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进阶》教学大纲 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 《法理学进阶》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组编写的适用于大学本科高年级学生 的法理学"教学用书。本教材和《法理学初阶》配套使用,目的是在系统学习《法理学 初阶》以及掌握了其他相应的法学知识之后,在高年级进一步提高学生法学理论水平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重要的分之学科,在是掌握好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知识的基础, 对法律实践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学专业学生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实践能力,也需要 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法理学进阶》从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 社会论四个法理学重要组成部分出发,着重于法律基本原理方面的比较深入地分析与研 究。本课程力图深化学生的理论知识,使学生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提高学生 运用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法律本质、法律本位、法律功能、法律价值、法律方法、 法律与社会等多方面的法理学知识,教学目的一方面是加强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 理论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是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的培养,要引导学生形 成法理学的问题意识,以及主动探索问题的能力。 该课程总学时为51学时,其教学方法主要采用教师讲授和课堂讨论的形式结合, 讨论课为3学时 导论什么是法理学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法理学的词源和词义,明确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理论体系,弄清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理解法理学的基本问题的形成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在于法理学的历史,教学难点是法理学与法哲学的联系和 区另 【教学时间】1学时 法理学是由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社会论四个部分构成的具有内 在逻辑联系的理论法学学科,它通过对整个社会法律现象进行多视角、多层面的反思和 研究,并在不同的理论范式下作出不同的关于法律问题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由此达 到深化人类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目的
《法理学进阶》教学大纲 == == 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 《法理学进阶》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组编写的适用于大学本科高年级学生 的“法理学”教学用书。本教材和《法理学初阶》配套使用,目的是在系统学习《法理学 初阶》以及掌握了其他相应的法学知识之后,在高年级进一步提高学生法学理论水平。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重要的分之学科,在是掌握好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知识的基础, 对法律实践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学专业学生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实践能力,也需要 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法理学进阶》从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 社会论四个法理学重要组成部分出发,着重于法律基本原理方面的比较深入地分析与研 究。本课程力图深化学生的理论知识,使学生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提高学生 运用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法律本质、法律本位、法律功能、法律价值、法律方法、 法律与社会等多方面的法理学知识,教学目的一方面是加强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 理论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是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的培养,要引导学生形 成法理学的问题意识,以及主动探索问题的能力。 该课程总学时为 51 学时,其教学方法主要采用教师讲授和课堂讨论的形式结合, 讨论课为 3 学时。 导论 什么是法理学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法理学的词源和词义,明确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理论体系,弄清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理解法理学的基本问题的形成。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在于法理学的历史,教学难点是法理学与法哲学的联系和 区别。 【教学时间】1 学时 法理学是由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社会论四个部分构成的具有内 在逻辑联系的理论法学学科,它通过对整个社会法律现象进行多视角、多层面的反思和 研究,并在不同的理论范式下作出不同的关于法律问题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由此达 到深化人类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目的
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创造 的。德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 从语源上讲,"法理学”来自拉丁语 jurisprudentia。,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 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当然,至今仍有人坚持法理学与法哲学是 不同的学科。特别是在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很多法学家认为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 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 至少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奧斯丁的《法 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法理学最终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开端(理论知识体系、 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无论是远在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还是中世纪的奥古斯丁、 阿奎那,抑或近代的康德、黑格尔以及马克思等大思想家、哲学家,他们都以高度的自 觉和极大的热诚对法律现象和法律的存在基础进行提问和思考。 古希腊哲人创立的自然法观念乃是西方法理学传统的伟大开端,古罗马由于商品经济的 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在西方历史上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中世纪是神学 占统治地位的时期,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后,启蒙思想家进一步对神学 法律观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18世纪末及整个19世纪,西方又 涌现出几个重要法学流派,19世纪末至二战前,西方法理学思想仍呈勃兴之势。经过 二战的浩劫,西方法理学曾沉寂一时。但自20世纪50年代后起,由于一系列重大政 治晢学和法晢学的论战,导致法理学研究重新走向繁荣 四、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法理学并非在"本土资源”中发掘出来的,而是在西学东渐”过程中,特 别是现代大学设立法科之后才逐渐形成的,是受西方知识传统的影响而逐渐发展、丰富 起来的。 尽管清末的梁启超即开始使用ν法理″一词,但是,法理学真正作为一个学术谱系在 我国的建立,其开端是在20世纪初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
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创造 的。德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 从语源上讲,“法理学”来自拉丁语 jurisprudentia。,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 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当然,至今仍有人坚持法理学与法哲学是 不同的学科。特别是在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很多法学家认为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 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 至少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 1832 年奥斯丁的《法 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法理学最终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开端(理论知识体系、 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无论是远在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还是中世纪的奥古斯丁、 阿奎那,抑或近代的康德、黑格尔以及马克思等大思想家、哲学家,他们都以高度的自 觉和极大的热诚对法律现象和法律的存在基础进行提问和思考。 古希腊哲人创立的自然法观念乃是西方法理学传统的伟大开端,古罗马由于商品经济的 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在西方历史上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中世纪是神学 占统治地位的时期,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后,启蒙思想家进一步对神学 法律观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18 世纪末及整个 19 世纪,西方又 涌现出几个重要法学流派,19 世纪末至二战前,西方法理学思想仍呈勃兴之势。经过 二战的浩劫,西方法理学曾沉寂一时。但自 20 世纪 50 年代后起,由于一系列重大政 治哲学和法哲学的论战,导致法理学研究重新走向繁荣。 四、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法理学并非在“本土资源”中发掘出来的,而是在“西学东渐”过程中,特 别是现代大学设立法科之后才逐渐形成的,是受西方知识传统的影响而逐渐发展、丰富 起来的。 尽管清末的梁启超即开始使用“法理”一词,但是,法理学真正作为一个学术谱系在 我国的建立,其开端是在 20 世纪初。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
我们认为,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 功能和规范功能。在处理上述三个方面时,我们也自然要考虑法律方法论″的问题。因 此,本书除导论外,主要安排为四大部分,即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 法律社会论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法律本质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该对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基础,即法律是什么”这一法理 学的基本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而正是法律的本质规定性将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 开来 【教学重点和难点】 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内涵本章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 【教学时间】2学时 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 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直接表现与反映立法者的意志。法律的规律性全面地贯穿与体现在其内容、形 式与精神之中,法律在调整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社会关系时,都要尊重与遵循其自 身的规律。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是一个有机统一体。规律是客观的,法律要反映与体 现客观规律,又离不开人的意志的主观能动作用 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尽管现代法律从根本上说与国家权力密切相连,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创制, 集中地体现了国家意志性,但它又是立法者依据社会正义的伦理观念来创制的,根本目 的在于通过调整与保障法律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化。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从功能角度对法律的本质属性所作的一种概括。国家执 行着两种性质不同的职能即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这就决定了与国家直接关联的现代法 律也要担负起这样两种职能 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 法律存在的人性基础
我们认为,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 功能和规范功能。在处理上述三个方面时,我们也自然要考虑“法律方法论”的问题。因 此,本书除导论外,主要安排为四大部分,即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 法律社会论。 第一编 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 法律本质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该对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基础,即“法律是什么”这一法理 学的基本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而正是法律的本质规定性将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 开来。 【教学重点和难点】 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内涵本章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 【教学时间】2 学时 第一节 法律的本质属性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直接表现与反映立法者的意志。法律的规律性全面地贯穿与体现在其内容、形 式与精神之中,法律在调整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社会关系时,都要尊重与遵循其自 身的规律。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是一个有机统一体。规律是客观的,法律要反映与体 现客观规律,又离不开人的意志的主观能动作用。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尽管现代法律从根本上说与国家权力密切相连,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创制, 集中地体现了国家意志性,但它又是立法者依据社会正义的伦理观念来创制的,根本目 的在于通过调整与保障法律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化。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从功能角度对法律的本质属性所作的一种概括。国家执 行着两种性质不同的职能即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这就决定了与国家直接关联的现代法 律也要担负起这样两种职能。 第二节 法律存在的基础 一、法律存在的人性基础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人性论蕴涵着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逻辑基础 和目标指向。然而,人性问题又是十分复杂的。任何类型的法律建构都离不开人性的基 础,人的身体一一心灵状况在法律的一切领域里都起着一种关键性的作用。 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从根本上说,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 保护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人类社会自身的内在冲突和矛盾的不可避 免与必须加以调控和解决是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所在 第二章法律本位 【教学目的和要求】 可以说,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所以,通过对本章的 学习,要求掌握关于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知识,为接下来的学习 打下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学习的重点是理解权利的构成要素、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法律权利与法律 义务的关系。难点是关于法律本位的争论 【教学时间】4学时 第一节法律权利 权利的存在形态 从权利的存在形态角度,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法律权利概述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罗马法。权利概念产生后,历代思想家都希望对 此做出最普遍和合理的解释。但是由于他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方面以及独特的价值取 向,去阐释权利,所以难免出现众说纷纭的局面。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法 律权利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可为性与求利性的特征。 、法律权利的结构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人性论蕴涵着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逻辑基础 和目标指向。然而,人性问题又是十分复杂的。任何类型的法律建构都离不开人性的基 础,人的身体——心灵状况在法律的一切领域里都起着一种关键性的作用。 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从根本上说,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 保护。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人类社会自身的内在冲突和矛盾的不可避 免与必须加以调控和解决是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所在。 第二章 法律本位 【教学目的和要求】 可以说,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所以,通过对本章的 学习,要求掌握关于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知识,为接下来的学习 打下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学习的重点是理解权利的构成要素、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法律权利与法律 义务的关系。难点是关于法律本位的争论。 【教学时间】4 学时 第一节 法律权利 一、权利的存在形态 从权利的存在形态角度,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二、法律权利概述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罗马法。权利概念产生后,历代思想家都希望对 此做出最普遍和合理的解释。但是由于他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方面以及独特的价值取 向,去阐释权利,所以难免出现众说纷纭的局面。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法 律权利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可为性与求利性的特征。 三、法律权利的结构
任何一项权利要成为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利益 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自由行为是权 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四、法律权利与权力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 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法律权利与权力也有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来源、要求、追求利益的重点、限 制程度、实现方式和范围等的不同。 第二节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概述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它具有法 定性、国家强制性、从属性与必为性等特征 法律义务的种类 从社会总体来看,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类。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 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 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 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 法律权利的社会作用,离不开法律义务的功能发挥,反之,法律权利的实现也有助 于促进法律义务的履行。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法律在价值选择上到底是义务本位,还是权利本位,还是权利义务并重,这是当代 中国法学争论的一个焦点 第三章法律与语言
任何一项权利要成为法律权利就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利益 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的因素。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自由行为是权 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四、法律权利与权力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 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法律权利与权力也有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来源、要求、追求利益的重点、限 制程度、实现方式和范围等的不同。 第二节 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概述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它具有法 定性、国家强制性、从属性与必为性等特征。 二、法律义务的种类 从社会总体来看,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类。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 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 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务。 第三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 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三、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 法律权利的社会作用,离不开法律义务的功能发挥,反之,法律权利的实现也有助 于促进法律义务的履行。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法律在价值选择上到底是义务本位,还是权利本位,还是权利义务并重,这是当代 中国法学争论的一个焦点。 第三章 法律与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