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院调解与司法ADR
1 第九章 法院调解与司法ADR
、司法ADR的域外考察 今司法ADR是在ADR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ADR即英文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 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 实质意义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指本世纪逐步发展 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 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或机制的称谓
2 一、司法ADR的域外考察 ❖ 司法ADR是在ADR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ADR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 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 实质意义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 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指本世纪逐步发展 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 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或机制的称谓
令ADR技术被广泛地运用,是因为其可以更 有效地解决问题,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完全 建立在双方“对立”的基础上。ADR原来 指民间解决纠纷的办法,与在法院进行的 诉讼无关。但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 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一些州法院在 法院内设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 制度,实际上是把ADR当作了诉讼程序中 的一环,这种ADR叫做司法ADR,或称附 设在法院的ADR( Court Annexed ADR)
3 ❖ ADR技术被广泛地运用,是因为其可以更 有效地解决问题,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完全 建立在双方“对立”的基础上。ADR原来 指民间解决纠纷的办法,与在法院进行的 诉讼无关。但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 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一些州法院在 法院内设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 制度,实际上是把ADR当作了诉讼程序中 的一环,这种ADR叫做司法ADR,或称附 设在法院的ADR(Court Annexed ADR)
令司法ADR具有准司法性质,这种准司法性 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与传统 诉讼程序相比,司法ADR具有非司法性质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于 传统的审判程序而言,法官必须严格按照 实体法和程序法认定事实,作出裁判。而 法院附设ADR程序从本质上说属于合意解 决纠纷的机制,而不必然要遵从法律规范, 同时解决纠纷的程序简便快捷、灵活多样
4 ❖ 司法ADR具有准司法性质,这种准司法性 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与传统 诉讼程序相比,司法ADR具有非司法性质。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于 传统的审判程序而言,法官必须严格按照 实体法和程序法认定事实,作出裁判。而 法院附设ADR程序从本质上说属于合意解 决纠纷的机制,而不必然要遵从法律规范, 同时解决纠纷的程序简便快捷、灵活多样
其二,主持传统审判程序的是法官或陪审 团。在法院附设ADR的程序中,无论是促 进双方和解的中立人还是作出评价性判断 或假定性裁决的“法官”,通常都是来自 于法院之外的律师、退休法官、相关行业 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而且司法ADR程 序进行中,法官通常不直接介入双方交涉 的过程
5 ❖ 其二,主持传统审判程序的是法官或陪审 团。在法院附设ADR的程序中,无论是促 进双方和解的中立人还是作出评价性判断 或假定性裁决的“法官” ,通常都是来自 于法院之外的律师、退休法官、相关行业 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而且司法ADR程 序进行中,法官通常不直接介入双方交涉 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