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系统地总结了社会学法学的特征,并提 出了社会学法学的纲领。庞德认为,与19世纪各法学派相比,社会学法学具有以下几 点特征 第一,社会学法学家所关注的是法律运作,而非权威性律令的抽象内容。 第二,社会学法学家把法律视作是一种既含有透过经验发现也包括刻意制定这两种方式 的社会制度。法律乃是经由理性发展起来的经验和经由经验检测的理性 第三,社会学法学家所强调的是法律有助益的那些社会目的,而非制裁, 第四,社会学法学家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待法律制度、法律准则和法律律令 四、历史分析方法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14年,萨维尼出版名著《论立法与法 学的当代使命》,宣告了历史法学派的纲领。萨维尼认为,法律并非某种由立法者刻意 制定的东西,它深深地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其真正的源泉乃是该民族普遍的信 念、习惯和共同意识。法律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 五、比较的方法 对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是,比较方法作为法学研究的 种基本方法而得到广泛使用,是19世纪中叶以后的事情。随着多元文化论的出现,对 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尤其是不同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就成为了一件重要 的工作 要使用比较的方法,当然得有比较的一般程序和步骤。沈宗灵教授认为:"对法律的比 较研究一般可以分为三个过程:第一,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材料;第二, 对这些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异同;最后,分析异同的原因并做出适当的评价。 六、经济分析方法 上世纪70时代,科斯在芝加哥大学的同事波斯纳发表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将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立场和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中来,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的诞 生 第六章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教育概论 法学教育的概念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20 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系统地总结了社会学法学的特征,并提 出了社会学法学的纲领。庞德认为,与 19 世纪各法学派相比,社会学法学具有以下几 点特征: 第一,社会学法学家所关注的是法律运作,而非权威性律令的抽象内容。 第二,社会学法学家把法律视作是一种既含有透过经验发现也包括刻意制定这两种方式 的社会制度。法律乃是经由理性发展起来的经验和经由经验检测的理性。 第三,社会学法学家所强调的是法律有助益的那些社会目的,而非制裁。 第四,社会学法学家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待法律制度、法律准则和法律律令。 四、历史分析方法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14 年,萨维尼出版名著《论立法与法 学的当代使命》,宣告了历史法学派的纲领。萨维尼认为,法律并非某种由立法者刻意 制定的东西,它深深地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其真正的源泉乃是该民族普遍的信 念、习惯和共同意识。法律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 五、比较的方法 对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是,比较方法作为法学研究的一 种基本方法而得到广泛使用,是 19 世纪中叶以后的事情。随着多元文化论的出现,对 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尤其是不同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就成为了一件重要 的工作。 要使用比较的方法,当然得有比较的一般程序和步骤。沈宗灵教授认为:“对法律的比 较研究一般可以分为三个过程:第一,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材料;第二, 对这些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异同;最后,分析异同的原因并做出适当的评价。” 六、经济分析方法 上世纪 70 时代,科斯在芝加哥大学的同事波斯纳发表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将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立场和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中来,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的诞 生。 第六章 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教育概论 一、法学教育的概念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教育的特点 1.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主要内容。 2.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 3法学教育是综合性教育 4.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知识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统一,教学实习在法 学教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1.法学教育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最重要的造型因素之一,对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秩 序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2.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息息相关。 3.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法学教育应当站在时代的前列,引领法律变革的方向。 4.法学教育还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起步 1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需要大批具有专门知识与技术的人才, 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被提上议事日程。 2.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进行大调整,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 相继成立。1953年,又决定成立中南政法学院 3.1954年,由高等教育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决定恢复北京大学和复旦大 学的法律系,并建立西北大学法律系,加上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前 身)和武汉大学法律系,政法院系设计形成了4院6系的格局。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体系基本形成 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曲折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开始全面转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由于中国 共产党在1957年及其之后,在指导方针上犯了严重的左”倾错误,导致了社会发展的 曲折,也使高等教育遭受严重的挫折。 三、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建和发展
二、法学教育的特点 1.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主要内容。 2.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 3.法学教育是综合性教育。 4.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知识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统一,教学实习在法 学教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三、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1.法学教育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最重要的造型因素之一,对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秩 序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2.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息息相关。 3.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法学教育应当站在时代的前列,引领法律变革的方向。 4.法学教育还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 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一、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起步 1.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需要大批具有专门知识与技术的人才, 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被提上议事日程。 2. 1952 年,全国高等院校进行大调整,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 相继成立。1953 年,又决定成立中南政法学院。 3.1954 年,由高等教育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决定恢复北京大学和复旦大 学的法律系,并建立西北大学法律系,加上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前 身)和武汉大学法律系,政法院系设计形成了 4 院 6 系的格局。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体系基本形成。 二、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曲折 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开始全面转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由于中国 共产党在 1957 年及其之后,在指导方针上犯了严重的“左”倾错误,导致了社会发展的 曲折,也使高等教育遭受严重的挫折。 三、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建和发展
1.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 误,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并作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这为我国 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建提供了前提条件。 2.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提出要恢复法律系, 培养司法人才 3.1983年12月31日-1984年元月5日,教育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高 等法学教育座谈会,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恢复和重建的经验,对高等法学教育各层次的培 养规格作了具体规定。 4.到1988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政法院校系发展到25院(校)和81个法学系,大专、 本科、硕士、博士的层次结构基本形成,为20世纪90年代法学教育的大发展奠定了 基础。 5.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 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加强法治建设的新阶段。 6.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法学教育的质量有下降的危险,整顿法 学教育秩序已成为当下的主要议题 四、当前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任务主要是:调整教育层次、结构,扩大培养规模,使法学教育结 构更加合理,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最大限度缓解社会上法律人才的供求矛盾;至2010 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法制建设、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的现代法学 教育体系,实现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 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一是思想素质,即应当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和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应 当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 二是法律素质,即应当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辨别能力,具 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比较过硬的处理法律问题的技能; 三是人文素质,即应当具有广泛的知识背景,体现人文关怀,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中编法律基本问题 第七章法与法律 第一节法律概念的历史发展
1.1978 年 12 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 误,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并作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这为我国 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建提供了前提条件。 2.1978 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提出要恢复法律系, 培养司法人才。 3.1983 年 12 月 31 日-1984 年元月 5 日,教育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高 等法学教育座谈会,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恢复和重建的经验,对高等法学教育各层次的培 养规格作了具体规定。 4.到 1988 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政法院校系发展到 25 院(校)和 81 个法学系,大专、 本科、硕士、博士的层次结构基本形成,为 20 世纪 90 年代法学教育的大发展奠定了 基础。 5.1992 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1997 年党的“十五大” 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加强法治建设的新阶段。 6.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法学教育的质量有下降的危险,整顿法 学教育秩序已成为当下的主要议题。 四、当前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任务主要是:调整教育层次、结构,扩大培养规模,使法学教育结 构更加合理,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最大限度缓解社会上法律人才的供求矛盾;至 2010 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法制建设、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的现代法学 教育体系,实现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 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一是思想素质,即应当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和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应 当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 二是法律素质,即应当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辨别能力,具 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比较过硬的处理法律问题的技能; 三是人文素质,即应当具有广泛的知识背景,体现人文关怀,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中编 法律基本问题 第七章 法与法律 第一节 法律概念的历史发展
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1.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瀍″。其含义是:"濠,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鷹,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2.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彼此之间有关联 西方思想传统中对法〃与"法律“的区分 1.西方的法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规律〃、"法则〃 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 2.西方的ν法律”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 现实法〃、"实然法〃。 3.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概念将`法〃与`法律″明确地区分开来。自然 法理论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规范性的,恶法非法〃,因为存在着一种规制政治权力和 法律权力,并为人们的行为制定道德标准的自然法体系 、"法"的广义与狭义 1.人类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秩序,需要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广义的法“同人类社会 共始终。 2.狭义的法“仅指国家出现以后的一种社会存在。狭义的法“即法律,与国家有着直 接的关联,是一种历史现象 第二节法律的特征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现代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确定性 所谓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则所确立的法律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行为与后果等 等,都必须是具体、明确而肯定的。 (二)概括性
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1.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其含义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2.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彼此之间有关联。 二、西方思想传统中对“法”与“法律”的区分 1.西方的“法”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规律”、“法则” 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 2.西方的“法律”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 “现实法”、“实然法”。 3.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概念将“法”与“法律”明确地区分开来。自然 法理论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规范性的,“恶法非法”,因为存在着一种规制政治权力和 法律权力,并为人们的行为制定道德标准的自然法体系。 三、“法”的广义与狭义 1.人类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秩序,需要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广义的“法”同人类社会 共始终。 2.狭义的“法”仅指国家出现以后的一种社会存在。狭义的“法”即法律,与国家有着直 接的关联,是一种历史现象。 第二节 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现代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确定性 所谓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则所确立的法律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行为与后果等 等,都必须是具体、明确而肯定的。 (二)概括性
现代法律的概括性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针对 的是全体或某一类的人和事,而非具体的、特定的个别人和事;二是一部法律在同样的 条件下可以被反复适用,而非仅适用一次就丧失其规范的功能 (三)程序性 在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无论是现代立法,还是执法,抑或司法都要 求对一定程序的尊重,严格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掉人们在法律活动中的主观随意 性、任意性和情感性,而保证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与科学性,是现代法制文明 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公开性 现代法律必须是明确而公开的,它不具有秘密性质。它在什么地方生效,它对哪些人有 约束力,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公布,使人们都能知道它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什么,以便 其遵守。 (五)平等性 这里所说的法律的平等性主要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即当有关法 律被制定颁行以后,在司法过程中平等地适用于法律主体,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使用同 尺度给予其法律行为以公正的评判。 (六)不溯及既往性 法律只能在一定空间和时间中存在和运动,必须有其生效的起止时间。如果国家可以随 意用现在制定颁行的法律,去评价和处罚人们在过去发生的行为,就与明确而公开的法 律所具有的可预测性功能相违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法律的定义 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 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 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三节法律作用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含义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二)法律作用的特点
现代法律的概括性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针对 的是全体或某一类的人和事,而非具体的、特定的个别人和事;二是一部法律在同样的 条件下可以被反复适用,而非仅适用一次就丧失其规范的功能。 (三)程序性 在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无论是现代立法,还是执法,抑或司法都要 求对一定程序的尊重,严格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掉人们在法律活动中的主观随意 性、任意性和情感性,而保证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与科学性,是现代法制文明 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公开性 现代法律必须是明确而公开的,它不具有秘密性质。它在什么地方生效,它对哪些人有 约束力,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公布,使人们都能知道它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什么,以便 其遵守。 (五)平等性 这里所说的法律的平等性主要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即当有关法 律被制定颁行以后,在司法过程中平等地适用于法律主体,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使用同一 尺度给予其法律行为以公正的评判。 (六)不溯及既往性 法律只能在一定空间和时间中存在和运动,必须有其生效的起止时间。如果国家可以随 意用现在制定颁行的法律,去评价和处罚人们在过去发生的行为,就与明确而公开的法 律所具有的可预测性功能相违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法律的定义 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 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 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三节 法律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含义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二)法律作用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