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廉保险合同的辉释 29 页印满了,就印在另-·张纸上附在保单后面。这样,止文上的条款、边页上的条 款和附贞上的条款就常常会出现矛盾。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些新拟订的标准条 款,往往不能完全满足不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不同需要,需要修改或增加某 些内容。此外,在一套文件构成的保险合同中,不同的文件中需要填写相同的内 容时,也可能由笔误而产生矛盾。所以,法庭在处理这种矛盾的条款或词语时, 主要需要解决以哪一个条款或词语为标准,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法庭处理矛盾 条款或词语的原则就叫做“优先原则”(rules of precedence)。 第一,文字/措辞(wording)。手写的措辞优于打印的措辞,打印的措辞优于 铅印的措辞。印制的文字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因为保单总是首先铅印好的,然后 需要修改时再打印,在最后的时刻需要修改又来不及打印时则手写。对于铅印字 体和字体的颜色,不给予优先权。它们只是为了强调,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第二,条款(clausing)。附加在保单上的条款优先于保单边页上的条款,保单 边页上的条款优先于保单正文中的条款。边页条款主要限于水险中的“S.(.保 单“使用。附加条款的使用就极为广泛了。它可以是一个条款,也可以是几个条 款附在保单的后面,也叫做“附注条款或批单”(endorsements)。为了防止产生争 议,常常保单中有明文规定,当保单条款和附注条款有矛盾时,以附注条款为准。 如果存在几个附注条款,或者,在综合保险的情况下,存在着几个不同的承保约 定或保险责任,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争议或矛盾,保险合同中常常会订有-…个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首要条款”中的规定优先于任何与之不符的其 他条款。 第三,数字(numbers.)。保险合同中的数字主要出现在保单上的保费和保险 金额,以及赔付时的支票上。英文和中文一样,有大写数字和数码之分。其基本 原则是大写数字优于数码。 五、解释“含义模糊”的条款和诃语的原则 在法律上含义模糊通常有两种情况:(1)合同的一个条款可以合理地做出一 种以上的解释:和(2)也可能是法庭在使用了一切解释方法之后,仍然无法确定 该条款或词语的其正含义。 如果合同条款能够合理地做出一·种以上的解释,挪么,法庭将采用较为不利 于该条款拟定方、而较有利于仅仅是该条款接受方的解释。这就是说,对保险合 同中含义模糊的解释是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不利于保险人。法庭的出发点是:造 成含义模糊的一方应该对这种“含糊”情况负责;同时,需要防止造成“含糊”的一 方利用这种“含糊”,并期望法庭做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如果法庭使用了一切解释方法之后仍无法确定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含义, 则法庭可能会接受合同以外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1)合同双方的行为
30 保险法 (actions)。合同双方的行为常常是双方意愿的有力证据;和(2)商业习惯与惯例 (trade usage and course of dealings)。按照《美国统-…商法典》(UCC)的规定,当 以下四种考虑出现才盾时,其优先顺序为:第一,合同明示条款:第二、实际履约 习惯,指以往合同双方对这种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第三,类似交易作法,指合同 双方在以往的类似交易中的做法:第四.行业交易惯例,指一个地区或“个行业 的习惯做法。无论使用哪一种或几种合同解释原则,它的基本前提是合法、合理 和公止。 第三节」头证据原则 口头证据原则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不是一·个关于证据的原 则,不是-·个关于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的原则,而是…个如何确定合同条 款含义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一且最终达成书而合同.此前的全 部口头治谈或书而协议均被认为完金融入该书面合同之中,最终书面合同是双 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最终和完整的陈述,这一原则的目的是将合同的含义仅限 于合同本身明确表示的内容。使用这一原则的结果是防止合同的一方引用任何 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作为证据,以否认或修改最终书面合同条款。 在签订最终书而合同之前,双方的谈话、承诺、来往的信函、备忘录等等,都 不能引用来修改书面合同条款。书面合同是惟一为法庭所确认的双方协议证据。 例!,甲卖给乙一辆汽车,签订合同之前,甲答应乙,他负责六个月内的机械故 獐,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没有这个保证,乙不能引用这个口头保证修改已经签 订的合同条款。 如果一个合同包括一系列的文件,那么,全部文件一起以构成一个最终的 和不可分割的合同。 口头证据原则适用的时间范田:口头证据原则仅仅适用下书面合同签订之 前或同时做出的陈述,不适用于书面合同签订之后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书而 合同达成之后,合同双方同意以某种方式修改、甚至取消已达成的书面合同,这 种证据为法庭所接受。 口头证据原则适用的合同范围:原则上,它适用于一切书而合同。包括:(1) 普通合同:(2)房地产合同(deed);(3)遗嘱(wil);(4)租约(lease);(5)保险合 同,(6)豁免(release):和(7)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口头证据原则的运用并不意味着口头证据就没有用了。口头证据的作用在 于:法庭永远接受口头证据来解释或说明书而合同条款,只是不能用口头证据来 修改书面合同条款。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口头证据或书面合同签订之前的或之时的协议也可以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拜 31 为法庭所接受,这也叫做口头证据的例外。这些特殊情况包括:(1)书面合同不完 整,(2)合同条款或词语存在-种以上的解释;和(3)合同是由欺诈、意外、非法 或错误取得的。 第四节合理期望原则 合理期望原则是保险法在处理保险合同解释时所使用的最新原则。作为一 个保险合简的解释原则,它最早为美国保险学者柯顿(Keeton)在1970年所提 出。他在总结了美国从四十年代到六十年代的保险案例之后,发现很难以传统的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解释这些判例,按照他的总结,保险人任保险交易中所具 有的极不公正、不合理的优势会遭到拒绝:投保人和预期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件 客观合理的期望应当予以落实,即使经过仔细研究,保单条款也不包含这些期 望。这种情况表明一个人可能会对承保范围具有合理的期望,它产生于保单以外 的其他来源,这种外在期望可能非常强有力,足以推翻保单条款,无论这种条款 多么清晰.柯顿对合理期望原则做了如下的表述:一般面言,法庭应保护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预期受益人对有关保险合同所提供的承保范围的合理期望,即使仔 细研究保单条款表明这种期望违背了保险人的明示意图,换句话说,保险合同条 款是清楚的,对承保范围的限制在保险合同中是明确的,并不存在合同含义的模 糊,保险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所期望的保障范围不是保险合同书 面规定的保险资任。如果一个合理的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并不需要阅读保单,被保 险人的合理期望就不能被保单的语言排除在外,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会支持被保 险人的合理期望,即要求保险人承担本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责任。这是因 为: 首先,载于保单中的书面保险合同通常都是冗长复杂的文件,保险人知道保 单持有人本来并不阅读,至少不会仔细阅读保单。另外,许多保险合同没有专家 的分析是很难读懂的。 其次,大部分保险所使用的营销方式使保险的购买者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 没有机会阅读保单。以人寿保险为例,保险的购买者通常是在提交了投保单、支 付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批准了投保单并出具了保单之后才看到保单条款的。这 就使得从投保到收到保单之间往往有几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这种情况无疑会 促成保单持有人不愿认真甚至根本不愿阅读保单。 第三,绝大部分保险都最通过保险人的代理人销售的,代表保险人的代理人 或保险公司雇员的行为使投保人对承保范围产生的期望应该受到保护。 第四,保险人为某些险种所制定的名称也会使被保险人对实际承保范围产 生期望。例如,“一切险”、“综合险”、“不记名保险”等等
32 保险法 较早有关“合理期望原则”的-个重要案例是Kievit v.Loyal Protection Life Insurance Company(196l)。任这个类例中,被保险人购买了-张意外伤害 险保单(accident policy),保单规定承保“因意外人身伤害所直接造成并没有其 他原因的损失”,并H规定“由于任何疾病或身体尖调所引起或归因于任何疾病 或身体失调"的损失为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伤残部分是由」帕金森氏病所造成 的,在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的同时这个病的病情也在发展,法庭判决被保险人 的意外伤害属于保单承保责任,即便保单条款本身的含义是清楚的。法庭指出: “当公众购买保险单时,他们有权享有能够满足他]合理期望的广泛的保障。”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法庭认为:知悉保险单中存在着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条款, 并不能排除对除外责任不能使保险交易的主要目的失效的合理期望。法律保护 与标准保险合问目的相一致的客观合理的期望。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合理期望原则的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被保险人 都是普通的、没有经验的保险消费者,他们只具有最基本的保险常识。例此,法庭 使用合理期望原则保护这些消费者,而不是用于调整具有大致相同交易地位的 保险合同双方之间的商业关系。例如,对于有经验的被保险人、咨询过有经验的 保险中介人的被保险人或直接参与了治谈起草拟订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来说, 不能使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包括合理期嵬原则。 在保险法律界,对合理期望原则仍然存在着争议,如果在一个保险茱例中可 以使用合理期望原则,也可以使用其他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时,法庭常常会倾向 于使用其他解释原则。如果被保险人的期望是由于保单语言、语法或结构含糊或 不清晰所致,法庭可以使用对保险合同做有利丁接受方不利于拟汀方的解释原 则,如果被保险人的期望是来自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不实宣传,被保险人的 上张可以时因于保险人的不实陈述或欺诈。如果被保险人的期望是由于相信了 保险人对满足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所做的口头承诺,则可以使用失权(estoppel) 原则对抗保险人。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个解释原则,合理期望原则的使用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预期受益人的期望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其期望才是合理期 望,才适用合理期望原则。 首先,被保险人的期望不仅需要具有客观合理性,而且必须是被保险人实际 主规所期望的。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他对所主张的承保范围具有 实际主观期望,那么,他的张就不--定能够成立。内为,作为合同法所泛确立 的一个原则,合同一方实际了解另一方的明示意图,就不能够要求另一·方进行与 此了解不相一致的履行。如果被保险人清楚地知道保单不包括此项承保范围,他 (D Estrin Construction Co.v.Aetna Casualty Surety Co.(1981)
第四章保雕合周的解释 33 就不应预期并使用合理期望原则获得此项承保范围。由于同样的原因,如果被保 险人的主观期望从各方面讲都明显的不合理,那么,就不存在保险人的承保责 任。但是,如果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的亡观期望超过了保单的承保范围,又未采 取任何步骤澄清此种状况,则被保险人就有可能引用合理期望原则支持他的请 求主张, 第一,保险人已知或应知一个处在:被保险人的位置上的合理的人对承保范 制的期望程度,在决定是否使用合理期望原则时非常重要。被保险人有权相信和 依赖他对保险人做法的合理理解。例如,对限制一般明显属于承保范围的特殊的 或意想不到的保单杀款,保险人并未给予被保险人明确的通知,不管被保险人实 际如何考虑,保险人应该了解这种疏漏会导致被保险人认为存在此项承保范围。 确认被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客观合理的期望就等于使保险人承担了通知被保险人 承保范围的义务。如果保险人应该知道-·个合理的人本不会预见到存在对承保 范围的这种限制,他就应将此承保范围的缺口通知被保险人,这样才能打消否则 会存在的合理期望,并提醒被保险人需要采取其他步骤保障自己的利益。 第三,对承保范围,被保险人通过合理的努力本来可以取得的理解程度也 关系到是否可以使用合理期望原则如果被保险人能够阅读和理解保单条款,并 有足够的时间这样做,但是,却没有采取本来可以澄清半实的措施,那么,被保险 人以合理期望为理由提出权利主张就显得不那么具有说服力,什么是被保险人 的合理努力取决于不同的被保险人的不同的具体能力。一个作为商业组织的被 保险人和一个个人被保险人的能力应该是不一样的。保险合同条款清晰,所使用 的语言明确,被保险人应该具有理解能力,如果这种结论是合理的,就会对法庭 使用合理期望原则产生影响。 总之,合理期望原则的使用有助于保险人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严格管理保 险代理人,使用明确的合同语言,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因为 将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不确定事件集中起来变成可以确定的,正是保险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