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代评序) 提供过有益的经验,因为我们历史上从未发生过真正的革命 一如西方社会在1640年、1789年或者1917年经历过的那 种。传统的时间观亦不能给我们关于死亡与再生的启示。近 代以来,我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只是现代化,甚至引人西方各 样基本的价值也主要是出于这样一种功利的考虑。我们没有 从整体上去把握我们的生存状况,忽略了社会精神上的再 生。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沉湎于自欺,不愿正视死亡, 承受以往的失败,“自甘消解”。 然而,旧时代的死亡是无可挽回的。新的文化论战(且 不管它本身是多么幼稚)再一次表明了这一点。问题在于, 我们必须自党地面对死亡,运用我们的全部力量与勇气去获 取再生。而这种再生,恰如伯尔曼所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 变化,而是一种辄伴以特殊态度与倾向,尤其是对于时间和 历史之特殊倾向的特殊变化(第118一119页)。这里,斋要 认识的首先就是再生的观念本身,它表现了一种对我们来说 是完全陌生的时间观:不是循环的、托古改制的那种新旧纠 缠,死人统治活人,而是凤凰涅架,死亡转变为新的开端 一个时代转变为另一个时代。这是一种未日的观念,其中所 包含的不仅是观念、行为以及意识形态与政治的彻底改造, 而且是绝望与顿悟、死亡与再生的深刻体验,是一种真正的 脱胎换骨。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以往的失败,在对自身 生存状况作真正全面、深刻而且诚实的反省与批判的基础 上,超越我们的过去,创造出我们自已的天堂与尘世,我们
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代译序)15 自己的法律与宗教。这将既不是重复西方的历史,也不是脱 离开人类的基本追求,而是以人类社会一员的身份参与到人 类中去。以全人类的精神养料滋养我们自己,又以自心独特 的经验去解决人类的问题。这既是我们贡献于人类的所在, 又是我们的自救之道。此一转变过程的艰难与痛苦不难想 见,但这是惟一的希望。希望就在于(用伯尔曼的话说) “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 受旧时代死亡之痛苦的坚韧毅力,有对重获新生的热烈薪 望”(第131页)。 《法律与宗教》一书只八万字上下,薄薄的一册,半天 就可以读完。但是书中所包含的丰富思想与深刻洞见却会给 我们留下长久的思索。伯尔曼在导言中称,他所讨论的虽然 是永恒问题,此书却只求适时,不求不朽。然而读毕全书, 我却不能不承认,这本小书也如它讨论的问题一样不朽。本 书的作者,亦将因此在创造新的宗教(如果它真能产生的 活)的预言家、圣者和英雄当中据有一席之地。 1987年12月1日改毕于北京西郊
中译本序 本书据1971年我在波斯顿大学所作的一系列公开演讲 整理而成。这些演讲基本上照原样付印,只增加一个短小的 导言、跋和一些注释。 作者系比较法和国际法、法律史以及法哲学诸领域的教 师和作家。不过,本书是写给一般读者,尤其是写给所有希 望了解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与其道德、理 性、精神信仰和希冀之间相互关系的人的。 我非常高兴而且荣幸地将此书呈献于中国的读者。同 时,我又担心,要将此书的要意传达于中国人民,可能要比 让美国人了解它们更困难些。 今天大多数美国人一与他们的祖辈和曾祖辈相比 都认为,法律与宗教是两种互不相关的东西。他们为法律和 宗教下了偏狭的定义:法律被认为是政治机构为控制和调整 杜会行为而制订的规则,宗教则被认为是关乎上帝、灵魂拯 救以及人格道德的个人信仰。然而,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像 许多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意欲保护且促进道德的、理性的和 精神的价值(“正义”),而不仅仅是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
2中译本序 的组织(“秩序“);而流行于美国的信仰体系,也像许多其 他国家中流行的信仰体系一样,想要引领和指导支配着美国 的法律制度。本书试图向美国人提示法律与宗教更宽泛且更 深一层的意蕴。虽然在我们的公开论说中,这些东西已不再 时兴,但是在美国人的生活深处,它们依然存在。 对于中国的读者来说,回忆一下首次举行这些演讲的 1971年,并且多少回顾一下本书出版的1974年所发生的事 情,可能也是有益的。当时,许多美国人,包括很大一部分 青年人,部分地由于传统的制度化组织与新的道德的、理性 的和精神的信仰与希冀之间的剧烈冲突,正经历着一场巨大 骚动。这些演讲,以及实际上本书都是针对那些冲突而发, 并且试图为解决那些冲突提供理论基础。 我在最后一讲中指出,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将出现历史上 前所未有过的全人类共同体。虽然此一过程将是缓慢的、痛 苦的。法律与宗教,就这些术语最泛的意义而言,在实现 此种世界各民族“沟通”的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我将此 视为所有国家未来几代人的重要使命。 哈罗德小伯尔曼 漫沙文雅岛,马萨诸塞 1987年7月1日
原 序 本书由笔者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 (Lowell Lectures On Theology)所作的演讲组成。这些演讲基 本上按原样付印,同时增加了一个短小的导言、跋和一些注 释。 演讲所针对的是一般听众一一他们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神 学家一而我希望,这本由演讲辑成的书,将使所有想要了 解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与这个社会的各种基本信仰之间关系 的人感兴趣。 我要感谢波土顿大学神学院院长沃尔特·谬尔德(Walter Muelder〉和罗伯特·耐尔逊(Robert Nelson)教授,感谢波士 顿大学法学院院长保罗·西斯金德(Paul Siskind),是他们邀 请我举行了这些演讲。我还要感谢本书的全体评论者一一乔 治·艾沃利(George Avery),沃尔特·密勒(Walter Miller), 威廉·斯特林费罗(William Stringfellow),巴斯卡姆·泰利 (Bascomb Tally)和约瑟夫·C韦伯(Joseph C.Weber〉一一他 们在最后一讲的结尾,讨论了一些我提出的问题。他们的批 评对我准备本书的跋和脚注大有帮助。此外,我要向当时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