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尚未一体化,仍受限制的产品,进口方必须逐步提高配额年增长率,扩 大现有配额准入量: 3.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一体化过程中进口国可能保留使用AT℃第6条 即过渡期保障措施的权力。ATC协议第6条的过渡期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有区别, 这一特殊条款是在过渡期内并在产品一体化过程中由于产品进口而导致成员产 业的损害而采取的行动,纺织品服装的保障措施允许选择性行为的存在,即来自 对某些国家的某些产品采取措施。适用保障措施的两个步骤:首先,必须出现某 一产品从所有国家的进口数量并导致了国内产业损害或实际损害的威胁,并检查 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并按ATC第6条提供一系列经济参数变化的情况: 然后,进行第二步,即那些成员的出口导致了损害,而且是迅速和实质性增长来 自于所有成员或某些成员,必须考虑其他来源进口价格和市场份额。 4.纺织品管理机构。ATC协议建立了监督、管理和报告制度和纺织品管理机 构(TMB)。TB隶属与货物贸易理事会,在WTO柜架下进行独立工作,主要功能 是监督协议的执行,核查在协议条款下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ATC的要求采取相 关的行动。 三、《信息技术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ITA)的特殊性一一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达成,任何世界 贸易组织成员、或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协议,在 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税号清单等文件并获现行《ITA协议》成员审议通过后, 即可成为参加方 (一)协议的背景 1996年7月在新西兰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贸易部长会议,美国 提出关于谈判《ITA协议》的建议; 1996年9月,美欧日加在美国西雅图召开四方贸易部长会议,四方内部开 始进行《ITA协议》的谈判: 1996年12月,新加坡举行世界贸易组织首届部长级会议。最终达成《关于 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以下简称《宣言》),2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宣 言》规定,当所有参加方之间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占全球该产品贸易总量的90% 时,《宣言》即告生效。 1997年3月26日,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总量92.5%的40个参加方政 府在《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简称ITA)上签字, 承诺在2000年1月1日前取消约200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信息技术协议》 达成。 (二)《信息技术协议》的主要内容 26
26 对尚未一体化,仍受限制的产品,进口方必须逐步提高配额年增长率,扩 大现有配额准入量; 3.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一体化过程中进口国可能保留使用 ATC 第 6 条 即过渡期保障措施的权力。ATC 协议第 6 条的过渡期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有区别, 这一特殊条款是在过渡期内并在产品一体化过程中由于产品进口而导致成员产 业的损害而采取的行动,纺织品服装的保障措施允许选择性行为的存在,即来自 对某些国家的某些产品采取措施。适用保障措施的两个步骤:首先,必须出现某 一产品从所有国家的进口数量并导致了国内产业损害或实际损害的威胁,并检查 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并按 ATC 第 6 条提供一系列经济参数变化的情况; 然后,进行第二步,即那些成员的出口导致了损害,而且是迅速和实质性增长来 自于所有成员或某些成员,必须考虑其他来源进口价格和市场份额。 4.纺织品管理机构。ATC 协议建立了监督、管理和报告制度和纺织品管理机 构(TMB)。TMB 隶属与货物贸易理事会,在 WTO 柜架下进行独立工作,主要功能 是监督协议的执行,核查在协议条款下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 ATC 的要求采取相 关的行动。 三、《信息技术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ITA)的特殊性——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达成,任何世界 贸易组织成员、或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协议,在 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税号清单等文件并获现行《ITA 协议》成员审议通过后, 即可成为参加方 (一)协议的背景 1996 年 7 月在新西兰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贸易部长会议,美国 提出关于谈判《ITA 协议》的建议; 1996 年 9 月,美欧日加在美国西雅图召开四方贸易部长会议,四方内部开 始进行《ITA 协议》的谈判; 1996 年 12 月,新加坡举行世界贸易组织首届部长级会议。最终达成《关于 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以下简称《宣言》),29 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宣 言》规定,当所有参加方之间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占全球该产品贸易总量的 90% 时,《宣言》即告生效。 1997 年 3 月 26 日,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总量 92.5%的 40 个参加方政 府在《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简称 ITA)上签字, 承诺在 2000 年 1 月 1 日前取消约 200 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信息技术协议》 达成。 (二)《信息技术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宣言》和各参加方提交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让表两部分,《宣言》 又分为宣言本身及附录两部分,附录包括关税减让模式及关于产品范围的附件A 和附件B。其核心内容为,约束并于2000年前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及其它 税费,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其减税实施期延至2005年。 1.约束并分阶段取消关税和其他税费 1997年至2000年间,分四次均等削减关税至零,每一阶段削减现行关税的 25%。关税削减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即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论 参加《ITA协议》与否,均可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2.产品范围 管辖六大类商品: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制成品、软件、科 技设备,不包括家用电器。 3.发展中国家可延长减税实施期 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技术产品获得了较长的关税减让实施期,最 长可至2005年1月1日。这种例外只是关税减让实施期的延长,而不是产品的 例外,所有信息技术产品届时都需降至零。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情况各有 不同,因此他们选择的产品在数量和部门范围上也不同,但基本出发点是一致的, 即通过延长实施期,为各自目前一些相对落后的产业部门提供较长的和较为充裕 的发展时间。 2>
27 包括《宣言》和各参加方提交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让表两部分,《宣言》 又分为宣言本身及附录两部分,附录包括关税减让模式及关于产品范围的附件 A 和附件 B。其核心内容为,约束并于 2000 年前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及其它 税费,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其减税实施期延至 2005 年。 1.约束并分阶段取消关税和其他税费 1997 年至 2000 年间,分四次均等削减关税至零,每一阶段削减现行关税的 25%。关税削减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即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论 参加《ITA 协议》与否,均可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2.产品范围 管辖六大类商品: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制成品、软件、科 技设备,不包括家用电器。 3.发展中国家可延长减税实施期 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技术产品获得了较长的关税减让实施期,最 长可至 2005 年 1 月 1 日。这种例外只是关税减让实施期的延长,而不是产品的 例外,所有信息技术产品届时都需降至零。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情况各有 不同,因此他们选择的产品在数量和部门范围上也不同,但基本出发点是一致的, 即通过延长实施期,为各自目前一些相对落后的产业部门提供较长的和较为充裕 的发展时间
第六讲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三):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协议 重点:标准和技术法规、进口许可程序的分类管理。 难点:《良好行为规范》、海关估价的方法、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协议》一要求客观、公正、透明地使用技术标 准 (一)《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产生的背景 产品标准的重要作用:生产和贸易。 商业交易中的自愿标准和标准的强制性的效应一一被迫调整生产。 政府通过法律制定健康和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以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的法规。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原则、目标和管辖范围 各成员国不得使标准本身成为正常贸易的障碍。 管辖的范围:除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外的所有工业产品和农产品。WT0并不 像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那样负责制定标准。 管辖的重点一一标准的制定方式,标准的采用和实施。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技术规章及标准的范围 进出口两个方面;包括工业产品与农产品,但不包括动植物卫生检疫事项; 不包括政府采购事项的采购规格。 2.各国尽量采用国际标准: 3.符合技术规范的标准的认定 如有必要自行制定标准,应该提前通知各方(原则上要提前120天),以便 使制定标准的一方能有时间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必要的修改: 成员在制定与现行国际标准不符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性规则: 公开发布通告并通知世贸组织秘书处:必须提供足够的说明;给有关出口 成员提供一个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的机会,以确保在最终通过的规定中考虑到他 们所产产品的特性:考虑出口商的意见。 3.有关技术规章中要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来自所有成员的产品不得歧 视: 4.在双方使用共同的国际标准,而且评估标准相同或类似的时候,鼓励进 子
28 第六讲 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三):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协议 重点:标准和技术法规、进口许可程序的分类管理。 难点:《良好行为规范》、海关估价的方法、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协议》——要求客观、公正、透明地使用技术标 准 (一)《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产生的背景 产品标准的重要作用:生产和贸易。 商业交易中的自愿标准和标准的强制性的效应——被迫调整生产。 政府通过法律制定健康和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以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的法规。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原则、目标和管辖范围 各成员国不得使标准本身成为正常贸易的障碍。 管辖的范围:除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外的所有工业产品和农产品。WTO 并不 像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那样负责制定标准。 管辖的重点——标准的制定方式,标准的采用和实施。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技术规章及标准的范围 进出口两个方面;包括工业产品与农产品,但不包括动植物卫生检疫事项; 不包括政府采购事项的采购规格。 2.各国尽量采用国际标准; 3. 符合技术规范的标准的认定 如有必要自行制定标准,应该提前通知各方(原则上要提前 120 天),以便 使制定标准的一方能有时间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必要的修改; 成员在制定与现行国际标准不符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性规则: 公开发布通告并通知世贸组织秘书处;必须提供足够的说明;给有关出口 成员提供一个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的机会,以确保在最终通过的规定中考虑到他 们所产产品的特性;考虑出口商的意见。 3.有关技术规章中要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来自所有成员的产品不得歧 视; 4.在双方使用共同的国际标准,而且评估标准相同或类似的时候,鼓励进
口方接受出口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此鼓励各方就此开展谈判; 5.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方面有一定的困难,在实施协议、技术转让和适应发 达国家制定的标准方面应给予特殊考虑。 6.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关于标准应遵守的规范 各成员的自愿标准差距太大,给国际贸易带来麻烦一一《良好行为规范》 规范成员的标准化机构: 以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的基础: 在资源允许的限度内,全面参与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 通知、信息发布和听取反馈。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度使用 欧盟、美国 标准高低与制定与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因此国际标准被 发达成员垄断。 二、其他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协议 (一)《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一一要求公开透明许可程序 进口许可制度一一限制进口或监控进口情况。 协议的主要目的一一进口许可程序不应成为对一般来源或特定来源的产品 实施进口限制的手段。 基本要求一一透明度非歧视待遇 具体要求一一中性实施并公平管理进口许可程序;提前公布为符合许可要 求所需的一切规章和资料,并将有关副本提交世贸组织秘书处;简化许可申请表 格和手续,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超过三个:许可证持有者应该与非许可证产品的进 口者一样拥有获得必要外汇的机会。 自动许可程序与非自动许可程序一一自动许可的批准时间不得超过10天: 非自动许可程序对进口商造成的行政负担只能限于管理其适用的措施所绝对必 要的程度,并且这些程序对进口造成的限制和扭曲,不得超过预计这些措施本身 将产生的限制和扭曲。 (二)《海关估价协议》一一促进海关规范化与便利化 海关估价一一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对 进出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目的一一制定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制度,旨在消除或减少海关估价对 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并确保发展中国家能获取更多的利益。 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 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 29
29 口方接受出口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此鼓励各方就此开展谈判; 5.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方面有一定的困难,在实施协议、技术转让和适应发 达国家制定的标准方面应给予特殊考虑。 6.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关于标准应遵守的规范 各成员的自愿标准差距太大,给国际贸易带来麻烦——《良好行为规范》 规范成员的标准化机构: 以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的基础; 在资源允许的限度内,全面参与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 通知、信息发布和听取反馈。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度使用 欧盟、美国 标准高低与制定与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因此国际标准被 发达成员垄断。 二、其他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协议 (一)《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要求公开透明许可程序 进口许可制度——限制进口或监控进口情况。 协议的主要目的——进口许可程序不应成为对一般来源或特定来源的产品 实施进口限制的手段。 基本要求——透明度非歧视待遇 具体要求——中性实施并公平管理进口许可程序;提前公布为符合许可要 求所需的一切规章和资料,并将有关副本提交世贸组织秘书处;简化许可申请表 格和手续,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超过三个;许可证持有者应该与非许可证产品的进 口者一样拥有获得必要外汇的机会。 自动许可程序与非自动许可程序——自动许可的批准时间不得超过 10 天; 非自动许可程序对进口商造成的行政负担只能限于管理其适用的措施所绝对必 要的程度,并且这些程序对进口造成的限制和扭曲,不得超过预计这些措施本身 将产生的限制和扭曲。 (二)《海关估价协议》——促进海关规范化与便利化 海关估价——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对 进出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目的——制定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制度,旨在消除或减少海关估价对 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并确保发展中国家能获取更多的利益。 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 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
一套估价的规则,规定了海关估价的6种价格一一成交价格、相同货物成 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扣除价格、计算价格和其他估价方法。6种估价方 法应依次使用,但对于扣除价格和计算价格的是适用顺序,可由于进口商的要求 而优先适用计算价格。 完税价格一一发票上标明的成交价格,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交易中不 应对产品的使用有任何限制:(2)交易中不得附加不能转换为具体价值的条件, 例如买方承诺同时购买其他货物等:(3)出口方不应获得任何下一销售环节的收 益:(4)价格不受买方和卖方之间关系的影响。但在确定完税价格时,还要对成 交价格进行调整,加进去其他一些费用。 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一一(1)推迟5年实施协议:(2)推迟8 年采用计算价格方法:(3)对最低限价的保留:(4)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 方法适用顺序的保留:(5)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6) 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三)《装船前检验协议》 目的与作用:建立一个独立的审议程序,由一个代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组 织和一个代表出口商的组织共同管理,从而解决出口商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争 议。各成员之间有关在执行该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适用WT0争端解决机制。 装运前检验一一对将出口至用户成员领土的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格,包 括汇率和融资条件,和/或海关归类进行核实有关的所有活动。 装运前检验的内容一一除一般的商品品质、数量、包装、监造或监装等检 查外,还包括有关商品的价格比较、关税税则分类核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审查等。 装运前检验的目的一一保护国内财政利益(例如防止资本外流,商业欺诈 以及逃避海关关税)和弥补行政管理机构的不足。过于复杂的手续和程序或对不 同贸易伙伴实行不同的待遇,就有可能变成非关税壁垒,限制和扭曲国际贸易的 发展。 (四)《原产地规则协议》 目标一一确保原产地规则本身不至于成为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且要求 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的制订及其适用均符合公正、透明、可预期、一致及中性等 原则。协议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套协调的、被所有成员一致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管辖范围一一使用于非优惠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但不包括适用于优惠贸易 条件下原产地的确定。在优惠贸易中,成员按照特殊优惠体制中的有关规定来确 定原产地。 《原产地原则协议》主要规定一一原产地原则不得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 30
30 一套估价的规则,规定了海关估价的 6 种价格——成交价格、相同货物成 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扣除价格、计算价格和其他估价方法。6 种估价方 法应依次使用,但对于扣除价格和计算价格的是适用顺序,可由于进口商的要求 而优先适用计算价格。 完税价格——发票上标明的成交价格,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交易中不 应对产品的使用有任何限制;(2)交易中不得附加不能转换为具体价值的条件, 例如买方承诺同时购买其他货物等;(3)出口方不应获得任何下一销售环节的收 益;(4)价格不受买方和卖方之间关系的影响。但在确定完税价格时,还要对成 交价格进行调整,加进去其他一些费用。 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1)推迟 5 年实施协议;(2)推迟 8 年采用计算价格方法;(3)对最低限价的保留;(4)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 方法适用顺序的保留;(5)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6) 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三)《装船前检验协议》 目的与作用:建立一个独立的审议程序,由一个代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组 织和一个代表出口商的组织共同管理,从而解决出口商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争 议。各成员之间有关在执行该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适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 装运前检验——对将出口至用户成员领土的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格,包 括汇率和融资条件,和/或海关归类进行核实有关的所有活动。 装运前检验的内容——除一般的商品品质、数量、包装、监造或监装等检 查外,还包括有关商品的价格比较、关税税则分类核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审查等。 装运前检验的目的——保护国内财政利益(例如防止资本外流,商业欺诈 以及逃避海关关税)和弥补行政管理机构的不足。过于复杂的手续和程序或对不 同贸易伙伴实行不同的待遇,就有可能变成非关税壁垒,限制和扭曲国际贸易的 发展。 (四)《原产地规则协议》 目标——确保原产地规则本身不至于成为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且要求 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的制订及其适用均符合公正、透明、可预期、一致及中性等 原则。协议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套协调的、被所有成员一致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管辖范围——使用于非优惠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但不包括适用于优惠贸易 条件下原产地的确定。在优惠贸易中,成员按照特殊优惠体制中的有关规定来确 定原产地。 《原产地原则协议》主要规定——原产地原则不得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