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进阶》教案 导论什么是法理学? 、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在国内外是不一致的。 Jurisprudence已经是一个多义词, 包括如下几种意义:"第一,来自拉丁语 jurisprudentia,意思是法律的知识,相当于 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第二,法律基本理论,即法理学域`法律晢学′第三,在法 国,可指判例,英国法学中也有这种用法。第四,特别在美国,可用作法律的一种较 庄重的名称。 法理学″和法晢学〃一一"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法哲学〃 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 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 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 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 法理学学科的建立是学术史上较为晚近才发生的事情。 在西方,直至18世纪末的两千多年间,人们是在”自然法"的名称下研究今天属于法哲 学或法理学的问题。 正是奥斯丁的影响及其追随者们一一如阿莫斯、马克伯等人的努力的贡献,法理学最终 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开端(理论知识体系、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土多德、斯多亚学派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 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系统化 (三)中世纪
《法理学进阶》教案 == == 导论 什么是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在国内外是不一致的。Jurisprudence 已经是一个多义词, 包括如下几种意义:“第一,来自拉丁语 jurisprudentia,意思是‘法律的知识’,相当于 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第二,法律基本理论,即‘法理学’或‘法律哲学’。第三,在法 国,可指判例,英国法学中也有这种用法。第四,特别在美国,可用作‘法律’的一种较 庄重的名称。” “法理学”和“法哲学”—— “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法哲学” 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 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 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 生影响的,是 1832 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 法理学学科的建立是学术史上较为晚近才发生的事情。 在西方,直至 18 世纪末的两千多年间,人们是在“自然法”的名称下研究今天属于法哲 学或法理学的问题。 正是奥斯丁的影响及其追随者们——如阿莫斯、马克伯等人的努力的贡献,法理学最终 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开端(理论知识体系、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 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系统化 (三)中世纪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的冲击。2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评论法 学派。3.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4.托马斯阿奎那。5.中世纪法理学成就的评 价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这部分内容是重点,讲授要注重条理化,明确法理学演化的内在逻辑关联。要求学生能 够对熟知法理学的发展脉络。 四、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从一门独立学科的角度来看,我国并没有在自身传统中形成一门专门的法理学学问 科 民国时期,我国的一些大学已经开始开设法理学课程,译介了一些国外法理学的著作, 创作了一些国内法理学的著作 新中国成立后改用苏联模式,法学与政治学长期不分 90年代以来,法理学"这一学科名称逐渐被普遍使用。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 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硏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 由此回答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等问题。当然法理学也要研究`法学方法问 题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法律本质 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 本质与本质属性 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马克思也将事物的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 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那种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 本质属性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的冲击。2.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评论法 学派。3.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4.托马斯 阿奎那。5.中世纪法理学成就的评 价 (四)15、16 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五)17、18 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 (六)19 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这部分内容是重点,讲授要注重条理化,明确法理学演化的内在逻辑关联。要求学生能 够对熟知法理学的发展脉络。 四、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从一门独立学科的角度来看,我国并没有在自身传统中形成一门专门的“法理学”学问 科。 民国时期,我国的一些大学已经开始开设法理学课程,译介了一些国外法理学的著作, 创作了一些国内法理学的著作。 新中国成立后改用苏联模式,法学与政治学长期不分。 90 年代以来,法理学”这一学科名称逐渐被普遍使用。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 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 由此回答“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等问题。当然法理学也要研究“法学方法”问 题 。 第一编 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 法律本质 第一节 法律的本质属性 一、本质与本质属性 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马克思也将事物的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 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那种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 本质属性
、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1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 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 2.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二是 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三是立法者要处 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 3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 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4反对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二是唯意志论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1.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 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 2.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一一正义 3.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 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 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 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 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1.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 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 2.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 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 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 3.正确认识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 法律存在的人性基础
二、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1.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 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 2.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二是 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三是立法者要处 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 3.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 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4.反对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二是唯意志论。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1.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 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 2.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 ——正义 3.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 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 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 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 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1.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 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 2.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 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 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 3.正确认识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第二节 法律存在的基础 一、法律存在的人性基础
在哲学传统中人们普遍认为有一种人类的本质,它由一个或更多的性质组成,它们决定 了什么是人以及是什么将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 人性对于法律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人性的、人格的心理学的事实构成具有一种 决定性的、法学的重要意义。 人争取形成共同体和合作的愿望对于法律的建构同样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1.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扌 2."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 对存在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 3.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护的法律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则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事实上,法律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 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 人类社会需要有有效的社会调控机制的存在。 人类社会始终存在三方面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与行为自由的矛盾。二 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有效运行, 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与整个 社会之间)在利益与道德观上的矛盾 第二章法律本位 第一节法律权利 权利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 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 态存在的权利。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 法律权利概述 几种典型的权利概念概述,如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等
在哲学传统中人们普遍认为有一种人类的本质,它由一个或更多的性质组成,它们决定 了什么是人以及是什么将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 人性对于法律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人性的、人格的心理学的事实构成具有一种 决定性的、法学的重要意义。 人争取形成共同体和合作的愿望对于法律的建构同样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1.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2.“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 对存在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 3.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护的法律。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则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事实上,法律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 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 人类社会需要有有效的社会调控机制的存在。 人类社会始终存在三方面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与行为自由的矛盾。二 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有效运行, 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与整个 社会之间)在利益与道德观上的矛盾。 第二章 法律本位 第一节 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 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 法律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 态存在的权利。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 几种典型的权利概念概述,如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等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法 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法律权利的结构 结构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 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各个因素之间的构成状况如何。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 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 追求 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利益作为权利的追求,它是权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权利行使的动力源泉。权能作为权 利的基础,它是权利行使和实现的基本条件。任何权利都离不开权能的保障。自由行为 作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它既是权利主体利益追求的手段、方式,又是权能的外化或对象 化的形式。 四、法律权利与权力 (一)二者来源不同 (二)二者要求不同 (三)二者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四)二者的限制程度不同。 (五)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六)二者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概述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法律义务的法定性 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 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4.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法 律权利的法律性。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三、 法律权利的结构 结构作为某一事物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事物是由哪 些因素构成的;二是各个因素之间的构成状况如何。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 益、权能和自由行为。 利益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 追求 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自由行为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利益作为权利的追求,它是权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权利行使的动力源泉。权能作为权 利的基础,它是权利行使和实现的基本条件。任何权利都离不开权能的保障。自由行为 作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它既是权利主体利益追求的手段、方式,又是权能的外化或对象 化的形式。 四、 法律权利与权力 (一) 二者来源不同。 (二) 二者要求不同。 (三)二者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 (四)二者的限制程度不同。 (五)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六)二者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 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概述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法律义务的法定性 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 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4.法律义务的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