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1部分学者认为,公私领域的划分不仅不利于女性权利的保护, 反而是男权法律下的一种隐形性别歧视,加剧了男女不平等。1 以往,针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研究,重在女性权益保障,集中在立法、实践中的 具体问题层面,专门以女性权利为主要视角的研究较少。近10年来,随着社会性别意 识的深入,涌现出部分以女性为独特视角的研究,12其中,亦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有所 分析。然而,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仍侧重于女性面临的某些具体问题及相关立法完善, 呈现一种横向的综合、列举式研究形式,对我国立法保护女性权利历史反思和现实中男 女不平等现象深层原因探索不够深入。 (三)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社会性别方法论工具,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的变迁过程进行纵向 和横向的社会性别分析,纵向比较我国婚姻法发展三个阶段一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烟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 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基本内容、指导方针、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变化发展;横向考察三部 法律文本针对具体女性权利所采纳的不同保护规定,归纳总结婚烟法针对女性权利的变 化发展基本规律。通过价值分析,比较差别保护和同等保护何者才是更适合当下中国婚 姻家庭立法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进路,思考如何才能扬弃传统平等观念,从而更好的增 强社会性别意识,切实保护女性权利。 “社会性别”是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中出现的一个分析范 畴。上世纪70年代中期,“社会性别”(Gender)发端于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 (Gagle·Rubin)1975年的《女人交易一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一文,与生理性别相 区分,后来成为女性主义的核心概念。随着国际文化的交流,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流传到 世界各地。20世纪90年代,社会性别概念引入中国。 0持此类观点的代表如王利明教授,在其文章《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家庭关系属于私法关系,不是 国家管得越多越好,公权力介入越深越好。所以,我认为家庭关系,不宜制定过细的规定。”并在《婚烟法是否需要 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一文中,“建议删去草案关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相关规定。” !持此类观点的代表如周安平教授,在其著作《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的提要中指出“解决私人领域中 的性别歧视首先必须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传统划分标准,实现以事物的性质代替家庭为物理参考。” 2主要代表作有:刘伯红:《女性权利一聚焦(婚姻法)》,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刘莉、刘浩:《面 包与玫瑰:女性权利的解释和实现》,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肖巧平:《社会性别视野下的法律一女 性与法律》,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7年版等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 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10部分学者认为,公私领域的划分不仅不利于女性权利的保护, 反而是男权法律下的一种隐形性别歧视,加剧了男女不平等。11 以往,针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研究,重在女性权益保障,集中在立法、实践中的 具体问题层面,专门以女性权利为主要视角的研究较少。近 10 年来,随着社会性别意 识的深入,涌现出部分以女性为独特视角的研究,12其中,亦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有所 分析。然而,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仍侧重于女性面临的某些具体问题及相关立法完善, 呈现一种横向的综合、列举式研究形式,对我国立法保护女性权利历史反思和现实中男 女不平等现象深层原因探索不够深入。 (三)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社会性别方法论工具,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的变迁过程进行纵向 和横向的社会性别分析,纵向比较我国婚姻法发展三个阶段——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 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基本内容、指导方针、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变化发展;横向考察三部 法律文本针对具体女性权利所采纳的不同保护规定,归纳总结婚姻法针对女性权利的变 化发展基本规律。通过价值分析,比较差别保护和同等保护何者才是更适合当下中国婚 姻家庭立法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进路,思考如何才能扬弃传统平等观念,从而更好的增 强社会性别意识,切实保护女性权利。 “社会性别”是 20 世纪 60 年代末,西方第二次女性主义浪潮中出现的一个分析范 畴。上世纪 70 年代中期,“社会性别”(Gender)发端于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 (Gagle·Rubin)1975 年的《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一文,与生理性别相 区分,后来成为女性主义的核心概念。随着国际文化的交流,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流传到 世界各地。20 世纪 90 年代,社会性别概念引入中国。 10 持此类观点的代表如王利明教授,在其文章《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家庭关系属于私法关系,不是 国家管得越多越好,公权力介入越深越好。所以,我认为家庭关系,不宜制定过细的规定。”并在《婚姻法是否需要 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一文中, “建议删去草案关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相关规定。” 11 持此类观点的代表如周安平教授,在其著作《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的提要中指出“解决私人领域中 的性别歧视首先必须改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传统划分标准,实现以事物的性质代替家庭为物理参考。” 12 主要代表作有: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年版;刘莉、刘浩:《面 包与玫瑰:女性权利的解释和实现》,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年版;肖巧平:《社会性别视野下的法律——女 性与法律》,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7 年版等
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一一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社会性别概念的核心在于:社会性别是组成以性别差异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成分,社 会性别是区分权利关系的基本方式。“社会性别分析范畴的创立同女性主义在学术界的 目标紧密相连,即对男性中心文化提出批判质疑,改造人类知识,最终达到改造社会的 目的。”13社会性别分析扫除了人类发展的性别盲点,提出了对以往知识体系的批判,作 为一种决策手段和方法,对改变以往的发展观点和政策、法律并使之更趋公正和完善起 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社会性别分析,批评以往发展中过于注重效率而忽视男女平等的 做法,提出要把女性从发展的边缘至于发展的主流,使女性成为能动的、真正与男性同 等收益的发展的主人,而不仅仅是成为发展的工具,从而确保人类发展的公平性和可持 续性。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能够帮助政策决策者得出可参照的决策方案,为政策执行者 提供可操作的实践方法。 社会性别作为分析方法,可以分为社会性别角色分析与社会性别关系分析。社会性 别角色分析是指,比较女性与男性在社会中充当的不同角色,认识他们的不同需要。社 会性别关系分析是指,分析资源、责任、权利分配方面的性别不平等,运用社会性别概 念来分析人与人之间、人与资源和各种活动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采用社会性别关系分 析,具体而言,对具体的法律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应包括六个方面。4 第一,是否把女性当成发展的主人、赋权于女性。在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应分 别考虑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的影响,征询女性的意见,特别是在与女性发展息息相关的 立法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担当立法者。 第二,是否充分考虑到女性的社会性别利益。女性的社会性别利益有眼前社会性别 利益和战略社会性别利益之分。眼前社会性别利益指在现存社会性别分工下、两性角色 中所产生的迫切生活需要。“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则是针对女性从属于男性的地位而 言,以改变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状态为目的的战略需要,包括平等的社会性别分工等。 第三,是否考察到女性的多重角色。女性往往既参加生产劳动又参加再生产特别是 人的生产劳动,在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的多重角色,合理安排女性的权利和义务, 以使女性免除多重压力。 第四,是否强调男性的参与。立法应该努力打破传统的两性社会性别分工,在鼓励 女性从事传统上男性从事工作的同时,鼓励男性从事传统上女性从事的工作,特别提倡 1B王政:“国外学者对中国妇女和社会性别研究的现状”,《山西师大学报》,1997年第4期,第47页。 “此部分参考杜洁:“女性主义与社会性别分析一社会性别理论在发展中的运用”,邱仁宗:《女性主义哲学与公共 政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2页。 5
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5 社会性别概念的核心在于:社会性别是组成以性别差异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成分,社 会性别是区分权利关系的基本方式。“社会性别分析范畴的创立同女性主义在学术界的 目标紧密相连,即对男性中心文化提出批判质疑,改造人类知识,最终达到改造社会的 目的。”13社会性别分析扫除了人类发展的性别盲点,提出了对以往知识体系的批判,作 为一种决策手段和方法,对改变以往的发展观点和政策、法律并使之更趋公正和完善起 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社会性别分析,批评以往发展中过于注重效率而忽视男女平等的 做法,提出要把女性从发展的边缘至于发展的主流,使女性成为能动的、真正与男性同 等收益的发展的主人,而不仅仅是成为发展的工具,从而确保人类发展的公平性和可持 续性。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能够帮助政策决策者得出可参照的决策方案,为政策执行者 提供可操作的实践方法。 社会性别作为分析方法,可以分为社会性别角色分析与社会性别关系分析。社会性 别角色分析是指,比较女性与男性在社会中充当的不同角色,认识他们的不同需要。社 会性别关系分析是指,分析资源、责任、权利分配方面的性别不平等,运用社会性别概 念来分析人与人之间、人与资源和各种活动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采用社会性别关系分 析,具体而言,对具体的法律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应包括六个方面。14 第一,是否把女性当成发展的主人、赋权于女性。在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应分 别考虑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的影响,征询女性的意见,特别是在与女性发展息息相关的 立法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担当立法者。 第二,是否充分考虑到女性的社会性别利益。女性的社会性别利益有眼前社会性别 利益和战略社会性别利益之分。眼前社会性别利益指在现存社会性别分工下、两性角色 中所产生的迫切生活需要。“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则是针对女性从属于男性的地位而 言,以改变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状态为目的的战略需要,包括平等的社会性别分工等。 第三,是否考察到女性的多重角色。女性往往既参加生产劳动又参加再生产特别是 人的生产劳动,在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的多重角色,合理安排女性的权利和义务, 以使女性免除多重压力。 第四,是否强调男性的参与。立法应该努力打破传统的两性社会性别分工,在鼓励 女性从事传统上男性从事工作的同时,鼓励男性从事传统上女性从事的工作,特别提倡 13 王政:“国外学者对中国妇女和社会性别研究的现状”,《山西师大学报》,1997 年第 4 期,第 47 页。 14 此部分参考杜洁:“女性主义与社会性别分析——社会性别理论在发展中的运用”,邱仁宗:《女性主义哲学与公共 政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52 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男性分担以往仅有女性承担的家务劳动,以保障男女的共同发展。 第五,是否保障女性对资源的掌控、利用。为女性和男性平等地掌握资源做出法律 上的保障,调整并改变带有歧视女性或忽视女性权利的法律、法规。 第六,是否始终以“发展为女性带来好处”为出发点。注重女性在发展中的利益, 使他们在发展中真正收益,不能仅仅把她们当作发展的工具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 男性分担以往仅有女性承担的家务劳动,以保障男女的共同发展。 第五,是否保障女性对资源的掌控、利用。为女性和男性平等地掌握资源做出法律 上的保障,调整并改变带有歧视女性或忽视女性权利的法律、法规。 第六,是否始终以“发展为女性带来好处”为出发点。注重女性在发展中的利益, 使他们在发展中真正收益,不能仅仅把她们当作发展的工具
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一一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一、女性权利一般理论 (一)权利与权利形态概述 权利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现代法律的终极关怀。文正邦先生认为:“权利,是法 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本构件,是真正的‘法律上之力',法的领域都为它所 穿透和吸引。因此,几乎可以这样说,认识了权利也就认识了法,揭示了权利的真谛也 就揭示了法的真谛”。15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罗马法,此后,历代思想家都希望对此做出最普 遍和合理的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和价值取向阐释,出现了众说纷纭的局面。概括而言, 西方国家对于法律权利意义或本质的学说主要分为自由说、利益说、资格说、主张说、 选择自由说、可能性说、法律“力”说、行为尺度说、权能说、意志自由说。我国法学 界关于权利的解释主要沿袭苏联权利理论,多少也受到西方权利理论的影响。权利概念 极为复杂,含义十分丰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6 权利体系是开放的具有层级性的动态体系,通过对不同形态的权利研究,会发现权利 现象发展的趋势。根据权利的存在形态,可以将权利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 权利和现实权利,体现了权利的产生、形成、发展及实现的阶段和过程。 权利的最初形态是“应有权利”,指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 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或“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指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传承下来的,表现 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也是法外权利。“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 规定或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 家权利存在的主要存在形态。“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的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 有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因而是法定权利的参照和评价 标准。权利从应有权利起始,应有权利涵盖习惯权利,通过立法的直接规定和推定形成 法律权利: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 5文正邦:“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版,第428页。 16参见付子堂等主编:《法理学进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32页。 7
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7 一、女性权利一般理论 (一)权利与权利形态概述 权利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现代法律的终极关怀。文正邦先生认为:“权利,是法 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本构件,是真正的‘法律上之力’,法的领域都为它所 穿透和吸引。因此,几乎可以这样说,认识了权利也就认识了法,揭示了权利的真谛也 就揭示了法的真谛”。15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罗马法,此后,历代思想家都希望对此做出最普 遍和合理的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和价值取向阐释,出现了众说纷纭的局面。概括而言, 西方国家对于法律权利意义或本质的学说主要分为自由说、利益说、资格说、主张说、 选择自由说、可能性说、法律“力”说、行为尺度说、权能说、意志自由说。我国法学 界关于权利的解释主要沿袭苏联权利理论,多少也受到西方权利理论的影响。权利概念 极为复杂,含义十分丰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16 权利体系是开放的具有层级性的动态体系,通过对不同形态的权利研究,会发现权利 现象发展的趋势。根据权利的存在形态,可以将权利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 权利和现实权利,体现了权利的产生、形成、发展及实现的阶段和过程。 权利的最初形态是“应有权利”,指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 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或“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指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传承下来的,表现 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也是法外权利。“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 规定或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 家权利存在的主要存在形态。“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的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 有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因而是法定权利的参照和评价 标准。权利从应有权利起始,应有权利涵盖习惯权利,通过立法的直接规定和推定形成 法律权利;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 15 文正邦:“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 1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版,第 428 页。 16 参见付子堂等主编:《法理学进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 2 版,第 32 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际的价值,才是真实和完整的,因而,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7 (二)女性权利的界定 1.性别视角下的权利 从字面结构上看来,女性权利由“女性”与“权利”两个要素构成。在传统的权利 观念基础上,对“女性”的正确理解是界定女性权利的关键。 把人类划分成不同类别的标准很多,生活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会制定不同的标准, 然而,所有的文化在区分人的种类时都强调了性别:“人类从来都将人类群体划分为男 女两大部分。”18人们通常理解的性别(Sx)一词,是生物术语,指按照基因和性器官 不同将有机体分为雄性和雌性;作为生物的构成,指的是与生俱来的男女两性的生理区 别,属自然的生物属性。19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区别可以从生物学上获得各种证明,其 中女性所具有的怀孕和分娩的独特功能使得男性和女性之区别迥异。 然而,“女人不是天生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20社会中的男性、女性不是与 生俱来的,也不是由生理性别决定的,而是社会历史文化构建的结果。社会性别(gender) 一词,是一种新的社会标签,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两性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 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说明了文化赋予每个性别的特征和 个体给自己安排的与性有关的特质。21男女两性性别特征方面的差异并非仅仅源自生物 性的出生,而是在人的社会化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女性主义学者西 蒙娜·德·波伏娃呼吁:“我们必须从本体论、经济、社会及心理等多方面对待生物学 事实。物种对女性的奴役以及对她各种能力的限制,都是极其重要的事实:女人的身体 是她在世界上的处境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妇女的身体不足以解释她是个女性。” 因此,界定女性权利必须从社会性别这一新的思考路径出发,强调女性现实的社会 性别地位和社会性别角色,从“有性人”的视角去考量权利。 7参见付子堂等主编:《法理学进阶》(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18[美]伊夫林福克斯凯勒(Evelyn Fox Keller):“性别与科学:1990”,李银河:《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北京:三 联书店,1997年版,第177页。 19周安平:《性别与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20[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第2卷),陶铁柱译,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21同注20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 际的价值,才是真实和完整的,因而,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17 (二)女性权利的界定 1.性别视角下的权利 从字面结构上看来,女性权利由“女性”与“权利”两个要素构成。在传统的权利 观念基础上,对“女性”的正确理解是界定女性权利的关键。 把人类划分成不同类别的标准很多,生活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会制定不同的标准, 然而,所有的文化在区分人的种类时都强调了性别:“人类从来都将人类群体划分为男 女两大部分。”18 人们通常理解的性别(Sex)一词,是生物术语,指按照基因和性器官 不同将有机体分为雄性和雌性;作为生物的构成,指的是与生俱来的男女两性的生理区 别,属自然的生物属性。19 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区别可以从生物学上获得各种证明,其 中女性所具有的怀孕和分娩的独特功能使得男性和女性之区别迥异。 然而,“女人不是天生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20 社会中的男性、女性不是与 生俱来的,也不是由生理性别决定的,而是社会历史文化构建的结果。社会性别(gender) 一词,是一种新的社会标签,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两性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 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说明了文化赋予每个性别的特征和 个体给自己安排的与性有关的特质。21 男女两性性别特征方面的差异并非仅仅源自生物 性的出生,而是在人的社会化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女性主义学者西 蒙娜·德·波伏娃呼吁:“我们必须从本体论、经济、社会及心理等多方面对待生物学 事实。物种对女性的奴役以及对她各种能力的限制,都是极其重要的事实;女人的身体 是她在世界上的处境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妇女的身体不足以解释她是个女性。” 因此,界定女性权利必须从社会性别这一新的思考路径出发,强调女性现实的社会 性别地位和社会性别角色,从“有性人”的视角去考量权利。 17 参见付子堂等主编:《法理学进阶》(第 2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 31 页。 18 [美]伊夫林·福克斯·凯勒(Evelyn Fox Keller):“性别与科学:1990”,李银河:《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北京:三 联书店,1997 年版,第 177 页。 19 周安平:《性别与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8 页。 20 [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第 2 卷),陶铁柱译,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 年版,第 309 页。 21 同注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