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354号文“关于下达2005年度公路行业标准 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精神,由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组织对《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 范》JTJ024一85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各项专题研究和调查工作,吸取了国内有关科研院校、设计、检测等 单位的研究成果和实际工程设计经验,参考、借鉴了因际先进的标准规范,与国内相关规范作 了比较协调。在规范条文初稿编写完成以后,通过发函和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地征 求了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充实,最后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有7章18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50283的规定,引入了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使得本规范与公路桥梁系列设计规范体系协调。 2.按《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132-90的规定,修改了符号并列出了主要 名词术语。 3.参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公路工程实际,修改了地基土的分类及工程特性 的有关规定。 4.补充、修改了公路桥涵浅基础设计的有关规定,按照最新的科研成果修订了冻土地区基 础设计的有关规定。 5.完善、修订了桩基础设计的有关规定,补充了后压浆设计等最新成熟的先进技术 6.完善了沉井计算的有关规定。 7.新增了地下连续墙设计的内容。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提出意见、建议,请及时与主编单位联系(地 址: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邮编:100010,电话010-65237331,E-mai1: sso@hpdi.com.cn),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湖南大学、东南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张喜刚、鲍卫刚、赵君黎、李扬海、袁伦一、郑绍珪、刘明虎、陈晓 东、徐麟、刘晓娣 湖南大学:赵明华、刘晓明、刘建华、张玲、罗宏、邬龙刚、刘峻龙 东南大学:龚维明、戴国亮、穆保岗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354 号文“关于下达 2005 年度公路行业标准 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精神,由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组织对《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 范》JTJ024—85 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各项专题研究和调查工作,吸取了国内有关科研院校、设计、检测等 单位的研究成果和实际工程设计经验,参考、借鉴了国际先进的标准规范,与国内相关规范作 了比较协调。在规范条文初稿编写完成以后,通过发函和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地征 求了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充实,最后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有 7 章 18 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50283 的规定,引入了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使得本规范与公路桥梁系列设计规范体系协调。 2.按《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132-90 的规定,修改了符号并列出了主要 名词术语。 3.参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公路工程实际,修改了地基土的分类及工程特性 的有关规定。 4.补充、修改了公路桥涵浅基础设计的有关规定,按照最新的科研成果修订了冻土地区基 础设计的有关规定。 5.完善、修订了桩基础设计的有关规定,补充了后压浆设计等最新成熟的先进技术。 6.完善了沉井计算的有关规定。 7.新增了地下连续墙设计的内容。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或提出意见、建议,请及时与主编单位联系(地 址 : 北 京 东 四 前 炒 面 胡 同 33 号 , 邮 编 : 100010, 电 话 010-65237331, E-mail: ssso@hpdi.com.cn),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湖南大学、东南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张喜刚、鲍卫刚、赵君黎、李扬海、袁伦一、郑绍珪、刘明虎、陈晓 东、徐麟、刘晓娣 湖南大学:赵明华、刘晓明、刘建华、张玲、罗宏、邬龙刚、刘峻龙 东南大学:龚维明、戴国亮、穆保岗
本规范审查会议专家组成员:李守善、沈永林、刘东旭、戴惠民、李怀峰、郭卫民、袁光字、 刘新生、任胜建、刘俊起、刘吉士、郭晓东、黎立新、梁立农、盛海峰 本规范总校专家组成员:
本规范审查会议专家组成员:李守善、沈永林、刘东旭、戴惠民、李怀峰、郭卫民、袁光宇、 刘新生、任胜建、刘俊起、刘吉士、郭晓东、黎立新、梁立农、盛海峰 本规范总校专家组成员:
总则 1总则 1.0.1为了适应公路桥涵地基基础设计的需要,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 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桥涵地基基础的设计:其他道路桥涵的地基基础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1.0.3地基基础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节约资源的原则。 基础的类型应根据水文、地质、地形、荷载、材料供应情况、上下部结构型式和施工条件 合理地选用。 1.0.4桥址处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提供的勘察资料应能正确反映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影 响桥涵稳定的不良地质、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地下水埋藏等详细情况。 1.0.5基础结构设计的作用及其效应组合,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要求,结构构件自身承载力及稳定性应采用作用效应基本组合和偶 然组合进行验算。 1)基本组合: 承载力验算时作用效应组合表达式,结构重要性系数,各效应的分项系数及效应组 合系数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第4.1.6条第1款规定执行:稳定 性验算时,上述各项系数均取为1.0: 2)偶然组合(不包括地震作用): 作用效应组合可采用下列表达式: wS=%(aax+5k+火So+ox) (1.0.5) 式中。一结构重要性系数,取。=10 S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组合值: S一第i个永久作用标准值效应: Sx—偶然作用标准值效应: Sx一除偶然作用外,第一个可变作用标准值效应,该标准值效应大于其它任意第/ 个可变作用标准值效应: 一其它第了个可变作用标准值效应: 中,一第一个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4,17条第1款 -1-
总则 - 1 -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公路桥涵地基基础设计的需要,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 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桥涵地基基础的设计;其他道路桥涵的地基基础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1.0.3 地基基础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节约资源的原则。 基础的类型应根据水文、地质、地形、荷载、材料供应情况、上下部结构型式和施工条件 合理地选用。 1.0.4 桥址处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提供的勘察资料应能正确反映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影 响桥涵稳定的不良地质、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地下水埋藏等详细情况。 1.0.5 基础结构设计的作用及其效应组合,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要求,结构构件自身承载力及稳定性应采用作用效应基本组合和偶 然组合进行验算。 1)基本组合: 承载力验算时作用效应组合表达式,结构重要性系数,各效应的分项系数及效应组 合系数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 4.1.6 条第 1 款规定执行;稳定 性验算时,上述各项系数均取为 1.0; 2)偶然组合(不包括地震作用): 作用效应组合可采用下列表达式: 0 ad 0 Gi GiK a aK 11 Q1K 2j QjK i1 j2 ( ) m n γ γγ γ S SS S S = = = ++ + ∑ ∑ ψ ψ (1.0.5) 式中 0 γ ——结构重要性系数,取 0 γ =1.0; ad S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组合值; GiK S ——第 i 个永久作用标准值效应; aK S ——偶然作用标准值效应; Q1K S ——除偶然作用外,第一个可变作用标准值效应,该标准值效应大于其它任意第 j 个可变作用标准值效应; QjK S ——其它第 j 个可变作用标准值效应; ψ11——第一个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 4.1.7 条第 1 款
总则 的规定取用:稳定验算时取,=1.0: 中,一其它第j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4.1.7条第 2款的规定采用:稳定验算时取少=1.0: 、。一上面表达式中相应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均取值为1.0。 2当基础结构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短期效应组合和长期效应组合表达 式、频遇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均应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4.1.7条办理。 1.0.6基础结构的稳定性可按下式进行验算: s (1.0.6) ΓSa 式中一结构重要性系数,取%=1.0: S4—使基础结构失稳的作用标准值效应的组合值,按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最大组合 值计算: S,一使基础结构稳定的作用标准值效应的组合值,按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最小组合 值计算: k一 一基础结构稳定性系数,见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1.0.7基础结构应按其所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耐久性设计可 参照有关现行规范执行。 1.0.8地基进行竖向承载力验算时,传至基底或承台底面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 短期效应组合采用;同时尚应考虑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不包括地震作用)。 1当采用作用短期效应组合时,其中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均取为1.0,且汽车荷载应计 入冲击系数。 2当采用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时,其组合表达式按本规范第1.0.5条采用,但不考虑结构 重要性系数,该式中的作用分项系数和y,、频遇值系数少,和准永久值系数中均取为1.0。 此时,作用效应组合值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抗力一地基承载力容许值或单桩承载力容许 值· 注:填料厚度(包括路面厚度)等于或大于0.5m的拱桥、涵洞,以及重力式墩台,其地基计算可不计 汽车冲击系数。 1.0.9计算基础沉降时,传至基础底面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长期效应组合 采用。该组合仅为直接施加结构上的永久作用标准值(不包括混凝土收缩及徐变作用、基础变 位作用)和可变作用准永久值(仅指汽车荷载和人群荷载)引起的效应。 -2
总则 - 2 - 的规定取用;稳定验算时取ψ11=1.0; ψ2j——其它第 j 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 4.1.7 条第 2 款的规定采用;稳定验算时取ψ2j =1.0; Gi γ 、 a γ ——上面表达式中相应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均取值为 1.0。 2 当基础结构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短期效应组合和长期效应组合表达 式、频遇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均应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 4.1.7 条办理。 1.0.6 基础结构的稳定性可按下式进行验算: bk 0 sk S k γ S ≤ (1.0.6) 式中 0 γ ——结构重要性系数,取 0 γ =1.0; sk S ——使基础结构失稳的作用标准值效应的组合值,按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最大组合 值计算; bk S ——使基础结构稳定的作用标准值效应的组合值,按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最小组合 值计算; k ——基础结构稳定性系数,见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1.0.7 基础结构应按其所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耐久性设计可 参照有关现行规范执行。 1.0.8 地基进行竖向承载力验算时,传至基底或承台底面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 短期效应组合采用;同时尚应考虑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不包括地震作用)。 1 当采用作用短期效应组合时,其中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均取为 1.0,且汽车荷载应计 入冲击系数。 2 当采用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时,其组合表达式按本规范第 1.0.5 条采用,但不考虑结构 重要性系数,该式中的作用分项系数 Gi γ 和 a γ 、频遇值系数ψ11和准永久值系数ψ2j 均取为 1.0。 此时,作用效应组合值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抗力——地基承载力容许值或单桩承载力容许 值。 注:填料厚度(包括路面厚度)等于或大于 0.5m 的拱桥、涵洞,以及重力式墩台,其地基计算可不计 汽车冲击系数。 1.0.9 计算基础沉降时,传至基础底面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长期效应组合 采用。该组合仅为直接施加结构上的永久作用标准值(不包括混凝土收缩及徐变作用、基础变 位作用)和可变作用准永久值(仅指汽车荷载和人群荷载)引起的效应
总则 1.0.10采用本规范设计时,作用取值及其效应组合、有关系数的取用除有特别指明外应按现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规定执行;基础结构计算应按现行《公路圬工桥涵设 计规范》(JTGD61)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的规定 执行:地基基础的抗震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3
总则 - 3 - 1.0.10 采用本规范设计时,作用取值及其效应组合、有关系数的取用除有特别指明外应按现行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执行;基础结构计算应按现行《公路圬工桥涵设 计规范》(JTG D61)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的规定 执行;地基基础的抗震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