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知识 更新时间:2002-5-107:19:14来源:作者:王利明、 崔建远阅读2515次 第一讲: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概述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 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看,在合同的形式上明显地表 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规律。这是在交易安全允 许的前提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越来越强烈地要 求交易便捷的结果。当然,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 法律难以评价纯粹内心的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 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 所以在任何社会,合同的形式都不可或缺。1804年的《法 国民法典》把合同视为一种单纯的合意,过分忽视合同 形式,有矫枉过正之嫌,不但在证据法看来弊端严重, 而且与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形式有利于交易便捷的性质不 符。现代合同法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二项价值,已
合同法基本知识 更新时间:2002-5-10 7:19:14 来源: 作者:王利明、 崔建远 阅读 2515 次 第一讲: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概述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 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看,在合同的形式上明显地表 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规律。这是在交易安全允 许的前提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越来越强烈地要 求交易便捷的结果。当然,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 法律难以评价纯粹内心的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 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 所以在任何社会,合同的形式都不可或缺。1804 年的《法 国民法典》把合同视为一种单纯的合意,过分忽视合同 形式,有矫枉过正之嫌,不但在证据法看来弊端严重, 而且与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形式有利于交易便捷的性质不 符。现代合同法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二项价值,已
经不同程度地将要式合同的运用范围加以扩大,对某些 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定式合同 的普遍推广更能说明问题。因为经过法律规制的定式合 同,除去其不公正条款以后,省去消费者调查的麻烦, 使其不必耗神费力地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促进企业内 部的合理化,使缔约迅速化,更加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 便捷的要求。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 通则》第56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当事 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 10条) 总的说来,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 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我国已经实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按照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 要求设计合同的形式,对某些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 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其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宜由当事 人决定
经不同程度地将要式合同的运用范围加以扩大,对某些 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定式合同 的普遍推广更能说明问题。因为经过法律规制的定式合 同,除去其不公正条款以后,省去消费者调查的麻烦, 使其不必耗神费力地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促进企业内 部的合理化,使缔约迅速化,更加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 便捷的要求。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 通则》第 56 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当事 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 10 条)。 总的说来,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 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我国已经实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按照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 要求设计合同的形式,对某些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 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其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宜由当事 人决定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 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口头形式简 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 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 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 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 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 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 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 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 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 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 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口头形式简 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 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 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 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 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 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 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 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 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 同和标的数额 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
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 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 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 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 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 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如下几类 (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 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 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 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 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 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
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 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 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 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 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 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如下几类: (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 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 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 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 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 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
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4)定式合同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 式范畴,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现行法的态度不一, 有时规定为成立要件,视为书面形式;有时认为系生效 要件。从法理上讲,后者更为可取,因为合同是当事人 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 合意以外的因素,即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 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 变动要件。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 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 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 的口头合同,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口头合同,法律认 可的其他口头合同有效
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4)定式合同。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 式范畴,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现行法的态度不一, 有时规定为成立要件,视为书面形式;有时认为系生效 要件。从法理上讲,后者更为可取,因为合同是当事人 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 合意以外的因素,即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 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 变动要件。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 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 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 的口头合同,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口头合同,法律认 可的其他口头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