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粤办函〔2020)5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的广东省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 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 〔2019〕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 制度的函》(国办函〔2019104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 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 作的决策部署,做好规划协调、政策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家政服 务业提质扩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家政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 促进家政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 其他事项。 成员单位
广 广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粤办函 〔2020〕5号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的广东省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 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国办发 〔2019〕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 制度的函》(国办函 〔2019〕104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 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 作的决策部署,做好规划协调、政策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家政服 务业提质扩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家政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 促进家政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 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 6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 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 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 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 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 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联席 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 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 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加。联 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省委、省 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 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 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广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葛长伟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郑建荣省商务厅厅长 陈奕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副召集人:黄恕明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 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 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 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 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 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联席 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 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 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加。联 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省委、省 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 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 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广 广 东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葛长伟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郑建荣 省商务厅厅长 陈奕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副召集人:黄恕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 7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任少省商务厅副厅长 葛国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员:邢锋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绍新省公安厅治安局政委 聂元松省民政厅副厅长 杨朝峰省财政厅副厅长 郭壮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宋宗约省农业农村厅副巡视员 纪乐勤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汤武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骁婷省统计局副局长 刘碧茹省医保局副局长 周传世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总工程师 杨敏省总工会副主席 梁均达团省委副书记 孙小华省妇联副主席 柯沫夫省残联副理事长 陈忠明省税务局副局长 陈玉海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任庆华广东银保监局副局长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 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0〕1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
任 少 省商务厅副厅长 葛国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 员:邢 锋 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绍新 省公安厅治安局政委 聂元松 省民政厅副厅长 杨朝峰 省财政厅副厅长 郭壮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宋宗约 省农业农村厅副巡视员 纪乐勤 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汤 武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骁婷 省统计局副局长 刘碧茹 省医保局副局长 周传世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总工程师 杨 敏 省总工会副主席 梁均达 团省委副书记 孙小华 省妇联副主席 柯沫夫 省残联副理事长 陈忠明 省税务局副局长 陈玉海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任庆华 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崶 广东银保监局副局长 广 广 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 酬劳的管理办法》 的通知 粤发改规 〔2020〕1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 (委)、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 《广东省发展改 — 8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 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7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 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 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 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 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 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 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 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7日 广 广 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 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 《广东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 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 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 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 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 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 (完成评标评 审报告)止。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 1. 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 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小时增加100元; 3. 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 9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 (二)评标评审需跨日的,首日的评标评审费按照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计 算;从次日起的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第八条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 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 在途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 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珠三角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和本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珠三角6市以外的其他市的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参照异地评标评审支付交通补助(其中,自驾 车参照相邻市的标准包干)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 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 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 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 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 据的,按以下标准包干交通补助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 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 费用 第九条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其评标评审费、误工补助、应急补助 在途补助可以上浮20%给付。 负责主持评标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标评审中要统筹工作进度,提高评标评审 效率 第十条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 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 标评审时间。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 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
(二)评标评审需跨日的,首日的评标评审费按照本条第 (一)项所列标准计 算;从次日起的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 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 2. 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第八条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 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 在途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 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 珠三角6市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和本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珠三角6市以外的其他市的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参照异地评标评审支付交通补助 (其中,自驾 车参照相邻市的标准包干)。 2. 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 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 (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 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 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 (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 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 据的,按以下标准包干交通补助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 (含往返),属于 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 200 元 (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 桥、停 车 等 其 他 交 通 费用。 第九条 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其评标评审费、误工补助、应急补助、 在途补助可以上浮20%给付。 负责主持评标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标评审中要统筹工作进度,提高评标评审 效率。 第十条 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 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 标评审时间。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 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 — 10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