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 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 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外理条场事故报告第十四、十五条事故单位负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或者采取有效措组织事故救援。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报告 第十四、十五条 事故单位负 责人 立即启动事故相 应应急预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 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