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初阶》教学大纲 编写说明: 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本 科教学体系中属于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基于基本知识和理论分析的不同,我校付 子堂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分为两部分,一是《法理学初阶》,二是《法理学进阶》 前者着眼于法学、法律与法治基本知识的介绍与传授,后者则着重于基本原理的分析与 研究。 二、教学的基本要求及学时安排 《法理学初阶》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一年级开设。通过这门课的 学习,主要让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有比较系统的了解,培养对法学专业的学 习兴趣和基本的法学理论思维,使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问题的法律分析能力,为法学专 业其他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本课程3学分,讲授51课时,包括4学时讨论课。 三、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理论抽象,与各部门法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教学中必须结合法律 实践和部门法知识进行讲解。 四、教学重点 本课程注重基本知识的传授,教学重点是教材的中篇,即ν法律基本问题〃。下篇的法制 与法治也是重点。 五、主要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同时采用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 六、教学参考书 教学参考书参见付子堂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初阶》中的推荐阅读书目。 七、其它说明 本教学大纲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编写,由付子堂教授、文正邦 教授、赵明教授、王威教授审定,课程负责人为付子堂教授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法理学初阶》教学大纲 == == 编写说明: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本 科教学体系中属于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基于基本知识和理论分析的不同,我校付 子堂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分为两部分,一是《法理学初阶》,二是《法理学进阶》, 前者着眼于法学、法律与法治基本知识的介绍与传授,后者则着重于基本原理的分析与 研究。 二、教学的基本要求及学时安排 《法理学初阶》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一年级开设。通过这门课的 学习,主要让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有比较系统的了解,培养对法学专业的学 习兴趣和基本的法学理论思维,使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问题的法律分析能力,为法学专 业其他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本课程 3 学分,讲授 51 课时,包括 4 学时讨论课。 三、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理论抽象,与各部门法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教学中必须结合法律 实践和部门法知识进行讲解。 四、教学重点 本课程注重基本知识的传授,教学重点是教材的中篇,即“法律基本问题”。下篇的法制 与法治也是重点。 五、主要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同时采用“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 六、教学参考书 教学参考书参见付子堂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初阶》中的推荐阅读书目。 七、其它说明 本教学大纲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编写,由付子堂教授、文正邦 教授、赵明教授、王威教授审定,课程负责人为付子堂教授。 导论 法学与法理学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学习,要求对法学和法理学有基本的认识和把握,充分理解法学和法理学研究对象 的不同,明晰法理学与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关系。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是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教学难点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教学时间】1学时 法学简说 (一)法学词源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三)法学的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 、法理学简说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范围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硏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 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 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二)法理学与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关系 上编法学基本问题 第一章法学历史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对中西方法学的历史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增进法 学知识,又要尽可能的形成法律学习的历史感和整体把握法律的思想意识,培养法学思 维,增强对现实法律现象的泂见能力。本章的学习有一定难度,建议在教师指导下认真 阅读。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是西方法学的历史 【教学时间】2学时 第一节中国法学的历史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学习,要求对法学和法理学有基本的认识和把握,充分理解法学和法理学研究对象 的不同,明晰法理学与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关系。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是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教学难点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教学时间】 1 学时 一、法学简说 (一)法学词源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三)法学的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范围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 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 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二)法理学与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关系 上编 法学基本问题 第一章 法学历史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对中西方法学的历史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增进法 学知识,又要尽可能的形成法律学习的历史感和整体把握法律的思想意识,培养法学思 维,增强对现实法律现象的洞见能力。本章的学习有一定难度,建议在教师指导下认真 阅读。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是西方法学的历史。 【教学时间】 2 学时 第一节 中国法学的历史
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一)先秦法哲学思想的主题 (二)儒家的礼制秩序观 (三)墨家尚同”的秩序观 (四)道家的法自然”论 (五)法家的刑赏二柄”说 二、儒家化的古代律学 律学因其研究对象是`律″而得名,它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于顶 峰,唐以后渐趋衰微。 三、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一)中西交接而开新传统 自19世纪中叶伊始,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所导致的政治时局的大动荡和西学之东渐, 中国法学开始其异常艰辛的现代化历程。 (二)近代中国的权利话语 权利″( right)乃是近现代政治法律文化之核心概念。首次用古汉语"权利″一词对译西 文 right"一词是1864年刊行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种翻译 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成为中国现代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的基础 (三)改旧律而创新法 维新变法运动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变革传统专制政治法律制度成为此后的主 流思潮。 (四)从"法制”到法治的新时期法学 第二节西方法学的历史 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 (一)古希腊哲人的思想道路 古希腊哲人对自然和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哲学洞察力,尤其是他们原创 性地提出和阐发的正义和法治观念直到今天仍然是富于启发性的 (二)古希腊的正义理论
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一)先秦法哲学思想的主题 (二)儒家的礼制秩序观 (三)墨家“尚同”的秩序观 (四)道家的“法自然”论 (五)法家的“刑赏二柄”说 二、儒家化的古代律学 律学因其研究对象是“律”而得名,它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于顶 峰,唐以后渐趋衰微。 三、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一)中西交接而开新传统 自 19 世纪中叶伊始,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所导致的政治时局的大动荡和西学之东渐, 中国法学开始其异常艰辛的现代化历程。 (二)近代中国的权利话语 “权利”(right)乃是近现代政治法律文化之核心概念。首次用古汉语“权利”一词对译西 文“right”一词是 1864 年刊行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种翻译 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成为中国现代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的基础。 (三)改旧律而创新法 维新变法运动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变革传统专制政治法律制度成为此后的主 流思潮。 (四)从“法制”到“法治”的新时期法学 第二节 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 (一)古希腊哲人的思想道路 古希腊哲人对自然和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哲学洞察力,尤其是他们原创 性地提出和阐发的正义和法治观念直到今天仍然是富于启发性的。 (二)古希腊的正义理论
把正义视为法律存在的基础和根据乃是古希腊人深厚的观念传统。智者派、苏格拉底、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三)古希腊的法治观念 亚里士多德首次对法治"作了系统的界定和阐释,其所理解的法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的利益,它不同于为了单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宗派统治或暴 君专制;第二,在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进行统治的意义上,同时也是在政 府重视法规所认可的习惯和约定常规的比较笼统的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第 三,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它不同于仅仅依靠暴力的支持的专制统治。 、罗马法学 (一)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 罗马人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体现着理性精神,传承了希腊文化,其结果是使罗马法和罗 马法学成为世所公认的西方文明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罗马法学以其产生的先导 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在法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罗马法学的历史进程 罗马法学产生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1世纪到3世纪,罗马法学进入了昌盛时期,西 方学者称之为古典时期,也即黄金时期。公元4世纪到5世纪,罗马帝国出现了全面 的政治经济危机,这是导致罗马法学衰落的主要原因。罗马法学的中兴时期。这是指查 士丁尼在位时期(公元527-565)。査士丁尼特别重视法典的编篡,经过六年的努力, 共编成《査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法学阶梯》以及他死后才最后编定的《查 士丁尼新律》,统称`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是古代西方最庞大的 部法典,标志着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顶峰,是罗马法学的集结和精华荟 三、欧洲中世纪法学 (一)中世纪法学的历史意义 中世纪法学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注释法学和教会法学之中 注释法学从方法论上标志着世俗法学的新生,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控制而成为独立的学 科 教会法学对后世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基督教教义中所宣扬的人 不分贵贱,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观念应该说是后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
把正义视为法律存在的基础和根据乃是古希腊人深厚的观念传统。智者派、苏格拉底、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三)古希腊的法治观念 亚里士多德首次对“法治”作了系统的界定和阐释,其所理解的法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法治指向公共或普遍的利益,它不同于为了单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宗派统治或暴 君专制;第二,在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进行统治的意义上,同时也是在政 府重视法规所认可的习惯和约定常规的比较笼统的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第 三,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它不同于仅仅依靠暴力的支持的专制统治。 二、罗马法学 (一)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 罗马人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体现着理性精神,传承了希腊文化,其结果是使罗马法和罗 马法学成为世所公认的西方文明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罗马法学以其产生的先导 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在法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罗马法学的历史进程 罗马法学产生于公元前 3 世纪。公元 1 世纪到 3 世纪,罗马法学进入了昌盛时期,西 方学者称之为古典时期,也即黄金时期。公元 4 世纪到 5 世纪,罗马帝国出现了全面 的政治经济危机,这是导致罗马法学衰落的主要原因。罗马法学的中兴时期。这是指查 士丁尼在位时期(公元 527—565)。查士丁尼特别重视法典的编篡,经过六年的努力, 共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法学阶梯》以及他死后才最后编定的《查 士丁尼新律》,统称“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是古代西方最庞大的一 部法典,标志着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顶峰,是罗马法学的集结和精华荟 萃。 三、欧洲中世纪法学 (一)中世纪法学的历史意义 中世纪法学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注释法学和教会法学之中。 注释法学从方法论上标志着世俗法学的新生,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控制而成为独立的学 科。 教会法学对后世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基督教教义中所宣扬的人 不分贵贱,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观念应该说是后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
之一;教会法学在主张教权至上的同时,又不否定王权,其宗教权与世俗权相互依存、 重叠而形成的两权分立的观念深入人心,这影响了后世权力分立的思想和学说的产生。 (二)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分注释法学派和注解法学派(或评论法学派)。 (三)教会法学 (四)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托马斯·阿奎那是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相当丰富,尤其是他的自然 法思想相当深刻,对后世影响相当大。 四、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17、18世纪是古典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论说的主题是自 然权利说与社会契约论 (二)哲理法学派 哲理法学亦称法的形而上学,它用抽象的思辨方法来硏究法律问题。其代表人物是康德 和黑格尔。 (三)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使用的方法是历史比较的方法,而反对假设和推理的方法。历史法学派的创始 人是胡果,但历史法学的主要观点则是由其学生萨维尼提出来的。 (四)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部分地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其杰出代 表是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五)分析实证法学 分析法学与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并列,被称为西方十九世纪三大法学,其主要代表是奥 斯丁,1832年他出版《法理学的范围》一书,论证了分析实证法学的基本主张。 五、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学的复兴 (二)新分析法学 (三)社会学法学
之一;教会法学在主张教权至上的同时,又不否定王权,其宗教权与世俗权相互依存、 重叠而形成的两权分立的观念深入人心,这影响了后世权力分立的思想和学说的产生。 (二)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分注释法学派和注解法学派(或评论法学派)。 (三)教会法学 (四)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托马斯·阿奎那是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相当丰富,尤其是他的自然 法思想相当深刻,对后世影响相当大。 四、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 17、18 世纪是古典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论说的主题是自 然权利说与社会契约论。 (二)哲理法学派 哲理法学亦称法的形而上学,它用抽象的思辨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其代表人物是康德 和黑格尔。 (三)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使用的方法是历史比较的方法,而反对假设和推理的方法。历史法学派的创始 人是胡果,但历史法学的主要观点则是由其学生萨维尼提出来的。 (四)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部分地可以追溯到 18 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其杰出代 表是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五)分析实证法学 分析法学与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并列,被称为西方十九世纪三大法学,其主要代表是奥 斯丁,1832 年他出版《法理学的范围》一书,论证了分析实证法学的基本主张。 五、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学的复兴 (二)新分析法学 (三)社会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