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告的请求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肋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 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原告的请求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 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的抗辩及理由 ·1、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双方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合同后到2007年10月12日支 付房款期间,原告多次到诉争房屋所在地实地看房 充分了解了房屋的地段、环境才付清房屋的余款。原 告质量、小区安全、邻里关系有足够多的时间对房屋 产权、交易价格、地理环境、房屋等所关心的问题进 行调查和了解。而要了解这些情况只需要问一下小区 的邻居、保安,或到当地派出所咨询就能得到详细的 答案。原告却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没有经过调查和了 解,导致今天的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的抗辩及理由 • 1、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 双方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合同后到2007年10月12日支 付房款期间,原告多次到诉争房屋所在地实地看房, 充分了解了房屋的地段、环境才付清房屋的余款。原 告质量、小区安全、邻里关系有足够多的时间对房屋 产权、交易价格、地理环境、房屋等所关心的问题进 行调查和了解。而要了解这些情况只需要问一下小区 的邻居、保安,或到当地派出所咨询就能得到详细的 答案。原告却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没有经过调查和了 解,导致今天的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2、被告已经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被告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交给了原告,已经适当完成了履行义务。 3、“凶宅”的界定没有法律依据,出卖人也没有告 知房屋是“凶宅”的法定义务。 有关法律和法规也并未规定何为“凶宅”,也没有规 定卖方在卖房的时候必须要向买房人告知房屋的历史, 告知房屋是“凶宅”。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卖房人有告 知的义务,但关于此方面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发生过 命案的房屋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 不属于法定告知的范畴
• 2、被告已经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 被告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交给了原告,已经适当完成了履行义务。 • 3、 “凶宅”的界定没有法律依据,出卖人也没有告 知房屋是“凶宅”的法定义务。 • 有关法律和法规也并未规定何为“凶宅” ,也没有规 定卖方在卖房的时候必须要向买房人告知房屋的历史, 告知房屋是“凶宅”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卖房人有告 知的义务,但关于此方面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发生过 命案的房屋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 不属于法定告知的范畴
·4、双方也没有对此有约定。 ·双方也没有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写明该房屋不能存在非 正常死亡的情形。 ·5、所谓“凶宅”不能居住是一种迷信心理。 原告的这种曾死过人的房屋就无法居住的观点不排除是 一种迷信的心理。在现实生活中每间房屋都不可避免地 会发生生老病死的情沉,如果照此定论每间房屋都应该 算是“凶宅”。这种迷信的心理显然不能成为撤销合同 的依据 总之,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没有欺骗原告。因此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4、双方也没有对此有约定。 • 双方也没有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写明该房屋不能存在非 正常死亡的情形。 • 5、所谓“凶宅”不能居住是一种迷信心理。 • 原告的这种曾死过人的房屋就无法居住的观点不排除是 一种迷信的心理。在现实生活中每间房屋都不可避免地 会发生生老病死的情况,如果照此定论每间房屋都应该 算是“凶宅” 。这种迷信的心理显然不能成为撤销合同 的依据。 • 总之,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没有欺骗原告。因此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