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出与回归: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 王健 [原文分上、中、下三期分别刊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24日、1月28日 和2月4日的法治时代B2版上。] 主持人提示:考察西方法律语词传入中国的路径及方式,对于我们了解中西 法律文化的性质和意义是十分重大的。诚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言:“从一个 更广泛的角度观察,一个民族对另一个异文化语词的翻译和接受的过程,可以视 为一种文化的移入。” 王健教授的《输出与回归: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一文,通过考察中、日之 间法学语词互相借鉴的历史轨迹,澄清了法学界的一些理论误区,揭示出了中西 方之间法律文化的一些异同,力图为中国法找到一条更适合自己的、既能超越传 统又能摆脱西方个别经验的发展之路,意义可谓重大。今人常常以为,目前我们 习见习用的一套法言法语大多于本世纪初期来自东瀛岛国的日本,然而事实并不 如此简单,有的甚至相反。本文就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先从语言学界关于近代汉 语语源问题上的讨论说起。 1950年代,随着文字改革和语言规范化运动的开展,关于现代汉语中的学 术用语和外来语问题,特别是近代日语对汉语的影响等问题,曾引起过中国语言 学家的一场热烈讨论;讨论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两种不尽相同的说法,或可说是对 立的倾向。 其中一种颇有影响的看法断言,现代汉语中有许多借用日本的语词,这些词 大都是明治维新以后,由于日本人翻译西文书籍陆续创造出来的。从历史上来说, 它们不仅在我们国人的心目中被认为是“新名词”就是在日本国内也同样被认 为是近百年来产生的“新语”。这种观点以著名语言学家高名凯、刘正琰和王立 达为代表。高、刘二人合著了《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一书,在所列“汉语外来 词所表现的外来事物及概念一览表”里面,作者指出其中属于外来法律类的总共 39个语词全部来自日语,没有一个来自该表列出的其他9种语言中的任何一 种,包括俄语、德语、意大利语、英语和西班牙语。王立达则以新名词、新知识 类词典为例,指出其中所收的词汇“几乎有一半是借自日语的”。 已有学者对他们各自所列出的来自日本的现代汉语词汇作了综合,笔者仅检 阅其中有关法律类的语词请另见表。 这些词在今天法律人的言说中占有怎样的地位不言自明,而令人惊讶的是, 按照这个表,如此众多而又基本的法律词汇竟然全部都是源自日本的外来语!对 此,当时就有人表示不能完全接受这种看法,因为它过分夸大了现代汉语中源于 日本的外来语的范围
输出与回归: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 王健 [原文分上、中、下三期分别刊于人民法院报 2001 年 1 月 24 日、1 月 28 日 和 2 月 4 日的法治时代 B2 版上。] 主持人提示:考察西方法律语词传入中国的路径及方式,对于我们了解中西 法律文化的性质和意义是十分重大的。诚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言:“从一个 更广泛的角度观察,一个民族对另一个异文化语词的翻译和接受的过程,可以视 为一种文化的移入。” 王健教授的《输出与回归: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一文,通过考察中、日之 间法学语词互相借鉴的历史轨迹,澄清了法学界的一些理论误区,揭示出了中西 方之间法律文化的一些异同,力图为中国法找到一条更适合自己的、既能超越传 统又能摆脱西方个别经验的发展之路,意义可谓重大。今人常常以为,目前我们 习见习用的一套法言法语大多于本世纪初期来自东瀛岛国的日本,然而事实并不 如此简单,有的甚至相反。本文就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先从语言学界关于近代汉 语语源问题上的讨论说起。 1950年代,随着文字改革和语言规范化运动的开展,关于现代汉语中的学 术用语和外来语问题,特别是近代日语对汉语的影响等问题,曾引起过中国语言 学家的一场热烈讨论;讨论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两种不尽相同的说法,或可说是对 立的倾向。 其中一种颇有影响的看法断言,现代汉语中有许多借用日本的语词,这些词 大都是明治维新以后,由于日本人翻译西文书籍陆续创造出来的。从历史上来说, 它们不仅在我们国人的心目中被认为是“新名词”;就是在日本国内也同样被认 为是近百年来产生的“新语”。这种观点以著名语言学家高名凯、刘正琰和王立 达为代表。高、刘二人合著了《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一书,在所列“汉语外来 词所表现的外来事物及概念一览表”里面,作者指出其中属于外来法律类的总共 39个语词全部来自日语,没有一个来自该表列出的其他9种语言中的任何一 种,包括俄语、德语、意大利语、英语和西班牙语。王立达则以新名词、新知识 一类词典为例,指出其中所收的词汇“几乎有一半是借自日语的”。 已有学者对他们各自所列出的来自日本的现代汉语词汇作了综合,笔者仅检 阅其中有关法律类的语词请另见表。 这些词在今天法律人的言说中占有怎样的地位不言自明,而令人惊讶的是, 按照这个表,如此众多而又基本的法律词汇竟然全部都是源自日本的外来语!对 此,当时就有人表示不能完全接受这种看法,因为它过分夸大了现代汉语中源于 日本的外来语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讨论似乎只是发生在语言学界的内部,对于从根本上直接涉 及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在当时和以后似乎都没有产生什么多大的影响, 至少就法学界而言,情形就是如此;因为除了学者偶尔涉及的个别法律语词外, 法学界从来就没有对近现代法律用语问题做过专门认真地清理和检讨。可是尽管 如此,一个时时可以感觉得到,但又都说不大准、模模糊糊的印象是,我们目前 所使用的许多(注意这是一个模糊词)法律名词、术语是来自日本的。而有关于 “权利”一一这是一个在本文中常常被提起的例子一一的近代语源的种种说法, 正是反映上述问题的一个典型例证 关于近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及其相关词语的来源,法学界以往大都认 为它(们)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从日本流入到中文里的。明确提出这种 说法的书证,至少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一位优秀的民法学家梅仲协(1 900年一1971年)的民法著作,作者在书中关于权利的专章里指出 按现代法律学上所谓“权利”一语,系欧陆学者所创设,日本从而移译之。 清季变法,“权利”二字,复自东瀛,输入中土,数十年来,习为口头禅 此说在法学界长期相沿,至今仍频见于大陆、台湾和海外的一些法学论著。 如郭道晖于1995年发表的《论法定权利与权利立法》一文中说 中国法律上“权利”一词始见于清末之立宪和民国之立法。它是由日本传入 日文又是从德文 R ch t译为“权力利益”,略作“权利 同年台湾学者李复甸在其《权利辨正》一文里,依据日本平凡社《世界大百 科字典》(1988年)第九卷“权利”词条中的解释,亦说: ……时下之权利出于东洋之译词,(原文此处有注)殆无争议。国人率而沿用, 约定而俗成,如今已成为日常口语 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陈添辉在《一九一二至一九四九年中国法制之变 化一一以民法之制定及施行为例》一文中,引用日本学者Z· K i t a g a wa 的说法写到 日本尚属中华法系时,亦无权利的观念。留学荷兰 L e y d e n大学的日 本法学者Dr· M.tsuda,回到日本后,于明治维新那一年,即1868年 出版一本书,叫《西方公法学说理论》,因无相当用语来表达权利的观念,于是 他在本书首先创造“权利”之用语。在日本社会,权利的观念,曾长期停留在白 纸黑字的具文阶段,未为当事人主张 由于笔者尚未查找到陈文所征引的原著,故无法知晓Z· K i t a g a wa何 以如此持论的依据。不过,此论在日本并不独见。早在1904年N·Hozu mi教授的一篇讲演中就有这样的主张: 日本从来没有权利的概念,直到Ken-ri(权利)一词出现,而Ken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讨论似乎只是发生在语言学界的内部,对于从根本上直接涉 及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在当时和以后似乎都没有产生什么多大的影响, 至少就法学界而言,情形就是如此;因为除了学者偶尔涉及的个别法律语词外, 法学界从来就没有对近现代法律用语问题做过专门认真地清理和检讨。可是尽管 如此,一个时时可以感觉得到,但又都说不大准、模模糊糊的印象是,我们目前 所使用的许多(注意这是一个模糊词)法律名词、术语是来自日本的。而有关于 “权利”——这是一个在本文中常常被提起的例子——的近代语源的种种说法, 正是反映上述问题的一个典型例证。 关于近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及其相关词语的来源,法学界以往大都认 为它(们)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从日本流入到中文里的。明确提出这种 说法的书证,至少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一位优秀的民法学家梅仲协(1 900年—1971年)的民法著作,作者在书中关于权利的专章里指出: 按现代法律学上所谓“权利”一语,系欧陆学者所创设,日本从而移译之。 清季变法,“权利”二字,复自东瀛,输入中土,数十年来,习为口头禅。 此说在法学界长期相沿,至今仍频见于大陆、台湾和海外的一些法学论著。 如郭道晖于1995年发表的《论法定权利与权利立法》一文中说: 中国法律上“权利”一词始见于清末之立宪和民国之立法。它是由日本传入。 日文又是从德文Recht译为“权力利益”,略作“权利”。 同年台湾学者李复甸在其《权利辨正》一文里,依据日本平凡社《世界大百 科字典》(1988年)第九卷“权利”词条中的解释,亦说: ……时下之权利出于东洋之译词,(原文此处有注)殆无争议。国人率而沿用, 约定而俗成,如今已成为日常口语。 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陈添辉在《一九一二至一九四九年中国法制之变 化——以民法之制定及施行为例》一文中,引用日本学者Z•Kitagawa 的说法写到: 日本尚属中华法系时,亦无权利的观念。留学荷兰Leyden 大学的日 本法学者Dr•M•Tsuda,回到日本后,于明治维新那一年,即1868年 出版一本书,叫《西方公法学说理论》,因无相当用语来表达权利的观念,于是 他在本书首先创造“权利”之用语。在日本社会,权利的观念,曾长期停留在白 纸黑字的具文阶段,未为当事人主张。 由于笔者尚未查找到陈文所征引的原著,故无法知晓Z•Kitagawa何 以如此持论的依据。不过,此论在日本并不独见。早在1904年N•Hozu mi教授的一篇讲演中就有这样的主张: 日本从来没有权利的概念,直到Ken-ri(权利)一词出现,而Ken
ri一词的直接含义是 powe r- i n te res t(权力和利益)。该词 的始作俑者是 tsuda博士, Tsuda博士曾在荷兰 Ley d e n大学读 书,1868年出版了他的博士论文《论西方的公法》,在这篇文章里,他采用 了Ken-ri(权利)一词。 显然,以上两段文字中,前者几乎是后者的翻版,他们都认为,日文之汉字 “权利”,系由日本留学荷兰莱顿大学的法学博士津田真道(M· Tsuda)于 1868年首先创行的一个用语 除此之外,也有人指出,日语中的“权利”一词始见于1866年J·S· Mi11著作的一个译本;提出这一事例类似情形的还有 Pi tt a u。 总之,在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无论法学界抑或语言学界,也无论是大陆、 台湾甚至日本,按照一种说法,“权利”是来自日本的一个汉语外来词。 然而与此论相左者一直大有人在。日本著名语言学家大木夫見文彦(184 7年-1928年)在他所著《箕作麟祥君传》一书里,曾详细地描述了明治初 年法学家箕作麟祥(1846年—1897年)为了翻译法国法律而苦心设造法 律新名词的情形,其中就涉及到“权利”等词语的翻译问题。兹将这段文字抄录 如下: 这是《法兰西法典》首次被引入日本,法理学也尚未发展。箕作麟祥对这些 都并无所知;而且也没有带注释的书籍,没有词典,没有教师;克服这些理解上 的困难对他是很沉重的负担。每次提到的概念在那时的日本还是完全不知道的, 这成了大问题,因为不存在相对的译语。甚至当他请问汉学家时,没有一个人知 道该怎样回答;如果他创造一个新词,倘若不是人们已知的汉字的组合,又可能 不被接受。像“ r i g t”和“ obI i g a tion”这样的词,他承袭了 中国《万国公法》的翻译,译作“权利”和“义务”;至于像“ mov a b s”和“ i mmo es”这样的法律术语,他费尽心思地创造了像“动产” (d·san)和“不动产”(fud·san)这样的新词 这段文字很可能是后来各种关于日本近代的“权利”等词来源于中国早期 汉文译本说法的最早的依据。其中值得注意的关键一点,就是作者所依据的丁韪 良的《万国公法》汉译本问题。井上哲次郎及其他日本学者即根据同样的理由断 言,“权利”一语并非日本人所创译,这个译语是从中国传入的;因为在明治以 前,中国学术界即已使用“权利”这个译语了。至于西周,他仅译出了“权”或 “权义”,并未用过“权利”二字,所以,“权利”二字实创始于丁韪良。 与前引N· HOZumi、Z· K i t ag a wa等日本学者的说法对照来 看,尽管近代意义上的“权利”一词究为日本人所创行,抑或借自中国的成语 日本学者的看法即是两出,但是依照大木夫見文彦提供的史实所表明的看法最终 得到了国际汉学界的普遍接受,并已成为一个日益强化的趋势 美国学者马里乌斯·詹森( Marius B· J ansen)于1970年
-ri一词的直接含义是power-interest(权力和利益)。该词 的始作俑者是Tsuda博士,Tsuda博士曾在荷兰Leyden大学读 书,1868年出版了他的博士论文《论西方的公法》,在这篇文章里,他采用 了Ken-ri(权利)一词。 显然,以上两段文字中,前者几乎是后者的翻版,他们都认为,日文之汉字 “权利”,系由日本留学荷兰莱顿大学的法学博士津田真道(M•Tsuda)于 1868年首先创行的一个用语。 除此之外,也有人指出,日语中的“权利”一词始见于1866年J•S• Mill著作的一个译本;提出这一事例类似情形的还有Pittau。 总之,在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无论法学界抑或语言学界,也无论是大陆、 台湾甚至日本,按照一种说法,“权利”是来自日本的一个汉语外来词。 然而与此论相左者一直大有人在。日本著名语言学家大木夫見文彦(184 7年—1928年)在他所著《箕作麟祥君传》一书里,曾详细地描述了明治初 年法学家箕作麟祥(1846年—1897年)为了翻译法国法律而苦心设造法 律新名词的情形,其中就涉及到“权利”等词语的翻译问题。兹将这段文字抄录 如下: 这是《法兰西法典》首次被引入日本,法理学也尚未发展。箕作麟祥对这些 都并无所知;而且也没有带注释的书籍,没有词典,没有教师;克服这些理解上 的困难对他是很沉重的负担。每次提到的概念在那时的日本还是完全不知道的, 这成了大问题,因为不存在相对的译语。甚至当他请问汉学家时,没有一个人知 道该怎样回答;如果他创造一个新词,倘若不是人们已知的汉字的组合,又可能 不被接受。像“right”和“obligation”这样的词,他承袭了 中国《万国公法》的翻译,译作“权利”和“义务”;至于像“movable s”和“immovbles”这样的法律术语,他费尽心思地创造了像“动产” (d•san)和“不动产”(fud•san)这样的新词。 这段文字很可能是后来各种关于日本近代的“权利”等词来源于中国早期 汉文译本说法的最早的依据。其中值得注意的关键一点,就是作者所依据的丁韪 良的《万国公法》汉译本问题。井上哲次郎及其他日本学者即根据同样的理由断 言,“权利”一语并非日本人所创译,这个译语是从中国传入的;因为在明治以 前,中国学术界即已使用“权利”这个译语了。至于西周,他仅译出了“权”或 “权义”,并未用过“权利”二字,所以,“权利”二字实创始于丁韪良。 与前引N•Hozumi、Z•Kitagawa等日本学者的说法对照来 看,尽管近代意义上的“权利”一词究为日本人所创行,抑或借自中国的成语, 日本学者的看法即是两出,但是依照大木夫見文彦提供的史实所表明的看法最终 得到了国际汉学界的普遍接受,并已成为一个日益强化的趋势。 美国学者马里乌斯•詹森(Marius B•Jansen)于1970年
代就指出,西方国际法书籍的早期中文译本中所包含的某些重要的汉字词组,如 “权利”( r i g h t)、“主权”( sovere i gn t y)这样一些相近的字 眼,逐渐流入了日本人的“现代”思想中,并在19世纪末在日本广泛流传。尽 管这些术语和后来大量涌进中国语言里的日本词语比较起来数量有限,但他特别 提醒人们注意,说这是“中国较早与西方接触而使日本获得的一个最后的,也是 很少被人提到的好处……”(按:此处着重为笔者所加) 1993年,意大利学者马西尼发表了他对于近现代汉语外来语的阶段性 研究成果。他批评研究现代汉语词汇的一些学者,尤其是髙铭凯、王立达和实藤 惠秀,“通常一味强调后面这段过程(按:指19世纪末期),对于那些进入汉语 的日语新词,他们以为是借自日语的。而事实是,这类词汇中有好多是由中国传 至日本的,几十年后才又回到了中国”。在他所指的情形中,就包括了“权利 我国则自高、刘、王的论著发表后不久,郑奠即发表了一篇回应的文章 一《谈现代汉语中的“日语词汇”》(1958年),旨在缩小由前述作者过分夸 大了的现代汉语中属于日语词汇的范围。郑采取历史的和客观的立场,强调了中 日文化交流史的互动过程对于促进汉语词汇发展的重要作用。这篇言简意赅的文 章实际上提出了本应值得注意的思路和线索,但后来它似乎并未引起应有的重 视,以至这一问题长期未能得到澄清。 观上列种种说法,笔者深感这个问题其实本不该如此复杂。从上述一些说 法涉及的种种历史资料当中,我们不难推断出汉语“权利”一词的近代渊源,当 然也包括其他的法律语词。可是,丁韪良1864年的《万国公法》汉译本明明 摆在那里,而非要说权利等词语创自日本。个中原因,除了对自己去今不远的历 史茫然无知外,我们还能再说些什么呢?探索近代汉语法律语词的来源无疑要掌 握充分的、必要的文献史料。但从上面的例子来看,问题还并不仅仅是史料的占 有,而首先是观念上的问题,即我们如何对待历史。这涉及到中国和日本各自摄 取西学的过程,和两者基于同文的(“汉字文化圈”)文化交流的互动关系。要深 入地理解这些词语的意义及其演变,我们就应当深入到这些语词创制和使用的时 代环境当中,揭开长期遮蔽我们视线的那些观念上的障碍,最终来判别出它们的 来龙去脉。而那个障碍,简单地说,就是我们往往强调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深受日 本影响,而对中国在近代化过程中是否曾对日本发生过作用一类的问题,缺乏足 够的重视。 本文所涉及法学名词列表如下: 人权公证人引渡主权公诉出庭 代理民主民法自由共和有价证券 刑法仲裁投票判决法人法定 法医学法则法律法科法学法庭
代就指出,西方国际法书籍的早期中文译本中所包含的某些重要的汉字词组,如 “权利”(right)、“主权”(sovereignty)这样一些相近的字 眼,逐渐流入了日本人的“现代”思想中,并在19世纪末在日本广泛流传。尽 管这些术语和后来大量涌进中国语言里的日本词语比较起来数量有限,但他特别 提醒人们注意,说这是“中国较早与西方接触而使日本获得的一个最后的,也是 很少被人提到的好处……”(按:此处着重为笔者所加) 1993年,意大利学者马西尼发表了他对于近现代汉语外来语的阶段性 研究成果。他批评研究现代汉语词汇的一些学者,尤其是高铭凯、王立达和实藤 惠秀,“通常一味强调后面这段过程(按:指19世纪末期),对于那些进入汉语 的日语新词,他们以为是借自日语的。而事实是,这类词汇中有好多是由中国传 至日本的,几十年后才又回到了中国”。在他所指的情形中,就包括了“权利” 一词。 我国则自高、刘、王的论著发表后不久,郑奠即发表了一篇回应的文章— —《谈现代汉语中的“日语词汇”》(1958年),旨在缩小由前述作者过分夸 大了的现代汉语中属于日语词汇的范围。郑采取历史的和客观的立场,强调了中 日文化交流史的互动过程对于促进汉语词汇发展的重要作用。这篇言简意赅的文 章实际上提出了本应值得注意的思路和线索,但后来它似乎并未引起应有的重 视,以至这一问题长期未能得到澄清。 观上列种种说法,笔者深感这个问题其实本不该如此复杂。从上述一些说 法涉及的种种历史资料当中,我们不难推断出汉语“权利”一词的近代渊源,当 然也包括其他的法律语词。可是,丁韪良1864年的《万国公法》汉译本明明 摆在那里,而非要说权利等词语创自日本。个中原因,除了对自己去今不远的历 史茫然无知外,我们还能再说些什么呢?探索近代汉语法律语词的来源无疑要掌 握充分的、必要的文献史料。但从上面的例子来看,问题还并不仅仅是史料的占 有,而首先是观念上的问题,即我们如何对待历史。这涉及到中国和日本各自摄 取西学的过程,和两者基于同文的(“汉字文化圈”)文化交流的互动关系。要深 入地理解这些词语的意义及其演变,我们就应当深入到这些语词创制和使用的时 代环境当中,揭开长期遮蔽我们视线的那些观念上的障碍,最终来判别出它们的 来龙去脉。而那个障碍,简单地说,就是我们往往强调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深受日 本影响,而对中国在近代化过程中是否曾对日本发生过作用一类的问题,缺乏足 够的重视。 本文所涉及法学名词列表如下: 人权 公证人 引渡 主权 公诉 出庭 代理 民主 民法 自由 共和 有价证券 刑法 仲裁 投票 判决 法人 法定 法医学 法则 法律 法科 法学 法庭
社团社团法人免除治外法权制裁取缔 拘留所得税所有权政府政策政党 政治家信托特权财团法人时效动产 假释国际国际公法最惠国传票债务 债权领土领空领海宪法总理 证券警察议会辩护士权利 就中日两国的历史文化关系看,日本自古即形成了模仿中国法制的传统。 般认为,早在奈良朝时代,日本即开始输入汉学,继受中国法,此后日本乃有成 形法。当时日本的律令完全模仿中国,其体裁和内容皆与唐律相似:自篇目名称、 次序、条文之分配,以至文章语句,殆无不完全与之相同。正如日本学者所评价: 就法律文化来说,中国对日本的影响最明显的也是在唐代。唐朝处于中国封 建社会的上升时期,在当时世界上是先进、文明的国家,其封建法制为各国统治 者所羡慕。唐代的长安城也因此成了国际性的大都市。唐代的法律,被称为中国 封建法典之楷模,曾随着络绎不绝的使者和留学生传播四方,日本也不例外。 10世纪以后,武家政治重实用而轻虚文,另外武家之中没有能用汉字起草 法规的学者,于是除了惯用的法律术语外,放弃从来法制的律、令、格、式等纯 汉文体,概用武家上下均能了解的通用的汉字日本文(文字虽用汉字而文章则为 日本文)为法令的文体。可是即便如此,当时的“缙绅之士,皆以汉文为高尚而 尊之,以日本文为卑贱而远之”。德川幕府时代(17世纪以后)的法令用汉字 混以平假名(草书字母)书写 至明治(1868年)以后,法律文体随政体的“王政复古”而复于古。由 于维新政府的执政者大部分为汉学出身,如江藤新平、大木乔任两司法大臣,及 编纂刑律之水本成美,起草军法之西周等皆为汉学之硕儒,此外大小官吏也多出 身于汉学,因此他们写下的法令及公文书,都倾向于汉文体。例如,明治元年(1 868年)拟订的《暂行刑律》和三年(1870年)公布之《新律纲领》,即 模仿明清律的体裁编纂。明治六年颁布的《改定律例》的文体亦仿照《新律纲领》, 与之同为汉文体。维新政府初期的法令均用汉文体,因此法律用语废除了“御触 书”、“御书付”、“御定目”等旧名称,而用“法令”、“布告”、“布达”、“达” “条例”等名称,不说“公事”而说“诉讼”;不说“役人”而说“官吏”。又如 明治四年颁布了西周为兵部起草的《海陆军刑律》,西周精通汉文,又曾留学荷 兰,因此他起草的刑律,内容实质上虽采用西方各国军律,但其形式则采用中国 律。各编标题都用“律”字,如“谋叛律”“奔敌律”、“战时逃亡律”、“凶暴劫 掠律”、“盜贼律”之类,又用“凡”字作各条之起句,其文体全为中国律。不过
社团 社团法人 免除 治外法权 制裁 取缔 拘留 所得税 所有权 政府 政策 政党 政治家 信托 特权 财团法人 时效 动产 假释 国际 国际公法 最惠国 传票 债务 债权 领土 领空 领海 宪法 总理 证券 警察 议会 辩护士 权利 就中日两国的历史文化关系看,日本自古即形成了模仿中国法制的传统。一 般认为,早在奈良朝时代,日本即开始输入汉学,继受中国法,此后日本乃有成 形法。当时日本的律令完全模仿中国,其体裁和内容皆与唐律相似;自篇目名称、 次序、条文之分配,以至文章语句,殆无不完全与之相同。正如日本学者所评价: 就法律文化来说,中国对日本的影响最明显的也是在唐代。唐朝处于中国封 建社会的上升时期,在当时世界上是先进、文明的国家,其封建法制为各国统治 者所羡慕。唐代的长安城也因此成了国际性的大都市。唐代的法律,被称为中国 封建法典之楷模,曾随着络绎不绝的使者和留学生传播四方,日本也不例外。 10世纪以后,武家政治重实用而轻虚文,另外武家之中没有能用汉字起草 法规的学者,于是除了惯用的法律术语外,放弃从来法制的律、令、格、式等纯 汉文体,概用武家上下均能了解的通用的汉字日本文(文字虽用汉字而文章则为 日本文)为法令的文体。可是即便如此,当时的“缙绅之士,皆以汉文为高尚而 尊之,以日本文为卑贱而远之”。德川幕府时代(17世纪以后)的法令用汉字 混以平假名(草书字母)书写。 至明治(1868年)以后,法律文体随政体的“王政复古”而复于古。由 于维新政府的执政者大部分为汉学出身,如江藤新平、大木乔任两司法大臣,及 编纂刑律之水本成美,起草军法之西周等皆为汉学之硕儒,此外大小官吏也多出 身于汉学,因此他们写下的法令及公文书,都倾向于汉文体。例如,明治元年(1 868年)拟订的《暂行刑律》和三年(1870年)公布之《新律纲领》,即 模仿明清律的体裁编纂。明治六年颁布的《改定律例》的文体亦仿照《新律纲领》, 与之同为汉文体。维新政府初期的法令均用汉文体,因此法律用语废除了“御触 书”、“御书付”、“御定目”等旧名称,而用“法令”、“布告”、“布达”、“达”、 “条例”等名称,不说“公事”而说“诉讼”;不说“役人”而说“官吏”。又如 明治四年颁布了西周为兵部起草的《海陆军刑律》,西周精通汉文,又曾留学荷 兰,因此他起草的刑律,内容实质上虽采用西方各国军律,但其形式则采用中国 律。各编标题都用“律”字,如“谋叛律”、“奔敌律”、“战时逃亡律”、“凶暴劫 掠律”、“盗贼律”之类,又用“凡”字作各条之起句,其文体全为中国律。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