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 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 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然而受要约人是 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学者对此看法不一。我们认为,要 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 上应当特定。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要约人的特 定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的问题做出了选 择,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确确定承诺人。如果受要约人不 能确定,则意味着要发出提议的人并未选择真正的相对 人,该提议不过是为了唤起他人发出要约,本身不是要 约。另一方面,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时,仍可以称 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人同时发出以出让某一特 定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效的,这就可能会造成一物数卖、 影响交易安全的后果。如果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建议,原 则上视为要约邀请。当然,受要约人特定的原则也有例 外。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 发出要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对悬赏广告可明确 规定为要约。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 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必 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这里所说的"明确表示"可以以各种方式表示,如在广告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 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 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然而受要约人是 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学者对此看法不一。我们认为,要 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 上应当特定。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要约人的特 定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的问题做出了选 择,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确确定承诺人。如果受要约人不 能确定,则意味着要发出提议的人并未选择真正的相对 人,该提议不过是为了唤起他人发出要约,本身不是要 约。另一方面,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时,仍可以称 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人同时发出以出让某一特 定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效的,这就可能会造成一物数卖、 影响交易安全的后果。如果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建议,原 则上视为要约邀请。当然,受要约人特定的原则也有例 外。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 发出要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对悬赏广告可明确 规定为要约。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 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必 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这里所说的"明确表示"可以以各种方式表示,如在广告
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或者注明"本广告所列的各种 商品将售予最先支付现金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 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应当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后, 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我国《合同 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 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否则承诺人便难以做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 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 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二)、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 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 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 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它不能因相对人的
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或者注明"本广告所列的各种 商品将售予最先支付现金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 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应当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后, 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我国《合同 法》第 14 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 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否则承诺人便难以做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 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 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二)、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 15 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 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 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它不能因相对人的
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 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 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 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 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 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 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 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来说,一方面,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 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 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出区分。同时, 当事人也可以对其所作的提议明确做出"任何人不得就 提议做出承诺"或明确指出"无意使其提议具有法律拘束
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 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 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 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 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 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 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 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来说,一方面,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 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 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出区分。同时, 当事人也可以对其所作的提议明确做出"任何人不得就 提议做出承诺"或明确指出"无意使其提议具有法律拘束
力",这样,他所作的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尤其应当看到,由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 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 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是很明确的。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 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 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当事人 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 应当指出,仅仅是以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 分是不够的。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 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 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具有 明确的订约意图,不能认为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 而不是要约邀请。再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 招揽顾客,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再如,出 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规
力",这样,他所作的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尤其应当看到,由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 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 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是很明确的。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 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 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当事人 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 应当指出,仅仅是以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 分是不够的。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 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 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具有 明确的订约意图,不能认为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 而不是要约邀请。再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 招揽顾客,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再如,出 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规
定和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 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 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到其他情况,诸如是否注重相对 人的身份、信用、资力、品行等情况,是否需要实际接 触,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使他方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即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某项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由 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常常关涉到合同是否成立,有 关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因 此,此种区分在实践中意义是很大的。 2、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 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 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 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该行 为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 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因此,该行为只是 要约邀请。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 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拘束, 或者从订单的内容中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
定和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 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 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到其他情况,诸如是否注重相对 人的身份、信用、资力、品行等情况,是否需要实际接 触,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使他方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即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某项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由 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常常关涉到合同是否成立,有 关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因 此,此种区分在实践中意义是很大的。 2、 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 15 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 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 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 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该行 为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 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因此,该行为只是 要约邀请。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 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拘束, 或者从订单的内容中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