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米源:法规司 打印本页 浏览次数:1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8号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 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 来源:法规司 打印本页 浏览次数:1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8 号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 2007 年 2 月 1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 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 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 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 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 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 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 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 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 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 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 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 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 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 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 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 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 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 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 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 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 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 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 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 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 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 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 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 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 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 予扶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 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 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 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 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 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 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 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 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 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 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 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 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 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 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 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 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 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 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 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 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 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 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 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 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 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 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 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 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 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 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 帮助。 第四章 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