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 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 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 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 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 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 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 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 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己经消灭,社 会主义制度己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 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 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己经基本形 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 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 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 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 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 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 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己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 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 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 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 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 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 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 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 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 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 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 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 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 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 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 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 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 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 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 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
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 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 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 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 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 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 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 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 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 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 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 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 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 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 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 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 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 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 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 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 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 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 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 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 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 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 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 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 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 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 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 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 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 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 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 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 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 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 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 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 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 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 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 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 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 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 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 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 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 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 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 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旷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 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 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 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 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 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 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 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 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 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