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的几个方面。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及边境 贸易: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国家安全;《1994年 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 取的报复措施:政府采购: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政府采购、民用航空器贸易 等。 (2)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 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豁免,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 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可以例外:双边司法协助协议规定的一些待遇: 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 遇提供的待遇:没有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世贸组 织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 (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一一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 平等待遇的原则。 世贸组织规定当一成员的产品在缴纳了正常进口关税及相关费用,进入进 口国后,它所享受的有关待遇应与进口国国产品的待遇相同。 1.国民待遇原则的渊源与含义 许多国家间的贸易条约及国内立法中,《法国民法典》、1811年的《奥地利 民法典》等一一体现对等互惠的原则。 世贸组织及原关贸总协定以国际条约、协定的方式规定其缔约方之间彼此 给予国民待遇的。 2.《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货物贸易国民待遇原则及适用范围 (1)《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 国内税或其他费用,以及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 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形成的一些原则 (3)货物贸易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 政府采购的政府法令、规章和条例:不禁止单独支付给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电影影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协议》总当地成份要求和对进口产品使用的限制的逐步废除。 16
16 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的几个方面。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及边境 贸易;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国家安全;《1994 年 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 取的报复措施;政府采购;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政府采购、民用航空器贸易 等。 (2)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2 条。 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豁免,允许少数成员在 2005 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 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可以例外:双边司法协助协议规定的一些待遇; 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971 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 遇提供的待遇;没有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世贸组 织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 (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 平等待遇的原则。 世贸组织规定当一成员的产品在缴纳了正常进口关税及相关费用,进入进 口国后,它所享受的有关待遇应与进口国国产品的待遇相同。 1.国民待遇原则的渊源与含义 许多国家间的贸易条约及国内立法中,《法国民法典》、1811 年的《奥地利 民法典》等——体现对等互惠的原则。 世贸组织及原关贸总协定以国际条约、协定的方式规定其缔约方之间彼此 给予国民待遇的。 2.《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货物贸易国民待遇原则及适用范围 (1) 《1994 年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 国内税或其他费用,以及给予进口产品的有关国内销售、分销、购买、运 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规章和条例等待遇。 (2) 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形成的一些原则 (3)货物贸易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 政府采购的政府法令、规章和条例;不禁止单独支付给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电影影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协议》总当地成份要求和对进口产品使用的限制的逐步废除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特殊性一一采取了具体承诺的方式。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是作为普遍 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或分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也较为容易达 成协议。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民待遇 (⑤)其他相关协议的国民待遇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二、世贸组织成员间互惠互利进行贸易一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自由化及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 式体现: 关税或非关税措施削减的多边贸易谈判,成员间对等开放本国市场: 新成员加入世贸组织,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 待遇,其也要一揽子接受现有既定协定和协议,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 三、市场准入: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 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 争和适度保护。主要表现在: 1.《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 2.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 《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海关估价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3.《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 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 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亦即我国所指的第三 产业。 4.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体制的透明度等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 四、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 反对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倾销和补贴等方式。 《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 《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机制: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 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予以照顾并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 关贸总协定第六轮“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纳 4
17 (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特殊性——采取了具体承诺的方式。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是作为普遍 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或分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也较为容易达 成协议。 (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民待遇 (5) 其他相关协议的国民待遇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二、世贸组织成员间互惠互利进行贸易——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自由化及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 式体现: 关税或非关税措施削减的多边贸易谈判,成员间对等开放本国市场; 新成员加入世贸组织,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 待遇,其也要一揽子接受现有既定协定和协议,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 三、市场准入: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 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 争和适度保护。主要表现在: 1.《1994 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2 条“减让表”和第 11 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 2.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 《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海关估价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3.《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 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 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亦即我国所指的第三 产业。 4.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体制的透明度等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 四、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 反对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倾销和补贴等方式。 《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 《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机制;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 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予以照顾并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 关贸总协定第六轮“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纳
入其具体条款中,列在1965年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并命名为“贸易与发展”。 世贸组织沿袭关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的相关协议和条款,并在 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协议或条款中加以完善。 世贸组织成员80%以上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其中60多个发展中 国家自主实行贸易自由化改革,。(详见新一轮谈判与发展中国家)。 六、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 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 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 成员需公布: 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海关法规: 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外资立法及规章制度: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有关仲裁的裁度规定; 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余
18 入其具体条款中,列在 1965 年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并命名为“贸易与发展”。 世贸组织沿袭关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的相关协议和条款,并在 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协议或条款中加以完善。 世贸组织成员 80%以上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其中 60 多个发展中 国家自主实行贸易自由化改革,。(详见新一轮谈判与发展中国家)。 六、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 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 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 成员需公布: 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海关法规; 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外资立法及规章制度;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有关仲裁的裁度规定; 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第四讲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 重点:《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结构。 难点:《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比较。 一、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是其他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 基础 二、协定的基本目标 三、特点 原则和规则覆盖面广;法律规定趋向详细、具体、完善;遵循自《1947年 关贸总协定》到《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各成员在货物贸易 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乌拉圭回和所谈判的新的《关贸总协定》通常被称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 它实际上是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修正,它结合了一些附带的协定、协议 (side agreement)和谅解。它包括以下几部分: 第一,1947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和世界 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更正、修正或修改”的法律文件。 《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 所附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们临时适 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0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款更正、 修正或修改。 第二,世贸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国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 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且目前仍然有效的豁免和关贸总协定缔约 方作出的其它决定。 《WT0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1947项下己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 款:1.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2.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 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以及规定应在与议定书订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 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TT1947第二部分的条款):3.根据GATT1947第 25条给予的、且在《WT0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4.GATT1947 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第三,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议,包括就6个关贸总协定条 款达成的凉解,涉及到国民待遇及其它税费、国营贸易企业、国际收支限制条款
19 第四讲 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一):《1994 年关贸总协定》 重点:《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结构。 难点:《1994 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比较。 一、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是其他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 基础 二、协定的基本目标 三、特点 原则和规则覆盖面广;法律规定趋向详细、具体、完善;遵循自《1947 年 关贸总协定》到《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各成员在货物贸易 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四、《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乌拉圭回和所谈判的新的《关贸总协定》通常被称为《1994 年关贸总协定》, 它实际上是对《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修正,它结合了一些附带的协定、协议 (side agreement)和谅解。它包括以下几部分: 第一,1947 年 10 月 30 日通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和世界 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更正、修正或修改”的法律文件。 《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 所附 1947 年 10 月 30 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们临时适 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O 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款更正、 修正或修改。 第二,世贸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国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 加入议定书、根据 GATT1947 所给予的且目前仍然有效的豁免和关贸总协定缔约 方作出的其它决定。 《WTO 协定》生效之日前在 GATT1947 项下己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 款:1.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2.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 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以及规定应在与议定书订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 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 GATT1947 第二部分的条款);3.根据 GATT1947 第 25 条给予的、且在《WTO 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4.GATT1947 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第三,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议,包括就 6 个关贸总协定条 款达成的谅解,涉及到国民待遇及其它税费、国营贸易企业、国际收支限制条款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世贸组织义务的豁免和关税减让的修改等。 以下所列谅解:1.《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 项的谅解》:2.《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3.《关于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5.《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 6.《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 第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 定书》。 五、《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分为四部分38条和6个谅解协议 第一部分(第1条一2条):规定成员之间在关税与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 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 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 第2条减让表。 第二部分(第3条一23条):规定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取消进出 口数量限制和在某种商品大量进口使某成员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和威胁时, 该成员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第4条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 第5条过境自由: 第6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第7条海关估价: 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 第9条原产地标记: 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 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第13条数量限制的非歧视管理; 第14条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第15条外汇安排: 第16条补贴: 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 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20
20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世贸组织义务的豁免和关税减让的修改等。 以下所列谅解:1.《关于解释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2 条第 1 款(b) 项的谅解》;2.《关于解释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7 条的谅解》;3.《关于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关于解释 1994 年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第 24 条的谅解》;5.《关于豁免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 6.《关于解释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28 条的谅解》。 第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和《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 定书》。 五、《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分为四部分 38 条和 6 个谅解协议 第一部分(第 1 条—2 条):规定成员之间在关税与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 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 第 1 条 普遍最惠国待遇; 第 2 条 减让表。 第二部分(第 3 条—23 条):规定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取消进出 口数量限制和在某种商品大量进口使某成员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和威胁时, 该成员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 3 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第 4 条 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 第 5 条 过境自由; 第 6 条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第 7 条 海关估价; 第 8 条 进出口规费和手续; 第 9 条 原产地标记; 第 10 条 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 第 11 条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第 12 条 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第 13 条 数量限制的非歧视管理; 第 14 条 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第 15 条 外汇安排; 第 16 条 补贴; 第 17 条 国营贸易企业; 第 18 条 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第 19 条 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