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3期 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 计划,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 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 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要求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 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者建议: (一)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和现场勘 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 证明材料; (五)要求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 建议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二)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工作 十一 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管理 十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 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 每 年至少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 计划 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审计报告 审计 整改情况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 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并按要求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 需要 提出下列要求或者建议 一 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 战略决策 重大措 施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的资料和现场勘 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获取相关 证明材料 五 要求本单位的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六 提出纠正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 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 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 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权作出下列处理 一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二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或者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予以暂时封存 三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3期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 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 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 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 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 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及 时 真实 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 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 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 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 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 审计依据 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 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 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内部审计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 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 协助有关部门查证 以及办理信访 举报等事项 二 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 财政财务收支资料 转移 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 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 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 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 评 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 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 项目名称 三 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 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 审计程序和方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3期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 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 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 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 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 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 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 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六 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 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 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 通过检查 查询 监督盘点 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 通过收集原件 原物或者复制 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 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 会议记录材料 四 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准确 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 内容 获取时间等信息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 据作为审计证据的 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 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 或者盖章确认 确实无法取得的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逐一编制审 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事项 三 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 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 审计结论 意见以及建议 六 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 复核人员姓名 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 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形 成审计结论 意见和建议 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 审计概况 包括审计目标 审计依据 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及重点 审计 方法 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3期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 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 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 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 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单位 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 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 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单位主要 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 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硏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 审计建议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 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日内 可以向审计组提出 书面意见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 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 并 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 行复核 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 重大问题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单位 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 送整改方案 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日内完成整改 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 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并向单位主要 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 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 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倾向性 普遍性问题 应当及时 分析研究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3期 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单位应当按照管辖权限 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 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要点或者指导意见,加强对各单位内部审 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履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责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听取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依法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进行检查; (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检查 审计机关发现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或者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的,应当 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要求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 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在 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在审计报告中提出 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未按时报送备案资料或者报送虚假备案资料的单位, 应当责令限时报送或者整改,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向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提出给予处理 的建议
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 单位应当按照管辖权限 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与 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 同落实 同检查 同考核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要点或者指导意见 加强对各单位内部审 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履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责情况进 行督促 检查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 听取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依法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 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进行检查 三 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检查 审计机关发现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或者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的 应当 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要求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情节严重的 应当通报批评并视 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 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在 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 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在审计报告中提出 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未按时报送备案资料或者报送虚假备案资料的单位 应当责令限时报送或者整改 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 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可以向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提出给予处理 的建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