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条一般例外: 第21条安全例外: 第22条磋商; 第23条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第三部分(第24条一35条):规定适用范围,参加和退出的手续和程序等 方面的问题。 第24条适用领土一边境贸易一一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第25条缔约方的联合行动: 第26条接受、生效和登记: 第27条减让的停止或撤销: 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第28条之二关税谈判: 第29条本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 第30条修正: 第31条退出: 第32条缔约方: 第33条加入: 第34条附件: 第35条本协定在特定缔约方之间的不适用。 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第36条一38条):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 展方面尽量给予关税和其他方面的特殊待遇。 第36条原则和目标: 第37条承诺; 第38条联合行动。 六、《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比较 从法律性质上,GATT1947只是临时适用的政府间的行政协定,而GATT1994 是作为具有国际法人地位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定的组成部分。GATT1994涵 盖了GATT1947内容,并成为其它12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 GATT1994中提出的一些基本规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定中。 GATT1994继承了GATT1947的整体结构。GATT1947由序言、四个部分,38 个条款组成。GATT1994仍由这些部分构成,但对具体条款作了一些修正。 (一)某些称谓的修正 1947年关贸总协定一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 缔约方一一成员 231
21 第 20 条 一般例外; 第 21 条 安全例外; 第 22 条 磋商; 第 23 条 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第三部分(第 24 条—35 条):规定适用范围,参加和退出的手续和程序等 方面的问题。 第 24 条 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第 25 条 缔约方的联合行动; 第 26 条 接受、生效和登记; 第 27 条 减让的停止或撤销; 第 28 条 减让表的修改;第 28 条之二 关税谈判; 第 29 条 本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 第 30 条 修正; 第 31 条 退出; 第 32 条 缔约方; 第 33 条 加入; 第 34 条 附件; 第 35 条 本协定在特定缔约方之间的不适用。 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第 36 条—38 条):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 展方面尽量给予关税和其他方面的特殊待遇。 第 36 条 原则和目标; 第 37 条 承诺; 第 38 条 联合行动。 六、《1994 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比较 从法律性质上,GATT1947 只是临时适用的政府间的行政协定,而 GATT1994 是作为具有国际法人地位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定的组成部分。GATT1994 涵 盖了 GATT1947 内容,并成为其它 12 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 GATT1994 中提出的一些基本规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定中。 GATT1994 继承了 GATT1947 的整体结构。GATT1947 由序言、四个部分,38 个条款组成。GATT1994 仍由这些部分构成,但对具体条款作了一些修正。 (一)某些称谓的修正 1947 年关贸总协定——1994 年关贸总协定 缔约方——成员
欠发达缔约方一一发展中成员 发达缔约方一一发达成员 执行秘书一一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一一世界贸易组织 (二)某些条款的修正 GATT1994通过谅解协议的方式对GATT1947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正。 将减让表第1款中所指的“其它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具有稳定性和 透明度; 对国营贸易企业内容的修正。主要是严格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 的通报要求。若成员发现它方通报不实,可自行将其它方的情况向世界贸易组织 “反向通报”。 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更加严格,要求实施国际收支限制的成员要尽 快公布取消限制的时间表:实施国际收支限制应采取价格措施,例如进口附加费 和进口押金等,而不要采取新的数量限制措施。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负举证责任 和说明理由,并明确进行限制的产品及这种限制的标准。 严格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包括重申关于建立关税同盟要有透明度:成 立工作组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进行审议: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组成成员应 定期向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增加对关税减让表修改的谈判权。在修改或撤消关税减让时,若占出口方 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方被视同有主要供应者一样的关税谈判 权。谈判新产品的关税修改或撤消时,对新产品前身所在的税目享有初谈权的成 员仍被视为有初谈权。 22
22 欠发达缔约方——发展中成员 发达缔约方——发达成员 执行秘书——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世界贸易组织 (二)某些条款的修正 GATT1994 通过谅解协议的方式对 GATT1947 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正。 将减让表第 1 款中所指的“其它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具有稳定性和 透明度; 对国营贸易企业内容的修正。主要是严格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 的通报要求。若成员发现它方通报不实,可自行将其它方的情况向世界贸易组织 “反向通报”。 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更加严格,要求实施国际收支限制的成员要尽 快公布取消限制的时间表;实施国际收支限制应采取价格措施,例如进口附加费 和进口押金等,而不要采取新的数量限制措施。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负举证责任 和说明理由,并明确进行限制的产品及这种限制的标准。 严格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包括重申关于建立关税同盟要有透明度;成 立工作组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进行审议;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组成成员应 定期向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增加对关税减让表修改的谈判权。在修改或撤消关税减让时,若占出口方 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方被视同有主要供应者一样的关税谈判 权。谈判新产品的关税修改或撤消时,对新产品前身所在的税目享有初谈权的成 员仍被视为有初谈权
第五讲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二):部门协议 重点:《农业协议》特殊保障措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与《多种纤维协 议》的渊源、《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过渡性保障措施、《信息技术协议》的自由 化安排。 难点:“综合支持量”\“AMS”与“支持等值”、《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 特殊安排和管理。 一、《农业协议》(包括《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一)关贸总协定在农产品贸易方面的缺陷 原因一一关贸总协定在处理农产品贸易方面作了特别例外规定,例如关于 限制出口补贴的规定对农产品基本上不适用 (二)《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第1条术语定义: 第2条产品范围 第二部分 第3条减让和承诺的并入 第三部分 第4条市场准入 第5条特殊保障条款 第四部分 第6条国内支持承诺 第7条国内主持的一般纪律 第五部分 第8条出口竞争承诺 第9条出口补贴承诺 第10条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 第11条加工产品 第六部分 第12条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 第七部分 第13条适当的克制 23
23 第五讲 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二):部门协议 重点:《农业协议》特殊保障措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与《多种纤维协 议》的渊源、《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过渡性保障措施、《信息技术协议》的自由 化安排。 难点:“综合支持量”\“AMS”与“支持等值”、《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 特殊安排和管理。 一、《农业协议》(包括《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一) 关贸总协定在农产品贸易方面的缺陷 原因——关贸总协定在处理农产品贸易方面作了特别例外规定,例如关于 限制出口补贴的规定对农产品基本上不适用 (二) 《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第 1 条 术语定义; 第 2 条 产品范围 第二部分 第 3 条 减让和承诺的并入 第三部分 第 4 条 市场准入 第 5 条 特殊保障条款 第四部分 第 6 条 国内支持承诺 第 7 条 国内主持的一般纪律 第五部分 第 8 条 出口竞争承诺 第 9 条 出口补贴承诺 第 10 条 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 第 11 条 加工产品 第六部分 第 12 条 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 第七部分 第 13 条 适当的克制
第八部分 第14条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九部分 第15条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十部分 第16条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序进口发展中国家 第十一部分 第17条农业委员会 第18条对承诺执行情况的审议 第19条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十二部分 第20条改革进程的继续 第十三部分 第21条最后条款 (三)农业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1.扩大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 (1)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 (2)消减农产品进口关税 (3)非歧视地实施关税配额 (4)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 (5)特殊保障措施 成员可援引《1994年关贸总协定》保障条款、《保障措施协议》、及《农业 协议》规定的特殊保障措施,但只能择其一,不得同时使用。 2.进一步规范政府支持措施和出口补贴 《农业协议》使用的分类方法:绿箱政策、黄箱政策、蓝箱政策 (四)《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涉及食品以及动植物的卫生规章,协议承认政府有权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 措施。 强调动植物卫生检疫的科学性、合理性,更多地基于科学根据和风险评估。 所有的措施必须以科学为基础,应该仅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 内实施,而且不应该在情况和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实行武断和不正当的歧 视。 鼓励各成员使用国际标准,如果有科学的理由或者经适当风险评估符合要 求的,各成员可以保持或引入导致更高标准的措施。 3
24 第八部分 第 14 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九部分 第 15 条 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十部分 第 16 条 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序进口发展中国家 第十一部分 第 17 条 农业委员会 第 18 条 对承诺执行情况的审议 第 19 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十二部分 第 20 条 改革进程的继续 第十三部分 第 21 条 最后条款 (三)农业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1.扩大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 (1) 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 (2) 消减农产品进口关税 (3) 非歧视地实施关税配额 (4) 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 (5) 特殊保障措施 成员可援引《1994 年关贸总协定》保障条款、《保障措施协议》、及《农业 协议》规定的特殊保障措施,但只能择其一,不得同时使用。 2.进一步规范政府支持措施和出口补贴 《农业协议》使用的分类方法:绿箱政策、黄箱政策、蓝箱政策 (四)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涉及食品以及动植物的卫生规章,协议承认政府有权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 措施。 强调动植物卫生检疫的科学性、合理性,更多地基于科学根据和风险评估。 所有的措施必须以科学为基础,应该仅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 内实施,而且不应该在情况和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实行武断和不正当的歧 视。 鼓励各成员使用国际标准,如果有科学的理由或者经适当风险评估符合要 求的,各成员可以保持或引入导致更高标准的措施
包括有关控制、检查和批准手续的条款。对于动植物卫生检疫规章,各成 员政府必须事先通知,并建立一个全国咨询点以提供信息。 (五)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农业自由化改革现状 日本、美国、欧盟、韩国 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一)关贸总协定前七轮谈判中纺织品与服装问题的简要回顾 第五轮“狄龙回合”,“棉纺协定短期安排”,对棉纺产品实行进口限制。 1973年12月达成《多种纤维协议》,此后受限产品范围不断扩大,限制措 施日趋严格。 (二)乌拉圭回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谈判 1984年5月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成立了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局。他们共同努 力,纺织品和服装部门首次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被专门列入一个议题。发达国家为 了在服务贸易等议题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让步,被迫作出让步。乌拉圭回合最终 签署《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1995 一2004年10年过渡期中,新协议将与原有的《多种纤维协议》并行存在,共同 管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2005年,纺织品服装贸易将完全回归到GATT的规则之 下,特别是配额最终将被取消,进口国不能再在进口国中采取歧视的做法,ATC 自身也将不复存在。 (三)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竞争新规则一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主要内容 1.覆盖的产品范围 ATC协议的附表中列出了产品覆盖的范围,纺织原料、丝线、茧、生丝和废 丝等第一道工序的原料并不包括在内。 附录中列出的产品,至少是有一个国家设置了数量限制,主要是受制于MFA 的产品。 然而,在1995年1月1日协议生效之前,一些国家(美国、加拿大、欧盟) 将一些原来没有受制于MFA的产品也列入到了一体化的进程。在第一阶段回归的 产品主要就是这些原来不设限的产品,所以第一阶段出口国并没有获得特别的利 益。 2.一体化的进程 在10年过渡期内,按比例、分期分批的开放纺织品配额限制,在10年的 过渡期内,一体化被分为四个阶段,加拿大、欧盟、挪威和美国四个成员必须按 AT℃协议分步来解除限制。进口国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决定其一体化的产品和比 例,每一阶段一体化的产品应该包括四个种类,即纱线、面料、制成品及服装, 而且ATC协议规定了下限。 25
25 包括有关控制、检查和批准手续的条款。对于动植物卫生检疫规章,各成 员政府必须事先通知,并建立一个全国咨询点以提供信息。 (五)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农业自由化改革现状 日本、美国、欧盟、韩国 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一) 关贸总协定前七轮谈判中纺织品与服装问题的简要回顾 第五轮“狄龙回合”,“棉纺协定短期安排”,对棉纺产品实行进口限制。 1973 年 12 月达成《多种纤维协议》,此后受限产品范围不断扩大,限制措 施日趋严格。 (二) 乌拉圭回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谈判 1984 年 5 月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成立了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局。他们共同努 力,纺织品和服装部门首次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被专门列入一个议题。发达国家为 了在服务贸易等议题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让步,被迫作出让步。乌拉圭回合最终 签署《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在 1995 —2004 年 10 年过渡期中,新协议将与原有的《多种纤维协议》并行存在,共同 管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2005 年,纺织品服装贸易将完全回归到 GATT 的规则之 下,特别是配额最终将被取消,进口国不能再在进口国中采取歧视的做法,ATC 自身也将不复存在。 (三)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竞争新规则——《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主要内容 1.覆盖的产品范围 ATC 协议的附表中列出了产品覆盖的范围,纺织原料、丝线、茧、生丝和废 丝等第一道工序的原料并不包括在内。 附录中列出的产品,至少是有一个国家设置了数量限制,主要是受制于 MFA 的产品。 然而,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协议生效之前,一些国家(美国、加拿大、欧盟) 将一些原来没有受制于 MFA 的产品也列入到了一体化的进程。在第一阶段回归的 产品主要就是这些原来不设限的产品,所以第一阶段出口国并没有获得特别的利 益。 2.一体化的进程 在 10 年过渡期内,按比例、分期分批的开放纺织品配额限制,在 10 年的 过渡期内,一体化被分为四个阶段,加拿大、欧盟、挪威和美国四个成员必须按 ATC 协议分步来解除限制。进口国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决定其一体化的产品和比 例,每一阶段一体化的产品应该包括四个种类,即纱线、面料、制成品及服装, 而且 ATC 协议规定了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