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第一,哲学指导着法学的硏究,成为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 第二,法学的科学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 二、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第一,两者研究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关系。 第二,两者研究方法具有互补关系。 第三,两者在发展进程中的互动关系 三、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第一,法学的研究领域向自然科学领域延展 第二,自然科学方法向法学研究渗透。 第三章法学功能 第一节法学功能的概念与分类 一、法学功能的概念 所谓法学的功能,不是法学面向法律”的功能,而是"法学面向人类社会"的功能,是法 学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所具有的功能 法学的三种功能与法学的三种形态 法学对于人类社会,就承担了三个方面的功能:通过理解社会中的秩序而发现社会秩序 背后的规则,这是法学的初级功能;通过编织意义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基本的共识, 这是法学的高级功能;通过批判社会现实而树立起一个社会所必须的正义准则,这是法 学的终极功能。 法学承担的这三种功能恰好可以分别对应于法学的三种形态:第一,理解社会秩序、发 现社会规则所对应的法学形态是社会学法学。第二,编织意义、促进社会共识、实现社 会团结所对应的法学形态是解释学法学。第三,至于批判现实、树立社会正义所对应的 法学形态,则为形形色色的价值论法学。 第二节法学的初级功能 西方法学寻找规则的历程
一、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第一,哲学指导着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 第二,法学的科学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 二、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第一,两者研究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关系。 第二,两者研究方法具有互补关系。 第三,两者在发展进程中的互动关系。 三、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第一,法学的研究领域向自然科学领域延展。 第二,自然科学方法向法学研究渗透。 第三章 法学功能 第一节 法学功能的概念与分类 一、法学功能的概念 所谓法学的功能,不是“法学面向法律”的功能,而是“法学面向人类社会”的功能,是法 学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所具有的功能。 二、法学的三种功能与法学的三种形态 法学对于人类社会,就承担了三个方面的功能:通过理解社会中的秩序而发现社会秩序 背后的规则,这是法学的初级功能;通过编织意义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基本的共识, 这是法学的高级功能;通过批判社会现实而树立起一个社会所必须的正义准则,这是法 学的终极功能。 法学承担的这三种功能恰好可以分别对应于法学的三种形态:第一,理解社会秩序、发 现社会规则所对应的法学形态是社会学法学。第二,编织意义、促进社会共识、实现社 会团结所对应的法学形态是解释学法学。第三,至于批判现实、树立社会正义所对应的 法学形态,则为形形色色的价值论法学。 第二节 法学的初级功能 一、西方法学寻找规则的历程
法学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知识形态,在西方,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公元 476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西方社会进入了中世纪。近代以后,各国法学依然承 担了为本土的社会秩序寻找规则的功能 中国法学寻找规则的历程 西方法学的历史可以解读为一部不断地寻找社会规则的历史,源远流长的中国法学,同 样肩负着这样的社会功能 第三节法学的高级功能 寻求意义与促进共识 法学承担的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人是一种寻求意义的动物。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生 活在人类自己建构起来的意义之网“中。人类寻求意义,当然要通过哲学、伦理学、历 史学等人文学科,但法学也在其中承担了相当重要的功能 二、西方法学如何促进人类共识 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产出的第一个比较重要的意义,是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之口阐述的 正义观。 三、中国法学如何促进人类共识 在广义的中国法学史上,法学生产的意义同样具有这样的功能。依照中国传统的礼法观 念,三纲五常是天之经、地之义,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意义。但随着19世纪末20世 纪初期的西法东渐,民主宪政取代了君权神圣,逐渐成为中国民众的新共识 四、法学促进人类共识的主要方式 首先是法学教育;其次是法学研究:再次是法学交流;当然还有其他形式的法学活动。 第四节法学的终极功能 法学作为正与不正的学问” 在法学诞生之初,古罗马的乌尔比安就为它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学,即是神事与人 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既然法学是区分正义与不正义的学问,那么,法学就还 得承担评判现实、树立社会正义的功能 、法学如何树立正义 法学及其法学家在寻找社会规则的同时,还要根据正义准则对现存的社会秩序进行评 判。至于评判的结果,无非有两种:为符合正义准则的社会秩序进行辩护,但对那些有
法学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知识形态,在西方,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公元 476 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西方社会进入了中世纪。近代以后,各国法学依然承 担了为本土的社会秩序寻找规则的功能。 二、中国法学寻找规则的历程 西方法学的历史可以解读为一部不断地寻找社会规则的历史,源远流长的中国法学,同 样肩负着这样的社会功能。 第三节 法学的高级功能 一、寻求意义与促进共识 法学承担的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人是一种寻求意义的动物。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生 活在人类自己建构起来的“意义之网”中。人类寻求意义,当然要通过哲学、伦理学、历 史学等人文学科,但法学也在其中承担了相当重要的功能。 二、西方法学如何促进人类共识 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产出的第一个比较重要的意义,是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之口阐述的 正义观。 三、中国法学如何促进人类共识 在广义的中国法学史上,法学生产的意义同样具有这样的功能。依照中国传统的礼法观 念,三纲五常是天之经、地之义,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意义。但随着 19 世纪末 20 世 纪初期的西法东渐,民主宪政取代了君权神圣,逐渐成为中国民众的新共识。 四、法学促进人类共识的主要方式 首先是法学教育;其次是法学研究;再次是法学交流;当然还有其他形式的法学活动。 第四节 法学的终极功能 一、法学作为“正与不正的学问” 在法学诞生之初,古罗马的乌尔比安就为它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学,即是神事与人 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既然法学是区分正义与不正义的学问,那么,法学就还 得承担评判现实、树立社会正义的功能。 二、法学如何树立正义 法学及其法学家在寻找社会规则的同时,还要根据正义准则对现存的社会秩序进行评 判。至于评判的结果,无非有两种:为符合正义准则的社会秩序进行辩护,但对那些有
违社会正义的社会现实,则予以批判,并提出矫正的方案。换言之,在任何社会中,法 学都应当承担起评判现实、树立社会正义的功能 第四章法学体系 第一节法学体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 约的有机整体或系统 二、法学体系的特征 (一)系统性 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 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 (二)层次性 组成法学体系的各法学分支学科就如同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一般,其内部结构又可划分为 各组成部分,即各下位的分支学科,而各下位的分支学科往往还可进一步划分为更具体 的分支学科或学科方向 (三)现实性 法律现象是适应社会现实的产物。建立在法律现象之上的法学体系也就只能是社会现实 的产物 (四)开放性 任何地方的法律现象都不可能永远地处于一种封闭状态,不同地区和国家社会交往的逐 渐扩大和文化交流的逐渐加深,都会造成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 鉴 三、法学体系的意义 (一)加深对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 (二)确立法学研究的基础领域 (三)推进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 (四)便于法学各分支学科的横向联系和相互交流 第二节法学体系中的类别
违社会正义的社会现实,则予以批判,并提出矫正的方案。换言之,在任何社会中,法 学都应当承担起评判现实、树立社会正义的功能。 第四章 法学体系 第一节 法学体系的概念 一、法学体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 约的有机整体或系统。 二、法学体系的特征 (一)系统性 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 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 (二)层次性 组成法学体系的各法学分支学科就如同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一般,其内部结构又可划分为 各组成部分,即各下位的分支学科,而各下位的分支学科往往还可进一步划分为更具体 的分支学科或学科方向。 (三)现实性 法律现象是适应社会现实的产物。建立在法律现象之上的法学体系也就只能是社会现实 的产物。 (四)开放性 任何地方的法律现象都不可能永远地处于一种封闭状态,不同地区和国家社会交往的逐 渐扩大和文化交流的逐渐加深,都会造成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 鉴。 三、法学体系的意义 (一)加深对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 (二)确立法学研究的基础领域 (三)推进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 (四)便于法学各分支学科的横向联系和相互交流 第二节 法学体系中的类别
法学分支学科的类别 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五大类。 二、法学体系中的主要类别简介 (-)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特征有:高度 抽象性、高度概括性、理论的基础性、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 (二)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是以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 总称。其特征有:较强的实用性、较高的针对性、学科的广泛性 (三)法律史学 法律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其特征有 历史真实性、历史规律性、文献资料性。 四)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是采用比较方法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其特征 有: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学科领域的广泛性、研究内容的层次性、研究对象的跨国(区) 性 (五)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是法学和其他学科因部分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合而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其特征有:学科领域的交叉性、学科属性的多样性、研究内容的针对性 第五章法学方法 第一节法学方法概论 、方法与方法论 1.方法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路径、方式、手段和工具 2.方法与方法论早在近代就已经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了一起,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避 免地已经是一种关于方法的理论 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1.自罗马法学开始,人们就已经开始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研究法学,并形成了各种法 学流派,比如说自然法学、注释法学和后注释法学等等
一、法学分支学科的类别 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五大类。 二、法学体系中的主要类别简介 (一)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特征有:高度 抽象性、高度概括性、理论的基础性、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 (二)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是以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 总称。其特征有:较强的实用性、较高的针对性、学科的广泛性。 (三)法律史学 法律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其特征有: 历史真实性、历史规律性、文献资料性。 (四)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是采用比较方法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其特征 有: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学科领域的广泛性、研究内容的层次性、研究对象的跨国(区) 性。 (五)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是法学和其他学科因部分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合而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其特征有:学科领域的交叉性、学科属性的多样性、研究内容的针对性。 第五章 法学方法 第一节 法学方法概论 一、方法与方法论 1.方法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路径、方式、手段和工具。 2.方法与方法论早在近代就已经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了一起,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避 免地已经是一种关于方法的理论。 二、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1.自罗马法学开始,人们就已经开始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研究法学,并形成了各种法 学流派,比如说自然法学、注释法学和后注释法学等等
2.法学方法论是19世纪后半叶才产生的。 3.法学方法就是通过某种立场、途径和工具,获得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 4.关于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思考,在西方法学史上是沿着两条线索展开的。一条 线索是从法学之外的立场研究法学;另一条线索是从法学内部的立场来研究法学 5.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是从外在视角出发的ν关于法律的思 考”;而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论则是从内在视角出发的根据法律的思考"。 第二节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 1.价值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事物或活动)进行价值分析的 方法 2.从具体研究方法上说,价值分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肯定法律具有价值属性而不是"价值无涉〃和ˇ价值中立〃的。 第二,确立法所蕴涵的各种价值,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 第三,根据这些价值对现实中的法律实践进行分析和评价 实证分析方法 1.19世纪中叶,英国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的发表,标志着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也使得实证分析方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2.奥斯丁并不试图像自然法那样从某种永恒不变的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假设出发推演 出整个法律体系,而是努力从实证的角度对某个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该法律体 系中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进行分析。 3.奥斯丁的分析并不彻底,其后,凯尔森和哈特从两个方向发展了实证分析的方法, 形成了纯粹法学”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这两个20世纪非常重要的法学学派 三、社会学分析方法 1.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而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 的三大奠基人,他们三个人确立对现代社会分析的基本框架和分析理路,使社会学成为 了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2.社会法学派就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 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
2.法学方法论是 19 世纪后半叶才产生的。 3.法学方法就是通过某种立场、途径和工具,获得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 4.关于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思考,在西方法学史上是沿着两条线索展开的。一条 线索是从法学之外的立场研究法学;另一条线索是从法学内部的立场来研究法学。 5.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是从外在视角出发的“关于法律的思 考”;而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论则是从内在视角出发的“根据法律的思考”。 第二节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 1.价值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事物或活动)进行价值分析的 方法。 2.从具体研究方法上说,价值分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肯定法律具有价值属性而不是“价值无涉”和“价值中立”的。 第二,确立法所蕴涵的各种价值,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 第三,根据这些价值对现实中的法律实践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实证分析方法 1.19 世纪中叶,英国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的发表,标志着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也使得实证分析方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2.奥斯丁并不试图像自然法那样从某种永恒不变的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假设出发推演 出整个法律体系,而是努力从实证的角度对某个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该法律体 系中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进行分析。 3. 奥斯丁的分析并不彻底,其后,凯尔森和哈特从两个方向发展了实证分析的方法, 形成了“纯粹法学”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这两个 20 世纪非常重要的法学学派。 三、社会学分析方法 1.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而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 的三大奠基人,他们三个人确立对现代社会分析的基本框架和分析理路,使社会学成为 了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2.社会法学派就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 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