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周的形式 19 代替书面保险合同,而是用来补充书面保险合同,或解释书面保险合同①。 第三节临时保险合同和正式保险合同 一、临时保险合同/暂保单 临时保险合同也叫临时保单或暂保单,是一种非正式的书面保险合同。在英 国保险市场上,临时保单叫做“slp”或“slip policy”;在美国保险市场上,临时保 单被称为“binder"、“binding slip”、或“binder receipt'"。 临时保单的使用有着久远的历史,暂保单最早出现于英国劳合社水险市场, 到今天已有三百多年。由于印花税的原因,暂保单在英国长期不能作为为法庭所 接受的诉讼依据,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50年代。 使用临时保单的月的在于在出具正式保单之前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凭证 (evidence of insurance)和临时保障(interim coverage)。它虽然是-种非正式 的、简式(shor1-form)书面保险合同,却是·份完整的、直至保险人出具正式保 单时止的有效保险合同。它包含有保险人以后出具的正式保险合同中应当具有 的、相同的承保范围,以及一些基本的保险条款。正式保险合问/保险单的金部条 款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署临时保单时即告生效。因此,临时保单构成了为法庭 所承认的保险合同双方当半人权利义务的证据。临时保单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暂 时的、却是立即的、与正式保单相同的保障。在财产责任保险中,临时保单的有效 期限通常规定为三十天或到出具正式保单时终止,以先到者为限。 临时保单和人身保险中所使用的保费收据(conditional receipt)具有根本不 同的性质。后者是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并交纳首期保费的凭证。人身保险生效 取决于保险人接受投保并签发保单,虽然保险的效力可以追潮自保费收据签发 之日起开始。 二、正式保险合同/保单 保单是保险的书面合同,保单可以由-一份书面文件或多份书面文件所组成, 保单是合同双方进行法律诉讼的依据,保单可以在达成保险合同之时或之后出 具。 保单作为保险的书面合同,它的内容会随着保险险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尽 管保险合同存在着多样性和复杂性,它们也存在着某些内容上和结构上的共同 性。换句话说,任何保险合同都应该包括一些最基本的内容。这些内容可以分成 心参见本书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蒋
20 保险法 若干部分,每一部分包括若干条款。 一份保单通常包括六个部分:l,申明部分(declarations):2.定义部分(def initions):3.承保约定(insuring agreements);4.除外责任(exclusions);5.保险 条件(conditions);6.其他条款(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1.申明部分。这部分一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在投保时需要申报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保险人申明与所提供保障范围有关的情 况。例如,保单号码,保单的起讫日期,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名称,被保险人的 名称地址,承保标的的地点和状况,主险和附加险的名称,保险金额和保费,免赔 额,有关利益方一包括共同被保险人、增加的被保险人、抵押贷款人、损失赔付收 受人等等。 2.定义部分。这部分一般紧接着申明部分,因为它规定了保单后面的条款 中所使用的·些词语和缩写的含义。但是,也有保单把定义部分放在整个保单的 最后。定义词语是指保险合同中有特殊含义的词语。对于保单中未做定义的词 语,产生争议时则根据一般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 3.承保约定。这是具体规定保险人承保责任的部分。它具体规定了保险人 所承保的危险和承保的损失。即保险人承诺在什么情况下履行其赔偿保险金或 提供规定服务的责任。如果一份保单提供一种以上的保障范围,保单中就会包含 一个以上的承保约定以规定不同的承保责任。 4.除外责任。除外责任部分是保单中规定保险人不打算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条款。一张保单可以不明确规定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例如“一切险”,却不能不 规定保险人不打算承担的责任。规定除外责任的基本作用是为了明确保险人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为了剥夺被保险人享受保障的权利。 5.保险条件。保险条件是指保单中任何具有只要被保险人履行了义务就可 以强制执行保险人承诺这种法律效力的条款。并不是所有的保险条款(provi ios)都能构成保险条件。首先,保险条件是保险人履行承诺-赔付保险金额或 提供服务的前提;其次,保险条件所规定的是被保险人的义务:第三,构成保险条 件的条款必须使用明确的语言表达不履行保险条件的后果。 6.其他条款。不能划归上述五种条款、不影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基本权利 义务的一些条款。 三、寿险保单的送达 ].寿险保单送达的法律意义 在财产资任保险中,由于存在着“口头保险合同”和“临时保险合同”,保险人 )参见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三章保雌合周的形式 21 的承保责任生效时间通常并不取决于书面保险合同一保单的送达时间。 寿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有非常重要的不同。首先,寿险合同涉及到被保险 人的生命,其潜在的保险期限可能很长:其次,寿险是一种给付性保险,常常涉及 很高的保险金额:第三,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承保考虑因素,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 况、病史、预期寿命等等.由于这些特殊因素,保险人在处理寿险合同的订立时就 格外小心。在般情况下,寿险保险人通常不给予寿险代理人订立寿险合同的权 力。寿险代理人的主要职能是为寿险保险人推销保险,当投保人作出要约一填写 投保单,并由寿险代理人交给保险人时,“接受”的权力在于保险人,只有当保险 人表示接受时,有约束力的寿险合同才告成立。因此,寿险通常并不存在口头保 险合同。此外,寿险保险人通常希望寿险合同在他出具保单后的某个时间成立。 投保单和保单规定保单送达投保人保险合同才告成立,就成丫落实寿险保险人 这种意愿的重要方式。 在保险中,保单送达的重要法律意义在于保险合同双方是在保单交给被保 险人之时达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是在保单送达时才生效的。 2.“送达"(delivery)的概念和作用 “送达”是指将保险单交到被保险人的手中或交由被保险人控制。如果被保 险人是个人,送达是指将保单实际交给被保险人,仅仅将保单放在被保险人的信 箱中,不一定能构成“送达”。如果被保险人是公司,则将保单交给公司的收发人 员就可以完成“送达”。如果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授权代理人购买保险,则将保单 交给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就可以构成“送达”。 在人身保险中,保单送达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送达保单通常被认为是保险人通知接受投保人的要约,表示保险合同 成立的方式,如果送达的保单与投保单上的要求不同,送达这种保单就构成了保 险人的反要约。 第二,送达保单是计算保险人承保责任开始的依据。寿险投保单中如果规定 保险人的责任是在保单送达时开始生效的,保险人从保单送达时起承担保单规 定的陪偿责任。如果保单不续保,送达日期还要用来确定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第二,送达保单是确定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有的寿险保单规 定,保单送达投保人时,被保险人的生存和健康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换句 话说,当寿险保单送达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或不健康,则不存在有效的、有约束 力的保险合同 第四,在存在临时寿险保障的情况下,送达保单标志着临时寿险保障的终 3.实际送达(physical delivery)和推定送达(constructive delivery) 寿险投保单中通常规定:寿险保单于被保险人生存健康时送达投保人,投保
22 保险法 人并交纳首期保费,本保险承保责任开始生效。因此,将寿险保单实际送达到投 保人的手中,一般会被法庭视为存在保险保障的证据。 不过,在美国的有关寿险案例中,法庭有时会放宽对“送达"的解释.产生所 谓“椎定送达”,“推定送达”倾名思义就是指保险人并未将寿险保单实际交到投 保人的手上或实际交由投保人控制,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某种行为被法庭认 定为已经构成完成保单的“送达”,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保险人需要履行其陪偿义 务的情况.例如,保险公司将一份寿险保单寄给它的代理人,并指示其代理人:本 保单在实际送达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时生效,同时,保险公司用信函通知了投保 人,告诉投保人其保单已经寄给代理人并将由代理人交给投保人。在信件和保单 寄出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尚未收到之前,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保险人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法庭以认为保险人实际上已经接受了投保 人的要约,除了保单的转手外,保险人并不需要再做其他决定或采取其他行为, 因此,推定完成了保单的送达,受益人有权取得保单项下的利益。不过,在这个例 子中,如果保单送达是有条件的,如保险公司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需增加支付 一定数额的保费、保险才能生效,投保人收到信函后没有支付该保费就死于事 故,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不需要承担陪偿责任。但是,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支 付这笔保费,在尚未支付时死亡,可能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美国的一个实际 判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告诉保险人他曾经做过一个被怀疑为肾癌的手术,保 险人决定其保费从每月$20.00提高到每月$56.10,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支 付何并未马上实际支付这一保费,保险人将保单寄给了保险代理人,并要求代理 人将保单送交投保人/被保险人,该代理人得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病重,随扣留保 单,没有将保单送交投保人。法庭判决保单已推定送达,因为投保人同意增加保 费已满足了保险人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推定送达”仍然是保险法理论和实践中··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一方面讲,合同是双方-·致同意的结果,如果保险人的意愿是实际把保单交到 投保人手中,推定这一意愿的完成是不是违反了这-·意愿本身呢?从另-方面 讲,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故意延迟送达时间,绝其 本应赔付的保险金,确立“推定送达”原惻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四节保费收据 一、保费收据的产生 保费收据在最初使用时是作为寿险营销的·种手段。寿险营销过程通常是 Wanshure v.State Farm Life Insurance Co.1978
第三童保险合同的形式 23 从寿险代理人向公众推销寿险开始的,他们首先需要同颐客-潜在的投保人讨 论顾客可能需要的保险保障,然后,潜在的投保人自已或由保险代理人代替填写 投保单,把填写好的投保单交给保险代理人,同时交纳首期保费,保险代理人收 下投保单和首期保费,将它们转交给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收到 了投保人的钱,总要给投保人··种证明,说明这笔线已经收到,于是,保险代理人 开立一张保费收据(premium receipt)给投保人作为已收保费的凭据。在-~般情 况下,这个收据只是表示“已经收到了投保人首期保费”,并不意味着投保人/被 保险人自其交纳首期保费时起获得了保险保障。 后来,在有些情况下保险人愿意给予投保人某种不完全的或有条件的承诺。 例如,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符合公司规定的承保条件,也叫做具有可保性, 保险人将接受投保.出具正式保单,保险的有效期将从收据签发的日期开始。这 种保费收据一方面给子投保人某种心理上的满足;另一方面,也给保险人自已留 “下-条退路。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退还 首期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保费收据就变成了某种有条件的承诺。 使用保费收据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某种程度的保障,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 人身保险的销售;也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能够马上得到某种保险保障的机 会。 二、保费收据和暂保单的区别 暂保单是财产责任保险的简式、临时保险合同。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 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暂保单并不需要列明保险安排的所有细 节,但是,它足以构成正式保单所规定的全部保险合同贵任义务的证据。 保费收据则不同,它只是人身保险中交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 得预期保险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 条件,一旦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至少不承担 投保人原先打算要求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充分的理 由对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 三、保费收据的种类 根据有无临时保险保障和保险保障的条件,保费收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没有任何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2.无条件提供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 据:3.提供有条件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 1.没有任何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接 没有任何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仅仅是-一个保险公司收到保费的证明。 这种收据规定:本保险在首期保费交付、保单在被徠险人生产并健廉期间送达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