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一一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2.女性权利就是人权 人权,“人人生而有之的权利”,简言之,即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无论基于 其自然属性或是社会属性都应当享有的权利。2“人权观念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 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借其作为人 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种族、宗教、性别、社会地位、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 何体力、文化或社会特征方面的差异。”23 1945年《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基本人权的信念…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同年,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就女性地位问题在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了专门的小组委员会,其职责主 要是促进女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发展。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阐明:“人人有 资格享有本宣言所确定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女性享有的 权利。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女性的权利是 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女性主义思想家们达成了“女性权利就 是人权”的共识,这一框架也为认识女性权利问题提供了必要的基点。关于女性权利的 这一基本问题的思考,必须回归到人权这一基本的框架之中。 综上,本文给女性权利一个粗浅的界定:女性权利是指自然和社会共同塑造下的女 性主体,基于其自身特性和地位,与生俱来的,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家庭、 健康等方面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目前,女性法律权利主要分为女性政治权利、经济权 利、文化教育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健康权利等。 3.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 新中国建国以来,立法对女性权利的保护一开始几乎都体现在婚姻家庭法中。作为 广义的婚姻法,我国婚烟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身 份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4相应的,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是指女性在婚姻 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在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及其解除效力 方面,以及家庭关系之间的权利。例如,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离婚赔偿请求权、 2文正邦:《宪法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23[英]米尔恩:“关于人权的概念”,夏勇译,《法学译丛》,1991年第5期,转引自文正邦:《宪法学教程》,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24巫昌祯:《婚烟家庭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9
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9 2.女性权利就是人权 人权,“人人生而有之的权利”,简言之,即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无论基于 其自然属性或是社会属性都应当享有的权利。22“人权观念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 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借其作为人 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种族、宗教、性别、社会地位、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 何体力、文化或社会特征方面的差异。”23 1945 年《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基本人权的信念……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同年,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就女性地位问题在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了专门的小组委员会,其职责主 要是促进女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发展。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阐明:“人人有 资格享有本宣言所确定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1979 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女性享有的 权利。1993 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女性的权利是 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女性主义思想家们达成了“女性权利就 是人权”的共识,这一框架也为认识女性权利问题提供了必要的基点。关于女性权利的 这一基本问题的思考,必须回归到人权这一基本的框架之中。 综上,本文给女性权利一个粗浅的界定:女性权利是指自然和社会共同塑造下的女 性主体,基于其自身特性和地位,与生俱来的,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家庭、 健康等方面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目前,女性法律权利主要分为女性政治权利、经济权 利、文化教育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健康权利等。 3.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 新中国建国以来,立法对女性权利的保护一开始几乎都体现在婚姻家庭法中。作为 广义的婚姻法,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身 份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24 相应的,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是指女性在婚姻 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在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及其解除效力 方面,以及家庭关系之间的权利。例如,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离婚赔偿请求权、 22 文正邦:《宪法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35 页。 23 [英]米尔恩:“关于人权的概念”,夏勇译,《法学译丛》,1991 年第 5 期,转引自文正邦:《宪法学教程》,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35 页。 24 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54 页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继承权、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等等。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大体上可以分为人身性婚姻 家庭权利和财产性婚姻家庭权利两部分。从1950年婚烟法至今,女性的婚烟家庭人身 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均经历了大的变革。 二、新中国婚姻法之变迁,1950~2001 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是一种最普遍、最美好和最亲密的社会关系。25 婚姻家庭、社会和法律是互动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过程,是我国社会变革的反 映,也是我国立法保护女性权利的探索之路。1950年以来,中国婚姻法经历了三次变化, 在改变国人家庭生活的同时,也对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产生了重大影响。从1950年婚 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婚姻法的修改过程反映出了社会变革给婚姻家庭领域带 来的变化与价值观念的冲突,预示着婚姻家庭在向更加文明、和谐与现代化发展,同时 也向人们展示了各种新的问题与矛盾。 本文通过回顾婚姻法的发展历程,从女性权利出发,结合各个时期的社会背景,选 取每一时期关乎两性平等、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有重要影响的问题进行社会性别分析, 比较不同时期女性权利的变化发展,力图从中得出历史的教训与启示。 (一)赋权与解放,废旧立新时的1950年婚姻法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从此揭开了中国历史 的新篇章。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在其成立前后,即着手制定新的婚姻法。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公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国人民自五 四运动以来反封建斗争的伟大胜利,它的贯彻实施将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逐步废除,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平等和睦的新型家庭不断的涌 现。新婚姻法打破了几千年来强加于女性身上的封建枷锁,使女性获得了婚姻自由和男 女平等的权利,广大中国女性获得了解放。 1.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 20世纪上半叶,源于西方的新式婚姻家庭观念、风俗习惯开始向中国传播、渗透, 25巫昌祯:《我与婚烟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10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0 继承权、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等等。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大体上可以分为人身性婚姻 家庭权利和财产性婚姻家庭权利两部分。从 1950 年婚姻法至今,女性的婚姻家庭人身 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均经历了大的变革。 二、新中国婚姻法之变迁, 1950~2001 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是一种最普遍、最美好和最亲密的社会关系。25 婚姻家庭、社会和法律是互动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过程,是我国社会变革的反 映,也是我国立法保护女性权利的探索之路。1950 年以来,中国婚姻法经历了三次变化, 在改变国人家庭生活的同时,也对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产生了重大影响。从 1950 年婚 姻法到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婚姻法的修改过程反映出了社会变革给婚姻家庭领域带 来的变化与价值观念的冲突,预示着婚姻家庭在向更加文明、和谐与现代化发展,同时 也向人们展示了各种新的问题与矛盾。 本文通过回顾婚姻法的发展历程,从女性权利出发,结合各个时期的社会背景,选 取每一时期关乎两性平等、对女性婚姻家庭权利有重要影响的问题进行社会性别分析, 比较不同时期女性权利的变化发展,力图从中得出历史的教训与启示。 (一)赋权与解放,废旧立新时的 1950 年婚姻法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从此揭开了中国历史 的新篇章。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在其成立前后,即着手制定新的婚姻法。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公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国人民自五 四运动以来反封建斗争的伟大胜利,它的贯彻实施将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逐步废除,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平等和睦的新型家庭不断的涌 现。新婚姻法打破了几千年来强加于女性身上的封建枷锁,使女性获得了婚姻自由和男 女平等的权利,广大中国女性获得了解放。 1.1950 年婚姻法的制定 20 世纪上半叶,源于西方的新式婚姻家庭观念、风俗习惯开始向中国传播、渗透, 25 巫昌祯:《我与婚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 42 页
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一一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受到中国人的接受和借鉴。特别是五四运动提出“男女同受教育、男女社交公开和婚姻 自由、改造家庭、改善妇女地位”等要求,对传统婚烟家庭制度带来了深入的批判和强 烈的冲击。社会文化观念的转变,推动了婚姻家庭的进步,人们对婚姻的看法开始向着 平等、自由的方向发展。民国历史上,城市和农村的婚姻观念与实践逐渐出现了两极分 化,自由恋爱、新式婚姻在大城市蔚为时尚,但在广大农村和偏远小城镇,依旧盛行着 传统婚姻习俗:即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根据地,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新婚姻与 传统旧婚姻也同时并存。解放战争以来,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自由、反封建、 男女平等观念逐渐成为人们强烈的追求,人们急于摆脱旧的封建传统婚姻束缚,积极追 求新的婚姻家庭生活。 1947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此时,在中央妇委的建议下,召开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刘少奇在会上专门提出了婚姻法问题,他指出:婚姻问题是妇女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 姻的旧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中央 妇委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他要求中央妇委深入 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在反复讨 论的基础上,动手起草一部新的婚姻法。26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婚姻法起草小组,同时,派出工作 组对解放区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己 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则33.3%,多达99%;在北平、天津、西 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烟案件少则民事案件的11.9%,多达48.9%:在婚姻 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中少则占51%,多则 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 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2”这些资料进一步表明,婚姻家庭问题已经成为 我国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而原有各解放区原则性的婚姻立法己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 的需求,新的全国统一的婚姻法亟待出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制定婚姻法确定了指导方针,规定废除束缚 26参见汤兆云:“邓颖超和我国第一部〈婚烟法)的起草”,《钟山风雨》,2006年第2期。 ”资料来源同上注。 11
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11 受到中国人的接受和借鉴。特别是五四运动提出“男女同受教育、男女社交公开和婚姻 自由、改造家庭、改善妇女地位”等要求,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带来了深入的批判和强 烈的冲击。社会文化观念的转变,推动了婚姻家庭的进步,人们对婚姻的看法开始向着 平等、自由的方向发展。民国历史上,城市和农村的婚姻观念与实践逐渐出现了两极分 化,自由恋爱、新式婚姻在大城市蔚为时尚,但在广大农村和偏远小城镇,依旧盛行着 传统婚姻习俗;即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根据地,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新婚姻与 传统旧婚姻也同时并存。解放战争以来,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自由、反封建、 男女平等观念逐渐成为人们强烈的追求,人们急于摆脱旧的封建传统婚姻束缚,积极追 求新的婚姻家庭生活。 1947 年 9 月,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此时,在中央妇委的建议下,召开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刘少奇在会上专门提出了婚姻法问题,他指出:婚姻问题是妇女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 姻的旧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中央 妇委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他要求中央妇委深入 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在反复讨 论的基础上,动手起草一部新的婚姻法。26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婚姻法起草小组,同时,派出工作 组对解放区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 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则 33.3%,多达 99%;在北平、天津、西 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则民事案件的 11.9%,多达 48.9%;在婚姻 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 54%,城市或城郊中少则占 51%,多则 占 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 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 58-92%。27 这些资料进一步表明,婚姻家庭问题已经成为 我国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而原有各解放区原则性的婚姻立法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 的需求,新的全国统一的婚姻法亟待出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制定婚姻法确定了指导方针,规定废除束缚 26 参见汤兆云:“邓颖超和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钟山风雨》,2006 年第 2 期。 27 资料来源同上注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28中共中央妇女运 动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负责起草婚姻法草案,并经过反复研究、讨论、修改, 先后经过法制委员会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机关代表联席会议原则通过,政 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通过,多次会议、座谈讨论。在研究和草拟婚姻法 草案的工作过程中,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和部分地方妇女团 体通力合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研究反映中国新旧婚烟制度的实际材料,做出有关婚 姻问题的实地调查,并组织学习马恩列斯和毛泽东思想中有关妇女问题以及婚姻家庭和 社会发展问题的主要论述。这次婚姻法草案的拟定,是社会各界群策群力的结果。 1950年4月13日,在邓颖超主持的中央妇委起草《婚姻条例》草案讨论修改基础 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后 通过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向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起草的经过和起草的理由。1950年4月30日,中央 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毛泽东主席宣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 2.1950年婚姻法对女性权利的规定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计8章26条。其章名分别是:原则、结婚、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 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婚姻法的实施,对于整个社会国家有极大的好处,尤其是解放了 占人口一半的妇女,赋予她们前所未有的权利,本文从女性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进行 分析,主要考察以下方面。 (1)女性人身性权利 封建婚姻制度下的女性毫无人身自由可言。按照封建礼法规定,婚姻缔结不是出于 男女双方的意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是婚姻的合法形式,封建离婚制度要求女 性“从一而终”,不能再婚、提出离婚,而男子却有“七出”和“继室”的特权,夫妻 之间在婚姻自由问题上是完全不平等的。封建宗法制度下,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婚姻 关系体现尊卑、主从、被依附与依附的不平等夫妻关系,广大女性在“夫为妻纲”的封 2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共同纲领》第1章总纲部分,第6条的规定。 12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2 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28中共中央妇女运 动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负责起草婚姻法草案,并经过反复研究、讨论、修改, 先后经过法制委员会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机关代表联席会议原则通过,政 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通过,多次会议、座谈讨论。在研究和草拟婚姻法 草案的工作过程中,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和部分地方妇女团 体通力合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研究反映中国新旧婚姻制度的实际材料,做出有关婚 姻问题的实地调查,并组织学习马恩列斯和毛泽东思想中有关妇女问题以及婚姻家庭和 社会发展问题的主要论述。这次婚姻法草案的拟定,是社会各界群策群力的结果。 1950 年 4 月 13 日,在邓颖超主持的中央妇委起草《婚姻条例》草案讨论修改基础 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后 通过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向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经过和起草的理由。1950 年 4 月 30 日,中央 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毛泽东主席宣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 1950 年 5 月 1 日起公布实施。 2.1950 年婚姻法对女性权利的规定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计 8 章 26 条。其章名分别是:原则、结婚、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 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婚姻法的实施,对于整个社会国家有极大的好处,尤其是解放了 占人口一半的妇女,赋予她们前所未有的权利,本文从女性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进行 分析,主要考察以下方面。 (1)女性人身性权利 封建婚姻制度下的女性毫无人身自由可言。按照封建礼法规定,婚姻缔结不是出于 男女双方的意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是婚姻的合法形式,封建离婚制度要求女 性“从一而终”,不能再婚、提出离婚,而男子却有“七出”和“继室”的特权,夫妻 之间在婚姻自由问题上是完全不平等的。封建宗法制度下,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婚姻 关系体现尊卑、主从、被依附与依附的不平等夫妻关系,广大女性在“夫为妻纲”的封 2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共同纲领》第 1 章总纲部分,第 6 条的规定
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一一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建家庭中受着封建礼法的重重束缚。新中国婚姻法的颁布,赋予女性权利,改变了这种 情况。 ①婚姻自由权 新中国婚姻法首次赋予中国女性婚姻自由权。婚姻法在第一章“原则”部分就开宗 明义的指出,一方面要“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另一方面“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 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过去封建婚姻制度下的重婚、纳妾、童养媳、借婚姻关系 所要财务的陋习,禁止干涉寡妇重婚。9在结婚方面,将“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规 定为必须条件,立法排除任何一方对他方以及第三方的干涉。0在离婚方面,规定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只要“男女双方一方坚持离婚,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节无效时, 亦准予离婚”,3改变了几千年来女性在离婚问题上缺乏自主权,只能听从丈夫意愿的悲 惨命运。 ②平等的夫妻权利义务 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平等的夫妻权利义务,明文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 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间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抚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 抚养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努力的义务。”2这一指导原则性的规定, 是夫妻在家中处理一切问题的最基本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明确将生产劳动、抚 养子女规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立法意图改变过去“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 格局。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从立法 的意图上看,主要是保障已婚女性的上述自由,禁止丈夫对妻子的人身自由进行干涉和 限制。33婚姻法还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34这一规定使中国女性在法律 上取得了姓名权,“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35 ③基于女性生理健康的特殊保护 1950年婚姻法针对女性特殊的生理特征,在离婚条件方面,对女性进行了特殊保护 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 29参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章原则部分,第2条的规定。 30参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2章结婚部分,第3条的规定。 31参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5章离婚部分,第17条的规定。 2参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部分,第7条、第8条的规定。 3参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章夫妻权利和义务部分,第9条、第10条的规定。 4参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章夫妻权利和义务部分,第11条的规定。 5张希坡:《中国婚烟立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6页。 13
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以女性权利为视角 13 建家庭中受着封建礼法的重重束缚。新中国婚姻法的颁布,赋予女性权利,改变了这种 情况。 ①婚姻自由权 新中国婚姻法首次赋予中国女性婚姻自由权。婚姻法在第一章“原则”部分就开宗 明义的指出,一方面要“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另一方面“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 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过去封建婚姻制度下的重婚、纳妾、童养媳、借婚姻关系 所要财务的陋习,禁止干涉寡妇重婚。29 在结婚方面,将“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规 定为必须条件,立法排除任何一方对他方以及第三方的干涉。30在离婚方面,规定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只要“男女双方一方坚持离婚,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节无效时, 亦准予离婚”,31改变了几千年来女性在离婚问题上缺乏自主权,只能听从丈夫意愿的悲 惨命运。 ②平等的夫妻权利义务 1950 年婚姻法规定了平等的夫妻权利义务,明文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 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间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抚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 抚养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努力的义务。”32 这一指导原则性的规定, 是夫妻在家中处理一切问题的最基本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明确将生产劳动、抚 养子女规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立法意图改变过去“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 格局。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从立法 的意图上看,主要是保障已婚女性的上述自由,禁止丈夫对妻子的人身自由进行干涉和 限制。33婚姻法还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34 这一规定使中国女性在法律 上取得了姓名权,“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35 ③基于女性生理健康的特殊保护 1950 年婚姻法针对女性特殊的生理特征,在离婚条件方面,对女性进行了特殊保护 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 29 参见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 章原则部分,第 2 条的规定。 30 参见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2 章结婚部分,第 3 条的规定。 31 参见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5 章离婚部分,第 17 条的规定。 32 参见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 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部分,第 7 条、第 8 条的规定。 33 参见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 章夫妻权利和义务部分,第 9 条、第 10 条的规定。 34 参见 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 章夫妻权利和义务部分,第 11 条的规定。 35 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4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