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学报告梁莉颖沈艾雯叶雯倩凌宏 器官移植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摘要: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疾病得以治愈,器官移植在当今已 不是一种罕见的救治方式,但器官移植却会引起很多伦理方面的问题受到公众关注,本次研 究就是针对器官移植所牵涉到的几个伦理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首先来看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相关规定。我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 器官1,人体器官的捐献采取自愿、无偿的原则2。对于活体器官的移植则仅限于直系亲属之 间 简单了解了我国的器官移植现状后,以下是我们主要讨论的三个问题: 、“死无全尸”的死刑犯 死刑犯器官捐献是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目前,关于死刑犯的器官所有权是 否该得到尊重也成为倍受争论的伦理学问题,这个问题包含了死刑犯是否可以捐献器 官、死刑犯器官捐献的自主权是否该得到尊重又如何得到尊重。 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我国即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会被希 望死后捐出自己的器官,他们的器官所有全应当如何受到保护。我国目前在很多地方死刑的 执行方式仍是采取枪决,这种行刑方式下,死刑犯健康的器官都是可以被应用于器官移植手 术中的。为了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对复旦大学法学院的刑法研究专家陈浩然教授进行过访谈 他提到,死刑犯在行刑前会被建议签署一封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同意书。然而,这封同意书 是否真的能够真实表达死刑犯的意愿呢?很多时候,他们劝说死刑犯签署同艺术的方式是采 取期待可能的手段,暗示死刑犯如果愿意签,则可能会被认为该犯人有悔改之心,可能可以 得到从轻发落的机会。但签署后,死刑犯仍然会被处以死刑,最终的结果就是他们在被剥夺 生命权的同时也失去了器官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死刑犯并不是出于自己内心真实意愿而签 参照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2参照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应用伦理学报告 梁莉颖 沈艾雯 叶雯倩 凌宏 器官移植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摘要: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疾病得以治愈,器官移植在当今已 不是一种罕见的救治方式,但器官移植却会引起很多伦理方面的问题受到公众关注,本次研 究就是针对器官移植所牵涉到的几个伦理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首先来看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相关规定。我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 器官1,人体器官的捐献采取自愿、无偿的原则2。对于活体器官的移植则仅限于直系亲属之 间。 简单了解了我国的器官移植现状后,以下是我们主要讨论的三个问题: 一、“死无全尸”的死刑犯 死刑犯器官捐献是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目前,关于死刑犯的器官所有权是 否该得到尊重也成为倍受争论的伦理学问题,这个问题包含了死刑犯是否可以捐献器 官、死刑犯器官捐献的自主权是否该得到尊重又如何得到尊重。 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我国即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会被希 望死后捐出自己的器官,他们的器官所有全应当如何受到保护。我国目前在很多地方死刑的 执行方式仍是采取枪决,这种行刑方式下,死刑犯健康的器官都是可以被应用于器官移植手 术中的。为了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对复旦大学法学院的刑法研究专家陈浩然教授进行过访谈, 他提到,死刑犯在行刑前会被建议签署一封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同意书。然而,这封同意书 是否真的能够真实表达死刑犯的意愿呢?很多时候,他们劝说死刑犯签署同艺术的方式是采 取期待可能的手段,暗示死刑犯如果愿意签,则可能会被认为该犯人有悔改之心,可能可以 得到从轻发落的机会。但签署后,死刑犯仍然会被处以死刑,最终的结果就是他们在被剥夺 生命权的同时也失去了器官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死刑犯并不是出于自己内心真实意愿而签 1 参照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2 参照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应用伦理学报告梁莉颖沈艾雯叶雯倩凌宏 署的,而是间接地“被签署”的,如何在保持死刑犯捐献这一主要器官来源和保护死刑犯的 合法权益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目前所要的到重视的问题。 另一方面,并未被执行死刑的囚犯,他们只是被剥夺了自由权,仍然拥有器官所有权 若他们希望将器官捐出,这样的意愿应当如何得以实现? “2009年6月 尿毒症病人马启长在医院做完血透后仍满脸发黑。他活下去的 唯一希望是哥哥马启征能捐肾给他。马启征也很愿意捐肾救弟,但身不由己一一他尚在 湖北沙洋监狱服刑,司法部相关规定不允许囚犯自愿捐献器官。一年前,同情马家的沙 洋监狱曾就此向上级单位汇报。但一年过去了,仍未有明确结果,而马启长的病情已日 渐恶化。”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事件?正是由于相关条例的不完善以及上述伦理问题的存在 首先,我们需要在法理上明确:根据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 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同时,第54条规定中规定的政治权利没 有包括死刑犯捐献器官的权利。再者,死刑犯属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但是知情、自 愿是属于思想方面的自由,并无剥夺之说。从法理上,死刑犯满足我国《人体器官移植 条例》规定的条件,享有器官捐献的权利 但是,对此存在的伦理问题则均有两方的对立,各有说法。其中一方,包括国内许 多学者会认为,死刑犯捐献器官一旦被鼓励,其权利极可能受到侵犯,作为一派弱势群 体,他们会可能在受到压迫、威胁的情况下被强制签署器官捐献协议,即使没有被逼迫, 如前文中所说的,他们内心也可能期待在签署同意书后能够被考虑重新发落,知情同意 这一重要原则往往在死刑犯身上无法严格实施。我国在1984年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尸体 器官利用的司法性文件《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但这部文件 直存在着许多漏洞,例如死刑犯生前签署了同意协议但死后家属不同意该如何、所有 的规定该如何严格监管来防止灰色地带的产生。然而,其中另一方学者又持有不同意见, 他们认为如果禁止死刑犯器官捐献(即使本人同意),任其尸体白白焚烧,不仅造成对 他们生命价值的浪费,而且同一时间可能正有病人因为没有合适的器官而死亡,这从伦 理学上完全不符合有利、不伤害的原则。相反,死刑犯器官捐献一方面缓解了我国目前 器官供不应求的局面,另一方面尊重了死刑犯器官捐献的自主权,也体现了他们的价值
应用伦理学报告 梁莉颖 沈艾雯 叶雯倩 凌宏 署的,而是间接地“被签署”的,如何在保持死刑犯捐献这一主要器官来源和保护死刑犯的 合法权益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目前所要的到重视的问题。 另一方面,并未被执行死刑的囚犯,他们只是被剥夺了自由权,仍然拥有器官所有权, 若他们希望将器官捐出,这样的意愿应当如何得以实现? “2009 年 6 月 9 日,尿毒症病人马启长在医院做完血透后仍满脸发黑。他活下去的 唯一希望是哥哥马启征能捐肾给他。马启征也很愿意捐肾救弟,但身不由己——他尚在 湖北沙洋监狱服刑,司法部相关规定不允许囚犯自愿捐献器官。一年前,同情马家的沙 洋监狱曾就此向上级单位汇报。但一年过去了,仍未有明确结果,而马启长的病情已日 渐恶化。”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事件?正是由于相关条例的不完善以及上述伦理问题的存在。 首先,我们需要在法理上明确:根据我国《刑法》第 57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 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同时,第 54 条规定中规定的政治权利没 有包括死刑犯捐献器官的权利。再者,死刑犯属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但是知情、自 愿是属于思想方面的自由,并无剥夺之说。从法理上,死刑犯满足我国《人体器官移植 条例》规定的条件,享有器官捐献的权利。 但是,对此存在的伦理问题则均有两方的对立,各有说法。其中一方,包括国内许 多学者会认为,死刑犯捐献器官一旦被鼓励,其权利极可能受到侵犯,作为一派弱势群 体,他们会可能在受到压迫、威胁的情况下被强制签署器官捐献协议,即使没有被逼迫, 如前文中所说的,他们内心也可能期待在签署同意书后能够被考虑重新发落,知情同意 这一重要原则往往在死刑犯身上无法严格实施。我国在 1984 年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尸体 器官利用的司法性文件《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但这部文件 一直存在着许多漏洞,例如死刑犯生前签署了同意协议但死后家属不同意该如何、所有 的规定该如何严格监管来防止灰色地带的产生。然而,其中另一方学者又持有不同意见, 他们认为如果禁止死刑犯器官捐献(即使本人同意),任其尸体白白焚烧,不仅造成对 他们生命价值的浪费,而且同一时间可能正有病人因为没有合适的器官而死亡,这从伦 理学上完全不符合有利、不伤害的原则。相反,死刑犯器官捐献一方面缓解了我国目前 器官供不应求的局面,另一方面尊重了死刑犯器官捐献的自主权,也体现了他们的价值
应用伦理学报告梁莉颖沈艾雯叶雯倩凌宏 当然捐献应当遵循一定的前提,捐献应该充分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其后器官的利用应 当受到严格监管,在我们小组的研究过程中,经过我们的问卷调查,我们也发现高于90% 的受访者支持死刑犯签署器官捐献协议是对他们权利的尊重。 伦理上的争议始终存在,各方都有各自的理据,但目前而言,是需要更好地针对死 刑犯器官捐赠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执行过程,提高执行人员的认知水平,借此尽 可能地减少和避免潜在的伦理伤害。 二、脑死亡是不是死亡? 脑死亡患者的健康器官与正常人的器官机能一致,是非常理想的器官移植来源,但由此 引起的伦理问题争端也不少,最关键的就在于传统观念是否能够接受将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 断标准。尤其是在中国传统观念下,一个仍在呼吸仍有心跳的人怎么能说他已经是死了呢? 这令许多人难以接受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矛盾点就是对于自然死亡的标准的争议。关于自然死亡,传统的有 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等标准。随着医学科技水平的提高,脑死亡已经 日益成为新的死亡标准。但是脑死亡这一死亡标准和我国传统的心肺死、保留尸体完整性等 观念发生冲突,难以被大部分人所接受,这影响了我国在器官捐献上的进步和发展。我们的 调查结果也显示,认为心肺死亡才是死亡标准的仍占53%,比认为脑死亡是死亡标准的多 了6%,支持脑死亡患者捐献器官的也仅有7.53% 脑死亡概念最早在1959年由法国学者 P Mollaret和 M F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 上首次提出来意思是“超昏迷”( beyond coma),用来描述与呼吸能力不可逆丧失联系在 起的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状态指那些在大脑结构上遭受大面积不可逆转的损害的患者所处的 种状态。到了1968年,在世界第22届医学大会上,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首先提出 了一个脑死亡标准,即“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组织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此后这一 “哈佛标准”在伦理学和法律上被广泛接受 但是,在中国的传统中,死亡的标准在大部分人心中仍然是心脏搏动停止或者是肺脏的
应用伦理学报告 梁莉颖 沈艾雯 叶雯倩 凌宏 当然捐献应当遵循一定的前提,捐献应该充分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其后器官的利用应 当受到严格监管,在我们小组的研究过程中,经过我们的问卷调查,我们也发现高于 90% 的受访者支持死刑犯签署器官捐献协议是对他们权利的尊重。 伦理上的争议始终存在,各方都有各自的理据,但目前而言,是需要更好地针对死 刑犯器官捐赠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执行过程,提高执行人员的认知水平,借此尽 可能地减少和避免潜在的伦理伤害。 二、脑死亡是不是死亡? 脑死亡患者的健康器官与正常人的器官机能一致,是非常理想的器官移植来源,但由此 引起的伦理问题争端也不少,最关键的就在于传统观念是否能够接受将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 断标准。尤其是在中国传统观念下,一个仍在呼吸仍有心跳的人怎么能说他已经是死了呢? 这令许多人难以接受。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矛盾点就是对于自然死亡的标准的争议。关于自然死亡,传统的有 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等标准。随着医学科技水平的提高,脑死亡已经 日益成为新的死亡标准。但是脑死亡这一死亡标准和我国传统的心肺死、保留尸体完整性等 观念发生冲突,难以被大部分人所接受,这影响了我国在器官捐献上的进步和发展。我们的 调查结果也显示,认为心肺死亡才是死亡标准的仍占 53%,比认为脑死亡是死亡标准的多 了 6%,支持脑死亡患者捐献器官的也仅有 7.53%。 脑死亡概念最早在 1959 年由法国学者 P. Mollaret 和 M. Goulon 在第 23 届国际神经学会 上首次提出来,意思是“超昏迷”(beyond coma),用来描述与呼吸能力不可逆丧失联系在一 起的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状态,指那些在大脑结构上遭受大面积不可逆转的损害的患者所处的 一种状态。到了 1968 年,在世界第 22 届医学大会上,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首先提出 了一个脑死亡标准,即“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组织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此后这一 “哈佛标准”在伦理学和法律上被广泛接受。 但是,在中国的传统中,死亡的标准在大部分人心中仍然是心脏搏动停止或者是肺脏的
应用伦理学报告梁莉颖沈艾雯叶雯倩凌宏 呼吸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的“心肺死”,而脑死亡之后心肺功能还能依靠医学器械而得到支 撑,躯体的生物活性还能维持,人就还有心跳和呼吸。如此一来,脑死亡与真正的死亡之间 的联系就被切断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令患者亲属等人产生难以接受患者己死亡的事实,甚 至会使患者亲属产生对器官需求者和医生的矛盾,从而器官采集和捐献移植保持器官生物活 性的要求就面临困难,勉强维持心脏的跳动已无挽回生命的可能,也使得大量的器官资源被 浪费,生命原可能发挥的价值也随之失去。患有高度恶性小脑胶质瘤的12岁的何玥在2012 年11月17日脑死亡,其父亲照女儿的愿望捐出了女儿的两个肾和一个肝,救活了身患尿毒 症的18岁的藏族小伙。当死亡来临,何玥捐出器官让生命得以延续,生命的价值在生者亡 者身上都体现得淋漓尽致。 其次,根深蒂固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传统道德观念依然 萦绕于国人的心头,这层“尸体要完整的”心理阴霾也是影响器官捐献的因素之一。在香港, “死后留全尸”的传统观念被逐渐打破,仅在209年,据香港器官移植联络主任反映,死 者家属对器官捐献的同意率超过五成,香港市民器官捐献显著回升。而据卫生部统计,我国 大陆每年约有3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只有约1万人能够完成移植,这主要是因为器官捐 献率极低,民众器官捐献意愿不高、对器官捐献缺乏足够的了解、不认同脑死亡的标准 对于死亡标准的争议、对于脑死亡标准的不认同,我们认为这与对死亡的态度还有待正 确转变有关,但是在传统观念已经固守千年的中国,目前要改变对死亡标准的看法还需要在 立法上加以引导,考虑兼顾人文关怀与公序良俗,在尊重人的意愿的同时扩大器官捐献来源 三、捐?还是不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直系亲属间可以进行活体器官移植,然而是否器官匹配的直系 亲属就一定要同意将器官移植给他患病了的亲人?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中,若父母得病,子 女应义无反顾地救治,但这样的理念造成了当子女拥有匹配的器官时,无形间就承担了来自 社会舆论的“应当”要移植给父母的压力,这是否使得他们的自由选择权受到了伤害? 就法律层面而言,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器官都有所有权,即有权利自由选择是否捐献出去
应用伦理学报告 梁莉颖 沈艾雯 叶雯倩 凌宏 呼吸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的“心肺死”,而脑死亡之后心肺功能还能依靠医学器械而得到支 撑,躯体的生物活性还能维持,人就还有心跳和呼吸。如此一来,脑死亡与真正的死亡之间 的联系就被切断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令患者亲属等人产生难以接受患者已死亡的事实,甚 至会使患者亲属产生对器官需求者和医生的矛盾,从而器官采集和捐献移植保持器官生物活 性的要求就面临困难,勉强维持心脏的跳动已无挽回生命的可能,也使得大量的器官资源被 浪费,生命原可能发挥的价值也随之失去。患有高度恶性小脑胶质瘤的 12 岁的何玥在 2012 年 11 月 17 日脑死亡,其父亲照女儿的愿望捐出了女儿的两个肾和一个肝,救活了身患尿毒 症的 18 岁的藏族小伙。当死亡来临,何玥捐出器官让生命得以延续,生命的价值在生者亡 者身上都体现得淋漓尽致。 其次,根深蒂固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传统道德观念依然 萦绕于国人的心头,这层“尸体要完整的”心理阴霾也是影响器官捐献的因素之一。在香港, “死后留全尸”的传统观念被逐渐打破,仅在 2009 年,据香港器官移植联络主任反映,死 者家属对器官捐献的同意率超过五成,香港市民器官捐献显著回升。而据卫生部统计,我国 大陆每年约有 30 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只有约 1 万人能够完成移植,这主要是因为器官捐 献率极低,民众器官捐献意愿不高、对器官捐献缺乏足够的了解、不认同脑死亡的标准。 对于死亡标准的争议、对于脑死亡标准的不认同,我们认为这与对死亡的态度还有待正 确转变有关,但是在传统观念已经固守千年的中国,目前要改变对死亡标准的看法还需要在 立法上加以引导,考虑兼顾人文关怀与公序良俗,在尊重人的意愿的同时扩大器官捐献来源 渠道。 三、捐?还是不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直系亲属间可以进行活体器官移植,然而是否器官匹配的直系 亲属就一定要同意将器官移植给他患病了的亲人?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中,若父母得病,子 女应义无反顾地救治,但这样的理念造成了当子女拥有匹配的器官时,无形间就承担了来自 社会舆论的“应当”要移植给父母的压力,这是否使得他们的自由选择权受到了伤害? 就法律层面而言,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器官都有所有权,即有权利自由选择是否捐献出去
应用伦理学报告梁莉颖沈艾雯叶雯倩凌宏 但就伦理层面来看,传统的孝道观念认为父母赋予子女生命,子女自当要回报养育之恩,若 父母有病不救,毋庸置疑会被打上“不孝子”的标签。于是,当一个孩子拒绝给自己的母亲 或其他亲人捐献器官的时候,他无疑会承受剧大的压力。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自幼被 母亲遗弃的女儿长大后得知母亲重病,母亲希望她可以捐出器官进行移植手术。她却认为母 亲从未抚养过她,拒绝捐献器官给母亲。当媒体播报了这样的案件,引起了公众舆论的热烈 讨论。有的人认为子女的生命都是由父母赋予的,如果拒绝救治自己的父母,就是莫大的不 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若捐出一个器官就能救父母的命,那么当然应当捐。而有人却反 驳,子女有权自由行使器官所有权,媒体不应以“孝”为名倡导子女对父母的活体器官捐献 媒体和舆论的议论会给器官匹配者造成巨大的压力,因而影响其选择以及判断。应当尊重个 人的意愿,让他自由选择 况且,活体器官移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很多国家,活体器官移植是被严格禁止的, 该法令的依据就是:不能以伤害一个人的健康来换取另一个人的健康。器官移植手术能够帮 助病患延长生命,但无疑会对捐赠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的调查报告显示,有 2308%的人认为活体器官移植是损害自己的健康来拯救别人的健康。毫无疑问,缺失了部 分器官的人在生活以及工作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明确了这个前提下,我们需要冷 静地看待这个问题,如果说我们有权维护自己保持健康的权利,那么我们就有权对捐献器官 说不。 另有一个这样的案例:一对夫妇有一个大女儿和一个小儿子,而大女儿在很小的时候就 被查出患有血癌。为了救治女儿,母亲再生了一个女儿安娜,以她的脐带血、白血球、干细 胞,甚至是骨髓救治姐姐。直到她11岁时,姐姐岀现了肾脏完全的衰竭,亟需肾移植,而 最合适的肾源就是安娜。这时,安娜却拒绝进行肾脏移植并以侵犯其身体权为由将她的父母 告上了法庭。她的行为就是理性的考虑到了自身健康,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虽然有人会认 为她这么做有些不近人情,但最终法院判决胜诉就是对她权益的肯定。 诚然,中国提倡百行孝为先,孝作为中华传统美德应该被提倡以及宣扬。但是我们仍然 认为捐献器官是个人的权利,需要对自身健康以及术后后果深思熟虑后做决定,媒体不应打 着“孝道”的幌子给器官匹配者增加无形的压力,让原本的自由的“权力”变成了无奈的“义
应用伦理学报告 梁莉颖 沈艾雯 叶雯倩 凌宏 但就伦理层面来看,传统的孝道观念认为父母赋予子女生命,子女自当要回报养育之恩,若 父母有病不救,毋庸置疑会被打上“不孝子”的标签。于是,当一个孩子拒绝给自己的母亲 或其他亲人捐献器官的时候,他无疑会承受剧大的压力。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自幼被 母亲遗弃的女儿长大后得知母亲重病,母亲希望她可以捐出器官进行移植手术。她却认为母 亲从未抚养过她,拒绝捐献器官给母亲。当媒体播报了这样的案件,引起了公众舆论的热烈 讨论。有的人认为子女的生命都是由父母赋予的,如果拒绝救治自己的父母,就是莫大的不 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若捐出一个器官就能救父母的命,那么当然应当捐。而有人却反 驳,子女有权自由行使器官所有权,媒体不应以“孝”为名倡导子女对父母的活体器官捐献。 媒体和舆论的议论会给器官匹配者造成巨大的压力,因而影响其选择以及判断。应当尊重个 人的意愿,让他自由选择。 况且,活体器官移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很多国家,活体器官移植是被严格禁止的, 该法令的依据就是:不能以伤害一个人的健康来换取另一个人的健康。器官移植手术能够帮 助病患延长生命,但无疑会对捐赠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的调查报告显示,有 23.08%的人认为活体器官移植是损害自己的健康来拯救别人的健康。毫无疑问,缺失了部 分器官的人在生活以及工作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明确了这个前提下,我们需要冷 静地看待这个问题,如果说我们有权维护自己保持健康的权利,那么我们就有权对捐献器官 说不。 另有一个这样的案例:一对夫妇有一个大女儿和一个小儿子,而大女儿在很小的时候就 被查出患有血癌。为了救治女儿,母亲再生了一个女儿安娜,以她的脐带血、白血球、干细 胞,甚至是骨髓救治姐姐。直到她 11 岁时,姐姐出现了肾脏完全的衰竭,亟需肾移植,而 最合适的肾源就是安娜。这时,安娜却拒绝进行肾脏移植并以侵犯其身体权为由将她的父母 告上了法庭。她的行为就是理性的考虑到了自身健康,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虽然有人会认 为她这么做有些不近人情,但最终法院判决胜诉就是对她权益的肯定。 诚然,中国提倡百行孝为先,孝作为中华传统美德应该被提倡以及宣扬。但是我们仍然 认为捐献器官是个人的权利,需要对自身健康以及术后后果深思熟虑后做决定,媒体不应打 着“孝道”的幌子给器官匹配者增加无形的压力,让原本的自由的“权力”变成了无奈的“义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