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效力的最终根据 哈特:最终的授权性规则的效力,来源于官员的承认与自觉遵守(“巴黎公尺线”的比喻) 现实中最终的授权性规则的对应物一宪法,而不是《宪法》;不仅指宪法典,也包括其 它宪法性法律文件(如立法法)以及宪法性惯例(英国) 示例:宪法(最终授权性规则)一香港基本法(本土法律的授权性规则)一香港本士 法律(规范香港市民行为的法律) 结论:恶法亦法 第三节法律效力的范围和体系(1课时) 一、法的三维效力范围 (一)对象效力范围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 我国采取结合主义,具体包括两方面: 一国内的本国人: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本国人 国外的本国人: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冲突是,区别对待, 国内的外国人:除了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 外国人 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儿国外的外国人:对中国或中国公民、组织犯罪的外国人,按中国刑法规 (二)空间效力范围 1全国性法律:本国领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士,即驻外使馆和在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 如船舶、飞机,等 2.地区性法律:适用于该地区。 3.境外适用的法律:特殊情况下,某些法律不仅具有域内效力,而且具有域外效力,如涉 外贸易、婚烟的民事法律。 4.国际条约和协定 (三)时间效力范围 自法律布之日起生效 1、法的生效时间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达到一定期限开始生放 32
三、法律效力的最终根据 哈特:最终的授权性规则的效力,来源于官员的承认与自觉遵守(“巴黎公尺线”的比喻) 现实中最终的授权性规则的对应物——宪法,而不是《宪法》;不仅指宪法典,也包括其 它宪法性法律文件(如立法法)以及宪法性惯例(英国) 示例:宪法(最终授权性规则)——香港基本法(本土法律的授权性规则)——香港本土 法律(规范香港市民行为的法律) 结论:恶法亦法 第三节 法律效力的范围和体系(1 课时) 一、法的三维效力范围 (一)对象效力范围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 我国采取结合主义,具体包括两方面: (二)空间效力范围 1.全国性法律 :本国领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即驻外使馆和在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 如船舶、飞机,等。 2.地区性法律:适用于该地区。 3.境外适用的法律:特殊情况下,某些法律不仅具有域内效力,而且具有域外效力,如涉 外贸易、婚姻的民事法律。 4.国际条约和协定 (三)时间效力范围 32
新法须布,原法自功失去效力 新法取代旧法,同时宣布旧法废止 2、法的经止时间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有关机关办法 门文件废止某个法律 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 “法不湖及既往 3、法的湖及力。 “从旧兼从轻” 第四节法律效力体系(0.5课时) 一、我国法律效力的等级体系(法的效力层次或法的位阶) 立法法一规则的规则(规则的产生与适用的规则) 各种“法律”(立法法第二、三、四章) 1宪法:宪法起草委员会、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 表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市、经济特区)》 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规章: (1)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A国务院内部职能部门(28个):各部委及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B国务院直屈职能机构(19个):海关总属、国家工商总局、民航总局等 (2)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表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立法法第五章) 1、教学内容: 法律冲突:不同法律对于同一事项的规定冲实 1.司法中的解决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等效力的“法律”之间: A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33
第四节 法律效力体系(0.5 课时) 一、我国法律效力的等级体系(法的效力层次或法的位阶) 立法法——规则的规则(规则的产生与适用的规则) 各种“法律”(立法法第二、三、四章) 1.宪法:宪法起草委员会、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 表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市、经济特区) 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规章: (1)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A 国务院内部职能部门(28 个):各部委及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B 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19 个):海关总属、国家工商总局、民航总局等 (2)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表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立法法第五章) 1、教学内容: 法律冲突:不同法律对于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 1.司法中的解决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等效力的“法律”之间: A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33
B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2诉诸立法途径解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其裁决: (2)如果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由国务院提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 当适用部门规章,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如果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教学基本要求:根据领域和效力理解法的体系 3教学重点难点:法律的效力等级 4.教学建议:阅读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三章之“次要规则” 思考:法律效力的最终来源是什么 第八章法律权利与义务 1基本内容 第一节法律权利与义务概述(0.5课时) 一、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 权利和义务在现代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现代的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 机制的行为规范,权利和义务不仅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特征、法律精神和价值,而且还是整个法 律运行过程关注的重心所在。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一个核心村征 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中的 通过权利和义务也可以集中体现现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重要地位 ,权和义务也是整个法律运行过程关注的重 由此可见,20世纪初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法学是权利和义务之学“的论断确实反映了现代 法律和法学的实质,人们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哲学的中心范畴也一点不为过。因此我们应该充 分认识到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并且加强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研究。 二、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虽然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极其显赫,但是对于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却仍然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由于权利和义务并不仅仅是法学家关注的对象,而且还是伦理学家和哲学家关注的
B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2.诉诸立法途径解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1) 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其裁决; (2)如果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由国务院提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 当适用部门规章,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 如果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教学基本要求:根据领域和效力理解法的体系 3.教学重点难点:法律的效力等级 4.教学建议:阅读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第三章之“次要规则” 思考:法律效力的最终来源是什么 第八章 法律权利与义务 1.基本内容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义务概述(0.5 课时) 一、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 权利和义务在现代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现代的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 机制的行为规范,权利和义务不仅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特征、法律精神和价值,而且还是整个法 律运行过程关注的重心所在。 由此可见,20 世纪初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法学是权利和义务之学”的论断确实反映了现代 法律和法学的实质,人们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哲学的中心范畴也一点不为过。因此我们应该充 分认识到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并且加强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研究。 二、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虽然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极其显赫,但是对于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却仍然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由于权利和义务并不仅仅是法学家关注的对象,而且还是伦理学家和哲学家关注的 34
焦点之一,因此在西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学说和思想可谓层出不穷。由于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 对的概念,因此大多数法学家都首先把目光集中到权利之上,因为只要确定了权利的概念,义 务的概念也就自然可以界定了。在西方的权利理论中,存在者自由说、利益说、要求说、资格 说、法力说等学说主张,这些学说可以使我们从不同的侧面了解权利和义务所具有的一些属性 1.自由说:权利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法律的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 或放弃权利而不受外来干预。 2利益说:权利就是法律所保障的利益。 3要求说:权利就是法律上正当有效的主张和要求。 4资格说:权利就是资格,就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占据、去完成的一种资格。 5、法力说: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 这种力量的服从。 除了上面的学说以外,还存在所谓的“可能说“、“规范说“等主张,这些学说都从不同的侧面 揭示了权利所具有的不同属性,但是又都并不能完全解释权利的所有现象,这也说明了权利概 念本身是比较复杂的。由于存在上述不同的权利学说,所以人们对于权利的定义也五花八门, 但为了学习的方便,我们在这里只采用国内比较流行的、由张文显教授所提出的权利和义务定 义:所谓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课时) 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也同样可以大大加深我们对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认识。我们可以从 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类,下面我们只介绍几种不同的分类。但是要注 意的是这些分类都是相对的,同一种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都可以归入不同的权利类别。 一、道德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和义务与习俗权利和义务 道德权利:根据道德规范可以提出的主张、可以进行的行为: 道德义务:根据道德规范要求应当实施的行为或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权利:在现行法律中明文规定或隐含地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法律义务:在现行法律中明文规定或隐含地确认或要求的义务。 习俗权利: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享有的权利: 习俗义务:风俗习惯所要求的义务。 二、应有权利和义务与实有权利和义务 35
焦点之一,因此在西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学说和思想可谓层出不穷。由于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 对的概念,因此大多数法学家都首先把目光集中到权利之上,因为只要确定了权利的概念,义 务的概念也就自然可以界定了。在西方的权利理论中,存在着自由说、利益说、要求说、资格 说、法力说等学说主张,这些学说可以使我们从不同的侧面了解权利和义务所具有的一些属性。 1.自由说:权利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法律的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 或放弃权利而不受外来干预。 2.利益说:权利就是法律所保障的利益。 3.要求说:权利就是法律上正当有效的主张和要求。 4.资格说:权利就是资格,就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占据、去完成的一种资格。 5、法力说: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 这种力量的服从。 除了上面的学说以外,还存在所谓的“可能说”、“规范说”等主张,这些学说都从不同的侧面 揭示了权利所具有的不同属性,但是又都并不能完全解释权利的所有现象,这也说明了权利概 念本身是比较复杂的。由于存在上述不同的权利学说,所以人们对于权利的定义也五花八门, 但为了学习的方便,我们在这里只采用国内比较流行的、由张文显教授所提出的权利和义务定 义:所谓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 课时) 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也同样可以大大加深我们对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认识。我们可以从 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类,下面我们只介绍几种不同的分类。但是要注 意的是这些分类都是相对的,同一种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都可以归入不同的权利类别。 一、道德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和义务与习俗权利和义务 道德权利:根据道德规范可以提出的主张、可以进行的行为; 道德义务:根据道德规范要求应当实施的行为或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权利:在现行法律中明文规定或隐含地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法律义务:在现行法律中明文规定或隐含地确认或要求的义务。 习俗权利: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享有的权利; 习俗义务:风俗习惯所要求的义务。 二、应有权利和义务与实有权利和义务 35
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人们认为应该享有的权利或应当履行的义务。 实有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实际上享有的权利或实际履行的义务。 三、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处于更基本的地位,因而比其他权利和义务 更重要一些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外的权利和义务。 四、原有权利和义务与救济性权利和义务 原有权利和义务:又称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主体依法律规定本身享有的权 利和须履行的义务: 数济性权利和义务:又称为“第二性权利和义务”,在原有权利和义务受到侵害或违反时为 了补救前者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五、对世权利和义务与对人权利和义务 对世权利:不存在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对世义务:指向不特定的个人、所有人都要遵守的义务。 对人权利:具有特定义务主体的权利: 对人义务:义务主体是特定人的义务。 除了上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常见的分类,如根据权利和义务来源于 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与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来源于 公法还是私法可以划分为公法权利和义务与私法权利和义务:根据是否需要主动的特定行为或 作为来保障权利或履行义务可以分为积极权利和义务与消极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 体是个人还是集体可以分为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与集体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学术界还存在行动权 与接受权、可选择的权利与不可选择的权利、公民、政治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等划分。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0.5课时) 一、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论 ,适德相美性:一个人享受权利的道德合理性 权利和义务 的相关性 ,泛辑相关性:权利和义务具有逻辑对应关系,以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并可操作 在法律领域,由于法律要通过权利和义务分配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讲究法律的确定性和 可操作性,因此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存在逻辑上的相关性。这就是说,法律上 36
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人们认为应该享有的权利或应当履行的义务。 实有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实际上享有的权利或实际履行的义务。 三、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处于更基本的地位,因而比其他权利和义务 更重要一些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外的权利和义务。 四、原有权利和义务与救济性权利和义务 原有权利和义务:又称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主体依法律规定本身享有的权 利和须履行的义务; 救济性权利和义务:又称为“第二性权利和义务”,在原有权利和义务受到侵害或违反时为 了补救前者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五、对世权利和义务与对人权利和义务 对世权利:不存在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对世义务:指向不特定的个人、所有人都要遵守的义务。 对人权利:具有特定义务主体的权利; 对人义务:义务主体是特定人的义务。 除了上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常见的分类,如根据权利和义务来源于 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与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来源于 公法还是私法可以划分为公法权利和义务与私法权利和义务;根据是否需要主动的特定行为或 作为来保障权利或履行义务可以分为积极权利和义务与消极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 体是个人还是集体可以分为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与集体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学术界还存在行动权 与接受权、可选择的权利与不可选择的权利、公民、政治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等划分。 第三节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0.5 课时) 一、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论 在法律领域,由于法律要通过权利和义务分配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讲究法律的确定性和 可操作性,因此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存在逻辑上的相关性。这就是说,法律上 36