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后果。如果说这里的情形较为复杂,那么复杂就复杂在一件看起来微不足道的行为,如何 能够引发出一系列在时间和地点上远远脱离它的原初情景的事件,而不是在最初行为的实施 者的意图中是否包含有这些后果。一般来说,行为的后果在时间和地点上越是远离它的原初 情景,这些后果就越不可能属于最初的意图,当然,这也得看行动者具有怎样的认知能力(参 见第二章第9节)以及他们可以调动的权力。我们考察行动者的“所为”,一般是根据多少 属于他控制范围之内的迹象,而不是在他的活动之后接续产生的各种后果。在绝大多数的生 活领域和活动形式中,行动者的控制范围仅限于行动或互动的当下情景。所以我们说,打开 灯这件事确属行动者所为,惊走窃贼或许也是如此,但不能说导致窃贼被警察抓获及最终蹲 了一年监狱也属于这种情况。尽管说彼时彼刻要没有打开开关这一行为,这件事也许都不会 发生,但它们的发生取决于这么多的其他偶然性后果,以至于我们很难认为它们是最初那位 行动者的“所为之事 为了分析意图活动的实质,哲学家们业已耗费了大量笔墨。然而,站在社会科学的立场 上来看,无论我们怎样强调有意图行为的意外后果,都不会夸大其辞。默顿以往对这个问题 的分析堪称经典。他非常正确地指出,对意外后果的考察是社会学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定的活动组成部分的后果要么不具有重要意义,要么具有重要意义:要么是简单重要后果 要么则是复合重要后果。而评判何谓“重要”的标准,则在于所进行的考察或所探求的理论 的性质。然而,默顿随即便将意外后果与功能分析掺和在一起。尽管这种概念运用的尝试 在社会学文献里屡见不鲜,但我却并不愿意接受这种做法。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 对意外后果的考察并不像默顿所主张的那样,是要理解表面上不符理性的社会行为形态或模 式。在默顿那里,有意的活动(显功能)和它的意外后果(隐功能)两相对立。他提出隐功 能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表明表面上非理性的社会活动也许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尤其是那些 持续存在的活动或实践,而我们却通常把他们误认为“迷信”、“非理性”、“纯属传统惰性 之类的东西,从而对它们不屑一顾。但默顿认为,如果我们发现它们具有隐功能,即具有某 种或某些意外后果,有助于维持所探讨的实践的持续在生产,那么我们就可以宣称,它们根 本就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不合理。 试以仪式为例,某个仪式“或可通过提供周期性的场合,让某群体散居的各成员聚集在 起参加某项共同活动,以实现增进群体认同这一隐功能”。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通过 揭示某种实践形式的一项功能关系,就可以用后者来解释前者的存在理由。这里多少有些不 明不白地掺和进另一种观念,即学者们以自己硬性规定的一些社会需求为根据,塑造出所谓 社会的理由”( soclety' s reasons)。也就是说,倘若我们认识到群体“需要”这一意识 来维持自身,那就不应该再把仪式的维持看作是非理性的。然而,如果我们说,甲社会状况 需要在乙社会实践的协助下,才能在相当一致的形式维持下去,就又引出一个亟带待解决的 问题,而这又是功能分析本身不能答复的。甲和乙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个体行动者的欲求、需 要及意图之间的关系。就个体行动者而言,动机激发与意向性之间的动力关系产生于那些构 成行动者动机推力的欲求。而社会系统的情况则不是这样,除非行动者在行事之时,认识到 他们所做的正是社会的需要 默顿着重指出,如果我们在探讨行动的意外后果的时候,把它与那些深深根植在时空之 中的制度化实践联系起来,会是很有意义的。上文我们业已指出,这一点是无可辩驳的。对 意外后果影响的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只是在分析意义上彼此具有独立意义,而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从制度化实践入手。第一种情况如打开灯,窃贼受到惊吓,循路而逃。研 究者在考察这种情况时,关注的是由某一触发情境( Initiating circums tance)引发的 系列事件的积累,若没有这一情境,或许就不会有这些事件积累而成的结果。韦伯分析了马 拉松平原之战如何影响了希腊文明在此之后的发展,并进而影响了欧洲整体文化的形塑过 程;他还分析了在萨拉热窝发生的射杀斐迪南大公事件的一系列后果,这都是些很恰当的例
外后果。如果说这里的情形较为复杂,那么复杂就复杂在一件看起来微不足道的行为,如何 能够引发出一系列在时间和地点上远远脱离它的原初情景的事件,而不是在最初行为的实施 者的意图中是否包含有这些后果。一般来说,行为的后果在时间和地点上越是远离它的原初 情景,这些后果就越不可能属于最初的意图,当然,这也得看行动者具有怎样的认知能力(参 见第二章第 9 节)以及他们可以调动的权力。我们考察行动者的“所为”,一般是根据多少 属于他控制范围之内的迹象,而不是在他的活动之后接续产生的各种后果。在绝大多数的生 活领域和活动形式中,行动者的控制范围仅限于行动或互动的当下情景。所以我们说,打开 灯这件事确属行动者所为,惊走窃贼或许也是如此,但不能说导致窃贼被警察抓获及最终蹲 了一年监狱也属于这种情况。尽管说彼时彼刻要没有打开开关这一行为,这件事也许都不会 发生,但它们的发生取决于这么多的其他偶然性后果,以至于我们很难认为它们是最初那位 行动者的“所为之事”。 为了分析意图活动的实质,哲学家们业已耗费了大量笔墨。然而,站在社会科学的立场 上来看,无论我们怎样强调有意图行为的意外后果,都不会夸大其辞。默顿以往对这个问题 的分析堪称经典。[9]他非常正确地指出,对意外后果的考察是社会学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定的活动组成部分的后果要么不具有重要意义,要么具有重要意义;要么是简单重要后果, 要么则是复合重要后果。而评判何谓“重要”的标准,则在于所进行的考察或所探求的理论 的性质。[10]然而,默顿随即便将意外后果与功能分析掺和在一起。尽管这种概念运用的尝试 在社会学文献里屡见不鲜,但我却并不愿意接受这种做法。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 对意外后果的考察并不像默顿所主张的那样,是要理解表面上不符理性的社会行为形态或模 式。在默顿那里,有意的活动(显功能)和它的意外后果(隐功能)两相对立。他提出隐功 能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表明表面上非理性的社会活动也许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尤其是那些 持续存在的活动或实践,而我们却通常把他们误认为“迷信”、“非理性”、“纯属传统惰性” 之类的东西,从而对它们不屑一顾。但默顿认为,如果我们发现它们具有隐功能,即具有某 种或某些意外后果,有助于维持所探讨的实践的持续在生产,那么我们就可以宣称,它们根 本就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不合理。 试以仪式为例,某个仪式“或可通过提供周期性的场合,让某群体散居的各成员聚集在 一起参加某项共同活动,以实现增进群体认同这一隐功能”。[11]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通过 揭示某种实践形式的一项功能关系,就可以用后者来解释前者的存在理由。这里多少有些不 明不白地掺和进另一种观念,即学者们以自己硬性规定的一些社会需求为根据,塑造出所谓 “社会的理由”(society’s reasons)。也就是说,倘若我们认识到群体“需要”这一意识 来维持自身,那就不应该再把仪式的维持看作是非理性的。然而,如果我们说,甲社会状况 需要在乙社会实践的协助下,才能在相当一致的形式维持下去,就又引出一个亟带待解决的 问题,而这又是功能分析本身不能答复的。甲和乙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个体行动者的欲求、需 要及意图之间的关系。就个体行动者而言,动机激发与意向性之间的动力关系产生于那些构 成行动者动机推力的欲求。而社会系统的情况则不是这样,除非行动者在行事之时,认识到 他们所做的正是社会的需要。[12] 默顿着重指出,如果我们在探讨行动的意外后果的时候,把它与那些深深根植在时空之 中的制度化实践联系起来,会是很有意义的。上文我们业已指出,这一点是无可辩驳的。对 意外后果影响的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只是在分析意义上彼此具有独立意义,而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从制度化实践入手。第一种情况如打开灯,窃贼受到惊吓,循路而逃。研 究者在考察这种情况时,关注的是由某一触发情境(initiating circumstance)引发的一 系列事件的积累,若没有这一情境,或许就不会有这些事件积累而成的结果。韦伯分析了马 拉松平原之战如何影响了希腊文明在此之后的发展,并进而影响了欧洲整体文化的形塑过 程;他还分析了在萨拉热窝发生的射杀斐迪南大公事件的一系列后果,这都是些很恰当的例
子。的此处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反事实的角度( counterfactually),追溯考察这一系列事 件。研究者会追问:“如果事件甲未曾发生,那么事件乙、丙、丁、戊等等是否还会发生?” 并力求通过这种追问,把握事件甲在该因果链或者说因果顺序中的作用。 社会研究者或许会关注的第二种情况,不是由单个事件引发的意外后果,而是由一系列 个体活动复合而成的模式,比如上文讨论的种族隔离。在这种情况下,有待讨论的现象是某 种确定的“最终结果”,它被看作是由有意图的行为一步步的过程积累而成的意外后果。这 里又一次突出地展现了有关理性的主题,不过它的逻辑在此并没有什么可供辩驳的地方。博 奕理论学者令人信服地指出,即使不同的个体行动者分别实施一系列合乎理性的行动,这些 行动的后果对于个体行动者总体而言,也会有可能是非理性的。对于研究者来说,产生这 种“偏离效应”( perverse effects)的情况无疑具有特殊的价值,但这种效应也不过是意 外后果的类型之一而已 默顿指明了可以考察意外后果的第三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的兴趣在于制度化 实践再生产的机制。在这里,行动的意外后果以某种非反思性的反馈圈(non- reflexive feedback cycle)[因果循环( causal loops)的形式,构成了进一步行动的条件。对这些 条件,行动者是有所认识的。我已经说够,要想解释清楚发生这种反馈的原因,不能只是满 足于搞清各种功能关系。那么,意外后果的反馈圈又是如何不断反复,使社会特征得以在漫 长的时间里完成着自身的再生产的呢?这一点大体说来并不难分析。定位在某一时空情境里 的重复性活动,会在相对自身情境而言较为“遥远”的时空情境中产生例行化的后果,而这 并不是参与这些活动的那些人意图之中的结果。而这些与原初情境相距甚远的情境中发生的 事件,又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原初情境下的行动以后面临的条件。要想弄清楚事态的发展 过程,只需了解这样一些解释变量:个体为什么会受到推动,去从事各种在时间向度上伸展 开来的例行化社会实践,又会导致怎样的后果。意外后果是例行化行为的附带结果,也同样 以一种例行化的方式被“分播”( distributed)开来,而参与者在反思性地维持着这些行为 的时候,也就是这样看待它们的 能动作用与权力 行动与权力之间的逻辑关联有着怎样的性质?这个问题虽然说有很多枝节,但我们还是 不难指出其中包含的根本关系。我们说有能力“换一种方式行事”,就是说能够介入、干预 这个世界,或是能够摆脱这种干预,同时产生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或事态的效果。这就假定 行动者能够(在日常生活流中周而复始地)实施一系列具有因果关系性质的权力,包括那些 影响他人所实施之权力的权力。个体有能力“改变”既定事态或事件进程,这种能力正是行 动的基础。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这种“改变”能力,即实施某种权力的能力,那么他就不再成 其为一个行动者。社会分析里许多令人感兴趣的案例都关注介于足以成为行动与不足以称为 行动之间的现象。在此区域里,个体权力受到一系列可以确定的具体境况的限制。但在这 里,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我们在考察个体在其间“别无选择”的那些社会制约的具体情况 时,不能将它们径直理解为行动本身的终结。“别无选择”并不等于说行动以完全被反应替 代(就像一个人眼前有某物快速移动过去时,他会不由自主地眨巴眼睛一样)。这一点看起 来或许过于显而易见,以至于无须赘言,可是一些颇为流行的社会理论流派却不承认这一差 别,尤其是那些与客体主义和“结构社会学”有密切关联的流派。它们假定制约的作用方式 类似于自然界中的力,“别无选择”就此仿佛成了被机械的压力所驱动,既不可抗拒,又无 法理解(参见第四章附论一)。 我们可以换种说法来表达以上观点:行动中包含的权力逻辑上指的就是转换能力。从这 个角度上说,最广义的“权力”在逻辑上先于主体性及行为的反思性监控的构成。我们有必 要强调这一点,因为社会科学中有关权力的观念总是不折不扣地体现着上文所说的主客两分
子。[13]此处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反事实的角度(counterfactually),追溯考察这一系列事 件。研究者会追问:“如果事件甲未曾发生,那么事件乙、丙、丁、戊等等是否还会发生?” 并力求通过这种追问,把握事件甲在该因果链或者说因果顺序中的作用。 社会研究者或许会关注的第二种情况,不是由单个事件引发的意外后果,而是由一系列 个体活动复合而成的模式,比如上文讨论的种族隔离。在这种情况下,有待讨论的现象是某 种确定的“最终结果”,它被看作是由有意图的行为一步步的过程积累而成的意外后果。这 里又一次突出地展现了有关理性的主题,不过它的逻辑在此并没有什么可供辩驳的地方。博 奕理论学者令人信服地指出,即使不同的个体行动者分别实施一系列合乎理性的行动,这些 行动的后果对于个体行动者总体而言,也会有可能是非理性的。[14]对于研究者来说,产生这 种“偏离效应”(perverse effects)的情况无疑具有特殊的价值,但这种效应也不过是意 外后果的类型之一而已。[15] 默顿指明了可以考察意外后果的第三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的兴趣在于制度化 实践再生产的机制。在这里,行动的意外后果以某种非反思性的反馈圈(non-reflexive feedback cycle)[因果循环(causal loops)的形式,构成了进一步行动的条件。对这些 条件,行动者是有所认识的。我已经说够,要想解释清楚发生这种反馈的原因,不能只是满 足于搞清各种功能关系。那么,意外后果的反馈圈又是如何不断反复,使社会特征得以在漫 长的时间里完成着自身的再生产的呢?这一点大体说来并不难分析。定位在某一时空情境里 的重复性活动,会在相对自身情境而言较为“遥远”的时空情境中产生例行化的后果,而这 并不是参与这些活动的那些人意图之中的结果。而这些与原初情境相距甚远的情境中发生的 事件,又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原初情境下的行动以后面临的条件。要想弄清楚事态的发展 过程,只需了解这样一些解释变量:个体为什么会受到推动,去从事各种在时间向度上伸展 开来的例行化社会实践,又会导致怎样的后果。意外后果是例行化行为的附带结果,也同样 以一种例行化的方式被“分播”(distributed)开来,而参与者在反思性地维持着这些行为 的时候,也就是这样看待它们的。 能动作用与权力 行动与权力之间的逻辑关联有着怎样的性质?这个问题虽然说有很多枝节,但我们还是 不难指出其中包含的根本关系。我们说有能力“换一种方式行事”,就是说能够介入、干预 这个世界,或是能够摆脱这种干预,同时产生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或事态的效果。这就假定 行动者能够(在日常生活流中周而复始地)实施一系列具有因果关系性质的权力,包括那些 影响他人所实施之权力的权力。个体有能力“改变”既定事态或事件进程,这种能力正是行 动的基础。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这种“改变”能力,即实施某种权力的能力,那么他就不再成 其为一个行动者。社会分析里许多令人感兴趣的案例都关注介于足以成为行动与不足以称为 行动之间的现象。在此区域里,个体权力受到一系列可以确定的具体境况的限制。[16]但在这 里,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我们在考察个体在其间“别无选择”的那些社会制约的具体情况 时,不能将它们径直理解为行动本身的终结。“别无选择”并不等于说行动以完全被反应替 代(就像一个人眼前有某物快速移动过去时,他会不由自主地眨巴眼睛一样)。这一点看起 来或许过于显而易见,以至于无须赘言,可是一些颇为流行的社会理论流派却不承认这一差 别,尤其是那些与客体主义和“结构社会学”有密切关联的流派。它们假定制约的作用方式 类似于自然界中的力,“别无选择”就此仿佛成了被机械的压力所驱动,既不可抗拒,又无 法理解(参见第四章附论一)。 我们可以换种说法来表达以上观点:行动中包含的权力逻辑上指的就是转换能力。从这 个角度上说,最广义的“权力”在逻辑上先于主体性及行为的反思性监控的构成。我们有必 要强调这一点,因为社会科学中有关权力的观念总是不折不扣地体现着上文所说的主客两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