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它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 第二,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第三,在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按照行政地位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按照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单一的:包含的;联合的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根据 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它的提出和实施,是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以现行宪法为 依据的 2、“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 国两制”方针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义 它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方面它开创了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局部地区保留资本 主义制度,同时又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先例:另一方面,它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结 构形式的模式,丰富了国家结构形式的内涵。 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依据 宪法第31条规定 从法理上说,这是一个特别条款,又是一个授权条款。作为特别条款,它确立了特别 行政区在制度上的特殊性;作为一个授权条款,宪法授权全国人大按照具体情况,通过立 法加以规定。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及特征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 第一,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第二,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特殊行政区域 第三,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 三)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的核心是权力分配的问题。 1、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 第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6 第一,它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 第二,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第三,在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按照行政地位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按照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单一的;包含的;联合的。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根据 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它的提出和实施,是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以现行宪法为 依据的。 2、“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义。 它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方面它开创了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局部地区保留资本 主义制度,同时又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先例;另一方面,它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结 构形式的模式,丰富了国家结构形式的内涵。 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依据 宪法第 31 条规定。 从法理上说,这是一个特别条款,又是一个授权条款。作为特别条款,它确立了特别 行政区在制度上的特殊性;作为一个授权条款,宪法授权全国人大按照具体情况,通过立 法加以规定。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及特征 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 第一,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第二,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特殊行政区域; 第三,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 (三)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的核心是权力分配的问题。 1、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 第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第三,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四,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对高度 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第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一,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第二,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的行 政事务; 第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法院 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诉讼案件以该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 第四,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第三节国家象征 国家标志的概念 国家标志,是国家以宪法或专门法律规定的象征国家主权,代表国家尊严的标志物 、国旗 国旗的意义 我国的国旗与国旗法。 、国徽 国徽的意义。 我国的国徽与国徽法 四、国歌 国歌的意义和我国的国歌 五、首都 首都的意义和我国的首都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学习要求:不仅要掌握有关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原理。还要重点把握我国宪法所规 定的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权利的分类、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 、公民与国籍 1.公民
7 第三,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四,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对高度 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第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一,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依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第二,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的行 政事务; 第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法院 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诉讼案件以该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 第四,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第三节 国家象征 一、国家标志的概念 国家标志,是国家以宪法或专门法律规定的象征国家主权,代表国家尊严的标志物。 二、国旗 国旗的意义。 我国的国旗与国旗法。 三、国徽 国徽的意义。 我国的国徽与国徽法。 四、国歌 国歌的意义和我国的国歌。 五、首都 首都的意义和我国的首都。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学习要求:不仅要掌握有关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原理。还要重点把握我国宪法所规 定的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权利的分类、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 一、公民与国籍 1.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