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伟华:我囯使用的囯际战略海峡航行利益维护对策 本周边的几个国际海峡,即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和朝鲜海峡。从中国东、南部港口经东海、南海出人太平 洋和印度洋的船只,则必须通过日本列岛、印度尼西亚群岛以及菲律宾群岛周边的国际海峡和群岛国的 水域。因此位于亚洲的海峡是我国的主要出海通道。 第二,位于东南亚的国际海峡的战略地位非常重要,马六甲海峡的战略地位更是首屈一指。中国目 前石油进口的五条航线中,有三条航线必须经过马六甲海峡,大概占中国进口石油的85%。在每天通 过马六甲海峡的油轮中,有60%是通往中国的。 第三,西亚的霍尔木兹海峡对我国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作为世界上最需要进口能源的国家之 ,波斯湾的石油和原料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来源。中国对外石油依存度超过55%,其中47%来自中东。 可以说,霍尔木兹海峡是中国进口石油的命门①。 第四,未来我国在海峡航道安全和通行保障方面仍将以亚洲为重点。而实施不同通行制度的海峡,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沿海国对其控制和影响有所不同,应根据这些情况有针对性 地确定维护海峡安全和通畅的战略。 、中国使用国际海峡面临的问题与风险 由于国际海峡对沿岸国的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许多海峡是沿岸国的门户和屏障,长期以来,在对 海峡的使用和通行问题上,沿岸国与海峡使用国尤其是那些经常使用海峡的海洋大国之间存在着矛盾 和冲突,此外还有其他一些风险。如何防止这些矛盾和风险影响海峡航道的畅通,是我国应当关心 的问题。 (一)我国是航行上地理不利的国家 我国有1.8万海里的海岸线,有众多的出海口,但中国的海域都是封闭海或半闭海。尽管有黄海 渤海、东海、南海与海洋相连,但中间隔着若干海峡,这些海峡构成中国海上交通的要冲。成为问题的 是,这些海峡多属于其他国家,而在中国领海里没有用于国际航行的重要海峡。中国须经过一系列重要 的国际海峡进出太平洋。另外,构成中国海上交通要道的国际海峡有许多位于我国的海洋争端国。如 北太平洋的出海口海峡多位于日本,南太平洋的出海口海峡位于菲律宾等国。 二)我国使用的国际海峡仍面临航行通畅安全问题 对于海洋大国和外贸大国来说,海上航道的通畅和安全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利益,中国使用的国际海 峡也面临航行的通畅和安全问题。 一是由于地理结构的原因可能发生航行事故。如发生在日本海的事故多于世界任何其他海域。而 位于日本海的国际海峡,又是我国东北方向的主要出海 是紧急情况下可能面临海峡的封锁。位于日本海的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对马海峡、朝鲜海峡都 是我国重要的海上通道,这些海峡被称为咽喉要地,很容易被封闭,而任何封锁上述海峡的企图都将引 起地区国家的严重关切。例如1983年2月,日本海上自卫队曾在大分县海岸外的周防滩演习,进行封 锁宗谷、对马和津轻海峡的模拟演习。封锁海峡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敌国潜艇通过海峡驶往日本海和太 平洋,其次是防止敌国船只返回国内港口补给,此举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国际振动。 三是我国使用的国际海峡面临海盜攻击的风险很大。例如,作为我国重要海上通道的马六甲海峡 和巽他海峡是海盗多发地,其所在的整个东南亚海盗案件占世界海盜案件的60%以上。由于马六甲海 峡等水域是公认的海盗高发区,被称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该海域恐怖主义虽然尚未发生,但 马六甲海峡的地理构造也有利于恐怖主义分子制造事端。 四是一些海峡所属国由于国际政局不稳,也可能影响其正常运营。如位于伊朗和阿曼之间的霍尔 木兹海峡作为世界石油海运的咽喉,偏偏处于国际局势最为复杂的中东地区。由于美国和伊朗争夺霍 尔木兹海峡的控制权,导致局势紧张。考虑到伊朗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具有不可更易的结构性冲 ①此外中国和中东许多国家的贸易运输也要通过霍尔木兹海峡,仅仅中国和伊朗之间2012年的贸易额就超过了500亿美元。 21
本周边的几个国际海峡,即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和朝鲜海峡。从中国东、南部港口经东海、南海出入太平 洋和印度洋的船只,则必须通过日本列岛、印度尼西亚群岛以及菲律宾群岛周边的国际海峡和群岛国的 水域。因此位于亚洲的海峡是我国的主要出海通道。 第二,位于东南亚的国际海峡的战略地位非常重要,马六甲海峡的战略地位更是首屈一指。中国目 前石油进口的五条航线中,有三条航线必须经过马六甲海峡,大概占中国进口石油的 85%。在每天通 过马六甲海峡的油轮中,有 60%是通往中国的[6] 。 第三,西亚的霍尔木兹海峡对我国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作为世界上最需要进口能源的国家之 一,波斯湾的石油和原料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来源。中国对外石油依存度超过 55%,其中 47%来自中东。 可以说,霍尔木兹海峡是中国进口石油的命门①。 第四,未来我国在海峡航道安全和通行保障方面仍将以亚洲为重点。而实施不同通行制度的海峡,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沿海国对其控制和影响有所不同,应根据这些情况有针对性 地确定维护海峡安全和通畅的战略。 二、中国使用国际海峡面临的问题与风险 由于国际海峡对沿岸国的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许多海峡是沿岸国的门户和屏障,长期以来,在对 海峡的使用和通行问题上,沿岸国与海峡使用国尤其是那些经常使用海峡的海洋大国之间存在着矛盾 和冲突[7]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风险。如何防止这些矛盾和风险影响海峡航道的畅通,是我国应当关心 的问题。 (一)我国是航行上地理不利的国家 我国有 1.8万海里的海岸线,有众多的出海口,但中国的海域都是封闭海或半闭海。尽管有黄海、 渤海、东海、南海与海洋相连,但中间隔着若干海峡,这些海峡构成中国海上交通的要冲。成为问题的 是,这些海峡多属于其他国家,而在中国领海里没有用于国际航行的重要海峡。中国须经过一系列重要 的国际海峡进出太平洋。另外,构成中国海上交通要道的国际海峡有许多位于我国的海洋争端国。如 北太平洋的出海口海峡多位于日本,南太平洋的出海口海峡位于菲律宾等国。 (二)我国使用的国际海峡仍面临航行通畅安全问题 对于海洋大国和外贸大国来说,海上航道的通畅和安全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利益,中国使用的国际海 峡也面临航行的通畅和安全问题。 一是由于地理结构的原因可能发生航行事故。如发生在日本海的事故多于世界任何其他海域。而 位于日本海的国际海峡,又是我国东北方向的主要出海口。 二是紧急情况下可能面临海峡的封锁。位于日本海的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对马海峡、朝鲜海峡都 是我国重要的海上通道,这些海峡被称为咽喉要地,很容易被封闭,而任何封锁上述海峡的企图都将引 起地区国家的严重关切。例如 1983年 2月,日本海上自卫队曾在大分县海岸外的周防滩演习,进行封 锁宗谷、对马和津轻海峡的模拟演习。封锁海峡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敌国潜艇通过海峡驶往日本海和太 平洋,其次是防止敌国船只返回国内港口补给,此举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国际振动[8] 。 三是我国使用的国际海峡面临海盗攻击的风险很大。例如,作为我国重要海上通道的马六甲海峡 和巽他海峡是海盗多发地,其所在的整个东南亚海盗案件占世界海盗案件的 60%以上。由于马六甲海 峡等水域是公认的海盗高发区,被称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9] 。该海域恐怖主义虽然尚未发生,但 马六甲海峡的地理构造也有利于恐怖主义分子制造事端。 四是一些海峡所属国由于国际政局不稳,也可能影响其正常运营。如位于伊朗和阿曼之间的霍尔 木兹海峡作为世界石油海运的咽喉,偏偏处于国际局势最为复杂的中东地区。由于美国和伊朗争夺霍 尔木兹海峡的控制权,导致局势紧张。考虑到伊朗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具有不可更易的结构性冲 21 童伟华:我国使用的国际战略海峡航行利益维护对策 ① 此外中国和中东许多国家的贸易运输也要通过霍尔木兹海峡,仅仅中国和伊朗之间 2012年的贸易额就超过了 500亿美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 突,一旦伊朗遭到西方国家打击,便有可能随时切断霍尔木兹海峡的航道,这也将对中国经济形成极大 的冲击。 五是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航道关闭。例如,2005年3月13日,由于一艘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船只在 博斯普鲁斯海峡内沉没,土耳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海峡,导致了附近海上交通暂停,由于航道关闭大约 ∞0艘大小船只被迫抛锚等待通航。这种情形也可能发生在我国经常使用的国际海峡 (三)我国在国际海运咽喉要道地区的影响力有限 中国的地理位置和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的地位,需要一个既切实保障海峡沿岸国利益又有利于国际 航行安全畅通的海峡通行制度。要保障海峡沿岸国利益,就要尊重沿岸国的主权,而要保障囯际海峡航 行的安全畅通,往往需要海峡沿海国与海峡使用国进行合作。两者之间有利益共同的一面,也有冲突的 由于国家主权的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大多数海峡沿岸国将捍卫国家主权放在优先考虑位置,沿岸 国一般禁止本国以外的军事力量进入其领海,这样就使得包括打击海盗等维护海上航运安全的行动不 能顺利开展[0。如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特别是印尼和马来西亚一贯反对外国势力介入,我国也充分尊 重马六甲沿岸国的主权,反对一些海洋大国的军事介入。另一方面,对包括马六甲海峡在内的一些重要 国际海峡事务的适度参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海峡航行利益。由于一些国家对我国的戒惧和疑虑,影响 我国参与到海峡事务中来。例如,马六甲海峡对我国来说是最重要的海峡之一,但中国目前无法参与马 六甲海峡事务,这里有历史的原因,同时由于中国的崛起,引起了海峡沿岸国家的一些疑虑 总体来说,我国在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龙目海峡、霍尔木兹海峡、曼德海峡等国际海运咽喉要道 地区的影响力都非常有限,在维护这些要道的安全、自由通航贡献方面还远远不够。 (四)海峡的主权归属存在争议也会成为潜在的风险 如作为我国重要海上通道的直布罗陀海峡,西班牙和英国就存在争议海域,并为此发生过冲突 2012年11月7日下午,西班牙“胜利号”巡洋舰驶入直布罗陀海峡争议海域,距离海岸仅有5公里左 右,英国方面立即用无线电向其发出警告,要求其驶离英国领海,但西班牙方面没有理睬,英国巡逻舰奉 命前往拦截,“胜利者”后来驶离了争议海域。这类事件的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擦枪走火,甚至引发局 部战争,造成海峡通航中断。这些也会成为我国使用直布罗陀海峡的潜在风险。此外,作为我国的国际 战略海峡的曼德海峡在也门和厄立特里亚之间有主权纷争。 三、维护我国常用国际战略海峡航行利益的几点建议 要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峡中的航运利益,保障我国船舶在国际海峡顺利通航,对内需要确立长远的战 略规划和危机应对的法律机制,对外要加强与海峡沿岸国、国际海峡主要使用国的合作,以降低我国在 国际海峡通航的风险。要在尊重海峡沿岸国国家主权的基础上,与海峡沿岸国进行合作,同时也要和国 际海峡其他使用国进行以保障航行安全和效率为目的的双边和多边合作。这样也可以防止某些大国通 过对海峡沿岸国施加影响,以达到遏制中国崛起的目的,具体如下: 确立保障国际海峡安全通畅的基本战略和法律机制 我国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沿海运输需求居世界第一。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大国的地位日趋突出, 我国在使用国际海峡方面面临的挑战也日益严峻,为保障我国在国际海峡上的航行利益,应制定长远的 战略规划,营造有利于保障我国国际战略海峡通道安全的机制体制。可以参考一些海洋大国的经验,结 合我国国情,确立维护我国国际海峡航道安全通畅的战略和政策。美国在世界上选择了16个海峡作为 控制大洋航道的咽喉点,英国运输部也确立了14条国家战略通道。我国也可以考虑选择构成中国海上 交通要道的国际战略海峡,制定相关的战略规划。我国目前的海洋政策和海洋立法还缺乏明晰的战略 意识和系统完整的政策规划,这是我们必须积极面对的重要课题。 国际战略海峡使用中突发事件在所难免,应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最好有相应的应对机制和法律规范 引导。例如,就国际海峡发生的安保突发事件、船舶污染突发事件或者由于意外的原因国际海峡突然关
突,一旦伊朗遭到西方国家打击,便有可能随时切断霍尔木兹海峡的航道,这也将对中国经济形成极大 的冲击。 五是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航道关闭。例如,2005年 3月 13日,由于一艘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船只在 博斯普鲁斯海峡内沉没,土耳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海峡,导致了附近海上交通暂停,由于航道关闭大约 90艘大小船只被迫抛锚等待通航。这种情形也可能发生在我国经常使用的国际海峡。 (三)我国在国际海运咽喉要道地区的影响力有限 中国的地理位置和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的地位,需要一个既切实保障海峡沿岸国利益又有利于国际 航行安全畅通的海峡通行制度。要保障海峡沿岸国利益,就要尊重沿岸国的主权,而要保障国际海峡航 行的安全畅通,往往需要海峡沿海国与海峡使用国进行合作。两者之间有利益共同的一面,也有冲突的 一面。 由于国家主权的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大多数海峡沿岸国将捍卫国家主权放在优先考虑位置,沿岸 国一般禁止本国以外的军事力量进入其领海,这样就使得包括打击海盗等维护海上航运安全的行动不 能顺利开展[10] 。如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特别是印尼和马来西亚一贯反对外国势力介入,我国也充分尊 重马六甲沿岸国的主权,反对一些海洋大国的军事介入。另一方面,对包括马六甲海峡在内的一些重要 国际海峡事务的适度参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海峡航行利益。由于一些国家对我国的戒惧和疑虑,影响 我国参与到海峡事务中来。例如,马六甲海峡对我国来说是最重要的海峡之一,但中国目前无法参与马 六甲海峡事务,这里有历史的原因,同时由于中国的崛起,引起了海峡沿岸国家的一些疑虑。 总体来说,我国在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龙目海峡、霍尔木兹海峡、曼德海峡等国际海运咽喉要道 地区的影响力都非常有限,在维护这些要道的安全、自由通航贡献方面还远远不够。 (四)海峡的主权归属存在争议也会成为潜在的风险 如作为我国重要海上通道的直布罗陀海峡,西班牙和英国就存在争议海域,并为此发生过冲突。 2012年 11月 7日下午,西班牙“胜利号”巡洋舰驶入直布罗陀海峡争议海域,距离海岸仅有 5公里左 右,英国方面立即用无线电向其发出警告,要求其驶离英国领海,但西班牙方面没有理睬,英国巡逻舰奉 命前往拦截,“胜利者”后来驶离了争议海域。这类事件的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擦枪走火,甚至引发局 部战争,造成海峡通航中断。这些也会成为我国使用直布罗陀海峡的潜在风险。此外,作为我国的国际 战略海峡的曼德海峡在也门和厄立特里亚之间有主权纷争。 三、维护我国常用国际战略海峡航行利益的几点建议 要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峡中的航运利益,保障我国船舶在国际海峡顺利通航,对内需要确立长远的战 略规划和危机应对的法律机制,对外要加强与海峡沿岸国、国际海峡主要使用国的合作,以降低我国在 国际海峡通航的风险。要在尊重海峡沿岸国国家主权的基础上,与海峡沿岸国进行合作,同时也要和国 际海峡其他使用国进行以保障航行安全和效率为目的的双边和多边合作。这样也可以防止某些大国通 过对海峡沿岸国施加影响,以达到遏制中国崛起的目的,具体如下: (一)确立保障国际海峡安全通畅的基本战略和法律机制 我国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沿海运输需求居世界第一。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大国的地位日趋突出, 我国在使用国际海峡方面面临的挑战也日益严峻,为保障我国在国际海峡上的航行利益,应制定长远的 战略规划,营造有利于保障我国国际战略海峡通道安全的机制体制。可以参考一些海洋大国的经验,结 合我国国情,确立维护我国国际海峡航道安全通畅的战略和政策。美国在世界上选择了 16个海峡作为 控制大洋航道的咽喉点,英国运输部也确立了 14条国家战略通道。我国也可以考虑选择构成中国海上 交通要道的国际战略海峡,制定相关的战略规划。我国目前的海洋政策和海洋立法还缺乏明晰的战略 意识和系统完整的政策规划,这是我们必须积极面对的重要课题。 国际战略海峡使用中突发事件在所难免,应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最好有相应的应对机制和法律规范 引导。例如,就国际海峡发生的安保突发事件、船舶污染突发事件或者由于意外的原因国际海峡突然关 2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 3期
童伟华:我囯使用的囯际战略海峡航行利益维护对策 闭时,我国政府和我国国籍船舶应如何应对,最好由法律规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如果法律规定明确,可 减少政府部门和中国籍船舶应对危机的盲目无序。可以考虑制定规范海上运输活动各主体应急行为的 法律,对国家的保障措施也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中国自身应严格遵守适用于国际海峡的国际法和沿岸国法律 我国要在国际海峡营造良好的通行环境,就要严格遵守相关国际法和沿岸国的法律,以嬴得相关国 家的尊重和在航行上的支持配合和帮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海峡的法律规范 如对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9条规定: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应毫不迟 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 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 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连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过境 通行的船舶还应遵守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关于防止、减 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除了上述国际法规范外,还应遵守国际海峡沿岸国有关海峡管理的法律规范。根据《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的规定,海峡沿岸国为了行使对于海峡的主权和管辖权,可以对以下各项制定关于过境通行的 法律和规章:(1)与海道和分道通航制有关的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2)为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 使有关在海峡内排放油类、油污废物和其他有毒物质的适用的国际规章有效;(3)对于渔船,防止捕鱼 包括渔具的装载;(4)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 员。对于沿岸国制定的与上述事项相关的法律规章,我国的船舶和人员通行时应当遵守。 对于适用无害通过和自由通行制度的国际海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沿岸国的法律也规定了海 峡使用国应遵守的义务;对于由国际条约规定通行方式的海峡,海峡使用国的义务由相关国际条约和沿 岸国加以规定,我国也应严格遵守。 (三)我国应加强与国际海峡沿岸国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3条规定,海峡使用国和海峡沿岸国应对下列各项通过协议进行合作: (1)在海峡内建立并维持必要的助航和安全设备或帮助国际航行的其他改进办法;(2)防止、减少和控 制来源船舶的污染。对于该项国际合作义务,我国应切实履行,以树立良好的大国形象,充分争取海峡 沿岸国的信任,并以此为契机参与到海峡事务中来。 我国与国际海峡沿岸国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不限于公约规定的上述事项,还应积极与海峡沿岸国合 作,参与到海峡管理事务中来。例如,就马六甲海峡与东南亚地区安全,我国已与马来西亚有关部门就 如何开展相关海域的安全合作进行过磋商,签署了《中马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政府表示将履行 海洋法公约为海峡使用国规定的义务,并动员一定资源,帮助对方进行能力建设。中国还应可以充分利 用现有的多边合作平台,如东盟地区论坛、东盟10+1、10+3机制,参与海峡多边合作机制的建立,开展 相关的合作项目。考虑到在相当长时期内,马六甲海峡将是我国重要的海上交通要道,我国与海峡 沿岸国的合作,对于马六甲海峡安全的维护和航路的通畅有积极的意义。 中国也应与海峡沿岸国合作,制衡一些大国争夺海上咽喉损害沿海国利益的活动。例如,就马六甲 海峡的安全保障,我国应支持沿岸三国在打击海盗和反恐领域的现有合作机制,阻止域外大国的直接军 事介入。马六甲海峡沿岸三国,除新加坡外,马来西亚和印尼都反对美国等外国军队进驻马六甲海峡巡 逻。中国应当支持两国立场并加强与其合作。中国尽管与南海一些周边国家如越南和菲律宾存在主权 争端,与其他国家则争端不大。东南亚国家对中国的强势崛起普遍存在戒心,中国要深入到国际海峡的 合作事务上来,要从低敏感事项开始。 (四)通过与国际海峡使用国积极合作维护海峡通道的效率和安定 国际海峡的安全使用不仅事关海峡沿岸国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国际海峡使用国的利益,海峡航行的 安全和效率,是上述相关国家特别是海峡使用国的共同利益。中国加强与海峡使用国的国际合作,有共 同的利益基础。例如,中日韩三国都是能源进口大国,能源运输线几乎完全重合(如都严重依赖马六甲 航线),在海上能源运输通道方面高度一致,这是三国在此问题上进行合作的前提和基础2。当然国际
闭时,我国政府和我国国籍船舶应如何应对,最好由法律规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如果法律规定明确,可 减少政府部门和中国籍船舶应对危机的盲目无序。可以考虑制定规范海上运输活动各主体应急行为的 法律,对国家的保障措施也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中国自身应严格遵守适用于国际海峡的国际法和沿岸国法律 我国要在国际海峡营造良好的通行环境,就要严格遵守相关国际法和沿岸国的法律,以赢得相关国 家的尊重和在航行上的支持配合和帮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海峡的法律规范。 如对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39条规定: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应毫不迟 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 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 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连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过境 通行的船舶还应遵守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关于防止、减 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除了上述国际法规范外,还应遵守国际海峡沿岸国有关海峡管理的法律规范。根据《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的规定,海峡沿岸国为了行使对于海峡的主权和管辖权,可以对以下各项制定关于过境通行的 法律和规章:(1)与海道和分道通航制有关的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2)为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 使有关在海峡内排放油类、油污废物和其他有毒物质的适用的国际规章有效;(3)对于渔船,防止捕鱼, 包括渔具的装载;(4)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 员。对于沿岸国制定的与上述事项相关的法律规章,我国的船舶和人员通行时应当遵守。 对于适用无害通过和自由通行制度的国际海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沿岸国的法律也规定了海 峡使用国应遵守的义务;对于由国际条约规定通行方式的海峡,海峡使用国的义务由相关国际条约和沿 岸国加以规定,我国也应严格遵守。 (三)我国应加强与国际海峡沿岸国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43条规定,海峡使用国和海峡沿岸国应对下列各项通过协议进行合作: (1)在海峡内建立并维持必要的助航和安全设备或帮助国际航行的其他改进办法;(2)防止、减少和控 制来源船舶的污染。对于该项国际合作义务,我国应切实履行,以树立良好的大国形象,充分争取海峡 沿岸国的信任,并以此为契机参与到海峡事务中来。 我国与国际海峡沿岸国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不限于公约规定的上述事项,还应积极与海峡沿岸国合 作,参与到海峡管理事务中来。例如,就马六甲海峡与东南亚地区安全,我国已与马来西亚有关部门就 如何开展相关海域的安全合作进行过磋商,签署了《中马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政府表示将履行 海洋法公约为海峡使用国规定的义务,并动员一定资源,帮助对方进行能力建设。中国还应可以充分利 用现有的多边合作平台,如东盟地区论坛、东盟 10+1、10+3机制,参与海峡多边合作机制的建立,开展 相关的合作项目[11] 。考虑到在相当长时期内,马六甲海峡将是我国重要的海上交通要道,我国与海峡 沿岸国的合作,对于马六甲海峡安全的维护和航路的通畅有积极的意义。 中国也应与海峡沿岸国合作,制衡一些大国争夺海上咽喉损害沿海国利益的活动。例如,就马六甲 海峡的安全保障,我国应支持沿岸三国在打击海盗和反恐领域的现有合作机制,阻止域外大国的直接军 事介入。马六甲海峡沿岸三国,除新加坡外,马来西亚和印尼都反对美国等外国军队进驻马六甲海峡巡 逻。中国应当支持两国立场并加强与其合作。中国尽管与南海一些周边国家如越南和菲律宾存在主权 争端,与其他国家则争端不大。东南亚国家对中国的强势崛起普遍存在戒心,中国要深入到国际海峡的 合作事务上来,要从低敏感事项开始。 (四)通过与国际海峡使用国积极合作维护海峡通道的效率和安定 国际海峡的安全使用不仅事关海峡沿岸国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国际海峡使用国的利益,海峡航行的 安全和效率,是上述相关国家特别是海峡使用国的共同利益。中国加强与海峡使用国的国际合作,有共 同的利益基础。例如,中日韩三国都是能源进口大国,能源运输线几乎完全重合(如都严重依赖马六甲 航线),在海上能源运输通道方面高度一致,这是三国在此问题上进行合作的前提和基础[12] 。当然国际 23 童伟华:我国使用的国际战略海峡航行利益维护对策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 海峡的共同使用国也会因为义务分担等发生冲突,但总的来说共同利益大于分歧。 中国应从地理不利国和国际海峡使用国的立场出发,积极主动参与新规则的制定,与同为重要国际 海峡主要使用国的国家进行协调,促成对我国有利的国际海峡合作机制的形成。通过积极参与多边安 全合作对话,利用海峡沿岸国希望海峡使用国家特别是大国相互制衡的心理,在海峡安全合作问题上获 得更多的发言权。可以逐渐发挥中国的主导作用,就国际海峡和海域通道安全举行论坛,在此基础 上缔结国际通道维护和管理机制,确保国际社会共同航行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高兰.中国:积极维护海上通道安全[N].文汇报,2012-12-03 [2][3][4]郑中义,张俊祯,董文峰.我国海上战略通道数量[J].中国航海,2012,(2):56,56,57-58 [5][13]龚迎春.马六甲海峡使用国合作义务问题的形成背景及现状分析[J.外交评论,2006,(1) 88,94 [6]李金明.马六甲海峡与东南亚地区安全[J].东南亚研究,2007,(6):31 [冂]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 [8]季国兴.中国的海洋安全和海域管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9]古漠.马六甲海峡牵动地缘政治[J].侨园,2005,(4):15 [I0][1]白中红.论海上能源通道安全的国际法基础[A].2008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 11]韦朝晖.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的外交选择与我国的对策[J].学术论坛,2007,(5):2 [14]金永明.中国海洋强国战略方法论[N].东方早报,2013-08-13. The Use of International Channels--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China Tong Weihua Law school,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Hainan 570228 Abstract: The Channels which are used for intemational voyage that affect our country mainly lie in the field of Asia. As known to all, China does not take many geographic advantages in the circle of international voyage and play a limited role in the thoroughfare area of international sailing. What's more, the sovereignty disputes of significant international channels have brought lots of potential risks as well as the safety and efficiency prob lems of voyage. In order to make our seaway channels become more unobstructed, necessary strategic plannir should be made for the main international channels we use. At the same time related legal mechanism needs to be regulated on account of the conceivable crisis. All in all, we must pay special attentions to cooperating with riparian countries and mainly using countries of these international channels, which will make China play a more influential part in the intermational channel affairs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hannels; Seaways safeguard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24
海峡的共同使用国也会因为义务分担等发生冲突,但总的来说共同利益大于分歧。 中国应从地理不利国和国际海峡使用国的立场出发,积极主动参与新规则的制定,与同为重要国际 海峡主要使用国的国家进行协调,促成对我国有利的国际海峡合作机制的形成。通过积极参与多边安 全合作对话,利用海峡沿岸国希望海峡使用国家特别是大国相互制衡的心理,在海峡安全合作问题上获 得更多的发言权[13] 。可以逐渐发挥中国的主导作用,就国际海峡和海域通道安全举行论坛,在此基础 上缔结国际通道维护和管理机制,确保国际社会共同航行利益的实现[14] 。 参考文献: [1]高兰.中国:积极维护海上通道安全[N].文汇报,2012-12-03. [2][3][4]郑中义,张俊祯,董文峰.我国海上战略通道数量[J].中国航海,2012,(2):56,56,57-58. [5][13]龚迎春.马六甲海峡使用国合作义务问题的形成背景及现状分析[J].外交评论,2006,(1): 88,94. [6]李金明.马六甲海峡与东南亚地区安全[J].东南亚研究,2007,(6):31. [7]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12. [8]季国兴.中国的海洋安全和海域管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95. [9]古漠.马六甲海峡牵动地缘政治[J].侨园,2005,(4):15. [10][12]白中红.论海上能源通道安全的国际法基础[A].2008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 集[C].175. [11]韦朝晖.马六甲海峡沿岸国家的外交选择与我国的对策[J].学术论坛,2007,(5):22. [14]金永明.中国海洋强国战略方法论[N].东方早报,2013-08-13. TheUseofInternationalChannels—TheproblemsandsolutionsinChina TongWeihua (LawSchool,HainanUniversity,HaikouHainan570228) Abstract:TheChannelswhichareusedforinternationalvoyagethataffectourcountrymainlylieinthefieldof Asia.Asknowntoall,Chinadoesnottakemanygeographicadvantagesinthecircleofinternationalvoyageand playalimitedroleinthethoroughfareareaofinternationalsailing.What’smore,thesovereigntydisputesof significantinternationalchannelshavebroughtlotsofpotentialrisksaswellasthesafetyandefficiencyprob lemsofvoyage.Inordertomakeourseawaychannelsbecomemoreunobstructed,necessarystrategicplanning shouldbemadeforthemaininternationalchannelsweuse.Atthesametime,relatedlegalmechanismneedsto beregulatedonaccountoftheconceivablecrisis.Allinall,wemustpayspecialattentionstocooperatingwith ripariancountriesandmainlyusingcountriesoftheseinternationalchannels,whichwillmakeChinaplaya moreinfluentialpartintheinternationalchannelaffairs. Keywords:Internationalchannels;Seaway’ssafeguards;Internationalcooperation 24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 3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总第149期) 海洋刑法学视阈下船旗国刑事管辖原则辨析 阎二鹏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以海上国际犯罪作为研究对象的海洋刑法学研究范式之提岀意在突破传统教义刑法学的 研究框架。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使得从教义刑法学向一种普适刑法学的转变成为可能;作为国家主权 体现的刑事管辖权在实然层面上会面临冲突是一种客观事实,不能将其作为否定船旗国刑事管辖是属 地管辖原则之补充的理由;船旗国管辖原则只有在刑事司法管辖权层面下有其独立存在之必要,相应 的,我国刑法之规定并无修改之必要。 关键词:海洋刑法学;船旗国管辖;刑事司法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15)03-0025-06 传统刑法学者囿于知识结构上的局限,船旗国刑事管辖原则并未单独作为问题提出,但在海洋法与 刑法的交叉学科背景下,这一问题并非不证自明,如何突破传统刑法教义学研讨的桎梏进而提供一种新 的思考方向,实对当下学理及实践层面具有积极意义。 海洋刑法学之研究范式的证成 我国虽为海洋大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与广袤的海域,但受到存在数千年的“陆权思维”的影响所 形成的大陆文化主导型社会,使海洋文化一直处于边缘地位,亦无法生发出与海洋文化相应之海洋文 明①。时过境迁,进入21世纪,海洋之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之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在“海洋强国”战略 顶层设计的推动下,学理上对海洋之研究亦成为热点领域,“海洋意识”“海洋经济”“海洋文明”等成为 共识性概念而为人们所接受,在此种大背景下,针对海洋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亦被学界所关注,渐成学 理上的研究热点。此种研究态势之形成可归结为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 已成为一个高度对外开放和依赖外贸的国家,而且是典型的出口导向型和资源进口型国家,货物出口对 GDP的贡献率一直占有很高的比重,而海运则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 货物均是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的,海洋俨然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另一方面,海上犯罪伴随开发利用 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应运而生,作为高度依赖海洋外贸运输的我国自然难以幸免,作为中国海洋运输 收稿日期:2015-02-05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海上非传统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阎二鹏(1978—),山西晋城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 严格来说,海洋文化于我国历史上也绝非难觅其踪迹,“由于海洋的广袤,即使在以农耕或游牧为主的自然经济社会,其沿海地 区居民也会发展出一定程度的海洋文化,只是不在所属社会中居主导意识形态。”(参见庄国土:《中国海洋意识发展反思》,载《厦门大学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收稿日期:2015-02-05 基金项目:本文为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海上非传统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阎二鹏(1978— ),山西晋城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 士后。 ① 严格来说,海洋文化于我国历史上也绝非难觅其踪迹,“由于海洋的广袤,即使在以农耕或游牧为主的自然经济社会,其沿海地 区居民也会发展出一定程度的海洋文化,只是不在所属社会中居主导意识形态。”(参见庄国土:《中国海洋意识发展反思》,载《厦门大学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 1期) 海洋刑法学视阈下船旗国刑事管辖原则辨析 阎二鹏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摘 要:以海上国际犯罪作为研究对象的海洋刑法学研究范式之提出意在突破传统教义刑法学的 研究框架。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使得从教义刑法学向一种普适刑法学的转变成为可能;作为国家主权 体现的刑事管辖权在实然层面上会面临冲突是一种客观事实,不能将其作为否定船旗国刑事管辖是属 地管辖原则之补充的理由;船旗国管辖原则只有在刑事司法管辖权层面下有其独立存在之必要,相应 的,我国刑法之规定并无修改之必要。 关键词:海洋刑法学;船旗国管辖;刑事司法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75(2015)03-0025-06 传统刑法学者囿于知识结构上的局限,船旗国刑事管辖原则并未单独作为问题提出,但在海洋法与 刑法的交叉学科背景下,这一问题并非不证自明,如何突破传统刑法教义学研讨的桎梏进而提供一种新 的思考方向,实对当下学理及实践层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海洋刑法学之研究范式的证成 我国虽为海洋大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与广袤的海域,但受到存在数千年的“陆权思维”的影响所 形成的大陆文化主导型社会,使海洋文化一直处于边缘地位,亦无法生发出与海洋文化相应之海洋文 明①。时过境迁,进入 21世纪,海洋之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之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在“海洋强国”战略 顶层设计的推动下,学理上对海洋之研究亦成为热点领域,“海洋意识”“海洋经济”“海洋文明”等成为 共识性概念而为人们所接受,在此种大背景下,针对海洋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亦被学界所关注,渐成学 理上的研究热点。此种研究态势之形成可归结为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自 20世纪 80年代以来,我国 已成为一个高度对外开放和依赖外贸的国家,而且是典型的出口导向型和资源进口型国家,货物出口对 GDP的贡献率一直占有很高的比重,而海运则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 货物均是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的,海洋俨然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另一方面,海上犯罪伴随开发利用 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应运而生,作为高度依赖海洋外贸运输的我国自然难以幸免,作为中国海洋运输 25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 3期(总第 14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