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 妇女研究论丛 Sept.2014 第5期总第125期 Collection of Women's Studies No.5 Ser.No.125 法权身体:1950年婚姻法的表达与实践 陈寒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关键词:法权;身体;婚姻法 摘要:自从清末修律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或隐或显地成为各个政权努力追求的重要面向,1949年以后身体法权化大体 延续着近代以来的进程。在“解放”话语生产机制下,1950年婚姻法表达出打破封建婚姻关系、解放妇女身体的重要诉求;自由 是婚姻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塑造新女性形象是婚姻法的制度功能。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宜传动员与法律治理技艺具有两种 不同的面向,分别代表行政和法律治理手段。透过充斥在身体法权化过程中的各种权力和技术,身体改造实践并不如同制度设 计那样的美好,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将身体重新纳人新的权力机制控制之下。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4)05-0063-08 Body Rights:The Expression and Practice of the Marriage Law Adopted in 1950 CHEN Han-fei (School of Law at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Beijing 100070,China) Key words:rights,body,marriage law Abstract:Since the reformation of law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body rights became important issues that were pursued either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by various political regimes.After 1949 body rights developed in a process more congenial to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Under the productive mechanism of the discourse of"liberation"the marriage law adopted in 1950 expressed women's demand for breaking away from feudal marital relationship and liberating women's bodies.Freedom was the goal of the Marriage Law and con- structing a new image for women was its institutional function.In the practice of the Marriage Law,the use of 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means represented two different directions in the process of propaganda and mobilization for the Law compar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Through the interplay of power and technicality in the politics of body rights,the body did not gain rights as complete as what it was designed by the system.The body,instead,to some extent was brought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new mechanisms of power. 身体问题贯穿于中西方思想传统中,并成为一 政治”(anatomo-politics of the human body);二是对作 种客观存在,无法回避和忽视。“身体”概念应该大体 为整体人的生命进行调节的“人口生命政治学” 包括3个层面:自然性与文化性;单向性与多向性; (biopolitics of the population)。因而,“身体”概念应该 个体性与整体性。本文所指的“身体”非常接近于米 具备以上两个层面的含义,既包括个体层面的含义, 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在《性史》中使用的“人 同时也应当包括整体层面的含义。事实上,近代以来 口的生命政治学”一词中的“生命”(bio-)。根据福柯 在对身体的改造过程中,既具有针对独立个体的改 的论述,生命政治应该具备两个面向,一是对肉体进 造技术,同时也有针对人口整体的规训技艺。 行个别化和微观操控的“规训权力”,即“人体的解剖 在讨论的过程中,本文将具体采用宏观的规范 作者简介:陈寒非(1984-),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人类学。 63 万方数据
2014年9月 第5期总第125期 妇女研究论丛 Colleetion of Women’S Studies Sept.2014 No.5 Ser.N0.125 法权身体:1950年婚姻法的表达与实践 陈寒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关键词:法权;身体;婚姻法 摘要:自从清末修律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或隐或显地成为各个政权努力追求的重要面向,1949年以后身体法权化大体 延续着近代以来的进程。在“解放”话语生产机制下,1950年婚姻法表达出打破封建婚姻关系、解放妇女身体的重要诉求;自由 是婚姻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塑造新女性形象是婚姻法的制度功能。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宣传动员与法律治理技艺具有两种 不同的面向,分别代表行政和法律治理手段。透过充斥在身体法权化过程中的各种权力和技术,身体改造实践并不如同制度设 计那样的美好,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将身体重新纳入新的权力机制控制之下。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4)05.0063.08 Body Rights:The Expression and Practice ofthe Marriage LawAdopted in 1950 CHEN Han.fei School ofLmr m Capital University ofEconomics and Business.Beo'ing 100070,China) Key words:rights,body,marriage law Abstract:Since the reformation oflaw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body rights became important issues that were pursued either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by various political regimeN.After 1949 body fights developed in a process more congenial to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Under the productive mechanism of the discourse of”liberation”the marriage law adopted in 1 950 expressed women’S demand for breaking away from feudal marital relationship and liberating women’S bodies.Freedom was the goal of the Marriage Law and constructing a new image for women WaS its institutional function.In the practice ofthe Marriage Law,the use of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means represented two different directions in the process ofpropaganda and mobilization for the Law compar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Through the interplay ofpower and technicality in the politics ofbody rights,the body did not gain rights as complete as what it Was designed by the system.The body,instead,to some extent was brought under the control ofthe new mechanisms ofpower. 身体问题贯穿于中西方思想传统中,并成为一 种客观存在,无法回避和忽视。“身体”概念应该大体 包括3个层面:自然性与文化性;单向性与多向性; 个体性与整体性。本文所指的“身体”非常接近于米 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h)在《性史》中使用的“人 口的生命政治学”一词中的“生命”(bio一)。根据福柯 的论述,生命政治应该具备两个面向,一是对肉体进 行个别化和微观操控的“规训权力”,即“人体的解剖 政治”(anatomo—politics of the human body);二是对作 为整体人的生命进行调节的“人口生命政治学” (biopolitics of the population)。因而,“身体”概念应该 具备以上两个层面的含义,既包括个体层面的含义, 同时也应当包括整体层面的含义。事实上,近代以来 在对身体的改造过程中,既具有针对独立个体的改 造技术,同时也有针对人口整体的规训技艺。 在讨论的过程中,本文将具体采用宏观的规范 作者简介:陈寒非(1984一),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人类学。 63 万方数据
视角与微观的规训视角予以展开,分别从1949年以 在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时期和延安时期,身体 前的身体法权化历程、1950年婚姻法的制度表达及 法权化同样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对身体的法权 法意、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以及反思身体治理 化程度更高,对旧有的身体束缚摆脱得更为彻底。 结果等4个层面详细论述。其中,第一、二层面是宏 1930年寻乌CY县委公布的《赣西南青年的迫切要 观的规范视角,第三层面是微观的规训视角。 求纲领》关于青年妇女权利的规定和1931年11月 一、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 28日由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近代身体法权化问题,学界一直较少涉足。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废除了 在讨论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变革的论著中,着力点是 封建婚姻制度。四1934年4月8日修订后颁布的 思想层面上的鼎故革新,而较少关注到近代身体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正式法律文本的形式 面的变动。因此,当法律制度急剧变革时,法律对“身 规定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共产党领导的苏 体”的规训过程究竞如何展开,应该成为讨论近代中 维埃政权正是通过婚姻法等法律制度的变革,试图 国转型的一个重要面向。 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获取妇女、中农及中农以下的 传统礼法制度下,由于受到儒家纲常名教的影 阶级对革命的支持,在解放妇女身体的同时夹带了 响,女性的身体归属于由男性主导的权力体制,无法 浓郁的阶级色彩,更呈现出战争时期一切为政治军 获得一种独立的身体地位。因此,“在名分与身份至 事服务的典型特征(如对红军妻子离婚的限制性规 上的历史格局下,身体只能以一种隐而不显的形式, 定)。由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性质和任务所决定, 存在于既有的伦常和权力体系当中,成为道德与伦 革命话语下的身体法权化似乎表现得更为彻底,直 理、教化与理性绳索的对象”。山 接以革命的暴力变革图式摧毁传统封建礼法制度对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清末。虽然清末修律者主 身体(尤其是妇女身体)的压迫,预示着新型政权与 观上并未明确从身体角度来审视变法的意义,客观 传统的决裂。这场变革一直延续到1949年以后,成 上却对身体的权利化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大清 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的传统,形成一种新的法权 新刑律草案》对“无夫奸”的废止,就充分表明了身体 化身体形态。 的自由化和权利化倾向。《大清民律草案》在一定程 以上对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过程的大致描述, 度上承认“允诺婚”的地位,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有一 表明了近代妇女身体法权化发展的艰难之路。至于 定的合意,打破了传统礼法制度下婚姻由父母做主 1949年以后的婚姻法表达与实践的具体情况如何, 的基本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男女双方选择婚姻 身体法权化是否偏离了原有的轨道,这也成为本文 的自由,从而开启了近代中国身体法权化的进程。 进一步讨论的重点。 及至民国,身体的法权化进程继续推进。民国时 二、对1950年婚姻法法意的再解读 期,妇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结婚之自由,但夫权 共产党于1949年建立政权之后,颁布的第一部 仍然占有较大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地位。415妇 法律就是《婚姻法》。该法于1948年冬天就已开始准 女身体既享有一定自由,同时也受到传统夫权的束 备,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 缚,总体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该法共 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离婚后财产债务子女的处理”方面,赋予富农及富农以上的男子更多的义务,其妻子享 有更多的权利,而中农及中农以下的妻子却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 前其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而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应由男子负责”。再如“中农及中 农以下的老婆在离婚时只能带得本人的土地及衣物: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在离婚时家中的财产什物性畜有享受平均分配 之权”。虽然这些规定可能是为了提高中农参加革命的积极性,但明显不利于保护中农妻子的权利。 ②如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苇教授等人主要侧重从规范层面对婚姻法进 行考察,并已形成固有的研究框架和问题域。婚姻法学界的规范性研究著作甚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64 万方数据
视角与微观的规训视角予以展开,分别从1949年以 前的身体法权化历程、1950年婚姻法的制度表达及 法意、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以及反思身体治理 结果等4个层面详细论述。其中,第一、二层面是宏 观的规范视角,第三层面是微观的规训视角。 一、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 关于近代身体法权化问题,学界一直较少涉足。 在讨论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变革的论著中,着力点是 思想层面上的鼎故革新,而较少关注到近代身体层 面的变动。因此,当法律制度急剧变革时,法律对“身 体”的规训过程究竟如何展开,应该成为讨论近代中 国转型的一个重要面向。 传统礼法制度下,由于受到儒家纲常名教的影 响,女性的身体归属于由男性主导的权力体制,无法 获得一种独立的身体地位。因此,“在名分与身份至 上的历史格局下,身体只能以一种隐而不显的形式, 存在于既有的伦常和权力体系当中,成为道德与伦 理、教化与理性绳索的对象”。[11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清末。虽然清末修律者主 观上并未明确从身体角度来审视变法的意义,客观 上却对身体的权利化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大清 新刑律草案》对“无夫奸”的废止,就充分表明了身体 的自由化和权利化倾向。《大清民律草案》在一定程 度上承认“允诺婚”的地位,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有一 定的合意,打破了传统礼法制度下婚姻由父母做主 的基本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男女双方选择婚姻 的自由,从而开启了近代中国身体法权化的进程。 及至民国,身体的法权化进程继续推进。民国时 期,妇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结婚之自由,但夫权 仍然占有较大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地位。圜㈣州s3)妇 女身体既享有一定自由,同时也受到传统夫权的束 缚,总体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 在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时期和延安时期,身体 法权化同样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对身体的法权 化程度更高,对旧有的身体束缚摆脱得更为彻底。 1930年寻乌CY县委公布的《赣西南青年的迫切要 求纲领》关于青年妇女权利的规定和1931年1 1月 28日由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废除了 封建婚姻制度。131畔)1934年4月8日修订后颁布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正式法律文本的形式 规定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4】畔睢17哄产党领导的苏 维埃政权正是通过婚姻法等法律制度的变革,试图 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获取妇女、中农及中农以下的 阶级对革命的支持,在解放妇女身体的同时夹带了 浓郁的阶级色彩,哽呈现出战争时期一切为政治军 事服务的典型特征(如对红军妻子离婚的限制性规 定)。由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性质和任务所决定, 革命话语下的身体法权化似乎表现得更为彻底,直 接以革命的暴力变革图式摧毁传统封建礼法制度对 身体(尤其是妇女身体)的压迫,预示着新型政权与 传统的决裂。这场变革一直延续到1949年以后,成 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的传统,形成一种新的法权 化身体形态。 以上对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过程的大致描述, 表明了近代妇女身体法权化发展的艰难之路。至于 1949年以后的婚姻法表达与实践的具体情况如何, 身体法权化是否偏离了原有的轨道,这也成为本文 进一步讨论的重点。 二、对1 950年婚姻法法意的再解读 共产党于1949年建立政权之后,颁布的第一部 法律就是《婚姻法》。该法于1 948年冬天就已开始准 备,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该法共 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离婚后财产债务子女的处理”方面,赋予富农及富农以上的男子更多的义务,其妻子享 有更多的权利,而中农及中农以下的妻子却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 前其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而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应由男子负责”。再如“中农及中 农以下的老婆在离婚时只能带得本人的土地及衣物;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在离婚时家中的财产什物牲畜有享受平均分配 之权”。虽然这些规定可能是为了提高中农参加革命的积极性,但明显不利于保护中农妻子的权利。 ②如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苇教授等人主要侧重从规范层面对婚姻法进 行考察,并已形成固有的研究框架和问题域。婚姻法学界的规范性研究著作甚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64 万方数据
计八章二十七条,内容延续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 放具有多种面向,先后被赋予民族解放、社会解放和 和国婚姻法》,具有明显的反封建婚姻制度之特点。 个性解放等含义,交织着革命、阶级等话语,妇女成 关于婚姻法的规范性研究,婚姻法学界已有不少成 为重要的革命性力量,但是民族解放和社会解放一 果。但是,从身体法权化的角度考察婚姻法变革的 直占据着主导性地位,妇女自身的个体解放却长期 研究较少,这些考察视角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婚姻法 被忽视。换言之,当民族解放和妇女解放出现冲突 学界的忽视。 时,妇女自身的权益往往要让位于前者,无法摆脱解 (一)解放:婚姻法的话语生产 放话语的悖论。这也就决定了1949年以前的妇女解 1950年4月16日发表于《人民日报》的社论 放运动的局限性。 《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指出:“妇女解放是社 1949年以后,妇女解放运动继承此前的特点, 会解放的重要标志之一。婚姻制度的改革,在妇女解 对女性的社会主义改造贯穿始终。其中,1950年婚 放和社会解放事业中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婚姻 姻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实践是最为主要的改造成果, 法的制定一开始就与妇女的解放联系在一起,承载 彻底推翻了传统封建制度对女性的束缚,翻身后的 和延续着近代以来妇女解放的历史使命。“解放”一 劳动女性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女性形象。因此,从某 词极具有现代性意味,代表着社会制度和权力支配 种意义上来说,1950年婚姻法颁布与实施是对1949 关系的变革。“妇女解放话语”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革 年以前妇女解放运动的延续,婚姻法不仅具有女性 命环境下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根据中国妇 解放的制度功能,而且还暗含着妇女解放的话语生 女现实情况,构建起来的一整套规则、原则、政策以 产机制。1950年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 及法律制度等,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婚姻法的 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 变革正是以“解放”为重要话语,性别解放被纳人阶 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 级革命之中,并由此形成一种权力生产机制。 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种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将妇女解放运动与阶级 对封建婚姻制度的坚决抵制,喻示着新政权与旧政 解放及民族解放紧密相连。中国共产党“二大”明确 权之间的彻底决裂,意味着妇女身体将在新政权领 将阶级和民族解放作为妇女解放的前提和基础,但 导下得到全面的解放。因此,女性身体的解放成为这 此时妇女运动仍然是以男性为主导。苏维埃时期,中 部婚姻法的重要旨趣,在结婚条件、夫妻权利与义务 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的主要特点是以革命话语 的设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该法都进行了 组织起妇女的反抗力量,通过婚姻法等制度对妇女 精心细致的设计。如此一来,解放话语形成一种自足 权益的明确昭示与肯定,将妇女解放与阶级压迫“捆 的生产机制,生产出话语权力,为妇女的身体解放提 绑”在一起,形成阶级与革命交叉并存的妇女解放运 供了理论基础和权力来源。 动新特点。在抗战根据地时期,妇女解放运动却呈现 (二)自由:婚烟法的价值取向 出民族解放的特点,妇女被广泛动员到抗战之中,民 在中国共产党婚姻立法史上,婚姻自由一直是 族与性别话语共同呈现出复杂局面。解放战争时期, 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苏维埃时期、抗战根据地时 妇女解放运动同样被视为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妇 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抑或是1949年以后的新中 女不仅被动员支持前线,还是农村地区土改的主力。 国建设时期,婚姻法都坚决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并以 因此,从1949年以前的妇女解放运动来看,妇女解 此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这种做法背后隐含着深刻的 ③关于此原则的理解,曾经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发表于《红色中华》上的“向荣来信”。向荣时任永定 县县委书记,就贯彻执行《婚姻条例》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项英提出疑问,其中一条疑问就是关于第 九条离婚自由的理解。项英认识到当时苏区男性对女性解放后取得独立自主之地位的不满,因此坚决维护离婚自由原则,将 其纳人妇女解放话语体系之下,赋予其不可置疑的正当性。参见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 史料选编(一九二七年一一九三五年)》,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0-51页。 65 万方数据
计八章二十七条,内容延续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婚姻法》,具有明显的反封建婚姻制度之特点。 关于婚姻法的规范性研究,婚姻法学界已有不少成 果。‘姐是,从身体法权化的角度考察婚姻法变革的 研究较少,这些考察视角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婚姻法 学界的忽视。 (一)解放:婚姻法的话语生产 1950年4月16日发表于《人民日报》的社论 《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指出:“妇女解放是社 会解放的重要标志之一。婚姻制度的改革,在妇女解 放和社会解放事业中是具有重大意义的。”14](1"1,婚姻 法的制定一开始就与妇女的解放联系在一起,承载 和延续着近代以来妇女解放的历史使命。“解放”一 词极具有现代性意味,代表着社会制度和权力支配 关系的变革。“妇女解放话语”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革 命环境下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根据中国妇 女现实情况,构建起来的一整套规则、原则、政策以 及法律制度等,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婚姻法的 变革正是以“解放”为重要话语,性别解放被纳入阶 级革命之中,并由此形成一种权力生产机制。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将妇女解放运动与阶级 解放及民族解放紧密相连。中国共产党“二大”明确 将阶级和民族解放作为妇女解放的前提和基础,但 此时妇女运动仍然是以男性为主导。苏维埃时期,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的主要特点是以革命话语 组织起妇女的反抗力量,通过婚姻法等制度对妇女 权益的明确昭示与肯定,将妇女解放与阶级压迫“捆 绑”在一起,形成阶级与革命交叉并存的妇女解放运 动新特点。在抗战根据地时期,妇女解放运动却呈现 出民族解放的特点,妇女被广泛动员到抗战之中,民 族与性别话语共同呈现出复杂局面。解放战争时期, 妇女解放运动同样被视为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妇 女不仅被动员支持前线,还是农村地区土改的主力。 因此,从1949年以前的妇女解放运动来看,妇女解 放具有多种面向,先后被赋予民族解放、社会解放和 个性解放等含义,交织着革命、阶级等话语,妇女成 为重要的革命性力量,但是民族解放和社会解放一 直占据着主导性地位,妇女自身的个体解放却长期 被忽视。换言之,当民族解放和妇女解放出现冲突 时,妇女自身的权益往往要让位于前者,无法摆脱解 放话语的悖论。这也就决定了1949年以前的妇女解 放运动的局限性。 1949年以后,妇女解放运动继承此前的特点, 对女性的社会主义改造贯穿始终。其中,1950年婚 姻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实践是最为主要的改造成果, 彻底推翻了传统封建制度对女性的束缚,翻身后的 劳动女性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女性形象。因此,从某 种意义上来说,1950年婚姻法颁布与实施是对1949 年以前妇女解放运动的延续,婚姻法不仅具有女性 解放的制度功能,而且还暗含着妇女解放的话语生 产机制。1950年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 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 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 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圈研)这种 对封建婚姻制度的坚决抵制,喻示着新政权与旧政 权之间的彻底决裂,意味着妇女身体将在新政权领 导下得到全面的解放。因此,女性身体的解放成为这 部婚姻法的重要旨趣,在结婚条件、夫妻权利与义务 的设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该法都进行了 精心细致的设计。如此一来,解放话语形成一种自足 的生产机制,生产出话语权力,为妇女的身体解放提 供了理论基础和权力来源。 (二)自由:婚姻法的价值取向 在中国共产党婚姻立法史上,婚姻自由一直是 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苏维埃时期、抗战根据地时 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抑或是1949年以后的新中 国建设时期,婚姻法都坚决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并以 此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这种做法背后隐含着深刻的 ③关于此原则的理解,曾经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发表于《红色中华》上的“向荣来信”。向荣时任永定 县县委书记,就贯彻执行《婚姻条例》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项英提出疑问,其中一条疑问就是关于第 九条离婚自由的理解。项英认识到当时苏区男性对女性解放后取得独立自主之地位的不满,因此坚决维护离婚自由原则,将 其纳入妇女解放话语体系之下,赋予其不可置疑的正当性。参见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 史料选编(一九二七年——九三五年)》,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0—51页。 65 万方数据
政治含义,与中国共产党解放、发动妇女参加革命斗 极投身土改,这实际上是对妇女独立形象的一种肯 争和打破原有社会制度的政治目的有关。 定。婚姻法围绕这一重要政治目标,通过制度化的权 早在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自 利义务体系设计,调整婚姻关系和男女在婚姻中的 由原则,以自由为基本的价值取向。1931年《中华苏 行为,进而从思想上肯定婚姻法所宣扬的自由平等 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就确立了结婚和离婚自由原 价值,为女性个体的独立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则。③自此之后,抗战根据地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 不少女性“翻身”成为新政权的主人,“社会主义新女 1950年以后的婚姻制度均明确肯定婚姻自由原则, 性形象”通过宣传等手段已经深人人心,并为人们所 以此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1950年的《中华人民 认可。 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结 三、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 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 以上仅仅只是婚姻法制度层面的规定和要求, 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m婚姻自由 婚姻法的具体实施则是另外一回事。“纸面上的法” 的原则再次被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权肯定,目的是 与“行动中的法”之间要达致一种内在的契合,新政 为了建构新的社会秩序。正如1950年4月30日全 权要做的工作可能还有许多。因此,如何具体地贯彻 总、团中央、青联、学联以及妇联所呼吁的:“广大的 落实婚姻法,重新组织妇女的身体,也就成为了新政 男女群众,特别是劳动人民,因为得到了婚姻自由, 权重点思考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清晰明了地剖析这 将发挥更大的生产积极性,巩固民主秩序,把新民主 一实践过程,本节采取一种“外科手术式”的细化作 主义社会更向前推进一步。”m-2可见,在新中国 业,将“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问题”具体划分为 的婚姻立法中婚姻自由是作为反对封建制度对个体 3个层面进行考察,即婚姻法的宣传和动员策略、法 压迫的重要武器。通过婚姻法的变革可以彻底打破 律治理技艺以及改造的效果。 身体的封建桎梏,释放出原子化的个人和自由化的 (一)宣传与动员:行政治理技艺 身体。只有解放出自由化的身体,党组织才有可能以 共产党政权在制定婚姻法之后,为了使婚姻法 此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管控技术,将身体按照新的 得到广泛的接受和认可,自上而下地采取了一系列 理念重新组织起来,形成重要的社会革命力量。这也 的宣传和动员策略。这场宣传和动员运动首先从党 就是婚姻法以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意义所在。 内和干部开始。中共中央号召全党同志“认真研究研 (三)塑造:婚姻法的制度功能 究婚姻法”,确保婚姻法的正确执行,要求“各级党委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一直注重女性形象 尤须采取适当办法,动员和组织党员同志向广大群 的塑造。从早期苏维埃时期的革命女性形象到抗战 众作宣传解释婚姻法的教育工作,使婚姻法成为群 根据地时期的劳动妇女形象,再到1949年以后的社 众中家喻户晓乐意执行的法律文件”,特别是“直接 会主义新女性形象,无一例外地通过制度化的方式 在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工作的共产 进行塑造。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等内 党员,以及在妇女团体和青年团体中工作的共产党 容,男女婚姻不再受到传统封建制度的压迫,而是获 员,更应在宣传和执行婚姻法工作中起积极作用”。四 得了一种婚姻自主形象。制度的塑造功能可谓意义 与此同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方法训练出一批基 深远,不仅使女性从原有的封建制家庭关系中解放 层主要干部,充分发挥干部在基层的治理作用。 出来,为新政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提供了源源 其次是全国总工会、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等 不断的体力和智力支持,而且为女性独立形象的树 人民团体联合发文号召各地工人、农民、青年和妇女 立提供了一个重要渠道。因为,独立自主的女性形象 团体的干部深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协助政府与法 是新政权所需要的,既充实了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的 院贯彻婚姻法。m2-这些人民团体扎根于社会各 治理力量,也为新政权的巩固赢得了更广泛的支持。 大群体,人民团体中的干部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对群 例如在建国初期土改运动中,妇女可以分配土地,积 众进行思想教育,为婚姻法的贯彻扫清障碍。 66 万方数据
政治含义,与中国共产党解放、发动妇女参加革命斗 争和打破原有社会制度的政治目的有关。 早在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自 由原则,以自由为基本的价值取向。1931年《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就确立了结婚和离婚自由原 则。③自此之后,抗战根据地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 1950年以后的婚姻制度均明确肯定婚姻自由原则, 以此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1950年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结 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 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圈∞呻婚姻自由 的原则再次被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权肯定,目的是 为了建构新的社会秩序。正如1950年4月30日全 总、团中央、青联、学联以及妇联所呼吁的:“广大的 男女群众,特别是劳动人民,因为得到了婚姻自由, 将发挥更大的生产积极性,巩固民主秩序,把新民主 主义社会更向前推进一步。”[6](PPI¨2)可见,在新中国 的婚姻立法中婚姻自由是作为反对封建制度对个体 压迫的重要武器。通过婚姻法的变革可以彻底打破 身体的封建桎梏,释放出原子化的个人和自由化的 身体。只有解放出自由化的身体,党组织才有可能以 此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管控技术,将身体按照新的 理念重新组织起来,形成重要的社会革命力量。这也 就是婚姻法以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意义所在。 (三)塑造:婚姻法的制度功能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一直注重女性形象 的塑造。从早期苏维埃时期的革命女性形象到抗战 根据地时期的劳动妇女形象,再到1949年以后的社 会主义新女性形象,无一例外地通过制度化的方式 进行塑造。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等内 容,男女婚姻不再受到传统封建制度的压迫,而是获 得了一种婚姻自主形象。制度的塑造功能可谓意义 深远,不仅使女性从原有的封建制家庭关系中解放 出来,为新政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提供了源源 不断的体力和智力支持,而且为女性独立形象的树 立提供了一个重要渠道。因为,独立自主的女陛形象 是新政权所需要的,既充实了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的 治理力量,也为新政权的巩固赢得了更广泛的支持。 例如在建国初期土改运动中,妇女可以分配土地,积 极投身土改,这实际上是对妇女独立形象的一种肯 定。婚姻法围绕这一重要政治目标,通过制度化的权 利义务体系设计,调整婚姻关系和男女在婚姻中的 行为,进而从思想上肯定婚姻法所宣扬的自由平等 价值,为女性个体的独立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不少女性“翻身”成为新政权的主人,“社会主义新女 性形象”通过宣传等手段已经深入人心,并为人们所 认可。 三、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 以上仅仅只是婚姻法制度层面的规定和要求, 婚姻法的具体实施则是另外一回事。“纸面上的法” 与“行动中的法”之间要达致一种内在的契合,新政 权要做的工作可能还有许多。因此,如何具体地贯彻 落实婚姻法,重新组织妇女的身体,也就成为了新政 权重点思考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清晰明了地剖析这 一实践过程,本节采取一种“外科手术式”的细化作 业,将“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问题”具体划分为 3个层面进行考察,即婚姻法的宣传和动员策略、法 律治理技艺以及改造的效果。 (一)宣传与动员:行政治理技艺 共产党政权在制定婚姻法之后,为了使婚姻法 得到广泛的接受和认可,自上而下地采取了一系列 的宣传和动员策略。这场宣传和动员运动首先从党 内和干部开始。中共中央号召全党同志“认真研究研 究婚姻法”,确保婚姻法的正确执行,要求“各级党委 尤须采取适当办法,动员和组织党员同志向广大群 众作宣传解释婚姻法的教育工作,使婚姻法成为群 众中家喻户晓乐意执行的法律文件”,特别是“直接 在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工作的共产 党员,以及在妇女团体和青年团体中工作的共产党 员,更应在宣传和执行婚姻法工作中起积极作用"。171 fig)与此同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方法训练出一批基 层主要干部,充分发挥干部在基层的治理作用。 其次是全国总工会、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等 人民团体联合发文号召各地工人、农民、青年和妇女 团体的干部深入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协助政府与法 院贯彻婚姻法。[610v12。13)这些人民团体扎根于社会各 大群体,人民团体中的干部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对群 众进行思想教育,为婚姻法的贯彻扫清障碍。 万方数据
第三是文艺领域有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自延 法权化的身体。然而,在具体的婚姻法司法实践中, 安时期开始,文艺领域就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宣传革 则反其道而行之,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进而树立起 命和动员民众的重要阵地。1953年1月29日,文化 新的婚姻思想观念。20世纪50年代一般认为法律 部要求全国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督促与协助所属地区 是工具性的,因此婚姻法的贯彻理应重视法律的工 的剧团、文化馆、电影院、放映队等开展婚姻法的宣 具作用。鉴于此,本文将在此部分详细阐述法律治理 传工作。从指导意见来看,文艺领域的婚姻法宣传 技艺,即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婚姻制度变革,监视 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从剧目的选择、上演计 和强制人的身体。 划、演出对象、宣传形式(包括座谈会、报告、讲座、幻 1.登记:身体的监视 灯、黑板报、通俗读物等)、放映时间等方面都有精心 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程序。婚姻法第 的设计和安排,覆盖面广泛,贯彻深人。 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 第四是组织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1952年11 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 月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指示规定, 应即发给结婚证。凡不合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 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贯彻婚姻法运动 记。”该条文中“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按照婚姻法 月是一场较为集中的婚姻改造运动,主要内容包括 规定的结婚条件,主要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其 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各省都纷纷 中,主观方面是“双方自愿”,即婚姻自由。客观方面 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下达贯彻指示。 包括:(1)结婚年龄,即“男二十岁,女十八岁”;(2)血 最后是发动人民群众自我改造。发动群众起初 缘关系,即“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 是自上而下的,随着婚姻法宣传的深人,也慢慢对群 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 众提出了要求,要求群众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 血亲间禁止婚姻的问题,从习惯”;(3)有生理缺陷不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贯彻婚姻法宣传提 能发生性行为者;(4)患有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 纲》中就“如何贯彻婚姻法”问题指出,“贯彻婚姻法 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就是要采取教育的方针,要用民主的说服的办法,把 除去上述主观方面不论,客观方面无一不是对身体 旧婚姻制度的坏处和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彻底讲清 的限制,只有符合婚姻法认定的结婚条件才准予结 楚,把封建主义和新民主主义的思想界限分清楚;要 婚。离婚也设定了登记程序。 用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办法,改变存在他 “登记”程序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力技 们中间的封建主义的旧思想旧习惯,树立新民主主 术,包括了检查、认定和授予等内容。登记的意义就 义的新思想新习惯”。网 在于,国家将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婚姻关系置放于 综上所述,婚姻法宣传和动员策略是全方位、多 公共领域,由国家权力介人其中,从而对身体进行监 层次的,也是深人的,几乎动用了党和国家政权体系 视和干预。一切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身体不准予登记, 中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宣传执行工作首先从党内 作为权力所排斥的对象,同时,这种监视在实践中还 开始,其次是政府部门和各人民团体,然后是文艺领 起到另一种作用,即排除政权所反对的“异己分子”, 域,最后是人民群众自身,层层深人,环环相扣,普遍 如地主、反革命、坏分子、右派等。这些群体结婚需要 教育。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宣传和动员策略目的是 受到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远超出婚姻法文本所规 为了从思想上肃清旧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为婚姻 定的主客观条件,而是包括政治观点、政治血统、成 法的贯彻实践提供思想基础,同时也为婚姻法的身 分阶级等方面。审查权力是从婚姻法文本获得,只不 体法权化治理扫除思想障碍。 过权力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脱离了最初的旨趣, (二)登记与判决:法律治理技艺 而成为监视身体的工具。 宣传和动员策略直接作用于思想层面,通过多 2.判决:身体的强制 次重复的思想教育影响到身体的形态,从而构建出 如果说登记是对身体的监视,那么对于违背婚 67 万方数据
第三是文艺领域有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自延 安时期开始,文艺领域就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宣传革 命和动员民众的重要阵地。1953年1月29日,文化 部要求全国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督促与协助所属地区 的剧团、文化馆、电影院、放映队等开展婚姻法的宣 传工作。嗍从指导意见来看,文艺领域的婚姻法宣传 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从剧目的选择、上演计 划、演出对象、宣传形式(包括座谈会、报告、讲座、幻 灯、黑板报、通俗读物等)、放映时间等方面都有精心 的设计和安排,覆盖面广泛,贯彻深入。 第四是组织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1952年11 月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指示规定, 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贯彻婚姻法运动 月是一场较为集中的婚姻改造运动,主要内容包括 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各省都纷纷 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下达贯彻指示。 最后是发动人民群众自我改造。发动群众起初 是自上而下的,随着婚姻法宣传的深入,也慢慢对群 众提出了要求,要求群众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贯彻婚姻法宣传提 纲》中就“如何贯彻婚姻法”问题指出,“贯彻婚姻法 就是要采取教育的方针,要用民主的说服的办法,把 旧婚姻制度的坏处和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彻底讲清 楚,把封建主义和新民主主义的思想界限分清楚;要 用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办法,改变存在他 们中间的封建主义的旧思想旧习惯,树立新民主主 义的新思想新习惯”。嘲 综上所述,婚姻法宣传和动员策略是全方位、多 层次的,也是深入的,几乎动用了党和国家政权体系 中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宣传执行工作首先从党内 开始,其次是政府部门和各人民团体,然后是文艺领 域,最后是人民群众自身,层层深入,环环相扣,普遍 教育。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宣传和动员策略目的是 为了从思想上肃清旧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为婚姻 法的贯彻实践提供思想基础,同时也为婚姻法的身 体法权化治理扫除思想障碍。 (二)登记与判决:法律治理技艺 宣传和动员策略直接作用于思想层面,通过多 次重复的思想教育影响到身体的形态,从而构建出 法权化的身体。然而,在具体的婚姻法司法实践中, 则反其道而行之,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进而树立起 新的婚姻思想观念。20世纪50年代一般认为法律 是工具性的,因此婚姻法的贯彻理应重视法律的工 具作用。鉴于此,本文将在此部分详细阐述法律治理 技艺,即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婚姻制度变革,监视 和强制人的身体。 1.登记:身体的监视 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程序。婚姻法第 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 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 应即发给结婚证。凡不合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 记。”该条文中“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按照婚姻法 规定的结婚条件,主要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其 中,主观方面是“双方自愿”,即婚姻自由。客观方面 包括:(1)结婚年龄,即“男二十岁,女十八岁”;(2)血 缘关系,即“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 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 血亲间禁止婚姻的问题,从习惯”;(3)有生理缺陷不 能发生性行为者;(4)患有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 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除去上述主观方面不论,客观方面无一不是对身体 的限制,只有符合婚姻法认定的结婚条件才准予结 婚。离婚也设定了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力技 术,包括了检查、认定和授予等内容。登记的意义就 在于,国家将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婚姻关系置放于 公共领域,由国家权力介入其中,从而对身体进行监 视和干预。一切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身体不准予登记, 作为权力所排斥的对象。同时,这种监视在实践中还 起到另一种作用,即排除政权所反对的“异己分子”, 如地主、反革命、坏分子、右派等。这些群体结婚需要 受到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远超出婚姻法文本所规 定的主客观条件,而是包括政治观点、政治血统、成 分阶级等方面。审查权力是从婚姻法文本获得,只不 过权力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脱离了最初的旨趣, 而成为监视身体的工具。 2.判决:身体的强制 如果说登记是对身体的监视,那么对于违背婚 67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