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2)拍卖公告。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 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 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 进行宣传所登的拍卖广告在各国合同法中一般认为属于 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 件,特别是未包括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 格条款。 3.招标公告。所谓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 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 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行为都要发出公 告。因为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 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从而使招标人能 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取条件最佳者并与其订立合同。 所以,《合同法》第15条规定,此种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 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则已具有 要约的性质。 4.招股说明书。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的文件中,招股说
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2)拍卖公告。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 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 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 进行宣传所登的拍卖广告在各国合同法中一般认为属于 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 件,特别是未包括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 格条款。 3.招标公告。所谓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 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 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行为都要发出公 告。因为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 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从而使招标人能 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取条件最佳者并与其订立合同。 所以,《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此种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 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则已具有 要约的性质。 4.招股说明书。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的文件中,招股说
明书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文件。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 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 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 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招股说 明书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的信息,从 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但其本身 并不是发行人向广大投资者所发出的要约,而只是一种 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根据我国《广告法》,广告是指商品经营 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界和形式直 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 商业广告。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是要 约邀请,发出商业广告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这主要是 因为,商业广告旨在宣传和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而 般并没有提出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主要条款。但 有一点除外,即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 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和注明为要约或者广告中 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 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该认为该广告属 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 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
明书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文件。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 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 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 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招股说 明书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的信息,从 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但其本身 并不是发行人向广大投资者所发出的要约,而只是一种 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根据我国《广告法》,广告是指商品经营 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界和形式直 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 商业广告。根据《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商业广告是要 约邀请,发出商业广告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这主要是 因为,商业广告旨在宣传和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而一 般并没有提出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主要条款。但 有一点除外,即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 为要约(《合同法》第 15 条)和注明为要约或者广告中 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 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该认为该广告属 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 某型号的水泥 1000 吨,每吨价格 200 元,先来先买
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 依具体情况将该商业广告视为要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 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 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到 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 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问题。对此学 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 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 约即产生效力。第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是 指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陆 法大都采纳第二种观点。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 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1) 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 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 的信箱等)即为到达。(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 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3)
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 依具体情况将该商业广告视为要约。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 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 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到 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 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问题。对此学 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 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 约即产生效力。第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是 指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陆 法大都采纳第二种观点。我国《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 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1) 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 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 的信箱等)即为到达。(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 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3)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 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 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关于 要约的期限问题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 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 说,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 分如下两种情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 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 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2)以书面形式发出 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 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日 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 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 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当然,在实践中考虑要约的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 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 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关于 要约的期限问题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 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 说,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 分如下两种情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 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 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2)以书面形式发出 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 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 10 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日 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 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 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当然,在实践中考虑要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