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令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开始 后,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定的财产的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该项财产 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制度
❖ (三)财产保全 ❖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开始 后,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定的财产的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该项财产 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制度
令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大类: (1)诉讼保全 令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原告起诉以后,执行条件成就 之前为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 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令关于诉讼保全的条件主要有二条: 令第一,可以适用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也就是说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不适用诉讼保全。因为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保全只 是一种财产保全,而不包括一定的行为
❖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大类: ❖ (1)诉讼保全 ❖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原告起诉以后,执行条件成就 之前为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 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 关于诉讼保全的条件主要有二条: ❖ 第一,可以适用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也就是说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不适用诉讼保全。因为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保全只 是一种财产保全,而不包括一定的行为
第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 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将争议标的物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将 己的资金抽走,动产带出国外等行为。在法学界,传 统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应当是当事人故意的,且行为人 在主管上还须有恶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首先,从立法规定看,现行民诉法并未作出规定,上述 观点对行为人主管心态所作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其次, 从司法实践看,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出于故意或恶意 只要其行为可能导致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就有必要依法进行诉讼保全
❖ 第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 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 是指当事人一方将争议标的物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将 自己的资金抽走,动产带出国外等行为。在法学界,传 统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应当是当事人故意的,且行为人 在主管上还须有恶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首先,从立法规定看,现行民诉法并未作出规定,上述 观点对行为人主管心态所作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其次, 从司法实践看,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出于故意或恶意。 只要其行为可能导致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就有必要依法进行诉讼保全
(2)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 诉之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 定财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今诉前保全的条件是: 1)诉前保全必须情况紧急。 2)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今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 (2)诉前保全 ❖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 诉之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 一定财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 诉前保全的条件是: ❖ 1)诉前保全必须情况紧急。 ❖ 2)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令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 案有关的财物。所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 被保全财物的价额应占请求的价额大体相 等。小达不到目的,大损害被保全人利益 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在争议标 的物存在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 可能时,财产保全应针对争议标的物采取
❖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 案有关的财物。所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 被保全财物的价额应占请求的价额大体相 等。小达不到目的,大损害被保全人利益。 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在争议标 的物存在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 可能时,财产保全应针对争议标的物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