险代理人当天签发的保费收据。3月10日保险 人确定投保人符合保险条件,并出具保单。3月11日投保人死意外事故。保单 虽未送达,保险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投保人于3月9日死于意外事故,保 险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保险是以投保人于保费收据出具之日符合保险 要求为先决条件,保险责任是从3月1日开始的。第二种:保费收据和投保单规 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体检之日符合保险要求,保险自体检之日起生效。 这两种规定的共同特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具有可保性日期之前 没有任何临时保险保障,在此日期之后,符合可保性要求,就有了完全的保险保 障。如果被保险人死于该日期之后,保险人尚未对被保险人的可保性作出最后决 定,法庭通常是采用“合理保险人”作为客观标准,来判断已经死亡的被保险人的 可保性。即假定被保险人没有死亡情况下,一般保险人通常会作出的决定。被保 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决定其可承保性必须是善意的。尽管投保人/被保险人意外 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人发出止式拒绝之前,如果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不具有可 保性,保险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已经作出了合理的决定,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3)其他类型的保费收据。另~种较常使用的保费收据规定:如果被保险人 在保单送达之前意外死亡,保险人按照首期保费投保可以出具的保单所承保的 较低保险金额赔付,这主要是针对以下的一种情况:当保险人出具的保单与投保 单不相符合时,这张保单构成了反要约,投保人需要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如果 投保人对这种构成反要约的保单尚未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或者又提出了新的 条件,或者投保人尚未收到这份保单,在这个时候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人可 以按照保险人可以出具的保单和首期保费可以购买的保险金额賠付给投保人或 受益人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节确定解释原则的日的 对合向进行解释的基本目的是要确认缔约双方的真实意图。合同是缔约双 方一致问意的结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存在着合同含义的模糊,一方认 为合同的语言或词句应该做这样的解释,另·方则认为应该做那样的解释,这 就会使合同无法履行,甚至导致诉讼。按照美时著名合同法学若方斯沃斯 (Farnsworth)的说法,合同含义的模糊包括三个方面:第-·,合同语言不明确 (imprecise language);第二,合同结构不请晰(ambiguous organization):和第 三,合同以外的信息造成合同含义模糊(ambiguity created by extrinsic informa lion)。 在保险合问中,合同语言不明确包括三种情况:l.字意含糊(word vague ness):2.词义含糊(ambiguity of term):和3.句法含糊(ambigu1 ty of syntax)。 在保险中,保险合同含义模糊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汽车保险单将保险人的赔 付责任限制为“每次郭故发生(each occurrance)两万元”。如果承保的车辆在超 车的过程中与左侧行驶的车辆相撞,然后滑向右方、右方正在行驶的车辆采取紧 急措施躲避,结果冲过人行道撞进街道旁的商店。那么,这是次故还是两次 牛故?再比如,某商店为顾客送货,投保市内货物运输保险,并在投保单中承运人 一栏填写了“利民公司”。可是在该市有两个“利民公司”,一个是“利民搬家公 司”、另一个是“利民运输公司”.投保人是使用“利民搬家公司”,保险人则认为是 “利民运输公司”。如果发生了承保损失,保险人拒绝履行赔偿责任,这种争议显 然就是由于词义模糊所造成的, 在保险合同中,合同结构不清晰的情况多发生在保单中除外责任杀款的位 置不适当,不足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结果误导了或未能使被保险人充分了解 保单规定的承保范围。这常常是被保险人对抗保险人拒赔的理由。例如,除外责 任条款字体太小并离承保责任条款太远、未能向被保险人适当说明除外责任的 性质”。保单终止条款以小字印刷在第二页不够明确”。承保责任印在首页,除外 3)Commercial Union Assurance Cos.v.Gollan (1978). Paramount Properties Co.v.Transamerica Title Insurance Co.(1970)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样 27 责任印在其他地方,不能准确地向被保险人说明承保责任的范围山) 合同以外的信息造成合同含义模糊也存在于保险合同之中。被保险人往往 会从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那里收到各种各样书面的和口头的关于保险 的信息,像各种宣传保险的小册子、投保单、电子邮件、网上广告和对险种、氏保 责任或保险条款的口头解释等等。有些时候这种外来保险信息与书面保单条款 并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例如,被保险人收到的保险广告上说承保责任自投保 单投寄时开始,而书面保单却不是这样规定②。 囚此,要澄清模糊的合同含义,确定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就必须确定合同 语言和词句的含义,并且,在存在合同条款不·致或与外在信息不一致时,应该 确定哪一杀款其有优先权,应该作为履约的依据。这种确定合同语言和词句含义 和决定履约依据的工作就叫做对合同的解释,这种解释一般都是在争议导致诉 讼斤由法庭进行的。 如果合同的语言和词句都非常清楚,没有模糊之处,法庭解释起来就很容 易。但是,如果合问语言和词句存在着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法庭就要遵循一定 的原则进行解释。长期的立法和法律实践确定了一些基本的合同和保险合同的 解释原则。确定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基本目的是:第一·保证保险合同双方真实 意图的落实:第二,保证保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可确定性和终极性;第三,排 除欺诈性的权利主张。 第二节保险合同解释的基本原测 法庭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是为了合同双方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以代替旧的 合同,而仅仅是为了澄清保险合问中模糊或有疑问的语言或词句,尽管法庭是按 照-一定的原则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然而,它的解释也不是绝对的,有时这种解 释本身就是模糊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 解释保险合同和解释其他合同-·样.其基本标准是:合同词语所使用的含义 应当是一个熟悉该词语所使用状况的、具有合理智力的人使用该词语时应当其 有的含义。这种含义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合同一方的主观想法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当时、当地的环境下,一个从事这种行为的合理人员(reasonable per- son)所理解的含义。 D Gerhardt v.Continental Insurance Cos.(1966). 2 Fritz.Old American Insurance Co.(1973)
28 保险法 一、普通词意原则(plain and normal meaning) 作为保险合同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中的诃语必须按照这些词语 的普通的和惯常的含义进行解释。其基本标准是: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技术 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 法庭在解释合同时,要求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问时的时间、地点和状况出 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标的、双方的关系、舍同的目的,以确定合同的含义和当事人 的意图。 不过,有时“普通词义”不一定适用干确认仪仅是合同·方当年人的意图,例 如,在·个人寿保险的例子中,投保人为自已的生命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我的妻 子”,在签订保险合同肘,投保人正在和·个女人同居,这个女人不是他法律上的 妻子,被保险人虽然与这个同居的女人举行过婚礼,但是还没有和第·个妻子办 完离婚手续。如果使用“普通词义”,“我的妻子"应当是指未离婚的妻子,但是,这 最然违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本意,此时,法庭可能会不考虑“普通词义”原则, 而确认被保险人的本来意图。 二、整体考虑原则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必须从合同的整体皆虑,必须最有利F实现合同双方的 意堪。要确保这种意恩的完成,合问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单独的条款、特 别的词语、儿个书面文件,必须按照合同的:要目的作出解释。解释的甘的不是 为双方订立新的合同,而是确认原来合同的含义。 三、考虑默示条件(implied terms) 若无明确的相反规定,对合同中某些规定的解释需要考虑默示的杀件。例 如,保险合同属」有对价的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交纳保费的义务.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交纳保费,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再如,保单中没有规定交纳保费的 具体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交纳保费。 四、处理矛盾条款或词语的基本原则(contradictory terms) 造成保险合同条款和词语之间不盾的原因有步史的也有现实的。从历史的 角度看,一些险种曾经或正在使用非常古老的保单,如海上:保险中的S.G.保 单”,作为劳合社的标准水险保单已经使用了两白多年,它是任1779年!月1闩 正式被作为标准保单启用,实际上在此之前“S.(.保单”已经使用了很多年。随 着时间的推移,当原有的保单不能适应新的糯要时,劳合社的保险人就会在保单 的边页上根据需要加上新的条款,开始是手写,用得多了就干脆印在边页上,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