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内容包括审议的目标、透明度、审议程序、提交审议的报告等。 1.目标 增强各成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促进规则与纪律的履行。 但并不能强制成员履行具体义务,也不能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一部分,仅 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基础。 2.透明度 鼓励各成员在贸易政策的公布上实现更高的透明度,但应建立在成员自愿 的基础上。 3.审议程序 成立贸易审议组 根据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的不同,审议周期的规定: 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居前4位的成员一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2 年接受一次审议: 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为第5-16位的成员将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 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审议周期可以再适当延长一些。 “例外”:当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发生了对其他成员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的变更时,受其影响的成员可请求贸易审议组提前审议该成员的贸易政策与做 法。 审议工作的根据:(1)由受审议的成员提供的完整的报告:(2)由秘书处 根据收集的资料起草的报告。 所有报告、会议记录在审议结束后迅速公布。 4.报告 各成员应按照统一格式定期向贸易审议组提供报告。 5.对贸易审议机制的评议 5年内对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行进行一次评议。在此之后,贸易审议组 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部长会议的要求,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作进行评议。 (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一维护经贸利益的有效、便捷途径 1.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发展 2.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 3.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4.专家小组程序 5.上诉程序 6.执行程序
11 附件三,内容包括审议的目标、透明度、审议程序、提交审议的报告等。 1.目标 增强各成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促进规则与纪律的履行。 但并不能强制成员履行具体义务,也不能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一部分,仅 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基础。 2.透明度 鼓励各成员在贸易政策的公布上实现更高的透明度,但应建立在成员自愿 的基础上。 3.审议程序 成立贸易审议组 根据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的不同,审议周期的规定: 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居前 4 位的成员──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 2 年接受一次审议; 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为第 5-16 位的成员将每 4 年接受一次审议; 其他成员每 6 年审议一次;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审议周期可以再适当延长一些。 “例外”:当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发生了对其他成员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的变更时,受其影响的成员可请求贸易审议组提前审议该成员的贸易政策与做 法。 审议工作的根据:(1)由受审议的成员提供的完整的报告;(2)由秘书处 根据收集的资料起草的报告。 所有报告、会议记录在审议结束后迅速公布。 4.报告 各成员应按照统一格式定期向贸易审议组提供报告。 5.对贸易审议机制的评议 5 年内对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行进行一次评议。在此之后,贸易审议组 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部长会议的要求,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作进行评议。 (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经贸利益的有效、便捷途径 1.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发展 2.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 3.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4.专家小组程序 5.上诉程序 6.执行程序
7.未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之诉与其他情况之诉 六、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比较 (一)法律地位:世贸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 世贸组织一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 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 关贸总协定一一“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二)管辖范围:世贸组织管辖范围更加广泛 关贸总协定一一管辖部分货物贸易,不包括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服装贸 易。 世贸组织一一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做了完整和补充,管辖货 物贸易的各个方面: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分部门协议管辖服务业的国际交换: 《知识产权协定》对各成员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 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 易体制的管辖范围。 此外,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进行对话。 (三)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世贸组织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 世贸组织一一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以“一 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 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 关贸总协定一一许多协议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 也可以不接受。 (四)更加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 权威性 世贸组织一一 一国参加世贸组织是由其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世贸组织的协定、 协议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更有法律效力: 争端解决仲裁机构按“除非世贸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裁决报告” 作出决策,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裁决: 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 关贸总协定一一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完全协商一致”,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的就是“被 2
12 7.未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之诉与其他情况之诉 六、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比较 (一) 法律地位:世贸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 世贸组织——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 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 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二) 管辖范围:世贸组织管辖范围更加广泛 关贸总协定——管辖部分货物贸易,不包括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服装贸 易。 世贸组织——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1994 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 年关贸总协定》做了完整和补充,管辖货 物贸易的各个方面;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分部门协议管辖服务业的国际交换; 《知识产权协定》对各成员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 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 易体制的管辖范围。 此外,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进行对话。 (三)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世贸组织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 世贸组织——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以“一 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 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 关贸总协定——许多协议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 也可以不接受。 (四) 更加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 权威性 世贸组织—— 一国参加世贸组织是由其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世贸组织的协定、 协议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更有法律效力; 争端解决仲裁机构按“除非世贸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裁决报告” 作出决策,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裁决; 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 关贸总协定——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完全协商一致”,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的就是“被
申诉人”或“被告”)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 全协商一致”,则关贸总协定不能做出裁决。 (五)成员范围的扩大:世贸组织成员更具广泛性 成员已经达到145个。 七、世贸组织的加入与退出 (一)世贸组织的加入 1.取得世贸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 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世贸组织两种成员:一种是“创始成 员”;另一种是加入的成员。创始成员与后加入的成员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并无差 别。 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时(1995年1月1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 协定》的缔约方,并接受了《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多边贸易协议》,且货物、 服务减让表及承诺表已作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建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 重要附件,则其便是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除创始成员外,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建立世贸组织协定》、 《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在与世贸组织 谈判并达成协议的条件下,获2/3多数成员通过,自批准其《加入议定书》后 30日起则可成为正式成员。 2.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 (1)欲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向世贸组织总干事以书面形式递 交一份通知,以解释或说明其想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意愿,世贸组织总干事将该 通知向所有成员转达,说明提交通知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有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 员。各成员收到通知后考虑该国或单独关税区的加入问题。 (2)总干事通知申请方正式接受申请,总理事会开会讨论通过后可成立一 个工作组,并确定工作组职责范围和主席人选。工作组通常由所有因各种原因对 该申请方的加入有兴趣的成员派的人员组成。 (3)申请方向世贸组织提交一份有关其商业政策、制度的备忘录。应包括 所有对贸易起一定影响的政策、法规及规章一一进出口、支付、运输等所有对申 请方的对外贸易有作用的任何做法。一般也包括用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政策、 国内价格的制定政策、外汇安排等广义的商业政策。世贸组织秘书处散发给兴趣 的成员提出书面的问题。 (4)工作组审议备忘录。之后,工作组请各方提出与这一备忘录有关的任 何问题并将所有问题汇集在一起递交申请方。申请方对此做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此后,视需要继续开会审议答疑。 13
13 申诉人”或“被告”)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 全协商一致”,则关贸总协定不能做出裁决。 (五) 成员范围的扩大:世贸组织成员更具广泛性 成员已经达到 145 个。 七、世贸组织的加入与退出 (一)世贸组织的加入 1.取得世贸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 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世贸组织两种成员:一种是“创始成 员”;另一种是加入的成员。创始成员与后加入的成员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并无差 别。 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时(1995 年 1 月 1 日)已是《1947 年关贸总 协定》的缔约方,并接受了《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多边贸易协议》,且货物、 服务减让表及承诺表已作为《1994 年关贸总协定》、《建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 重要附件,则其便是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除创始成员外,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建立世贸组织协定》、 《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在与世贸组织 谈判并达成协议的条件下,获 2/3 多数成员通过,自批准其《加入议定书》后 30 日起则可成为正式成员。 2.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 (1)欲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向世贸组织总干事以书面形式递 交一份通知,以解释或说明其想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意愿,世贸组织总干事将该 通知向所有成员转达,说明提交通知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有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 员。各成员收到通知后考虑该国或单独关税区的加入问题。 (2)总干事通知申请方正式接受申请,总理事会开会讨论通过后可成立一 个工作组,并确定工作组职责范围和主席人选。工作组通常由所有因各种原因对 该申请方的加入有兴趣的成员派的人员组成。 (3)申请方向世贸组织提交一份有关其商业政策、制度的备忘录。应包括 所有对贸易起一定影响的政策、法规及规章——进出口、支付、运输等所有对申 请方的对外贸易有作用的任何做法。一般也包括用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政策、 国内价格的制定政策、外汇安排等广义的商业政策。世贸组织秘书处散发给兴趣 的成员提出书面的问题。 (4)工作组审议备忘录。之后,工作组请各方提出与这一备忘录有关的任 何问题并将所有问题汇集在一起递交申请方。申请方对此做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此后,视需要继续开会审议答疑
(5)工作组根据审议结果开始起草工作组报告和加入议定书草案,同时, 申请方开始与有关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谈判通常涉及农产品、工业品的关 税和非关税减让、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谈判。 (6)工作组向总理事会提交工作组报告和加入议定书,总理事会讨论审议 后,由部长会议投票表决,需2/3的多数通过。 (7)加入议定书及所附开放货物、服务贸易市场的减让表由申请方签署后 30天正式生效,该申请方就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一员。 (二)世贸组织的退出 任何成员如果认为世贸组织对其经济贸易发展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或者 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均可以向世贸组织总干事递交书面通知,宣 布其退出世贸组织,自总干事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正式生效: g
14 (5)工作组根据审议结果开始起草工作组报告和加入议定书草案,同时, 申请方开始与有关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谈判通常涉及农产品、工业品的关 税和非关税减让、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谈判。 (6)工作组向总理事会提交工作组报告和加入议定书,总理事会讨论审议 后,由部长会议投票表决,需 2/3 的多数通过。 (7)加入议定书及所附开放货物、服务贸易市场的减让表由申请方签署后 30 天正式生效,该申请方就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一员。 (二)世贸组织的退出 任何成员如果认为世贸组织对其经济贸易发展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或者 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均可以向世贸组织总干事递交书面通知,宣 布其退出世贸组织,自总干事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后正式生效
第三讲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重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发 展中成员的特殊规定。 难点:市场准入、权利与义务综合平衡的实现、《服务贸易总协定》与《知 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 世贸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 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的定义与历史渊源 11世纪,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开始出现相互给予“最惠 国待遇”的做法: 17世纪,“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 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 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9世纪通行的都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 国承诺相同的承诺为条件: 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 生: 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一《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 2.国际经贸关系中最惠国待遇的几种形式 (1)无条件的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一一“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一一“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2)无限制的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3)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3.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1)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 即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 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15
15 第三讲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重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发 展中成员的特殊规定。 难点:市场准入、权利与义务综合平衡的实现、《服务贸易总协定》与《知 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 世贸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 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的定义与历史渊源 11 世纪,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开始出现相互给予“最惠 国待遇”的做法; 17 世纪,“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 1713 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 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9 世纪通行的都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 国承诺相同的承诺为条件; 1860 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 生; 1978 年 8 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 2.国际经贸关系中最惠国待遇的几种形式 (1)无条件的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2)无限制的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3)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3.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1)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1994 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 即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 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